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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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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lanlan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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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塔山矿负责人史文哲在调度指挥中心室,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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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顽童阿淑

元旦过后接到刘杰索赔十万的起诉书 今年元旦刚过,一天下午,报社主管总编辑用手指了指办公桌上的两张纸对我说:“刘杰(此人曾用名刘静洁、化名刘杰,她常故意把名字变来变去,让人分辨不清)起诉报社了!” 起诉书说,被告在其2003年2月8日、2月10日发行的《中国青年报》上刊载了三篇文章:《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和《稀里糊涂给刘杰做了一次宣传》,其中出现了大量侮辱、诽谤原告名誉和人格的内容,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两期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0余万元。 可能连老总都感到有些惊异,我的反应不仅没有紧张,反倒有点兴奋。 我立即想起去年10月的某天,意外接到刘杰的那个电话。 这是一个久违的电话。自2003年2月8日开始,我和记者刘芳在本报一版头条发表了《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系列报道以后,刘杰曾跑到报社来“讨伐”过一回,自非典以后,很久没有得到她的任何信息了。她在电话中问我有没有时间,想在晚上找个地方请我出来坐一坐。我回绝了她的邀请,告诉她,如果有什么事情,你可以明天上午到报社来找我。 和以往的每次约定一样,一个上午过去了,不见她的人影。在临近吃午饭的时刻,刘杰的电话来了。“我准备向法院起诉你了,现在我只是想和你再确认一下,你们报社的总编辑是不是叫李学谦?”听得出来,她的话语中带有某种得意和试探的意味。我回答说:“不错,法人代表是李学谦。不过这样一来,咱们就没有什么必要单独见面了,那就到法庭上见吧!” 不止一个记者问我,“在揭开‘中国第一月嫂’面纱之前,你有没有想到可能会惹上官司?” 当然想过。我之所以敢揭“面纱”,是因为我自信这组报道是建立在经过周密调查的事实基础上的。 我相信,新闻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法院判案同样也要以事实为依据。怀着必胜信心,我再次迎战“中国第一月嫂”。 为证据:西奔乌海,东飞温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我们明明知道,刘杰这次是滥用诉权,但在战术上我们还不能过于轻视。她对报道提出的所谓侵权点有17处,列为证据目录的证据多达40多个。尽管她向法院提交的很多证据自相矛盾,且有假证、伪证,但我们对每一个证据都认真对待,因为稍有疏忽,就可能给报社带来不必要的名誉损失。 虽然当初在采访过程中,已经保留了大量证据,但针对刘杰起诉书的指控,还必须再调取一些证据。 在春节前后那些日子里,我几乎完全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不断地在北京城内来回穿梭。我到过北京图书馆、海淀图书城、16路公共汽车站、美国加州牛肉面馆,约请我曾经采访过的家长和当事人回顾当初采访时所涉及的事实,请关键人物就关键事件留写证言,确定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2月23日,我登上西去的列车前往内蒙古的包头和乌海,专程了解刘杰的真实身份及她在乌海人民医院的工作经历。 刘杰的温州之行,是《揭开“中国第一月嫂”的面纱》一文的重要内容之一。刘杰为了否认其在温州利用早期教育大肆敛财的行径,公然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凭空捏造出一个与其身份证号码只差一个数字的“刘静洁”,谎称去温州的是“刘静洁”而非她本人,她本人当时正在北京郊区扶贫,以此指责本报文章失实。 事情果真是这样吗? 细心的人注意到,这两个“刘静洁”不仅同名同姓,还同年同月同日生、同为女性,同为内蒙古乌海市人,惟一的区别在于身份证编号相差一个号。微妙之处就在1502和1503这前面的4个数字上!经了解,内蒙古几个大城市的地区代号依次是:呼和浩特为1501,包头为1502;乌海为1503。 在乌海市公安局、包头市公安局,我们取得了关键性证据。 乌海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刘杰,曾用名刘静洁,196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为:2150024(更换后的新身份证号码);而身份证号为5002的法人代表“刘静洁”,经包头市公安局查明,根本没有这个人,此身份证持有者叫王某某,是该市橡胶五厂的工人。 