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应急救援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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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到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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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赖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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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间,夏日就来到了我们身边,气温渐渐升高,大家要注意防暑呀!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员工防暑降温方案(合集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近日持续高温,炎热难耐,民政办多管齐下,认真做好敬老院的防暑降温工作,并组织检查小组每日对各敬老院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抽查,保证五保老人安全度过酷暑。

一、保持院内环境整洁。要求敬老院及时清理院内垃圾杂草,打扫老人宿舍,消灭蚊蝇老鼠,消除杂物异味,另外也积极保持老年人居室通风安静、清洁卫生,做好室内的防暑降温,合理的关闭门窗,经常通风换气,适当延长老年活动室开放时间,组织开展适合老人的纳凉活动,并对老年人的衣物勤换勤洗,预防皮肤病的发生。

二、配备清凉设备。在宿舍、活动室和食堂内为老人配备了微风扇、台式风扇、空调等清凉设备,并对原有电风扇、空调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转,使老人们在清凉的环境里悠闲度夏。

三、保证卫生、科学饮食。及时调节饮食安排,专门为老年人准备了温软易消化、清淡而富有营养的食品和饮品,适当搭配新鲜蔬菜水果、瘦肉和豆制品,并常备清热解暑药品,同时引导老年人注意科学规律、定时定量饮食,防止过饱过饥。另外敬老院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材,同时增加绿豆汤等降温凉茶供应。

四、做好防护措施。准备了止痒水、清凉油、百消膏等防暑降温药品并且及时发放到了老人手上使用,发现中暑病人,采取措施,及时就医,防止老人中暑发生意外。

五、加强防暑知识宣传。为敬老院印发了防暑知识手册,要求敬老院对老人进行防暑知识宣传,手把手教会老人中暑后如何进行自救和互救。

公司各单位: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商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

炼焦分厂部分岗位员工、电力分厂锅炉工、厨师等。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 8元/天/人、10元/天/人、12元/天/人(根据现场工作环境分为三档)

三、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6-8月份。

四、高温补贴的发放形式:以补贴形式在6、7、8月份的工资中兑现。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每月出勤天数按28天计算,当月天数不足28天时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出勤天数给予;

2、享受高温补贴的岗位不再享受环境补贴。

特此通知!

xx煤焦有限公司

二0xx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单位:

最近我市天气持续高温炎热,为了确保职工盛夏时期生命安全与健康,现制定防暑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不仅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者的职责所在。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企业行政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大对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与治理,防止发生职工中暑伤亡事故。

二、落实措施,积极推动防暑降温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系统工会,要根据本乡镇、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暑降温工作方案,明确暑期防暑降温的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狠抓落实。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及福州市政府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深入基层厂矿开展宣传、检查、走访和慰问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露天施工、高空作业、高温作业单位,危险品储运企业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单位以及往年发生过职工中暑事故的单位等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帮助他们完善暑期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和防暑保健措施;督促他们采取有力措施,调整作业时间、改善作业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并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和物品发放力度,确保职工安全度夏。要关心职工生活,督促和帮助企业大力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确保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等设施符合和满足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需要。要积极组织慰问活动,让生产一线职工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的关心、关怀。

检查走访要认真细致、讲求实效。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防暑降温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二是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通风、隔热、降温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这些场所工作人员的作业时间安排情况;三是暑期劳保用品配置、配备情况;四是防暑药品发放情况和清凉用品供应情况;五是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六是高温天气的预警机制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和急救演练情况;七是夏季易发疾病监控机制、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建立情况;八是组织职工体检情况;九是基层单位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防暑降温工作中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

三、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告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情况。

各乡镇、系统和基层工会,要加强与基层工会的工作联系,保持信息畅通。要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在防暑降温上创新性举措。发生中暑、中毒等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工会组织,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得延报、谎报、瞒报。

对于企业工厂车间来说,工厂车间降温是其重要的一项工作,这不仅个关系到工厂车间的工作效率,还关系到企业员工的劳动效率,所以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从而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并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

