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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ight0503
首页 > 自考本科 > 中国法制史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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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1.五刑 2.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3.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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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之程

中国法制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 《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 (5)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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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知心029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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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disevita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形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五、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六、 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 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七、周礼 1、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出礼入刑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 :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成文法 1、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邓析竹刑;私人著作。 3.铸刑鼎: 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十二、《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三、商鞅变法 一是改法为律, 二是 富国强兵《分户令》《军爵律》, 三是剥夺特权。 四是以法治国、明法重刑。(“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十四、史料解读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秦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十五、古语理解 逋事(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乏徭(在服徭役地点逃走)。 十六、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 十七、秦罪名 财产 :盗,盗窃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八、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九、秦代刑罚 1、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2、具五刑: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4、经济刑:赀、赎 二十、秦徒刑 1、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实际从事的劳役不限与此(5年); 2、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4年), 3、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3年), 4、司寇:伺察寇盗(2年), 5、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1年) 二十一、秦刑罚原则 1、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六尺五寸、未成年不负刑责,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集团犯罪、累犯、教唆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轻处罚 6、诬告反坐: 二十二、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二十三、文帝改革:缇萦为父上书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二十四、景帝改革 笞三百——笞二百; 笞五百——笞三百。 《箠令》——笞杖尺寸、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刑制改革进步。 二十五、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二十六、《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七、《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二十八、《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二十九、魏晋法律形式 科:补充、变通律、令; 格:=令,补充律,刑事法律,与隋唐不同; 比:比附/类推; 式:公文程式。 三十、魏晋南北朝法典 1、八议入律 2、官当:北魏南陈 3、重罪十条 4、刑罚改革: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复奏为五复奏。 三十一、八议—周礼八辟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 议功(有大功勋)、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三十二、隋 1、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劳役刑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三十二、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十二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类推。 三十三、《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李勣;《永徽律》与《律疏》,元后被称为《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立法水平;水平、风格、特征;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 三十四、 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不睦。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为常赦所不原—十恶不赦。 三十五、《唐律》 六杀: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意念; 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三十六、《唐律》六赃 1⑹懿仆鞣ǎ?/p> 2、受财不枉法,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5、窃盗,以隐蔽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 三十七、保辜 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三十八、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与公事无关 -盗窃、强奸。 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以私罪论处。 三十九、唐律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 3、类推: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十、唐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处罚。 四十一、 谋反等重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不适用自首。 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四十二、 自首不实——自首不彻底 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行为。 四十三、 唐律特点、影响 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影响:朝鲜《高丽律》、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 四十四、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收录五代时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十五、编敕: 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四十六、宋代婚姻: 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四十七、宋代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四十八、南宋继承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四十九、宋买卖契约 绝卖——一般买卖。 活卖——附条件,条件完成,买卖成立。 赊卖——商业信用/预付方式,收取价金。 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合法有效。 五十、宋租赁、借贷契约 房宅: “租”、“赁”或“借”。 人畜车马:庸、雇。 借——使用借贷,不付息——负债。 贷——消费借贷,付息——出举。 五十一、宋折杖法 建隆四年;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缓和矛盾;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五十二、宋代配役 源于隋唐流配刑;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五十三、凌迟 (1)始于五代时西辽。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五十四、元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汉人、南人诉案——刑部, 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五十五、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五十六、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附于律条之后。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五十七、明罪名和刑罚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有关钱粮;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五十八、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五十九中央司法机关 西周:大司寇 秦汉:廷尉 北齐:大理寺 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清: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六十、地方司法机关 唐 行政长官兼理。 宋 司法与行政合一,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 明 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清 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六十一、明朝司法管辖 1、交叉案件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就被告。 2、军民分诉分辖制 六十二、禁止刑讯: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六十三、法官回避 《唐六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十四、宋翻异别勘、证据勘验 翻异——人犯否认口供 别勘——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检验格目”,《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六十五、明代会审 ①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司礼监、5年。 六十六、清代会审 ①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②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六十七 1、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1911年 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3、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初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4、1913年 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5、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六十八、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六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七十、清末商事立法: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七十一、民国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七十二、领事裁判权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 被告主义原则; 一审——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 二审——各国上诉法院审理; 终审——本国审判机关 七十三、观审制度 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七十四、会审公廨 英、美、法、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关。凡涉外国人,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租界内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七十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 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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