西奔乌海之后,我又转身飞往位于东南沿海的温州。当初,我对温州一些当事人的采访是通过电话进行的,现在要请他们为我出具证人证言。 美丽的温州处在阴冷的细雨之中,但温州给了我温暖。 我一拨电话,就把重要证人———2002年夏天把刘杰请到温州的合作者、温州“持力源”公司的何清望经理找到了。说来也巧,他当天下午刚从江西抚州回来,原准备当晚赶去上海的,因为有点累,决定改到第二天早晨再走,没想到一下子被我“抓”住了。 温州日报社会新闻部主任沈毅、记者周汉祥,还有温州众多的家长吴海珍、郑剑春、陈瑶都给了大力支持,他们不仅坦然地愿意出面作证,还主动提供了一些新的证据,如给刘静洁账号汇款的原始凭证等等。 当然也有遭遇挫折的时候。温州苍南县金乡镇的陈德耀,是温州日报报道中那位被刘杰取早期教育费1万元的家长。我一次次电话联系要求与他见面,被他一次次拒绝。他说,“你千万千万不要来金乡找我。我再也不想提刘杰这件事了,媒体曝光了怎么样?公安机关过问了又怎么样?钱还不是照样没退,反倒让周围的人笑话。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乡村教师,收入也不很高,就自认倒霉吧!” 我理解他的心情。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你这是为谁呀,还不都是为我们这些的家长啊,你放心!我们坚决支持你!需要我们做什么,就吱个声,我们绝不会含糊!” 北京人民机器厂的退休会计杨秀莉,典型的北京人,她快人快语,干脆利索,每次见到都这样鼓励我。 我感到幸运,碰到的是这样一群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长。当法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他们没有一个表示退缩。 随着“中国第一月嫂”的真实面目被揭开,我不仅收到越来越多的举报电话和资料,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新证据。 经向北京市工商局执法大队举报后查实,刘杰注册的“北京人在起点国际儿童教育咨询中心”,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2002年度的企业年检,已于2003年8月21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家住北京海淀区双榆树小区刚当妈妈的孟小姐打来电话投诉,今年1月2日,刘杰还上我家拿走了1万元现金的早教服务费,不知还追不追得回来? 安徽亳州的青年妇女王洪荣写材料反映了在与刘杰合作的过程中,带来的7万元钱被刘杰走了2.1万元,当她察觉刘杰是利用合同搞,要求退还入股资金,但刘杰总是左右推脱,不肯退款。 多行不义必自毙。看来,“中国第一月嫂”的形象人为被塑起来又在短时间坍塌,再一次证明了这个道理。(谢湘) 胜诉之后的思考 “第一月嫂”刘杰告中国青年报社的官司一审以失败告终。 回想诉讼之初,刘杰曾放言对打赢官司“充满了信心”,让我不由得联想起了几年以前的“点子大王”何阳案,何阳在二审法庭上也曾慷慨陈词,终因罪锒铛入狱。 其实不论是何阳还是刘杰,自己对做了什么心里是有数的,但他们却热衷于和媒体打名誉权官司,其原因首先是利益冲突———你揭开了刘杰的“面纱”,妨碍“月嫂”赚钱,告你是轻的。其次,告报社是最方便的事情。 方便之一,以逸待劳。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告报社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原告的选择范围就宽多了,原告可以选择报社所在地,也可以选择自己家门口,还可以到谁都不挨着的法院去起诉。比如几年前,咸阳市的某人就跑到西安市去起诉一家北京的报社,理由是该报在西安的发行量比咸阳市大,西安的法院照样受理。所以大部分报社是在外地当名誉权案的被告,我没有统计过,但是我想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案件中,名誉权案应当占相当高的比例,而异议成功的,可能有,但绝非多数。 方便之二,理由好找,且不需要准备证据。一篇报道少则几百字多则数千字,即便找不到“硬伤”,也能在一些用词上纠缠一番。比如你要是把不辞而别说成是“跑了”,你就是侵犯了名誉权,因为只有涉案嫌疑人才会“跑”。看看刘杰诉状的内容,此类理由不少:比如报道中有一个小标题“精明的温州人被(刘杰)算计了一把”,刘杰的律师就在法庭上大谈“算计”一词如何具有诽谤性;郭盖的文章标题是《“中国第一月嫂”是这样塑成的》,这个标题也被诉侵犯了刘杰的名誉权,简直匪夷所思。 方便之三,所费不多。刘杰的一场官司打下来也不过花了80元的诉讼费。 方便之四,风险不大。不论你的诉讼理由多么荒唐,不论你在法庭上说了多少谎言,即使败诉,刘杰们也不会失去更多的东西,因为反正已经被媒体公开曝光过了。 与此相反,媒体和记者不仅诉讼成本高而且风险大。 首先就是取证的成本与风险。新闻记者采访新闻事实和公检法办案性质不同,后果不同;媒体和记者对新闻事件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与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也不同;记者的责任和权利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更不同。 但是,我国现在没有新闻立法对新闻的采集、传播、出版予以规范,也没有新闻记者法对记者的责任和权利予以界定和保护。