具体的方案措施有:

(1)认真落实防暑降温责任制,抓好生产现场防暑降温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加强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还要制定应急预案,以防高温引发员工中暑以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密切关注有关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严格控制操作人员的室外作业时间,避免在高温段进行作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工作中加强轮换休息,可以采取勤倒班的方式,从而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并加强现场巡查,加大对防暑降温知识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从而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4)作业现场应保证有充足的饮水供应,现场应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以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进行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人员中暑事件。

(5)防暑降温物品要落实到位,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一线工作人员,要求工作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清凉油、风油精等。

(6)积极改善现场生产生活环境,认真落实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通风降温。作业现场的休息室和食堂必须安装电扇,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休息室安装空调。

(7)做好夏季防火工作,加强火灾预防措施,对配电房、仓库、油漆房等易燃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还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一、概述

中暑是指高温或烈日暴晒引起体温调解紊乱所致的一组临床疾病群,以息热、皮肤干燥无汗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特征,一般分为中暑息热、中暑衰竭、中暑痉挛和日射病类型。日常生活中,劳动生产中偶有发生中暑伤害事件,重者可当场死亡,轻者如不及时抢救也危及生命,因此,如发生相应伤害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处理,以尽可能降低对人体的危害,为后期抢救赢得时间。

二、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相应的中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担任,组员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并根据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及各施工队伍设立情况,分别成立应急小组,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制定应急联系方法,并开展预防宣传活动。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报生产管理部备案(名单附后)。职责如下:

1、组长:接到警报后,应迅速了解事故情况,作出指示决策,下达应急抢险命令。

2、副组长:根据组长下达的抢险命令,组织人员开展抢险工作,并做好事故通报和事故处理工作。

3、相关部门

生产管理部:值班电话设置于办公室内,负责事故的接报;配合主管领导做好事故的评价及传递、上报等信息处理工作;做好事故现场拍照、收集证据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决策,做好上传下达,协调有关工作事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现场抢救机构的指令,及时组织物资和技术人员,投入抢救工作。

三、中暑表现

(一)高温作业下出现口渴、大汗、疲乏、头昏、胸闷、恶心;

(二)体温多在38℃以上,面色潮红,皮肤灼热;

(三)中暑严重者出现面色苍白,恶心呕吐,血压下降;

(四)重症中暑出现晕厥、昏迷、痉挛或高热、体温达40℃以上。

四、现场处理

(一)迅速脱离高温环境;

(二)在阴凉通风处安静休息;

(三)及时补充清凉含盐饮料;

(四)严重者迅速物理降温,可用冰水或酒精擦拭,电风扇吹风;

(五)拨打“120”或送医院救治。

五、中暑的预防

(一)教育职工对中暑的防范意识;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通风、通气和尽可能遮阳;

(三)配发必要的劳保用品,如草帽、遮阳伞等;

(四)配备预防药品如藿香正气水、十滴水、清凉油等。

为了保证河北新建邢台改性沥青基地工程的顺利施工,确保在施工中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工作能迅速有效,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工程特点,特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是针对施工中各种不同的紧急情况所制定的,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而且可以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施工中的紧急情况是指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的各类建筑工伤事故。

二、成立施工紧急情况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分公司经理孙琪负责落实,若总指挥外出由经理助理卢志利担任副总指挥给予落实,当副总指挥不在的情况下,由班长进行落实。实施救援工作的展开,具体人员安排详见应急预案组织机构。

三、当在工程及建筑施工中发生高温的各种紧急症状情况时,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第一时间分别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20”救护中心求助,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发生后,还应不间断的向有关领导、部门反馈后续情况。

四、在施工中紧急情况发生后,分公司即视情况成立救援现场指挥部,由经理孙琪担任事故现场总指挥,并成立以下领导小组:

