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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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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汇总

我是中法史的研究生,重点很简单: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春秋战国的法经和法律成文化秦朝的法家和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和九章律,三公,司隶校尉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最重要时期,很多,比如新五刑,北齐律,新律,什么的,那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隋朝就是开皇律唐朝就是在初期的时候有个思想:礼法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然后就是唐律疏议,这个要分清楚,疏议这个东西是对于永徽律的解释。要把贞观律和永徽律分清,而且要注意唐律疏议的影响。还有就是唐六典,唐朝的刑法原则要记住。五代十国时期没有什么宋朝主要记住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刊版印刷的成文法典,而且在格式上要注意,它用了门,然后把相关的律,令,格,式放在一起。还有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元朝就是个笞杖以7为尾数,然后就是大礼撒,还有就是元典章。明朝主要记住大明律,和与唐朝相比刑罚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还有就是会审制度。清朝记住清朝的立法演变,会审制度,后期注意很多的立法活动,民法的修订,立宪运动等。民国就是一些立宪活动,民国六法。革命根据地就是个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一些根据地宪法文件。古代以汉,南北朝,唐,明,清为主,而清以后期立宪和近代法律改革为主,近代以民国六法为主。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原创刊印颁行的法典。《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二”【解答】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问题】“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法律教育网原创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成为“三司推事”。4.【问题】四等人、四级三审制【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当中,都找不到一个明确规定四等人制度的规则,但是在元代却在一个一个具体制度设计上,很明显让人感觉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贵的人是蒙古贵族,所以的蒙古贵族在当时都受到一种优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就是这些人的眼睛的颜色特别多;第三等人叫做汉人,所谓汉人就是指后来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和当时南宋联手,灭掉北方的金,金传统的中国人和西南地区的民族,统称为汉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汉族人;而和元政权一直相对抗的、抵抗到最后的南宋统治下的民众称为“南人”,也是所谓第四等人。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5.【问题】“五听”、“五过”、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解答】“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日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6.【问题】“六礼”、《法经》六篇、“六杀”、“六赃”、“六禁”【解答】“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一旦女方接受彩礼就不能再悔婚;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法经》六篇——《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六禁”——《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问题】“七出”【解答】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问题】“八议”【解答】《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认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9.【问题】“十九信条”【解答】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10.【问题】“重罪十条”、“十恶”【解答】“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法律教育网原创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中国法制史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1.五刑 2.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3.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中国法制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 《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 (5)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⑹懿仆鞣ǎ?/p>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汇总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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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法史的研究生,重点很简单: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春秋战国的法经和法律成文化秦朝的法家和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和九章律,三公,司隶校尉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最重要时期,很多,比如新五刑,北齐律,新律,什么的,那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隋朝就是开皇律唐朝就是在初期的时候有个思想:礼法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然后就是唐律疏议,这个要分清楚,疏议这个东西是对于永徽律的解释。要把贞观律和永徽律分清,而且要注意唐律疏议的影响。还有就是唐六典,唐朝的刑法原则要记住。五代十国时期没有什么宋朝主要记住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刊版印刷的成文法典,而且在格式上要注意,它用了门,然后把相关的律,令,格,式放在一起。还有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元朝就是个笞杖以7为尾数,然后就是大礼撒,还有就是元典章。明朝主要记住大明律,和与唐朝相比刑罚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还有就是会审制度。清朝记住清朝的立法演变,会审制度,后期注意很多的立法活动,民法的修订,立宪运动等。民国就是一些立宪活动,民国六法。革命根据地就是个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一些根据地宪法文件。古代以汉,南北朝,唐,明,清为主,而清以后期立宪和近代法律改革为主,近代以民国六法为主。