民事诉讼法对因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权诉讼的证据要求和其他民事诉讼一致———书证、物证要有原件,提供新闻事实的人要么出庭作证,要么要有签字证词。这些对于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不难拿到的证据,对媒体和记者来说,有时却是不容易得到的。比如嘉禾拆迁事件。假如嘉禾县政府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相关媒体和记者告上法庭,我想被告很难拿到嘉禾县政府拆迁的红头文件,我也怀疑接受采访的人员是否都敢于出庭作证。即便不存在压力和恐惧,证人仅仅出于怕麻烦就可能拒绝作证。 因此,一旦媒体被诉侵权,首先面临的就是取证难的风险。然后,记者还要面临取证工作的繁复,有的时候几乎要重复全部采访工作。现在科学技术普及,文字记者也有了录音机,但是有的新闻是举着录音机采访不到的。所以报社被诉,写稿子的记者就要放下所有工作去取证,确切地说是使新闻采访所获得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要求。再算算记者的差旅费以及证人出庭所涉及的费用,恐怕也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回到刘杰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杰的诉讼请求,但事情恐怕仍未了结,刘杰也许还会上诉,这倒不怕,问题是那些被刘杰坑了钱,到处告状无门的家长们,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吴言) 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新闻监督 随着审判长的法槌敲下,引人注目的“‘中国第一月嫂’诉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的官司(一审),在历时半年之后终于落下帷幕。结果尽管在意料之中,但在判决书宣读前,不少人还是暗暗捏了一把汗。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理由的。因为自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有了“新闻官司”以来,媒体因为履行新闻监督职能而当被告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而结果媒体败诉的也不在少数。于是,新闻界就出现了这么一种怪现象:媒体维护社会正义和公众利益,揭露和批评做坏事的人,事后却往往要当被告,甚至还眼睁睁看着做坏事的人赢了官司。反过来媒体还要向他赔礼道歉,甚至赔偿他“精神损失费”。这也是当下开展新闻监督难的一个社会原因。 其实,说怪也不怪。考察媒体败诉原因,除了法律之外的力量干涉办案之外,被批评者往往采用“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办法进行诉讼。即使说,你的批评尽管大方向完全正确,主要事实甚至绝大部分事实都真实可靠,但只要有少数甚至个别事实失实(或者缺乏证据),甚至某些话用词不当(比如出于义愤,不小心使用了贬损性词语),这些就会成为被批评者提起诉讼的根据,也就会成为媒体败诉的原因。 本报这次对所谓“中国第一月嫂”的揭露,之所以既维护了公众利益,又赢了官司,就在于我们从介入此事第一天起,就做好了上法庭打官司的准备。因此在整个采访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到所涉及的每一件事不仅有来源,而且有证据,使采访过程同时成为调查取证的过程。这样,在法庭上就立于了不败之地。 “第一月嫂”不仅有诉讼经验,而且很会钻法律空子。例如她为自己准备了两个身份证:一个是名为“刘杰”的真实身份证,另一个是名为“刘静洁”的假身份证。她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名字和身份,并以此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此,我们亲赴她的身份证发放地,从权威部门取得了铁的证据,再加之法官在庭审活动中,通过多位证人巧妙地对她进行辨识,终于使她的欺行为当庭暴露无遗。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判案的基本原则,它也应该成为媒体开展新闻监督的原则。“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要我们既保持一颗维护公众利益的正义之心,又严格地依照法律进行活动,“胜券”就一定会掌握在我们手中。(郭家宽)《中国青年报》 20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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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之苇

