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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脚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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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妆淡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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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王    军    副  局  长:    王秦丰    于春生    汪    康    顾    炬    纪检组长:    张    敏    副  局  长:    孙瑞标    总经济师:    任荣发    总会计师:    王陆进    总审计师:    刘丽坚    王秦丰(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秦丰,男,汉族,1957年9月生,浙江安吉人,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1976年至1978年在浙江省安吉县下汤公社插队,1978年至1982年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年至1988年任劳动人事部编制局干部、副处长,1988年至1994年任人事部地方机构编制司处长,1994年至1997年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副司长,1997年7月任中央编办综合司司长(其间:2001年10月至2002年11月挂职任四川省委副秘书长),2002年11月任中央编办正司级干部,2003年7月任中央编办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研究中心主任,2004年1月任中央编办四司司长,2004年3月任青海省省长助理(挂职),2004年7月任青海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7年7月任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干部二局局长,2010年4月任中央组织部副部长,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于春生(党组成员、副局长)于春生,男,汉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兴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军38642部队战士、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1999年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03年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7年4月任北京市纪委副书记,2009年10月任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2年10月任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2015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17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汪 康(党组成员、副局长)汪康,男,汉族,1958年1月生,安徽庐江人,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1981年至1994年先后任安徽省税务局税政一科、税政一处、涉外税处干部、税政一处副处长、税政一处处长(副处级),1994年11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1996年3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3年5月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7月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其间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兼任财务管理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2014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顾 炬(党组成员、副局长)顾炬,男,汉族,1964年7月生,上海市人,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1982年至1991年在上海市嘉定县财政局工作,1991年至1995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上海市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1995年至1999年先后任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镇委副书记、镇长、镇委书记、人大主任,1999年1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稽征管理处处长,2000年11月任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局长助理兼预算处处长,2003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6年3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月任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4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2015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5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 敏(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张敏,女,汉族,1965年10月生,山东蓬莱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学学士。1986年至1995年先后在中央纪委干部管理室、办公厅、干部室工作(其间: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机关讲师团赴吉林省蛟河县支教),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处级检查员、监察员、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7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年9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处级检查员、监察员兼机关干部处副处长,2000年12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机关干部处处长,2003年11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副主任,2009年8月任中央纪委干部室正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兼副主任,2014年3月任中央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2015年12月任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孙瑞标(党组成员、副局长)孙瑞标,男,汉族,1960年2月生,山东莱州人,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1975年至1978年在广东省梅县地区汽车修理厂工作,1978年至1982年在湖北财经学院学习,1982年至1986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干部、副科长,1986年至1987年参加中央国家机关讲师团新疆团,1987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处主任科员、副处长,1988年12月任国家税务局机关团委书记(正处级),1991年11月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私营企业所得税处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1996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3年4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司长,2008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09年9月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2014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任荣发(党组成员、总经济师)任荣发,男,汉族,1961年10月生,江苏无锡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1983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税政二处干部、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4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主任科员、集体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副处长,1994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二处处长,1998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处处长,2000年1月任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02年1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2009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2010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兼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局长(司长级),2011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中共十九大代表。王陆进(总会计师)王陆进,男,汉族,1968年10月生,江苏丹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财政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1990年至1992年在中南财经大学任教,1992年至1995年在厦门大学攻读博士,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干部、主任科员、稽查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副处长,2000年6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综合调研处处长,2004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副司长级,其间: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挂职任副局长、党组成员),2013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司长级),2016年1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刘丽坚(总审计师)刘丽坚,女,汉族,1963年1月出生,河北迁西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至1988年先后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国企处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1997年先后任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司副主任科员、秘书处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副处长,1997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地方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1998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处处长,2004年5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2008年8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2012年1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5月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巡视员),2013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2016年12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所得税司司长,2017年3月任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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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小希希

