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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海鸥
首页 > 医学类资格证 > 常用中药剂量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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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爱吃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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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医延用钱和两的话,多是按旧制1斤是16两,10钱等于1两,那么1斤是500克,即500克/160钱=3.125 即一钱等于3.125克。不过目前多用克来作单位了,多以3克5克10克来表示。很少用钱和两来表示了; 中医把药的重量是以下方式计算的:一市斤分作十六两、每两约重25克,一两分作十钱,每钱约重125克,一钱分作十分、每分约重3125克你所说的5分应当约重56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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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loveayu

中药剂量是指临床应用的分量。它主要指明了每味药的成人一日量(按:本书每味药物标明的用量,除特别注明以外,都是指干燥后生药,在汤剂中成人一日内用量)。其次指方剂中每味药之间的比较分量,也即相对剂量。 中药的计量单位有:①重量:如市制,斤、两、钱、分、厘;公制,千克(kg)、克(g)、毫克(mg)。②容量:古方用斛、斗、升、合、勺等表示;现代用升(L)、毫升(ml)。③数量:如生姜3片、蜈蚣2条、大枣7枚、芦根1支、荷叶1角、葱白两只等。④度量:如厚朴1尺、桂3寸等。但最常用的还是重量。明清以来,我国普遍采用16进位制的“市制”计量方法,即1市斤= 16两= 160钱。自1979年1月1日起,全国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公制,即1千克(kg)= 1000克(g)= 1 000 000毫克(mg)。为了处方和调剂计量的方便,按规定以如下的近似值进行换算:1斤=500g,1市两(16进位制)= 30g,1钱=3g,1分=3g,1厘=03g。 尽管中药绝大多数来源于生药,安全剂量幅度较大,用量不像化学药品那样严格,但用量得当与否,也是直接影响药效的发挥、临床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之一。药量过小,起不到治疗作用而贻误病情,药量过大,戕伤正气,也可引起不良后果,或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中药多是复方应用,其中主要药物的剂量变化,可以影响到整个处方的功效和主治病证的改变。因此,对于中药剂量的使用应采取科学、谨慎的态度。一般来讲,确定中药的剂量,应考虑如下几方面的因素。 (1)药物性质与剂量的关系:剧毒药或作用峻烈的药物,应严格控制剂量,开始时用量宜轻,逐渐加量,一旦病情好转后,应当立即减量或停服,中病即止,防止过量或蓄积中毒。此外,花叶皮枝等量轻质松及性味浓厚、作用较强的药物用量宜小;矿物介壳质重沉坠及性味淡薄、作用温和的药物用量宜大;鲜品药材含水分较多用量宜大(一般为干品的4倍);干品药材用量应小;过于苦寒的药物也不要久服过量,免伤脾胃;再如羚羊角、麝香、牛黄、猴枣、鹿茸、珍珠等贵重药材,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用量。 (2)剂型、配伍与剂量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同样的药物入汤剂比入丸散剂的用量要大些,单味药使用比复方中应用剂量要大些;在复方配伍使用时,主要药物比辅助药物用量要大些。 (3)年龄、体质、病情与剂量的关系:由于年龄、体质的不同,对药物耐受程度不同,则药物用量也就有了差别。一般老年、小儿、妇女产后及体质虚弱的患者,都要减少用量,成人及平素体质壮实的患者用量宜重。一般5岁以下的小儿用成人药物的1/4。5岁以上的儿童按成人用量减半服用。病情轻重、病势缓急、病程长短与药物剂量也有密切关系。一般病情轻、病势缓、病程长者用量宜小;病情重、病势急、病程短者用量宜大。 (4)季节变化与剂量的关系:夏季发汗解表药及辛温大热药不宜多用,冬季发汗解表药及辛温大热药可以多用;夏季苦寒降火药用量宜重,冬季苦寒降火药则用量宜轻。除了剧毒药、峻烈药、精制药及某些贵重药外,一般中药常用内服剂量约5~10g,部分常用量较大剂量为15~30g,新鲜药物常用量为30~60g。 古往今来,由于历代度量衡制度的变化,各个历史时期的用药分量的含义不同。现简介如下:古秤(汉制)以黍、铢、两、斤计量,而无分名。到了晋代,则以十黍为铢,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即以铢、分、两、斤计量)。直至唐代医方仍沿用之。及至宋代,立两、钱、分、厘、毫之目,即十毫为厘,十厘为分,十分为钱,十钱为两,以十进累计,积十六两为一斤。元明以至清代,沿用宋制,很少变易,故宋、元、明、清之方,凡言分者,是分厘之分,不同于晋代二钱半一分之分。清代之秤量称为库平,后来通用市秤(其实库平与市秤还有相差)。古方容量,有斛、斗、升、合、勺之名,但其大小,历代亦多变易,考证亦有差异。(表8-1) 注:表中古今用药衡量比较,仅系近似数值。  至于古方有云“等分”者,非重量之分,是谓各药斤两多少皆相等,大都用于丸散剂,在汤酒剂中较少应用。古方有刀圭、方寸匕、一字等名称,大多用于散药。所谓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为度;钱匕者,是以汉五铢钱抄取药末,亦以不落为度;半钱匕者,则为抄取一半;一字者,即以开元通宝钱币(币上有开元通宝四字)抄取药末,须去一字之量;至于刀圭者,乃十分方寸匕之一。其中一方寸匕药散约合五分,一钱匕药散约合三分,一字药散约合一分(草本药散要轻些)。另外药有以取类比象作药用量的,如一鸡子黄= 1弹丸=40桐子=80大豆=160小豆=480大麻=1440小麻。历代医家对古代方剂用量,虽曾作了许多考证,但至今仍未作出结论。但汉代和晋代的权衡肯定比现在为小。所以汉晋时代医方的剂量数字都较大。为便于学习古今医方的用药剂量,将古代衡量与市制、国际单位制列一对照表(表8-2)。 上表是为了临床使用古方药量的折算便利,以及现代医家用药习惯而设;大致汉晋三斤约为现在的500克(一斤),一两约合现在的9克(三钱),一尺约合六寸九分,一斗约合二升,一升水约合200ml(二合),一鸡子黄大的丸药约合9克(三钱),作为参考。如参阅《伤寒论》、《金匮要略》、《千金方》、《外台秘要》等汉唐方书,还应该注意服法。多数方剂日分三服,得效止服,则古方药一剂等于现在用的三剂药,故直接的折算,可按一两约合3克(一钱)计算。但要结合具体病情,针对用药,不宜机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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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blue086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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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美食的虫

第一条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第四条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十一条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第十二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第十三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第十四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第十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第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十七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第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十九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四)剂型与给药途径;(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第二十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第二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二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二十四条 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二十五条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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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爱美食

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第五条经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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