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一)2011年1月22日上午9点,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在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中法厅开庭审理。当日上午八点,中法厅门前已集聚了很多人,据悉有国内外二十多家媒体的记者,以及教授学者、来自各地的律师、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等等。八点半时,区法院工作人员打开门,进入中法厅必须经过中法厅的接待室,当天法警、法庭的工作人员很多,大家都被阻拦在接待室外。八点四十分法院工作人员宣布:当事人家属只许一名进入庭审现场,其余的人不得入内听庭。当时各地的记者、专家教授、学生们极力跟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交涉争取入场,结果均不予入内。中法厅设有电子门安检,手机背包等一切随身物品一律不许带入庭内。入场后,中法厅约四十个坐位已几乎被人坐满,据悉他们是退休老师、人大监督员、协和干细胞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家属及四名被告律师不同的是,他们不仅可以带手机入场并可随意接打。九点正式开庭:三名主审官及检察院公诉人、被害人ST中源公司辩护律师、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入场。三名主审法官是:审判长:夏俊明,法官:高达强、张新茂。何平等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是:高子程、张晓莉、刘文涛、刘杰等检察院公诉人两名:张杰等ST中源公司辩护律师:许兰亭、庞世耀。九点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入场,法官核对家庭住址、出生年月、学历、工作单位、被起诉罪名。检察院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后对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依次进行审理。庭审从上午九点至晚八点半多结束,案件审理长达十一个半小时。中间仅休息两次,共约半个多小时。四名被告律师均为各自委托人做无罪辩护。何平、叶新、柴新宇三人认定自己无罪。高鹏德因肝肾重病在身,他当庭认罪并希望法院尽快批准取保及时住院治疗,高鹏德的辩护律师刘文涛依然为其做无罪辩护。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六组证据:天津协和干细胞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被告人笔录、证人证言、举报单位大量的说明材料、工商资料等。这些材料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何平等人在主观、客观上具有侵占罪的犯罪特征。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们对公安、检察院在办案中对嫌疑人进行供诱供及逼迫转让股权等违法办案行为进行列举,并予以证据证明。何平等四人在公安羁押期间的笔录多处有粘贴、抄袭痕迹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高鹏德的辩护律师王文涛、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都列举了四名被告人口供笔录中的疑点,根据笔录显示,公安办案人员对四名被告问了同样的问题,然而四名被告在不同的时间对公安人员回答的内容、标点甚至笔录中出现的错别字都完全一致,有明显粘贴抄袭的痕迹。如:1、高鹏德2009年11月4日第六次讯问笔录:公安办案人员问:既然你知道其中的道理,并且其余的高管也是有一定公司运作常识的人,为什么你当时没有提出严格按照公司运作规章办事,上报董事会呢?高鹏德答:说实话,我也想多拿点钱,当时不上报董事会也是怕董事会不批准这个方案,毕竟这个方案可以给我们高管层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上报董事会,董事会不批准,我们就没有办法实施了。划线部分与案卷二第57页、第68页叶新的二次笔录供述完全相同一字不差。2、何平2009年11月5日第四次讯问笔录:公安办案人员问:这次绩效工资的实行有什么实际的效果?何平答:说实话,就是我们这些公司高管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对公司的发展又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该句标点符号及内容与叶新、高鹏德、柴新宇在不同时间的口供笔录中完全相同,如一人所说,完全是粘贴)关于公安办案人员对相同问题粘贴抄袭相同回答的作假行为,刘文涛律师当庭提交写有十页纸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叶新、柴新宇当庭都对检察院提供的一些笔录口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否定,公诉机关当庭放了叶新的笔录口供,叶新说,当时公安办案让他签这份笔录时,他就说中间那段我没说,办案人员说这是为了提高你的认识水平,只能对你有好处,快签吧,这种情况下签的字。柴新宇对笔录口供也说到,有些口供笔录公安办案人员在他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让他签的字。何平、叶新、柴新宇三人都对法官表示以当庭供述为准。二、庭审中何平对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陈述1、公安办案人员诱逼何平按其口述写了自愿退转滨海协和股权、给李德福老板认错、供认自己发奖金是为谋私利的信件。