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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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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总结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原创刊印颁行的法典。《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二”【解答】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问题】“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法律教育网原创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成为“三司推事”。4.【问题】四等人、四级三审制【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当中,都找不到一个明确规定四等人制度的规则,但是在元代却在一个一个具体制度设计上,很明显让人感觉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贵的人是蒙古贵族,所以的蒙古贵族在当时都受到一种优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就是这些人的眼睛的颜色特别多;第三等人叫做汉人,所谓汉人就是指后来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和当时南宋联手,灭掉北方的金,金传统的中国人和西南地区的民族,统称为汉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汉族人;而和元政权一直相对抗的、抵抗到最后的南宋统治下的民众称为“南人”,也是所谓第四等人。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5.【问题】“五听”、“五过”、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解答】“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日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6.【问题】“六礼”、《法经》六篇、“六杀”、“六赃”、“六禁”【解答】“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一旦女方接受彩礼就不能再悔婚;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法经》六篇——《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六禁”——《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问题】“七出”【解答】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问题】“八议”【解答】《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认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9.【问题】“十九信条”【解答】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10.【问题】“重罪十条”、“十恶”【解答】“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法律教育网原创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国家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标准。第二,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主义”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期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期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法典。他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基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论。 历史地位: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限度地把各种危害国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历史意义: 是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的法律效力。 2、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4、法律答问。国家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官员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体现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者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关于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基本情况:魏国在汉律基础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令。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来源:考试大网 2、格与令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期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给老幼妇女。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刑罚适用原则 秦朝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的原则。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7、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8、诬告反坐的原则。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国家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国家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男女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1、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作为监察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督。 2、汉朝时期。廷尉作为全国司法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判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中央机关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违法行为,都有权力加以监督。轻者有权处罚,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司法机关权力比较大,有死刑案的审判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中央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 起诉 秦朝把杀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汉朝时期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 (二)审判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逃避刑罚的要承担纵囚的责任。 (三)录囚 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录囚之制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被后世沿用,直至明清时期。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三、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自考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核心:“礼”和“刑”的关系问题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德”反映的是一种现实社会的政治评价。 “明德慎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这种思想自西周以来就突出的体现在礼刑关系中。 “礼”和“刑”体现中国历最早的一种法律形态关系。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2)婚姻“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注意:古今继承的不同。

古代法制演变的五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秦朝:连坐、诬告反坐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1.魏律 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制罪是首创。张裴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齐律 承前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合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4.官当制度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5.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南朝废宫刑 6.“准五服制罪” 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三、唐律 1.十恶 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区分公、私罪的刑罚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3.类推原则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宋朝法律 1.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继承制度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忘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五、清朝法律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自考中国近现代史思维导图总结

第一部分 中国近代史现代史(上册) 一、清朝晚期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二、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 三、资产阶级民主的革命和清朝的覆亡 四、北洋军阀的统治 五、新文化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六、国民革命运动的兴起和失败第二部分 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 一、国共的十年对峙 二、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 三、人民解放战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 五、社会主义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 六、“文化大革命”的十年 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形成 八、各族人民的共同发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和国防第三部分 世界近代现代史 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兴起 二、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东西方世界 三、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义运动的发 四、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 五、17世纪至20世纪初的自然科学和文学艺术第四部分 世界近代现代史(下册) 一、俄国十月社会义革命和民族精神解放运动的高涨 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资本主义世界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 四、两极格局下的世界 五、世界格局的变化 六、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第五部分 中国古代史(全一册) 一、祖国历史的开篇——先秦 二、封建大一统时期——秦汉 三、封建国家和分裂和民族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 四、封建社会的繁荣——隋唐 五、民族融合的进一步加强和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五代、辽、宋、夏、金、元 六、统一多民族国爱进一步发展和封建社会由盛转衰——明、清(鸦片战争以前)

1、中国近代史:184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的学习目的:认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及其内在的规律性,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了改革开放。(四个选择)

3、中国封建社会自公元前5世纪的战国时代到1840年鸦片战争,延续了两千多年。

4、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占主导的地位;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思想特点: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特点是族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君权,父权,夫权。

5. 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标志着世界历史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时代。

扩展资料:

中国近代史是从1840年6月鸦片战争爆发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中国历史。历经清朝晚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逐渐形成到瓦解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充满灾难、落后挨打的屈辱史,是一部中国人民探索救国之路,实现自由、民主的探索史,是一部中华民族抵抗侵略 ,打倒帝国主义以实现民族解放、打倒封建主义以实现人民富强的斗争史。

中国近代史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广义的“历史学”是对“史”进行同时合训而产生的“史有二义”的统一体。包括:完全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人类过往社会的客观存在及其发展过程;历史学家对这种客观存在和过程及其规律的描述和探索的精神生产实践及其创造出来的产品。狭义上的史学专指后者。历史狭义上的史学是一种精神生产实践及其创造的属于观念形态的东西的统一体。就其性质而言,因历史学家们考察的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而有“活动”说、“学问”或“学术”说、“知识体系”说、“科学”说、“艺术”说和“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说、“整合”说等等不同的界定。

基本和往常一样!往往别人都觉得是重点的东东它考的几率不大,大多是不太难的次要重点!学习是应注意!!!