法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职务有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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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君如冰

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税怎么办?这是近期财务人员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也考虑到了。 1、根据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本月报税基本截止日期延长至2月24号 ,如果24号之前可以复工,且可以把账务处理好,正常报税就可以了,这是最理想的处理结果。 2、如果24号之前不能复工,或者复工了但由于时间太紧没有完成结账工作,没办法报税。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2月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决定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以上措施,既解决了纳税申报时间紧迫的问题,又解决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暂时无资金纳税的实际困难,是税务部门切实服务于纳税人的具体体现。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由于此次疫情严重,并且影响范围较广,无法按照原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缴费,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已下达文件,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航天金税为了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已经有针对性地解决2月申报纳税期延长可能引发的税控设备锁定问题,本月会将税控设备解锁设置进行调整。纳税人可在2020年2月18日之后登录开票软件抄报税。 这几天财务人员都比较关心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问题。对于一些企业来说,由于不能及时复工,可能产生资金周转的困难,也有些企业可能无法做按时的申报。对于这些情况,财务人员都需要提前做好安排。 目前,对于除湖北以外的地区,纳税申报的日期延长到了2月24日。财务人员要提前完成结账的工作,同时要做好资金的安排,看看是否能够足额缴纳税款。 对于没有办法按期完成税务申报的,那么尽量提前在电子税务局上申报延期。昨天,税务总局又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延期的问题。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所以,企业如果确实有困难,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还可以继续往后延。 同时,在一些地方税务的政策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上海税务出台的防控疫情的税收操作指南。其中指出,对于按期申报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并且,对于哪些是属于可以延期纳税的困难企业,也有说明。包括发生了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或者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工资社保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等等。因此,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也要及时进行延期纳税的申请。 所以,对于无法按时纳税的情况无需太过担心,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对于还有具体问题和困难的,建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进行相关事项的咨询和沟通。 疫情当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 如果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各地税务机关会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也会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会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很多计划当中的事情都因为这场突如其来且来势凶猛的疫情打断了,那么对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往往会关心无法按时缴税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国家和政府都想到了并出了一系列举措减少不利影响,我们来看看吧。 一、延长了征期申报期限。 这个月是小征期,主要涉及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对 按月 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 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首先在时间上没有那么急迫了。 二、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通过网上办税,居家办公,然后通过第三方扣款协议,一样能够实现网上办税的目的。 发票也能网上申请然后邮寄,不会因为到税务局领不到发票耽误报税。 三、能够按时申报,但是税款缴纳困难,没钱怎么办? 首先,研究近期密集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积极适用。比如申请退还增量留底税额,对运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等,一旦符合条件,能减轻不少资金压力。其次是合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后延至下个月,可以缓解一下纳税的紧迫性。最后,关注各地出台的扶持困难企业的政策,比如吉林省推出了利用“三押”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统一、便捷、高效融资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扩大动产抵押登记物范围及种类,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效用,助力资金短缺停产的企业尽早投入生产。 四、纳税人缴纳税款若有困难,如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通过选择“我要办税”,进入“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填写并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使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批完成后,纳税人即可获取审批结果信息,并查询和打印受理结果。纳税人也可登录后通过选择“我要查询”,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总结,由于网上办税的推行再加上时间上的延期,大多数企业能够顺利完成报税,但是也有一些中小微企业自身经营遇到一些困难没钱纳税,这个时候就得看优惠政策能否帮到自己,如果不行,那就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有责任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保障您的 健康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我们再次倡议您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和咨询涉税事项。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请先关注以下办税(费)提示: 一、全省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办税,除特殊情况外,暂不办理现场取号。请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预约办税”预约现场服务。请您务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了解您的诉求,提供最便捷的办理方式。您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务厅当前情况,合理规划行程,避免选择人流量大的时段和办税服务厅。 二、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有关部门要求,部分办税服务厅的服务时间可能会有调整,请您提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办税地图”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疫情防控期间,您必须佩戴口罩、经过红外测温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办税服务厅可能采取分批放行、减少窗口、设置安全警戒线等限流、限距措施,请您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三、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从即日起广东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和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政配送服务,免收邮寄费用。寄递免费服务截止日期,以各市通知(通告)为准。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和 社会 保险费后不足于缴纳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 社会 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待遇享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记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从5月1日起开始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4月30日前均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款档次。 六、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2月9日 为了保障纳税人的 健康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要求,税务局也有相关文件要求,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业务和咨询涉税事项。 1、全国所有办税都实行预约办税,除特殊情况外暂停现场办理。 2、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3、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和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寄的方式。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号,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5、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待遇享受。 6、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所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当地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 每个省份的政策应该都不一样。这里给您一份浙江省的计划给您参考,具体时间安排还是要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协商。 浙江省税务局总经济师刘炳荣表示,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二月份的征期将延长至2月24日,如果在征期当中,还不能办理申报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申报,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在这之前每个省出台的延长纳税期限的政策都不一样政策都不一样,云南是延长到2月24日申报。 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 对各地延长复工的政策,税务总局也出台了2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如果到达申报期限时依然存在申报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纳税人、缴费人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税途径,减少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办税的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对于在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税的, 税务已发出相关通知,国税函(2020)19文件,各个省市级也相应发出关于应对疫情中央及政府支持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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