【00前言部分课后练习】 2008-01-02 22:28 | (分类:默认分类) 1.多选题: 现有通常认为,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途径有 A. 祭祀 B. 宗教 C. 战争 D. 氏族会议 解答: A,C 2.多选题: 对于中国古代“刑起于兵”说的正确理解有 A. 刑即刑法、刑罚 B. 兵即兵器 C. 刑与战争分不开 D. 司法官与军事长官合一 解答: A,C,D 3.单选题: 对于中华法系特点的错误表述是;5.;6. A. 皇帝是立法、司法的枢纽 B.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C. 司法与行政合一 D. 中国法律有浓厚的宗教法色彩 解答: D 4.填空题: 中华法系是以为核心的。 解答: 权力 5.多选题: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 A. 以权利为核心 B. 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C.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法族规 D.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解答: C,B,D 【01夏商部分课后练习】 2008-01-02 22:30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周有乱政,而作。 解答: 九刑 2.单选题: 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见于 A. 《尚书•甘誓》 B. 《论语•为政》 C. 《春秋左氏传》 D. 《周礼•军礼》 解答: A 3.填空题: 神权法思想指导立法、司法并达到顶峰的是朝。 解答: 商 4.填空题: 中国古代最早的监狱叫作《》。 解答: 圜土 5.填空题: 商有乱政,而作。 解答: 汤刑 6.填空题: 夏有乱政,而作。 解答: 禹刑 7.填空题: 传说中,夏代的中央监狱被称之为“”。 解答: 圜土 8.填空题: 商代法律被泛称为。 解答: 汤刑 【03春秋战国部分课后练习】 2008-01-02 22:30 | (分类:默认分类) 1.多选题: 关于《法经》的正确表述有A.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B. 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C.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D. 是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解答: B,D,C 2.填空题: 春秋末期郑国邓析作了。 解答: 竹刑 3.填空题: 《法经》的篇依次分别是:《》《》《囚法》《》《》《》。 解答: 盗法 贼法 捕法 杂法 具法 4.单选题: 春秋末期,诸侯国所公布法律的中心内容是 A. 保护私有财产 B. 保护人身安全 C.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D. 保护贵族利益 解答: A 5.填空题: 《法经》的作者是时期国的。 解答: 战国 魏 李悝 6.填空题: 春秋时期先后反对铸刑鼎的著名人物有和,他们分别反对国和国铸刑鼎的行为。 解答: 叔向 孔子 郑 晋 7.多选题: 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有A. 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秘密法状态的结束 B. 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C. 标志着封建制成文法的诞生 D. 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典的源头 解答: C,B,D,A 8.多选题: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法律有 A. 《仆区法》 B. 《茆门法》 C. 《大府之宪》 D. 《宪令》 解答: A,B 9.多选题: 春秋末期,铸刑鼎的国家有 A. 郑B. 赵 C. 晋 D. 楚 解答: A,C 10.多选题: 先秦时期的“五刑”包括 A. 墨 B. 杖C. 刖 D. 阉割为奴 E. 死 解答: C,A 11.多选题: 春秋时期个别国家公布成文法的举动遭到守旧派的批评。守旧派提出的批评理由有A. 法不可以公开B. 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 C. 刑不可以为小民所用 D. 破坏了“贵贱不衍”的礼制 解答: D,B 【04秦国与秦朝部分】 2008-01-02 22:31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秦律根据控告者与被告者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将案件分为“”与“”。 解答: 公室告 非公室告 2.多选题: 下列属于封诊式的内容的选项有A. 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 B. 审讯笔录的书写格式 C. 现场勘查笔录的书写格式 D. 查封笔录的书写格式 解答: C,A,B,D 3.填空题: 《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于年。 解答: 1975 4.单选题: 秦简中“法律答问”的性质是 A. 皇帝提出的问题B. 立法者虚拟的问题 C. 官方法律解释 D. 法官考试题目 解答: C 5.多选题: 对于秦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正确表述有A. 以法家思想为指导 B. 将其发展到极端 C.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 D. 专任刑罚的“重刑主义” 解答: B,D,A,C 6.填空题: 秦简中我们见到了中国古代最早的“式”——。 解答: 封诊式 7.填空题: “”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擅自杀、伤、髡自己。对于这类案件,官府不得受理。 解答: 非公室告 8.填空题: 秦简中的判案成例被称为。 解答: 廷行事 9.单选题: 秦代判案成例的作用是 A. 修改律文的规定B. 补充律文的不足C. 解释律文的内容 D. 指导律文的修订解答: B 10.填空题: “”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官府可以受理。 解答: 公室告 11.多选题: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 律 B. 法律答问 C. 课 D. 比 解答: B,A,C 02西周部分】 2008-01-02 22:32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西周时期的司法活动中,已经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其中过失称之为“”,惯犯称之为“”。 解答: 眚 惟终 2.多选题: 中国古代,夫家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况统称之为 A. 七出 B. 七绝 C. 七弃 D. 七去解答: C,A,D 3.单选题: 中国古代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察颜观色的审判方法。下列不属于这套方法中的内容是: A. 色听 B. 气听 C. 眸听 D. 耳听 解答: C 4.多选题: 下列关于西周时期礼刑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有A.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B.