何平说到:“公安办案人员刘睿跟他说,给李德福老板认个错,你与老板关系好,把股份转了,绩效奖金交了,照我(刘睿)说的写,就没事了,否则解决不了问题。”庭上高子程律师证实,在会见何平时,何平已经向他说明了上述事实。何平在法庭中又说,公安办案人员给他做口供笔录时曾有诱供行为。何平当庭否认了那些笔录的真实性,他表示以庭审供述为准。2、公安办案人员将何平带出被关押的康宁监狱,在行驶的车中办案人员刘睿等,胁迫要求何平给南京微宇的法人杨亚飞打电话,给滨海协和公司的股东打电话,要求他们转让滨海协和公司股权。待续……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二)在长达十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的辨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进行了质证,并列举了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检察院机关的失职行为。一、常务副总裁方健为什么置身事外,没有被追诉?检察院起诉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违反协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则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被告人何平的授意下,采用召开总裁办公会的方式,通过了由叶新起草的《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庭审对何平等四人分别进行审理,四个被告人一致供述是在总裁办公会上由常务副总裁方健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的这一事实,由何平认可,再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总监叶新草拟文件,而并非是在何平的授意下。高子程律师、张晓莉律师、刘文涛律师、刘杰律师先后就方健的问题向法官提问,是方健提出来发放绩效奖金后,高管层才讨论,他是公司元老,从2000年至今,是来这家公司最早的人,何平等人2007年才入主公司,方健是了解过去的规章制度的,所以何平等人认为方健提出发放绩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现在何平等四人被指控,而最先提出发放绩效奖金的方健恰恰没有被指控,这是为什么?对于这个事实公诉方没做出回应。刘文涛律师向法院提出公诉机关存在执法不公、程序错误的问题,并说《刑诉法》有相关明确规定,证人方健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讯问。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一份书面证据,是协和公司常务副总裁方健和四被告共同签字的《关于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请示》,这是案发前的签字。公诉人在出示该证据的时候说,这份证据证明了四名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方歪曲事实,将五人签署的文件公然篡改成何平等四个人签署的文件,证据中白纸黑字写着方健,公诉人有意回避与方健的关系。公诉人员不作回应。二、公诉方一再打断被告方律师质证,到底在掩盖什么?庭审中,公诉人员在出示笔录口供时又出现了重大错误:公诉人员宣读一份何平认罪的笔录口供,他问何平:“字是你签的吧?手印是你按的吧?”何平说是,这时公诉人立即对法官说:“请法庭记录在案,何平对自己的认罪供认不讳。”高子程律师立即举手对审判长说:“公诉人在公然篡改何平对于讯问的回答,何平承认字是他签的,手印是他按的,不代表他就承认笔录中的认罪内容是真实的。”在庭审程序中,公诉人员是无权打断辩护律师的质证问话的,要打断应该经过审判长许可,但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随便打断律师的质证问题,公诉人实际上是在掩盖自己的错误。何平当庭供述,本案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逼迫他将自己出资拥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逼迫他打电话要求滨海协和公司、南京微宇公司其他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举报人,并说出市公安经侦总队负责何平等人案件的袁队长就是2002年办李德福非法挪用上市公司8500万元案件的主要办案人。何平说,袁与公司关系密切,非同寻常。高子程律师当庭严词指出公安办案机关逼迫何平转让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办案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公然对抗“两高一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也暴露了侦查人员与举报人的不正当关系。高子程律师向法庭指出,公诉机关负有审查起诉的职责,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疏漏;而对于侦查人员公然介入被告人何平与举报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的违法行为,方健、陈勇等公司人员未被公安机关侦查等重大程序的疏漏,此包庇纵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已属失职。