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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jie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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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局重新作出的清算决定被撤销刘天永税务话题下的优秀回答者税案观察:超过税款追征期,税局重新作出的清算决定被撤销来自专栏刘天永律师2 人赞同了文章为你朗读6 分钟编者按:税款追征期的规定一方面在于督促税务机关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征期限,则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状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及责任主体不同,税款追征期限也不相同。税务机关发现其作出的原税务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撤销原处理决定,要求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清算,仍应当遵守追征期限的要求,不得以纠正错误的名义突破税款征收期限的限制。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详细阐释。一、案情简介三信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地位于莆田市,经营范围系商业运营管理;商业活动策划;实业投资、商业地产投资等。2006年6月1日莆田市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局)依法对三信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06年6月9日对三信公司2004、2005年度应纳的各种税费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城地税处[2006]001)号)。三信公司依照该决定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0年2月2日税务局作出《关于撤销莆城地税处[2006]001号处理决定书的通知》(莆城地税发[2010]4号)(以下简称《撤销通知》),认为处理决定对三信公司开发项目进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违反《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5]19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即对每个楼盘未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撤销处理决定,并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三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撤销通知》,税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税务局纠正原错误的税务处理决定而下发的《撤销通知》是否可诉?(2)《撤销通知》引用的闽地税发[2005]195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对本案是否具有溯及力?(3)《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是否超过法定追征期?税务机关观点:《撤销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税务局对纳税情况检查时间为2006年6月1日,税务局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自己原作出的处理结果进行纠正,并适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反法定追征期的要求。法院观点:(1)法院认为税务局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撤销通知》已对三信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三信公司纳税行为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而《撤销通知》中所适用规范性文件均自2006年度及以后实施,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效力。(3)税务局作出《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已超过法定的追征期限。三、华税观点(一)税务局要求三信公司重新进行纳税清算的《撤销通知》具有可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判定标准为: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产生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撤销通知》撤销了其对三信公司包括土地增值税在内的税款的数额认定,要求其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三信公司的纳税义务从已经确定并履行完毕的状态重新回归到不确定的状态,并产生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重新清算的法律后果。《撤销通知》产生的上述法律后果将对三信公司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闽地税发[2005]195号、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在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实施之前,就涉案交易三信公司无需对每个楼盘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但根据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则需要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加重了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本案税务局虽然第一次检查时间发生在2006年6月,但三信公司涉案三个项目的应纳税行为发生于2004至2005年度。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是对纳税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调整,适用该文件将导致三信公司纳税负担加重,不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因此,闽地税发[2005]195号文件对本案不具有适用效力。2006年6月9日税务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三信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根据该处理决定履行了纳税义务,该税收征管行为已经完结。对于已经处理完毕的税收征管行为,在处理完毕之后才实施的国税发[2009]91号文等文件则更不应适用于本案。《撤销通知》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从旧兼从轻的补充原则,援引上述文件 “纠正”原做出的处理决定系法律适用错误。(三)《撤销通知》要求三信公司重新纳税清算超过法定追征期相较于原处理决定,即使本案应当适用《撤销通知》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三星公司需要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税的要求重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承担补缴税款义务,该税款追征补缴行为也应当遵循税款追征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2006年6月的清算行为,系三信公司主动申请主管部门进行,该次结算及通知时,税务局均未指出,三信公司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存在虚假、不全或者存在偷税、抗税、税等情况。三信公司申报的资料不存在虚假,只是计算方式存在适用上的差异,而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也未发现并进行调整,属于《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的责任,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追征期。综上,本案土地增值税未分别计算的责任归属于税务局,应适用三年补缴期限,而税务局于2010年2月2日方作出《撤销通知》,距2006年6月9日的清算时间,已经超过追征期限规定,即便该《撤销通知》是对处理决定中错误的纠正,也应当遵循追征期限的规定,不得通过以纠正原处理决定中错误的名义突破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来自专栏刘天永律师刘天永 · 1128 篇内容关于举办“2020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九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的通知文章 · 2 赞同 · 0 评论编辑于 2019-06-28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申请转载分享到​​​纳税人评论添加评论...推荐阅读违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税务机关败诉编者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之一是程序合法,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则会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将会面临被撤销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文以一则税…刘天永的文章 · 9 赞同增值税又出新规!2020年2月1日开始执行!抓紧时间打印出来学习!久思财税...的文章 · 16 赞同十二月最新案例:省级税务机关因何败诉?违反法定程序或成税务机关败诉最大诱因刘天永的文章 · 12 赞同税案反思:纳税人在税务救济程序提起中应注意的三大事项刘天永的文章 · 8 赞同税案观察:纳税人逾期缴税一定会丧失复议权吗?刘天永的文章 · 15 赞同有《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 税务局为何还败诉?刘天永的文章 · 7 赞同企业应对失控发票的正确方式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企业接到了主管国税局失控发票约谈函,告知该企业已通过认证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外地某国税局认定为失控发票。为此,主管国税局通知企业到国税局谈话。在发出约谈…王永亮律...的文章 · 13 赞同一份税务处罚决定书,法院竟找出了6个违法事项刘天永的文章 · 17 赞同对税务机关不受理或不确认纳税担保的法律分析刘天永的文章 · 6 赞同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需区分,税局适用错误致败诉刘天永的文章 · 12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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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草的燕窝

