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员增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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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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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怡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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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针孔摄像头里面包含集成电板、芯片、信号发射模块等一些电子元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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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isha0221

日前,在全国两会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其中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由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管理。近年来,有关讨论此起彼伏,此次改革将尘埃落定。未来,消防部队将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担负起综合性应急救援的重任。

应当说,成立应急管理部,可谓正当其时、大势所趋。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聚焦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重点在于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一个灾害频繁多发的国家,我国不仅面临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也深受火灾、环境污染等人为灾害的困扰。以往救灾应急力量分散到各个系统,“九龙治水”、“各管一摊”的局面不利于发挥合力,此次整合优化应急救援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根本上来说,是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变通革弊,与时宜之”。消防部队纳入武警序列已有三十多年历史,在我国建设发展、防灾减灾、火灾扑救等工作中承担了繁重的任务,发挥了重要角色。但随着实践发展,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从管理上讲,受到地方政府和军队上级双重领导,一定程度上与现代化管理体系不相适应;从履职上说,现役体制下消防员2年的服役期间,制约了消防队伍战斗力的稳定性,也不利于消防的职业化发展。正因如此,此次机构改革,从宏观层面解决了体制机制问题,迈开了消防力量职业化、专业化的重要一步。

消防对专业性要求很高。近年来,火灾现场“最美逆行”的照片令人感动,但消防战士不幸牺牲的噩耗也让人扼腕,从呼吁消防人员的技能培训、到关注他们的待遇需求,消防职业化越来越成为共识。纵观欧美国家,大多实行职业消防员和志愿消防员相结合的模式,其中职业消防员扮演重要角色。在美国,消防员不仅是最受尊重的职业,而且有着严格的筛选体系,面临激烈竞争。在日本,消防员需经严格的职业教育才能上岗,光消防学校就达56所。欧美国家的经验和中国消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再告诉我们,推进消防职业化发展、构建现代化应急管理体系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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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的夜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包括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通过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在发生事故时,能快捷有效地实施救援,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成立应急抢险队伍。

应急队伍工作职责:

1、严格履行应急救援工作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尽心尽力。忠于职守,扎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坚决完成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办公室赋予的各项应急救援以及其他任务。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3、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储备、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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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狼追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李宜普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采取哪些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问题上,《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这就突破了主要依靠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事故预防工作提升到更加积极、更加超前的层面,必定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改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完善。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 为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多年来国家在消防、核事故、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森林、地震、洪水等方面相继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了很大作用。虽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过很多防范措施,但始终没有依法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应急救援不力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对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应急救援在预防事故、及时处理事故和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着侥幸麻痹,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二是缺乏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应急救援体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事故时,由于不能统一调动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往往是措手不及,临时抱“佛脚”,结果是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没有科学地整合各种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救援力量分散,应急救援指挥职能交叉,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救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四是法律没有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立应急救援制度作出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导致死伤众多,损失惨重。如2003年12月23日发生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罗家16H井天然气井喷事故,死亡243人,其中绝大部分死亡人员是井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村民。据调查,该公司虽有应急救援预案但很不完善,只规定了钻井队内部人员的应急救援事项,没有关于井区外部村民在发生事故时如何防护、自救和疏散等事项和措施。当井喷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及时告知附近村民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致使高硫天然气扩散并引起村民中毒死亡和大批家禽、牲畜死亡,扩大了事故后果。为将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有机结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挥应急救援在事前预防和事中抢险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其基本框架应当包括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两大系统。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是公益性的体系,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是自救性的体系,两者缺一不可。 政府的事故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各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确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任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救伤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涉及诸多部门、行业和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自下而上地分级制定。依照法律规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1)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其分工; (3)应急救援组织的建设; (4)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5)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 (6)事故的现场控制、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医疗急救、工程抢险等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器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的储备调用; (8)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 3. 应急救援的实施。要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实施,需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各司其职,各就各位,协同指挥。 二是建立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支撑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专门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综合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在经费、装备和人员等方面予以保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三是加强检查和演练。要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组织演练,保证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装备的常备不懈。 《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形成了应急救援体系。但是这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完善,各地做法不同。目前缺乏科学、统一、高效的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尚未建立不同层级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机构和支撑体系,社会各方面的应急救援力量有待科学地整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研究、拟定有关办法和规划,推动应急救援工作的展开,最终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安全生产法》原则上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度应急救援预案,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但是立法时考虑到这项工作涉及面很大,暂时不宜作出全面规定,决定突出重点,先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问题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适当时候再扩大范围。 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法律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特殊主体的应急救援问题,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和代价。所谓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不等于说这些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如建筑施工单位大部分从事高空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但也有平地施工属于危险性不大的。但比较其他行业而言,建筑行业的危险性较大、事故较多,所以将其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是必要的。要使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化,应当注意以下 四个问题: 1. 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是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规定,是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如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者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一项安全生产职责。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企业的特点,需要明确本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负责人,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和安全设备的监控预警措施,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和维护,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保障措施等内容。那些发生事故可能危及企业周边地区的单位、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中还应包括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居民以及采取防护自救、疏散撤离、医疗救治等必要措施。 3.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法律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大中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但对应急救援组织的形式、人员数量没有作硬性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灵活掌握,只要能够保证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即可。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很小、从业人员很少的,法律不要求专建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有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小型生产经营单位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也可以与邻近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实行自愿协商,有偿服务。 4. 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是实施事故救援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手段。鉴于各行业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和条件不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只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转。至于需要配备哪些应急救援装备,应由生产经营单位视情决定。有一点应当指出,目前有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或者“缺东少西”,或者没有及时维护、保养以至不能正常运转,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能有效实施应急救援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则应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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