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学考试百科 >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权限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权限

发布时间: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下放

自主权有:自主护理权。决定权有:特殊干涉权。自主护理权:这是临床护士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护士有权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询问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制定与实施护理措施、报告与隔离传染病病人等。特殊干涉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病人自主权以维护病人、他人或社会的根本利益。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害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时,才考虑使用。护士执业范围: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4、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5、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6、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7、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五条 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护士实行多机构执业的须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第六条 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八条 我省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全面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均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提交申请,所需表格已在系统嵌入,需要线下办理的,按要求打印申请表格。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四)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五)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二条 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三章 首次注册第十三条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相关材料;(五)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当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须在《护士执业证书》所设置位置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应同时提交在我省教学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而申请重新注册的;第四章 延续注册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现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七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第五章 重新注册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学历证书和实习证明不需提交)。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第六章 变更注册第二十二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第二十三条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名称的,主要执业机构可以向注册部门提出集体变更的书面申请,为本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所有护士办理集体变更。第二十四条 办理护士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我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通报。第七章 注销注册第二十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本人主动申请的;(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三)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四)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一)之外的情形,由其主要执业机构主动向注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广东省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本人主动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销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第八章 遗失补证第二十八条 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护士执业证书》由现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补发。证书照片处加盖补证机关钢印;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部门、补发日期、被遗失证书的到期日期、补证机关,并加盖公章;首次注册页不填写。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遗失补证手续。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主要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办理离岗迁出:(一)主动离职;(二)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三)被辞退、开除;(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第三十二条 注册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电子档案,除护士延续注册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其余纸质或电子档案应永久保管。第三十三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在我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护理(助产)临床实习、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有关实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主要执业机构,是指多机构执业护士《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教学医院,是指依照《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我省教学医院名单可在“广东卫生科教网”()查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9〕14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五条 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护士实行多机构执业的须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第六条 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

可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权限

自主权有:自主护理权。决定权有:特殊干涉权。自主护理权:这是临床护士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护士有权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询问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制定与实施护理措施、报告与隔离传染病病人等。特殊干涉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病人自主权以维护病人、他人或社会的根本利益。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害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时,才考虑使用。护士执业范围: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4、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5、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6、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7、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护士执业注册是护士从业前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通过相应注册,才具备执业资格,以往注册手续比较麻烦,申请起来比较繁琐,为了保证工作更顺利展开,目前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多学习相关政策则是有必要的。所谓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则是指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这样更方便注册,手续办理起来则更人性化,解决了不必要的麻烦。下放具体实施部门是有要求的,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一般是由市批准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涉及人员一般涉及到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朋友们,而且护士执业注册表也有所调整,则为“三表合一”,准备材料时则更简单方便一些,有些地区已经可以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博傲教育小编了解到,所谓的“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这样证明材料更精简,一些可以从系统查到的信息,无须申请人额外证明。现在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比以往的模式更简单,注册人员无须来回跑,只有有电脑与网络,则可以完成注册,这样申请人办事情则更方便简单。注册完成以后,一旦审批通过,则会发放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邮寄到指定地方。护士执业注册手续越来越精简,这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有利的,

首次注册,只有拟执业机构,没有现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现执业机构就是目前正在工作的机构,拟执业机构,就是你想去的新机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

首次注册,只有拟执业机构,没有现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现执业机构就是目前正在工作的机构,拟执业机构,就是你想去的新机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五条 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护士实行多机构执业的须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第六条 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八条 我省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全面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均应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提交申请,所需表格已在系统嵌入,需要线下办理的,按要求打印申请表格。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二章 注册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在国外取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护理专业学历、学位证书,并在我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8个月以上的护理临床实习。(四)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五)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二条 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第三章 首次注册第十三条 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相关材料;(五)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当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须在《护士执业证书》所设置位置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应同时提交在我省教学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一)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首次注册的;(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而申请重新注册的;第四章 延续注册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现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七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八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第五章 重新注册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第二十一条 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学历证书和实习证明不需提交)。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重新注册手续。第六章 变更注册第二十二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第二十三条 主要执业机构变更名称的,主要执业机构可以向注册部门提出集体变更的书面申请,为本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所有护士办理集体变更。第二十四条 办理护士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我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实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通报。第七章 注销注册第二十六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注册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本人主动申请的;(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三)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四)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一)之外的情形,由其主要执业机构主动向注册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广东省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本人主动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销注册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第八章 遗失补证第二十八条 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第二十九条 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2张。《护士执业证书》由现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补发。证书照片处加盖补证机关钢印;备注页注明首次注册日期、首次注册部门、补发日期、被遗失证书的到期日期、补证机关,并加盖公章;首次注册页不填写。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遗失补证手续。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护士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主要执业机构应自其办理相关手续30日内办理离岗迁出:(一)主动离职;(二)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三)被辞退、开除;(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护士执业证书》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第三十二条 注册部门要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纸质或电子档案,除护士延续注册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其余纸质或电子档案应永久保管。第三十三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在我省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护理(助产)临床实习、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应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有关实习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主要执业机构,是指多机构执业护士《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教学医院,是指依照《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我省教学医院名单可在“广东卫生科教网”()查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9〕14号)同时废止。法律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简化护士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广东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立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第五条 我省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机构为我省任一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省行政区划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护士实行多机构执业的须登录“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在护士电子化信息系统进行其他执业机构信息填报。第六条 护士执业应遵从《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