2020年12月13日,以“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为主题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 财经 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旨发言,围绕“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与会专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研究观点;第二阶段为对话交流,针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理论界知名学者与实务界资深专业人士从不同视角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开幕式。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俞亮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俞亮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 历史 发展、师资结构与教学科研情况,以及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在致辞中表示,“法者,治之端也”,税法治理对金融规范、 健康 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届论坛的选题符合当今 社会 发展的新常态,在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是唯一且正确的选择,研究资本市场及其课税规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郝昭成提出,研究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应该遵循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和简单、中性、公平、确定性、易于遵从和执行、统一、透明、可预见性八点要求。他同时指出,要将研究成果转化好,还需做到“一个前提、四个到位”,即以高质量的课税规则为前提,同时宣传到位、汇报到位、交流到位、服务到位。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状况。贾宜正表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这并没有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稳步向前,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振艳指出,我国股权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存在税负水平较高、对民间投资吸引不足等问题,税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制度科学性、政策合理性、操作便利性方面还有进步空间。对此,左振艳就股权交易和投资减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投资生态系统;二是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更多采用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压力;三是对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成本。第一阶段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作“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主题发言。常清指出,我们国家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不断丰富,形成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实现双轨合一的 历史 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商品生产市场,中国交易市场有了新的 历史 使命,即形成世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定价中心需要很多条件,特别是交易方式要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采用单一模式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交易体系已经不能延续,201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布局,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新模式诞生,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长足发展。期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新交易模式需要不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相应的税收要适应新交易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建设世界定价中心离不开配套法律的支撑,要加快期货法等一系列立法活动,税收与期货的结合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此外,要成为世界定价中心,整个资本市场,期货、证券等都要国际化。过去单一模式下税收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新交易模式又不断出现,这为税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围绕“欧盟增值税法对金融服务免税原因”指出,自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制度设计,但金融服务“营改增”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营改增”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金融这个概念比较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金融交易税(FTT)等界限较难区分,涉及的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杨小强表示,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其模型多借鉴欧洲,因此研究欧盟的相关税制十分必要,欧盟征税指令第135条明确了免税,但也给予成员国选择权。欧盟之所以免税处理除了存在技术难题、财政政策考量等实际困难,还存在金融服务不值得征税的理论,此外也是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高交易频率和固有本质。实际上欧盟对金融服务是否征税存在分歧,例如支持倡议方曾两次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FTT)的议案,虽然未达成合意,但目前欧盟也在重新梳理金融交易的征税问题。 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继虎就“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发言指出,信托是金融交易中的舶来品,《信托法》颁布多年,信托所得税的征收征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信托的不确定性使信托发展受到阻碍,研究信托所得税理论性问题首先要解决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税负公平、分配公平。刘继虎分析了为什么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会成为问题,即私法上信托财产归属的自治性、分割性、重塑性给税法上信托所得归属的法定性、固定性、明确性制造了制度障碍。他认为,信托所得的税法归属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解决信托财产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并存、所得的形式归属与实质归属不一致等问题。刘继虎提出,一是在普通信托中可以遵从信托导管理论,所得归属受益人课税;二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信托中,按照信托实体理论信托所得由受托人代缴;三是在受托人虚置信托的情况中适用信托否认理论,直接对保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权的委托人课税。第二阶段“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对话交流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 财经 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主持。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提出,要在扩大投融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谈税法规则的完善和税收征管。在税法规则的完善层面,滕祥志表示,融资方融资失败后税款损失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复合交易的税法评价问题,并由此引出对交易定性理论的相关介绍。复合交易并不仅是涉他合同的交易,它还包括单一合同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以及如售后回租、销售回购等经一组合约实现的交易,他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类型复杂而具体,对此税法规则应针对特定交易类型一事一议,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和处理。