1、防暑降温保障小组

夏季工作过程中,因露天工作环境较多;人员工作分布区域复杂、多变;劳动强度大等方面的影响,给工作来了诸多不便。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为工作人员营造一个有保障、舒适的环境,在工作人员发生高温不良反应时,由组长立即组织该组成员,对事故人员进行转移与控制,防止周边现场事故人员的增加。使应急行动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提高行动的效率。以免造成巨大的事故损失。

2、信息联络小组

由组长负责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及紧急情况影响范围,每天组织收集天气温度状况,然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对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联络。

3、安全保障(警戒)小组

对撤离区和安置区内的治安工作,由组长组织队员负责对险情发展状况进行监控,防止影响施工工期,并对各班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且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以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以及一旦发生事故时如何将事故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4、现场医疗救护小组

当事故发生时,由组长组织组员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理,负责在第一时间对伤员实施有效救护;并及时向医院转送。救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进入事故发生区抢救伤员;指导危害区内人员进行自救、互救活动;集中、清点、输送、收治伤员。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5、后勤保障小组

由组长负责组织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五、在施工中紧急情况发生后,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可就近从邢台路桥沥青库调集救援队伍、人员、物资设备。同时专业救援队伍、物资设备从应急预备救援队伍中调集。

六、各类紧急情况发生后,需调集的主要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主要物资及人员职责安排如下:

1、人员、物资准备:

分公司物资的购置由经理负责,主要药品及医疗救护器具如下:

(1)、药品:感冒药、发烧药、腹泻药、消炎药等治疗药品及仁丹、十滴水、正气水、菊花茶、降火凉茶、绿色保健食品、绿豆水等。

(2)、救护器具:单架、救护汽车、小型氧气瓶、听筒、病床、毛巾、药用药箱、冷冻柜(冰块)等。

七、施救方法:

1、轻度患者

现场工作人员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工作人员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湿毛巾等。并通知分厂领导。

2、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

当工作现场出现中暑人员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分厂领导,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分厂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应急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防暑降温紧急预案。并立即组织救护人员亲临现场对事故人员进行救治。症状严重者,在分厂医疗设备无法救治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转移到最近的医院进行观察、治疗。并上报公司。

七、善后处理工作:

1、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采取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各班组的宣传、教育,使每人都掌握夏季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做到每人都懂得保护自己;懂得救护他人。总结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件的发生,具体防范措施如下:

(1)、由信息小组在施工现场设置温度计,并对每天的天气情况进行收集、处理,然后上报分厂防暑降温保障小组,依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当室外气温高于39℃时,分厂应对各班组进行施工降温专项安全交底,令其各班组停止现场施工作业。

(3)、后勤保障小组应能随时保证工作人员现场的饮水、紧急药品。

(4)、由防暑降温应急救援机构依具当年的气温情况制定出一套合理、有效的“人员作息时间表”避开每天气温的最高时间(11:00 ~15:00)段进行施工作业。经分公司讨论,特制定本公司夏季(依据本市历年高温月为7月~9月)施工作息时间表,具体如下: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9:00

遇赶工期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加班时,再做另行通知。

(5)、分公司对各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工作人员对各种情况的应紧处理能力。加强对夏季施工安全宣传工作,使每人都了解、掌握防暑降温的安全小常识,提高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的应变能力与处理能力等。

八、应急恢复、重新进入

当应急恢复后,重新进入之前必须对危险区进行评价,并且应对事故进行分析,待危险区已确定安全时方可进入现场,继续操作。

九、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确立后,经过有效的培训,分厂或公司每年夏季到来前进行大型救援演练一次。每次演练结束,及时作出总结,对存有一定差距的,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提高。

1、演练目的

1)、测试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及充分程度

2)、检测应急设备

3)、确保应急组织人员熟知他们的任务和职责

4)、测试应急人员的协调能力

5)、辨别和改正计划中的缺陷

6)、检测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2、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为了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分公司会定期开展一次救援演练,应急救援训练已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分厂还特别强调以下四点:

(1)、演练时人员均必须准时到位,并配带好各自的防护用品。

(2)、在救过程中应做到“自我保护,抢救他人”及积极有效的抢救。

(3)、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领导的指挥,做到“以假论真”,有效地实施抢救措施。

