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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bin65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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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子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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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联系电话:。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扩展资料:

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教育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确立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步骤,并指导协调、贯彻执行。

(三)组织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做好成人扫盲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学校教育督政、督校工作。

(五)研究提出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意见;研究提出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意见;拟定所属学校(单位)经费的预决算;监督教育经费、学校固定资产、校办产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国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人民教育奖励基金;研究提出教育附加费分配方案;负责所属学校(单位)的会计委派工作。

(六)指导学校党建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制定教育系统岗位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校行政管理干部培训、教师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外事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

(八)指导学校德育、体育、美育以及思想政治、纪律法制、健康卫生、劳动技术等专项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国防教育、环境教育工作。

(九)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管理教育招生和考务工作。

(十)协调、审查、审定全市各类学校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以及企业学校改制工作。

(十一)督促检查学校课程方案、教学大纲的实施;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教学用书使用指导工作。

(十二)指导学校开展安全保卫教育,监督、检查学校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的落实。

(十三)指导、管理所属学校教学装备的配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勤工俭学工作。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和认定学生的劳动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普活动基地和职业教育的培训实习基地;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有关事宜的通知

百度百科-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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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小丸子哟

新疆(各地考办)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网址/邮箱 伊犁州自考办 伊宁市伊犁州教育局自考办 835000 克孜勒苏州自考办 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招生办 845350 新疆维自教委会自考办 新疆乌鲁木齐市和平北路30号 830002 乌鲁木齐市自考办 乌市和平南路196号附1号 830002 石河子市自考办 石河子市北三路教育局 832000 昌吉州自考办 昌吉市北京路16号 831100 克拉玛依市自考办 克拉玛依鸿雁路5号 ` 834000 奎屯市自考办 奎屯市党校 833200 博州自考办 博州教育局自考办 833400 塔城地区自考办 塔城地区教育委员会自考办 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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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147303

办公电话: 传 真: 单位地址:乌市和平南路196号附1号 邮 编: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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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办一直都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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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天空

乌鲁木齐市自学考试办公室详细地址:青年路23号(五星大厦旁) 可坐902 59 531 203 14 25 兵团医院站下往前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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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莓嘉人

12345可以举报学校。12345一般指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而不仅仅是电话12345。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职责包括:1、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协助领导处理社会热点、难点问题;2、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重要社会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3、负责受理协调解决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4、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服务等单位公开电话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5、负责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的建设发展;6、负责市长信箱工作和群众来信处理。教育部下发通知,详细列出下列严禁的行为,为教师行为划出6条红线,具体如下: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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