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刑的作用是惩治“已然”犯罪 C. “出礼入刑” D. 西周时只强调礼的作用 解答: A,C,B 5.单选题: 中国法制史中所讲的“六礼”,是指中国古代礼中所规定的 A. 关于结婚的六道程序 B. 关于离婚的六道程序 C. 关于订婚的六道程序 D. 关于婚姻的六道程序 解答: A 6.填空题: 中国古代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察颜观色的审判方法叫作。 解答: 五听 7.判断题: 西周时,“剂”为长券,用于买卖奴隶、牛马。 正确 错误 解答: 错误 8.填空题: 中国古代,结婚必须经过六道程序,统称为“六礼”,这种制度最早出于时期。 解答: 西周 9.多选题: 中国古时夫家不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况包括A. 有所娶无所归者 B. 无后者 C. 与更三年丧者 D. 前贫贱后富贵者 解答: C,A,D 10.填空题: 西周时两次大的立法活动分别是:周公制,吕侯作。 解答: 礼 刑 11.填空题: 西周开始,夫家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统称为“”。 解答: 三不去 12.填空题: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叫做。 解答: 质剂 13.单选题: 西周时,用于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契约是 A. 质 B. 剂 C. 傅 D. 别 解答: B 14.多选题: 中国古代的所谓“肉刑”,一般而言包括 A. 墨 B. 劓 C. 宫 D. 大辟 解答: C,B,A 15.多选题: 西周时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A.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B.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C. 罪疑从赦 D. 同罪异罚 解答: D,A,C,B 16.填空题: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叫做。 解答: 傅别 17.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西周初年立法思想的是A. 以德配天 B. 敬天保民C. 敬神敬宗 D. 明德慎罚 解答: C 05两汉部分】 2008-01-02 22:33 | (分类:默认分类) .填空题: 汉初,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律》、《律》,总称为《》。 解答: 户 兴 厩 九章律 2.多选题: 汉朝确立的刑法原则有 A. 上请 B. 恤刑 C. 亲亲得相首匿 D. 先自告除其罪 解答: A,B,C,D 3.填空题: 汉代法律形式之一“比”,全称为。 解答: 决事比 4.多选题: 关于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正确表述有 A. 汉初,以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为指导 B. 汉初,强调休养生息、约法省刑 C. 武帝时,以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为指导 D. 武帝时,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解答: A,B,D,C 5.单选题: 两汉时期,法律规定乞鞫的法定时限为 A. 一个月B. 两个月 C. 三个月 D. 一年 解答: C 6.填空题: 汉代,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就以儒家的经义,尤其是《春秋》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做法被称为“”,其首倡者是。 解答: 春秋决狱 董仲舒 7.多选题: 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A. 律 B. 令 C. 课 D. 廷行事 解答: A,B 8.填空题: 奠定了汉律的基础,又成为汉律代称的是《》。 解答: 九章律 【06魏晋南北朝部分】 2008-01-02 22:34 | (分类:默认分类) 1.单选题: 改汉《具律》为《刑名》,并列于篇首的律典是 A. 《新律》B. 《蜀科》C. 《泰始律》 D. 《北齐律》 解答: A 2.单选题: 《麟趾格》制定于 A. 东魏 B. 西魏 C. 北齐 D. 北周 解答: A 3.填空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改廷尉为大理寺的是。 解答: 北齐 4.填空题: 魏晋以后,由于纸契的盛行,出现了。 解答: 合同契 5.单选题: 犯人直系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则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被称为 A. 存留养亲 B. 八议 C. 官当 D. 矜老怜幼 解答: A 6.填空题: 中国古代,官吏犯罪后可以官职折抵徒刑的制度叫做。 解答: 官当 7.单选题: 登闻鼓直诉制度形成于 A. 西晋 B. 东晋 C. 西汉 D. 东汉 解答: A 8.多选题: 与传统律典相比,《北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的发展变化有A. 确定律典12篇的体例 B. 《名例》,列于篇首 C. 确立“重罪十条” D. 确立新“五刑” 解答: D,A,B,C 9.单选题: 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晋律》B. 《杜张律》 C. 《大戴礼》 D. 《八礼图》 解答: A 10.单选题: 留养承祀制度最初出现于 A. 北魏 B. 东魏 C. 西魏 D. 北齐 解答: A 11.单选题: 我国专司法律教育,培养司法官员的职位始设于 A. 三国曹魏时期 B. 三国时的吴国 C. 三国时的蜀国 D. 秦朝 解答: A 12.多选题: 《晋律》将《刑名》分为 A. 具 B. 刑名C. 名例 D. 法例 解答: B,D 13.多选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法律制度有 A. 八辟 B. 上请 C. 官当D. 存留养亲 解答: C,D 14.单选题: “八议”入律是在 A. 《新律》 B. 《蜀科》 C. 《泰始律》 D. 《北齐律》 解答: A 15.单选题: 三国时,在廷尉之下,专司法律教育,培养司法官的官职是 A. 律博士 B. 副廷尉 C. 御史D. 都御史 解答: A 16.多选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具代表性的律典有 A. 新律 B. 晋律 C. 北魏律 D. 北齐律 解答: D,C,A,B 【07隋唐部分】 2008-01-02 22:34 | (分类:默认分类)1.多选题: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A.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B.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C. “明刑弼教” D. 执法要求审慎 解答: B,A,D 2.填空题: 隋朝时制定的律依次为《》《》。 解答: 开皇律 大业律 3.单选题: 唐朝后期制定的律典有 A. 《大中刑律统类》 B. 《武德律》 C. 《永徽律疏》 D. 《唐律疏议》 解答: A 4.填空题: 唐律中新规定的强制离婚的要件叫做。 解答: 义绝 5.填空题: 唐后期制定的,对五代和宋的法律名称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是《》。 解答: 大中刑律统类 6.多选题: 隋唐后定型的,中国古代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 A. 反逆 B. 谋大逆C. 叛D. 谋叛E. 恶逆F. 不道G. 不敬H. 不孝I. 不睦J. 内乱解答: I,B,D,A0,F,H,E 7.单选题: 《唐律疏议》的篇数为 A. 6 B. 7C. 9 D. 12 解答: D 8.单选题: 唐高宗永徽年间最有成就的立法成果是颁布 A. 