护士执业注册是护士从业前必须要做的事情,只有通过相应注册,才具备执业资格,以往注册手续比较麻烦,申请起来比较繁琐,为了保证工作更顺利展开,目前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多学习相关政策则是有必要的。所谓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则是指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这样更方便注册,手续办理起来则更人性化,解决了不必要的麻烦。下放具体实施部门是有要求的,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一般是由市批准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涉及人员一般涉及到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朋友们,而且护士执业注册表也有所调整,则为“三表合一”,准备材料时则更简单方便一些,有些地区已经可以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博傲教育小编了解到,所谓的“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这样证明材料更精简,一些可以从系统查到的信息,无须申请人额外证明。现在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比以往的模式更简单,注册人员无须来回跑,只有有电脑与网络,则可以完成注册,这样申请人办事情则更方便简单。注册完成以后,一旦审批通过,则会发放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邮寄到指定地方。护士执业注册手续越来越精简,这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是有利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执业药师注册权限下放

一、关于向平度市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将“二、基本原则”中第三项修改为:“(三)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权限负责;平度市对受委托范围内下放权限涉及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二)删去附件《赋予平度市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第46项“执业药师注册(首次)”、第47项“执业药师注册(变更)”、第48项“执业药师注册(再次)”、第49项“执业药师注册(注销)”。  (三)将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二、关于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一)将“三、青岛西海岸新区应当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的内容修改为:“根据本决定及时调整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对事项承接部门、单位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青岛西海岸新区对受委托范围内的事项负责。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尽快完善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删去附件《赋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管理权限事项清单》第91项“执业药师注册”。  (三)将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国家药监局通知,护士可以转行做药师了!2018年8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有些小伙伴儿就奇怪了,国家药监局的两项通知和护士有什么关系呢?好多护士小伙伴选择转行的第一方向就是药学,相比较而言,执业药与执业护士比有这几项优势:在专业上,药师执业证没有对专业的要求,只要求医学相关专业都可以报考,就算你没有医学背景,在医药公司上班几年也照样可以报考,在专业的界限上上相对比护士而言要宽松很多。在实习上,注册护士执业证还需要本人提供三甲医院以上8个月的实习证明,但药师执业证并不需要实习证明。在含金量上,执业药师证比护士执业证的含金量要高也是客观事实。在工作上,相对比护士而言,药师的工作量少,稳定,就业范围更广泛,药店、医药公司都可以就业。以上这几点都是显而易见的好处。前两天,药监局发布的两项通知,对我们护士而言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中专学历不能报考为提高考试准入条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新规作出调整,设置新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门槛,从以往的中专提高至大专。从基层学历占比来看,中专学历人员比重较大,新规实行以后,想重新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得先考虑提高学历。药学本科学历无需工作经验直接考放开工作年限要求,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满一年;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须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工作年限的松绑,将吸引更多药学、医学专业高学历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依旧允许相关专业报考一直传闻,未来极有可能取消非药学专业人员报考资格。此外,考生对“相关专业”的界定也是非常模糊。在听取多方意见后,大部分专家和监管部门建议,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应当结合实际,仍允许“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考试。相关专业大概指的是护理学,临床医学,康复学等医学类专业。考试周期变化考试周期从两年变为四年一个周期,四年内通过必考项目即可拿证,报考人员有更多时间备考。证书有效期变化在简化注册、审批流程上,充分体现了方便群众办事的初衷。在未来,更多的省份有望将执业药师注册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部门。同时,新规进一步简化流程,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另外,《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让申请人少跑流程、少跑路。

一、药店配备执业药师有新规则各大连锁药店希望通过布局医养服务,增加用户粘性,提升门店营收,这一举措除了增强自身营业能力以外,对于设立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有着推进作用。医疗服务需要大量的执业药师,在专业服务方面发挥自己的最大价值,需求骤增代表着执业药师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拿下执业药师资格证将进一步为社会做贡献。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11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二、网售处方药开闸,需求扩大随着全国逐步进入“后疫情时代”,消费者购买药品和卫生用品的习惯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医药电商将持续给连锁药店的营业发展带来影响。近几年全国线下医药零售终端的增幅越来越低,疫情正在加速这一趋势:来自京东健康的数据显示,2020年“618”期间,京东健康的医药健康类商品成交件数同比增长173%。但尽管网上买药已经十分方便,但品种多数以OTC和保健食品为主,处方药只有零星销售。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意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对药品零售企业网络销售处方药的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除了一些特殊管理药品外,其余处方药满足一定条件均可以零售。

对于执业药师证书随着新规《意见稿》发布后,各界人士都认为未来执业药师考试将越来越严格,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护理专业也是可以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那么对于护士来说,护士有了这个证书,在以后职业道路上的选择就会多很多。如有静脉用药配置中心等岗位机会,自然就会增加转岗的机会;如果想转行,有了这个证书也就多一个选择,还可以去药店里面工作!所以要考的话还是要抓紧时间,毕竟早考早享受,但是很多人又要问了,我该怎么复习呢,这个你可以到上学吧看看题库,刷一刷模拟真题。

护士执业注册权由省级下放

可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 索引序列
  •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下放
  • 下放护士执业注册权限
  •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
  • 执业药师注册权限下放
  • 护士执业注册权由省级下放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