(4)、应急训练与演习的基本任务是:锻炼或提高队伍的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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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基地、停车场、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城乡规划、价格、城市管理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取得经营权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制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确保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中,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的意见,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

第八条试运行结束后,轨道交通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投入试运营。

第九条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运营安全职责: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相关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发现轨道交通运营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隐患;

(二)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线网组织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类器材、设备及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保障其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及时维护、更新;

(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并保证各类导向标志正确、清晰、完整、醒目;

(五)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

(六)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运营安全职责。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配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选择符合条件的安检单位实施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安检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并接受公安机关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在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应当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二)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三)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六)故意干扰轨道交通通讯频率,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七)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通风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标志的区域;

(八)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九)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备、设施;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护网、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设备、设施;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井)等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燃明火;

(十二)在轨道交通的通风亭(井)、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三)在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占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晾晒物品,或者未经批准搭建设施和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四)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等进入、飞越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十五)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广告等音像制品;

(十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运营服务职责等情况,统筹组织地面交通与轨道交通的衔接,保障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列车因故延误或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其他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二)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并组织处理;

(三)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文明服务;

(四)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作出运营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并编制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营单位履行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运营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在轨道交通车站周边500米范围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维护、更新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且不得影响已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状态诱导屏等相关交通设施,城市管理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运营单位应当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票价进行评估;评估后认为需要调整票价的,运营单位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票价调整建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后提出是否调价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因特殊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运营单位减免票价的,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票价减免及补贴方案。

第十九条因故障、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运营,尽快组织乘客疏散,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因此受影响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轨道交通因重大技术改造、线路建设检修或者技术安全问题等需要暂停运营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时段的客流疏运工作,根据预案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及时调整行车方案,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当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引,在安全区域内候车,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轨道交通设施,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电梯、自动售检票机以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

车票使用后,不予退票。但出现乘客有禁止乘车情形或者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退票。

乘客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的物品,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米且不超过米的物品乘车的,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车票。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不予交还的,运营单位有权收回车票并按照无有效车票处理。

第二十三条老年人、残疾人、伤残警察、现役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

优惠乘车证件仅限本人使用,持优惠乘车证件的乘客应当主动出示优惠乘车证件,积极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

无票、持无效车票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

(二)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武器;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易损伤他人的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样式和目录,由公安机关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并由运营单位在车站内予以张贴、陈列。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进站,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年人或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劝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二十七条乘坐轨道交通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运营单位原因造成超时乘车的除外。

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的票款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足票款;拒不补足票款的,由运营单位按照应补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单程票乘坐轨道交通既超时又超程的,乘客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补交票款。

第二十八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二)在自动扶梯、活动平台上跑动、打闹或者逆向行走;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车厢内起哄、散布虚假消息,躺卧、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轮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堵塞车内或站内通道,乞讨,拾荒,站内过夜,卖艺,歌舞表演,扰乱乘车秩序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等;

(四)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单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大于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动扶梯;

(五)不在规定区域候车、不按规定上下车,严重影响列车乘车秩序;

(六)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病人服用的药品除外;

(七)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八)涂写、刻画,擅自悬挂物品或者张贴、派发传单(广告)等物品;

(九)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搬运行李、物品;

(十)其他违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秩序及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单位应当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抄告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保护区、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对轨道交通沿线的设施设备进行技术防护和监测时,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已运营线路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在已运营线路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行为,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查看,作业单位应予以配合;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应急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火灾、防汛、地震、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后处理事故的原则,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妥善保护好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公安机关应当启动相应的反恐、治安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单位支持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众利益严重损害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运营安全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布局方案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暂停运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采取措施组织客流疏运,影响运营安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安全事故不当,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运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服务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承诺或者未将运营服务目标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第一款规定,暂停运营未按规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调整票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护方案,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运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及环境卫生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破坏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的,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由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破坏运营秩序的,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报告公安机关,由其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拒绝、妨碍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6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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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小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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