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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特宁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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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即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随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文宝、李大川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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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船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第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第四条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第六条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第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第十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向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应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等。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及时限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提前终止协议的,申请取消相应执业地点;不再续聘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第二十二条 医师未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的,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论处。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作为该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医院评审评价等的人员依据。第二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医师在我省申请多点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省外执业的,按照该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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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猪小呢

全国各地针对多点执业的政策有一些不同,但是多数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即可申请多点执业:1、已经顺利取得了执业证书,并且在相关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五年以上。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相关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且还可以胜任其它的工作。3、执业医生必须要自身身体健康,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进行工作。4、申请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必须要和聘用执业医师的诊疗科目是在相关的同一范围内的。5、两年内医师必须要定期进行考核合格,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者,皆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所以,有需求的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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