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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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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多点执业暂行管理办法

3月2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①医生区域注册制将推向全国;②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执业可异地多点执业;③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本《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将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在医疗、预防、保健执业以(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进行注册,其他执业进行备案,执业数量不受限制。此外,修改后第十七条明确提出,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应当向批准该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此举等于放开了医生(执业助理除外)跨区域多点执业注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通知。一: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看病难”,首要原因就是医疗资源不均衡,患者都涌到城市中心医院、大品牌医院就医。高水平医生就是最重要的医疗资源,如果允许中心医院医生到下一级或者落后地区执业,将大大缓解"看病难"问题。二:有利于提升医生收入。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长期不足,使得医疗机构必须“以药养医”,除去药品收入,医生的合法收入将不足以使其在当今社会体面的生活。给医生松绑,让医生用自己高水平的医疗技艺通过"多点执业"获得合理报酬,符合新医改精神,也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有利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医生水平的提升。高水平医生的到来,可以解决基层不能诊治或者不敢诊治的病例,也可以吸引更多疑难病患者前来就诊,使得基层医生诊治视野开阔,平日问题也方便请教,对其提升大有好处。医生在社区兼职开诊所,也可以为社区居民带来便利,就不需要一定要到大医院才能看到专家,“看病难”将得到彻底缓解。四: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它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赢。五:有利于公立医院改善管理机制。当人才流动起来,甚至自由之后,如何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现有专家,可能将成为摆在院长面前的一个课题。六,从医生角度来看,新医改的最大突破在于“多点执业”的合法化,将来,医生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成为自由职业者,回归其本来属性,这有利于极大调动绝大部分医生对医改的大力支持,没有医生的积极性和支持,新医改将异常艰难。

法律分析: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法律依据:《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月2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新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将迎来重大变化:①医生区域注册制将推向全国;②多点执业点数量不限,执业可异地多点执业;③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本《办法》将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将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在医疗、预防、保健执业以(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进行注册,其他执业进行备案,执业数量不受限制。此外,修改后第十七条明确提出,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应当向批准该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此举等于放开了医生(执业助理除外)跨区域多点执业注册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法律依据:《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六)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导读】近期,我国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发布了最新规定,与之前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有所区别,不少小伙伴后台私信我把这块的内容整理一下,这不,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方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一起来看看吧!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方式:在医师个人端中提交业务申请“点击多点执业”填写,医疗机构确认后,拿着纸质材料去卫生局办理。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2、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同意其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3、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6、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7、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8、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相关协议或证明;4、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等行政职务的证明;5、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6、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执业期限、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薪酬、保险等,明确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聘任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为拟聘医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制。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方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的来说未来医药行业发展趋势非常可观,所以建议有意向的考生,尽早学习报考,早日成为医药行业的一员,为祖国医药行业发光发热。

医师多点执业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一、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负责新增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二、医师申请多地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不得超越第一执业地点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办更后原有的多地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地点执业的,必须按本法规定重新办理。四、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参照本法相关规定,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五、医师多地点执业,应当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六、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多地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多地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地点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

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第六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扩展资料: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相应简化注册程序,同时探索实行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执业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199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我委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医师注册管理主要有哪些变化?   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为什么要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将为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提供法律依据。   四、《办法》在那些方面优化了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五、《办法》如何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 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第三章 报考程序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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