高子程又说,首先,侦查机关移交给公诉机关的证据,充分暴露了侦查人员弄虚作假以及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股权给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次,公诉机关不但没追究,还把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指控何平等人的犯罪依据,我不想说是共同犯罪至少是包庇纵容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只要高子程律师及其他律师涉及到侦查人员弄虚作假、供诱供、粘贴口供笔录证据、逼迫被告人转让自己的股权等问题的时候,均被公诉人员打断。高子程当庭质问:这有必要遮掩吗?公诉人员一直打断我的提问是否在替侦查人员遮掩什么?三、公诉机关出据的证人证言均不具有真实性公诉方出具了几组证人证言,其中有协和公司高管人员陈勇、韩俊领、方健、李德福的表妹韩月娥、王勇、刘汉芝等。高子程律师当庭指出,他们都是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方健、陈勇、韩俊领、王勇、刘汉芝等同是协和公司高管,也都领取了绩效奖金,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高子程律师说,陈勇和韩俊领是何平等人的同届高管,陈勇参加了绩效奖金发放的决策,也领了奖金,陈勇2000年就到公司,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按照道理公司的所有章程,他比后来者都要了解,假如说他真的认为这是犯罪,为什么在当时没有提出来,反而在发放文件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并领了奖金,现在又跳出来作证呢?陈勇、韩俊领这二人为什么没有被追究?而提供了对四被告非常不利的证言,所以我认为这个证言是不真实的,他们不被追究是不是因为他们配合了侦查人员提供了不利的证言,因此换来了不被追究呢?这时公诉人又一次打断高子程的质证发言。高子程律师又说,上述几名证人不仅是举报方公司的员工,也是与四名被告一样的公司高管,其中韩月娥更是举报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德福的表妹,方健则是首先提出发绩效奖金,导致《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出台的始作俑者,以上几人都是与本案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们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证据,然而公诉方却直接把这几个人的证言作为立案根据在庭上宣读,高子程希望法庭不予采信,此时公诉方坚持证据有效。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就刘汉芝的证言当庭这样说:刘汉之是接任何平的协和公司总裁,是血研所股东方派出的高管人员,2009年8月何平已离任,同年9月,刘汉芝签署了同意发放月绩效奖金的发放单并领取了奖金,刘汉芝是协和公司的董事、元老级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很了解的,这证明了刘汉芝总裁认可绩效奖金发放是合理性发放。就这个问题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未经法官同意立即发言说,刘汉芝刚刚接任总裁,在不了解情况下在发放单上签的字。被告人叶新当即举手发言说,这不是事实,财务部做的发放表是工资和绩效奖金分开的两张表,刘汉芝总裁是在清楚和了解情况下签署的。张晓莉律师继续发言说,刘汉芝签署同意发放绩效奖金和领取奖金的行为与四名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刘汉芝也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刘文涛律师强调指出,如果四名被告罪名成立,协和公司高管人员方健、陈勇、韩俊领等同样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待续……ST中源原董事长何平等四高管涉嫌职务侵占案庭审纪实(三)2011年1月22日的庭审中,四名被告人辩护律师高子程等严辞提出公诉方大量采信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使用有失公正,律师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证据如同民事案件中,拿着诉状让法院下判决,如果那样,民事案件就别开庭了。此案件中举报方的说明材料被公诉方作为指控证据,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无异于“因为举报方说被告等有罪,所以公诉方判定被告等有罪”,如此看来,侦查,审查,起诉就成了多余,直接按照原告写的指控说明材料下判决就行了。• 高鹏德当庭认罪,其中有何玄机?被告人高鹏德,协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法务部经理。