自考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高中

中国法制史的复习方法:1、章节复习,不管是那门学科都分为大的章节和小的课时,一般当讲完一个章节的所有课时就会把整个章节串起来在系统的讲一遍,作为复习,我们同样可以这么做,因为既然是一个章节的知识,所有的课时之前一定有联系,因此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共同之处,采用联系记忆法把这些零碎的知识通过线串起来,更方便我们记忆。2、轮番复习,虽然我们学习的科目不止一项,但是有些学生就喜欢单一的复习,例如语文不好,就一直在复习语文上下功夫,其他科目一概不问,其实这是个不好的习惯,当人在长时间重复的做某一件事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疲劳,进而产生倦怠,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我们做复习的时候不要单一复习一门科目,应该使它们轮番上阵,看语文看烦了,就换换数学,在烦了就换换英语,这样可以把单调的复习变为一件有趣的事情,从而提高复习效果。3、纠错整理:考试的过程中难免会做错题目,不管你是粗心或者就是不会,都要习惯性的把这些错题收集起来,每个科目都建立一个独立的错题集,当我们进行考前复习的时候,它们是重点复习对象,因此你既然错过一次,保不准会错第二次,只有这样你才不会在同样的问题上再次失分。4、思维导图复习:思维导图是一个伟大的发明,不仅在记忆上可以让你大脑里的资料系统化、图像化,还可以帮助你思维分析问题,统筹规划。将知识用思维导图画出来进行整理记忆,可以很快分析出知识的脉络和重点,并且记得牢固。复习中需要阅读大量的学习资料,想让阅读更有效率的同学,可以通过《精英特全脑快速阅读软件》来提高记忆力和学习效率。坚持就会有收获,祝你成功!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自考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难吗

很难说,各人各有所长.自学考试,基本上除了英语之外,其他课程都是有人欢喜有人愁的.我的建议是,你不要先担心难不难,以免先入为主,造成心理负担,影响学习效果.你应该先把教材粗读一两遍,然后简单做做同步练习册,考验一下成果,然后细读一遍,再做练习册(第一次的把答案填在外面纸上,第二次再填在册上.自考配置的同步练习,命中率都在80%以上,只要做出熟,考试过关机会极大的.一句话,放开得失包袱,相信自己的能力,天道酬勤.希望我的建议可以帮到你.

不难!我先把我的经验说一下:我看完了课本后感觉收获不大,所以又买了套历年真题,把所有的选择题做完,然后大题再背一下,考试之前再背一下选择题和大题,就过了!因为题反复考就那些东西,有许多都是原题的,把历年真题背会了,就肯定能过了!虽然这是比较笨的方法,但对于应试教育来说,还是挺有用的!

自考法律难不难这个问题是根据个人情况来说的。自考法律对人的口才、记忆力、反应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如果个人的这方面的能力是比较好的,那么,学习法律对你来说是比较轻松的。当然,如果这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也不是说就很难学好法律。常言道:“只要有恒心,铁柱磨成针。”只要你想学好法律,想顺利通过自考法律的考试,就要给自己定一个学习计划,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也是很容易通过考试的。自考法律专业需要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概论、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产权法、合同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法理学以及宪法学等课程。各个课程的考试都是比较自由的,挂科的课程可以多次参加补考,知道所有课程都通过了,就可以申请毕业。自考法律专业毕业后,可以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工作。

自考法律难不难这个问题是根据个人情况来说的。自考法律对人的口才、记忆力、反应能力以及交际能力等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如果个人的这方面的能力是比较好的,那么,学习法律对你来说是比较轻松的。当然,如果这方面的能力有所欠缺,也不是说就很难学好法律。我是在中公报的,还可以,讲的很详细。常言道:“只要有恒心,铁柱磨成针。”只要你想学好法律,想顺利通过自考法律的考试,就要给自己定一个学习计划,持之以恒地执行下去,也是很容易通过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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