《律疏》B. 《律义》 C. 《疏议》 D. 《刑统》 解答: A 9.多选题: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 大理寺 B. 刑部 C. 御史台 D. 都察院 解答: C,A,B 10.多选题: 关于唐律特点的正确表述有 A. “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B. 唐律的指导思想是以礼为纲 C.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D. 立法技术比较成熟 解答: D,A,B,C 11.多选题: 唐朝前期制定的律典有 A. 武德律 B. 贞观律 C.永徽律D. 开元律 E. 大中刑律统类解答: B,C,A 12.填空题: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被定型化了,统称为“”,其前身是《》中的“”。解答: 十恶 北齐律 重罪十条 13.多选题: 下列关于唐律历史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B. 在中国法制史上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C. 对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典有重要的影响 D. 对唐以前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的影响 解答: C,B,A 【08两宋部分】 2008-01-02 22:35 | (分类:默认分类) 单选题: 凌迟开始成为法定刑种是在 A. 北宋 B. 南宋 C. 元D. 明 解答: B 2.填空题: 宋代实行的,当被告人推翻原口供时,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重审制度叫做“”。 解答: 翻异别勘 3.判断题: 宋代法律规定,如果犯人妄行翻供,则重审时要加重处罚。 正确 错误 解答: 正确 4.填空题: 宋代理雪制度的时效为(请在空中填写汉字)。 解答: 三年 5.填空题: 宋朝关于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纠纷的起诉、受理、断遣时限的制度称为制度。 解答: 务限 6.填空题: 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唯有《》。 解答: 庆元条法事类 7.填空题: 我国古代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解答: 宋刑统 8.多选题: 宋代刑罚制度与前代相比,主要的变化有 A. 实行折杖法 B. 刺配盛行 C. 凌迟成为法定刑 D. 广泛适用枷号 解答: A,B,C 9.填空题: 宋初,皇帝为加强对于司法审判的控制,曾在宫中设立。 解答: 审刑院 【09元朝部分】 2008-01-02 22:36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元朝时,其作用类似于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构叫做。 解答: 刑部 2.填空题: 元代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机构是。 解答: 大宗正府 3.多选题: 元朝法律中,在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上实行民族歧视的规定有 A. 审判机构不同 B. 同罪异罚的处刑原则 C. 大宗正府专门审理宗室及有关蒙古人的案件 D. 蒙古人不被刺字,不受刑讯,除死罪外不被拘禁 解答: C,A,B,D 4.填空题: 元代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分类汇编是《》,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解答: 元典章 【10明朝部分】 2008-01-02 22:37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指出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特点的学者是朝的。 解答: 清 薛允升 2.判断题: 明律的所谓“轻其所轻”,即明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的犯罪处理上相对偏轻。 正确 错误 解答: 正确 3.多选题: 明律在刑法原则上“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原因有 A. 社会矛盾激化,礼教的作用有限 B. 实施“重典治乱世”的必然结果 C. 提倡道德教化的必然结果 D. 法律通俗化、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解答: A,B 4.判断题: “重其所重”就是指明律对于所有犯罪行为的处刑都普遍加重。 正确 错误 解答: 错误 5.填空题: 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是与对比的结果。 解答: 唐律 6.多选题: 明《大诰》的具体篇目包括 A. 《大诰初编》 B. 《大诰二编》 C. 《大诰三编》 D. 《大诰文臣》 解答: A,C 7.多选题: 明代创制的正式刑种有 A. 充军 B. 枷号C. 刺配D. 枷项令众解答: A,B 8.判断题: 明代为重惩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设官吏受赃专章。 正确 错误 解答: 正确 9.填空题: 洪武(请填入汉字)年最终定型完成的《大明律》有篇,篇名依次分别为:《律》《律》《律》《律》《律》《律》《律》。 解答: 三十 7 名例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10.填空题: 为了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朱元璋特地在《大明律》中规定了“”罪。 解答: 奸党 11.填空题: 朱元璋亲自编制的特别刑法叫作明《》,共有篇。 解答: 大诰 4 【11清朝部分】 2008-01-02 22:38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清代负责重案复核的中央机构是。 解答: 大理寺 2.多选题: 清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D. 大审 解答: A,C,B 3.填空题: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解答: 大清律例 4.多选题: 清朝法律中保护旗人司法特权的规定有 A. 旗人犯罪,享有“减等”和“换刑”的特权 B. 旗人犯罪一般不刺字,非刺不可的,也不刺面 C. 有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D. 把全国人民按照民族分为四等解答: A,B,C 5.多选题: 清朝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法规有 A. 《蒙古律》B.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C. 《钦定西藏章程》 D. 《回疆则例》 解答: A,D,B,C 6.多选题: 清代有权审理旗人案件的机构有A. 宗人府 B. 内务府慎刑司 C. 步军统领衙门 D. 大宗正府 解答: A,C,B 7.填空题: 清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 解答: 刑部 8.填空题: 清代的地方司法体制分为级。 解答: 4 【13民国部分】 2008-01-02 22:40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在国家的领导体制上规定实行制,而后者实行制。 解答: 总统 责任内阁 2.填空题: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其汇编称为《》)和。 解答: 成文法 六法全书 例 3.填空题: 北京政府所颁布的刑法典为《》。 解答: 暂行新刑律 4.填空题: 中国近代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颁布于年。 解答: 民事诉讼条例 1922 5.