高鹏德在公诉人宣布起诉书、法庭征求意见时就表示:我认罪,我认罪服法,因我身体患有肝肾方面的重病,我要求法院能同意我取保候审尽快住院治疗。高子程律师当即问高鹏德:你当时领取绩效奖金的时候认为自己是犯罪吗?高鹏德答:当时我认为是无罪的。高子程律师说:当时你认为你无罪那至少说明当时你没有犯罪的故意。因为衡量你的行为有罪无罪不在于案发之后,而在于你行为发生的时候的心态和行为特征。高子程律师又问:既然当时认为无罪你现在为什么认罪?是因为有病需要治疗吗?高鹏德说:时间长了,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认识,我那个时候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我现在就这个态度。高子程律师又问:你刚才向法庭说你患有重病,希望尽快治疗,你现在认罪的态度是不是因为你想尽早治病?这时,公诉人马上打断高子程律师的提问,不允许继续追寻。高鹏德身为职业律师,没有为自己声辩一句,就抢先认罪。而在庭审中,他表示,获得62万元绩效奖金是“合法收入”,前后明显矛盾。在最后陈述中,他说,时间改变一切,改变对事物的看法,现实比信仰更苍白。被拘14个多月、400多个日日夜夜,最渴望亲情,亲情比什么都重要―――渴望亲情,情愿认罪,太令人不可思议!高鹏德觉得,62万元给他带来太多的麻烦,愿意通过律师和家属退还,至此,他始终未认明62万元是“非法收入”。假如定罪,高鹏德是冤枉的一个,他不是公司的高管,只享受高管的薪资待遇,他只参加了一次讨论发放绩效奖金的总裁办公会,而且是列席,也未签字,就被侦查机关列为嫌疑人。可是提出发放绩效奖金建议,两次出席总裁办公会,签了字,拿了绩效奖金的方健一直安然无恙,两相比较,高鹏德真冤!高鹏德认罪,太假了,其背后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公诉方作出的究竟是国家公诉还是举报方的公诉?1、公诉方出示的书面证据均不能证明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有《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薪酬管理制度》等。公诉方对这些书证进行了断章取义的解释,对其中部分条款做出了片面的解释。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越权代替公诉人说:将2004年度的董事会奖励方案解释为公司以后所有年度的奖励方案,这是不对的,根据公司2004年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第八条规定,计提奖励基金确定营业收入超额部分的基数,应为董事会下达或通过的营业收入任务指标,实际上,从2005年到2009年,董事会并未向经营层下达营业收入任务指标,而由于公司业绩是逐年增加的,推算奖励基金数额不能以2004年基准来计算。叶新的辩护律师张晓莉反驳道:2005年到2009年协和公司董事会没有制定和下达新的营业任务指标,2004年董事会决议依然有效,理所当然执行2004年董事会决定指标,谁能说一个企业的业绩一定是逐年增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当年媒体对上海血库血污染事件的大幅报道影响了整个脐血存储行业,协和公司脐血存储业绩大幅度下滑,利润亏损,协和公司领导层及时调整思路,上了新的存储项目,才使公司扭亏为盈,业绩稳步增长。公诉方说:2008年发放绩效奖金没有召开董事会。高子程律师说:2004年明明已经有决议了,2004年《董事会决议》的第四项规则已明确了发放标准,作为总裁执行决议即可,执行决议还需要再开董事会吗?法官说:发奖金那也得报董事会核准。高子程律师说:所谓核准只是个备案,不是说批准。如果说何平发放奖金没有报董事会核准就是刑事犯罪,这也太可笑了。高子程律师又说:《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总裁以及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了,公司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高管追回损失,换言之此类行为属于民事纠纷。显然此案根本就不属于刑事犯罪,或者说排除了犯罪的可能性。除上述书面证据外,公诉方出示了多份举报方写的说明材料作为指控证据,举报方自己写的材料完全把2004年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抛在一边,更把2004年1月1日公司开始施行的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抛在一边,断章取义地谈何平等人违规发放奖金、侵占公司的财产。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公诉机关不能把举报公司自己准备的材料当做立案根据,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是举报人的工具。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说:辩方错了,举报人不是协和公司,是协和公司的大股东ST中源。高子程立即回答说:无论是ST中源还是协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李德福一个人。四名被告人律师多次向法庭提出,举报方的说明材料不能作为指控证据,请法庭不予采信。2、举报方代理人公然行使公诉人职能。举报方代理人永泰红磡集团法务总监庞世耀,不经审判长同意,却行使公诉人职能。