在税收征管层面,滕祥志指出,在复合交易中尤其是第三方介入的涉他交易会造成增值税征管难题,该难题不仅在再生资源等行业中存在,现在的期权期货买卖中也同样存在。滕祥志总结认为,对税法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研究有助于税法秩序协调运转起来,实现企业、税务机关及 社会 效益三方共赢,使经济交易流动起来,使投融资活跃起来,使税法环境是亲善的。北京枫叶誉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纵蕾影分享了其在实务中遇到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她提到2018年夏有关创投企业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合伙企业税制争议的探讨,由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对投资机构而言,该政策存在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对于有多层嵌套结构的基金而言,创业投资本身风险极高,虽然某些项目收益的倍数很高,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亏损,此种情况下,税收透明体、先分后税的原则导致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整体税负偏高。此外,纵蕾影还提到,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增值需不需要纳税,及实现增值后在递延纳税过程中关联企业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的问题。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分享了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上都能归结到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这个大层面的问题当中,目前整个税法的构建及规则的供应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实践当中碰到的创新交易模式,之前的税法政策基本上是在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前提下出台的,确实缺乏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着眼于税制更公平,逻辑结构更一致的角度对相应税制规则进行设置。贺燕同时指出,法律本来是有限的,不能所有问题都找到对应规则,这也是实践中股权交易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贺燕认为,在税法规则实施时可以基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争议进行解决以期达到课税公平,同时她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不愿意担风险的客观情况对相关争议解决造成的障碍。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首先从税收实践角度归纳了股权交易涉税难题中的三个基础问题,即定性问题,定量问题和执行问题。杨硕指出,定性、定量及执行问题对应三个知识体系,一是由相关实体法构建起的知识体系,表明民法和经济法是交易定性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定性的结论。二是涉及到财务、核算及收入确认时点等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解决具体该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候缴的认定。三是以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的行政法体系,他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运用行政法体系寻求企业效益的实现需要更深入探讨。杨硕以信托为例就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说明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同时指出,以股权交易和股权收益为核心的税法如何看待收益权的实现以及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应成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杨硕就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指出,解决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交易连续性的确认。认为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探讨,以明晰连续交易的界定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合理诉求的实现。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路径,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热门公众号“陇上税语”主理人姜新录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姜新录对非交易过户的概念及相关特殊规定作出讲解,梳理了自2016年市值打新政策出台后,非交易过户市值打新业务的发展历程,指出四月份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细则为该业务的再次发展创造了条件,点明了当前市场对该业务的强烈需求。其次,姜新录总结了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两个关键的税收问题,一是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要不要纳税,二是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其运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他提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是否应在税收上视为减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应。最后,姜新录从税务执法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建议股东把股票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后,单一资管计划约定不对股票进行减持,并且在资产计划到期清算完毕后,股票原路径返回时,可以不将其视为股票减持,不征收相应税收,但此时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的监管,若资管计划将股票卖出则从非交易过户时开始征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指出金融税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前资管、信托和有限合伙的税制状态非常混乱,如合伙的穿透情况、扣缴义务的有无及分配如何进行等都没有明确答案。叶永青在总结主体多样性、交易复杂性、客体边缘性和定价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总体的解决思路上达成共识,即以民法为基础构建金融制度研究的支柱性机制,再结合税收征管的特征化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叶永青强调民法在税收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在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他指出对赌协议及限售股转让等问题的本质都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基础这一核心法理问题。基于上述解决方案的讨论,叶永青点明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上,除交易定性外还涉及交易条件及多种综合交易的判断,他以股票转让额外增值再分享案说明了对于基础定性问题由于税法上缺乏准用的税收规则,税务局按征税有利进行解释、纳税人按照实际经济收益进行解释的现实状况。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随后,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针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贾绍华教授进行了总结,并提到参与对话的实务界从业人士对实践中遇到的制度适用难题及争议解决的现实困境进行分享,坚持企业不该缴的税不多缴,而与会学者们也对制度设计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同对纳税人的保护或救济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极为重要。 贾绍华指出,资本税收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困难,怎么做到在认真执法的同时使相应的税收政策清晰一直是我们在思考的问题,他希望今后能对此有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熊伟作会议总结发言。熊伟对论坛选题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税收问题突出,针对多样的交易模式组合,税法无法作出快速反应,而民法在面对新问题体现出的被动性也使得税务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不停的考证。同时,在政策层面,考虑到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的特殊性,有无必要给予其相对特殊的政策环境值得考量。此外,熊伟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及政策决定部门在推行落实税收政策时的难处,指出税务机关要平衡政策本身的内容和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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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奈小妖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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