填空题: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法草案》由编成。 解答: 孙润宇 6.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年。 解答: 1912 7.多选题: 《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A. 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B. 采取“国家主义”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 C. 废止旧法中的宗祧继承制度,采平等继承制度,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D. 肯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权 解答: B,D,A,C 8.多选题: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性立法有 A. 《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B.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 C. 《大总统令禁烟文》 D. 《大总统令内务部晓谕不得买卖人口文》 解答: A,C,B 9.多选题: 中国近代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有 A.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 《中华民国约法》 D. “天坛宪草”解答: B,D 10.填空题: 史称“五五宪草”的文件颁布于中华民国政府时期。 解答: 南京国民 11.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其宪法性文件包括 A. 《训政时期约法》 B. 《训政纲领》 C. “五五宪草” D. “五权宪法”解答: C,B,A 12.多选题: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令规定,民间普通称呼有 A. 先生 B. 君 C. 老爷 D. 大人 解答: A,B 13.填空题: 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法律依据是《》。 解答: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4.多选题: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普通法院系统包括 A. 大理院 B. 高等法院 C. 地方审判厅 D. 初级审判厅 解答: C,D,A 15.多选题: 《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区别有A. 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B. 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C. 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D. 规定了人民权利 解答: B,D,C,A 16.多选题: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A. 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B. 禁止刑讯,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C. 禁止体罚 D.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解答: D,C,B,A 17.判断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就是中华民国宪法。 正确 错误 解答: 错误 18.填空题: 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年《宪法》,被人们称为“”。 解答: 1923 中华民国 贿选宪法 19.多选题: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包括 A. 宪法及其关系法B. 刑法及其关系法 C. 商法及其关系法 D. 行政法及其关系法 解答: A,B 20.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 解答: 总统制 【14革命根据地部分】 2008-01-02 22:40 | (分类:默认分类) 1.多选题: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 A. 民事立法 B. 刑事立法 C. 土地立法 D. 劳动立法 解答: D,B,A,C 2.多选题: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机关有 A. 中央临时最高法庭 B. 裁判部(省、区、县) C. 军事裁判所 D. 特种刑事法庭 解答: A,C,B 3.填空题: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 解答: 三三制 4.填空题: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所创设的新刑种是。 解答: 管制 5.多选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有 A. 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政权 B. 确定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C. 确定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是彻底实现反帝反封的革命纲领 D. 确定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解答: D,C,B,A 6.多选题: 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机关组成人员分配的正确表述有,, A. 共产党员占二分之一 B. 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 C. 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D. 地主阶级坚决清除解答: C,B 7.多选题: 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原则的主要发展有 A.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原则 B.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原则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分开解答: B,A,C 8.多选题: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主要有 A. 井冈山土地法 B. 兴国土地法 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 土地联产承包办法 解答: B,C,A 9.多选题: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刑法原则的主要发展有 A. 以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 B. 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C. 反对威吓报复,主张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D. 罪刑法定原则 解答: A,B,C 10.填空题: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年。 解答: 1947 11.填空题: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于年。 解答: 1949 12.多选题: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有 A.