另一位代理人北京的许兰亭律师认真倾听,开庭12个小时,自始至终一言不发。举报方代理人庞世耀律师当庭说:2008年协和公司净利润才430万元,行政管理人员绩效奖金就发了600多万元。何平立即举手,征得审判长同意,发言道:我很气愤,2008年的净利润如果是430万元,请问,协和公司的股东分得的几千万元的红利是从何而来?庞律师不做回答。柴新宇的辩护律师刘杰接着发言说:控方说辞完全有悖于协和公司2008年度7293万元利润的事实根据,协和公司是上市公司ST中源的下属子公司,不仅年度要审计,每个季度都要上报财务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是由ST中源派出的专业审计公司审计后做出的,具有法律严肃性,如果说2008年年度利润出现两个不同的数据,试问谁在作假?如果2008年协和公司的净利润是举报方所说的430万元,那么ST中源公司2008年向上市公司谎报了当年的净利润,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ST中源要以巨额资金赔偿所有股民。被告人叶新就此问题举手发言说:我们每年度、每季度向审计公司公开所有的财务账目及财务制度接受审计,没有丝毫的隐瞒,从来就没想隐瞒。庞世耀律师无话可说。庞世耀律师又接二连三地问何平:你们发了节约奖了吗?你们发风险工资吗?你们发季度奖了吗?何平的辩护律师高子程立即向法庭提出抗议说:请法庭提醒举报方代理人不要越权行使公诉人职能,而且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审判长当即制止庞世耀律师,警告他不要提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只需对公诉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补充。举报单位代理人庞世耀律师无视审判长对他的提示警告,继续说道:何平等人任职期间,成立滨海协和公司,给协和公司的离职人员发放补偿金,目的挖空公司,这和侵占公司是一脉相承的,何平等人的犯罪事实还有很多。高子程律师当即回击道:举报方代理人的说法实际上是暴露了一个事实,举报公司真正恼火的并不是87万元奖金,是何平在任期间依法注册的滨海协和公司,何平想离开协和公司,公司的其他骨干也要跟着何平离开这个公司,而这些行为都是合法的,事实上,举报方动用公权羁押何平等人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强占何平等人持有的滨海公司股权,所以编造事实,捏造罪名来诬告陷害何平。3、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权利。庭审中,张晓莉律师说:2007年7月20日,ST中源公司五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中通过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此整改计划中的第四项明确写道:“公司尚未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应先行建立经营层考核暂行办法并落实”,“责任人董事长何平”。何平作为ST中源及下属协和公司两公司的董事长、法人,在子公司协和公司与高管人员制定《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是落实中国证监会整改精神,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整改任务,事实上ST中源董事会已经赋予何平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权利。高子程律师庭审中提到:“根据计算,何平在两年内给公司创造了亿的利润。”对于这一事实在场没有一人反对,包括公诉方和代理人也没有反对。 高子程律师继续说:“而根据这个计算,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结合利润,何平可以拿到1000多万奖金,而他只拿了87万,这怎么能说是侵占呢?”高子程律师说:公诉方提供的《协和章程》、《董事会规则》、《薪酬管理制度》、《2004年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据,都不能证明何平等四高管犯罪,反而证实了何平等高管发放绩效奖金是合理合法的。庭审中,高子程向法庭提出了五项申请:1、要求审计何平在职期间的总利润,因为这跟奖金发放密切相关;2、审计根据2004年董事会决议,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3、根据2004年1月1日董事会通过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来计算,何平可以获得多少奖金;4、要求方健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要出庭接收双方讯问;5、要求法院调取证据,第一,检察院提交到法院的《董事会规则》的第一页就提到的“董事会权限细则”;第二、要求调取空缺笔录,即何平被逮捕以后有四次笔录没有提供,叶新的二份笔录没有提供,柴新宇的四份认罪笔录(公诉人说柴新宇有六次认罪,刘杰律师当庭否认,并要求提供空缺的四份认罪记录)。对此公诉方没有作出正面答复,审判长说回去研究,会关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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