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B. 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C. 确定土改的执行机关为各级农会 D. 为保障土改的顺利进行,设人民法庭审理破坏土改的案件 解答: B,D,A,C 13.多选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A.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B. 走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C.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案 D.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解答: B,D,C,A 14.单选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色在于A. 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B. 坐堂问案 C. 巡回审判 D. 陪审制度 解答: A 15.填空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 解答: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6.填空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政体是制。 解答: 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总结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并且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我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的。我们要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法制史时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再总体的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其次、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 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最后、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古人说:“一谦而四益”。面对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中国法制史的十点归纳1.【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一”【解答】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候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原创刊印颁行的法典。《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清新刑律》是清廷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2.【问题】中国法制史中的“第二”【解答】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3.【问题】“三刺”、“三不去”、“三司推事”【解答】“三刺”——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法律教育网原创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成为“三司推事”。4.【问题】四等人、四级三审制【解答】四等人——在元代任何法律制度当中,都找不到一个明确规定四等人制度的规则,但是在元代却在一个一个具体制度设计上,很明显让人感觉到人是分四等的:最高贵的人是蒙古贵族,所以的蒙古贵族在当时都受到一种优待;次一等的是: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就是这些人的眼睛的颜色特别多;第三等人叫做汉人,所谓汉人就是指后来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和当时南宋联手,灭掉北方的金,金传统的中国人和西南地区的民族,统称为汉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汉族人;而和元政权一直相对抗的、抵抗到最后的南宋统治下的民众称为“南人”,也是所谓第四等人。四级三审制——清末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5.【问题】“五听”、“五过”、唐律中的“五刑”、“准五服以制罪”【解答】“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日听,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6.【问题】“六礼”、《法经》六篇、“六杀”、“六赃”、“六禁”【解答】“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八字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一旦女方接受彩礼就不能再悔婚;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日期完婚;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法经》六篇——《法经》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反映出唐律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六赃”——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六禁”——《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7.【问题】“七出”【解答】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8.【问题】“八议”【解答】《曹魏律》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认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9.【问题】“十九信条”【解答】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10.【问题】“重罪十条”、“十恶”【解答】“重罪十条”——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法律教育网原创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疏议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1.五刑 2.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3.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汇总

自考也罢,全日制学习也罢,两门课都差不多,如果你对中国历史感兴趣,更熟悉一些,中国法律思想史可能更轻松一些。从目前的法律思想的主流说,还是跟着西方法律思想走,中国法律思想基本边缘化。

您编的书真的令我们很头疼

有没有在校学生 请问19.4月考到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答案到底和以往一样不? 这本新教材编的找不到重点啊 ?不知道他在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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