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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上岸公务员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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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上岸公务员案例分析题

公务员考试的行测没有案例分析 除非是有些法院或者公安局招考法官和警察专业的 需要加试 会有这种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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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考信息汇总

公告下发时间:5月13、14、15日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

报名费用:2科105,3科15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

2014年黑龙江省考各阶段时间表(仅供参考)

笔试科目:行测和申论(部分岗位有加试)

报名费用:2科130,3科165

笔试公告:4月28日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5月17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3日—6月29日

笔试时间:6月29日

笔试成绩查询:7月14日—7月22日

资格确认通知公布:7月17日

二次报名:7月26日—7月27日

拟进入面试名单:8月4日

调剂公告:8月4日

调剂入口开通:8月7日

调剂人员资格审查:截止至8月10日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警务技能(体能)测试公告:8月6日

面试调剂合格人员名单:8月13日

调剂后职位调整通知:8月14日

领取(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8月20日起(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面试时间:8月26日—8月27日

各地市拟进入体检阶段考生名单公告:8月29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体检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能测试通知:10月17日—10月28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黑龙江垦区公务员体能测试和体检的通知:10月22日

森工系统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检通知:10月22日—11月7日

拟录用名单:11月28日

其他问题请点击→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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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每题7分) 1. 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是:

1. 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您的答案是:

本题总分为 7 分,请为自己评分: 请评分 0 0.5 1 1.5 2 2.5 3 3.5 4 4.5 5 5.5 6 6.5 7

2.韩某,19岁。出于好奇心,玩弄小口径步枪。当他见距离100米处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泥土时,把泥土打飞起来的镜头,于是想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应。韩即用枪瞄准他们两人中间的空隙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小孩的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并指出是哪种故意或过失? 正确答案是:

2. 韩某的行为是过失杀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是:①韩某同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对于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②结合本案情况分析,韩某用枪瞄准距离100米处两个小孩中间射击,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可能击中小孩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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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总分为 7 分,请为自己评分: 请评分 0 0.5 1 1.5 2 2.5 3 3.5 4 4.5 5 5.5 6 6.5 7

招考录入主体不合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县级政府及部门无权招录公务员。

自考本科上岸公务员案例分析

太容易了,我在中政申论这种题做多了,我的答案是:1、K县决定工程先以3000万进行审批,以后再通过追加投资陆续扩资到5000万,这样的灵活变通,为企业减轻很大负担,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如果这种做法只是改变程序,没有违法和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是可以的,是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的体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果。但如果这种做法违法和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就不应该提倡,而且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依纪处理,并且要进行认真总结反思,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推进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2、启示:一、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节能减排等各项规定。三、在引进项目和环保等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要进行调研分析,科学决策。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四、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宗旨观念、“底线”观念及创新性观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遵纪守法及创新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公务员考试一定要报班吗??自学考上的概率大不大?自考本科公务员上岸几率大吗?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务员考试一定要报班吗??自学考上的概率大不大?自考本科公务员上岸几率大吗?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公务员考试一定要报班吗?自学考上的概率大不大?公务员报班主要起到一个领进门的作用,如果人们在日常就非常关注公务员的相关信息,自己对这一方面也比较了解,那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人们在日常接触到的消息,可能并没有那么系统,并没有专门的人为自己进行讲解,就需要人们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了解相关的消息,就很有可能会错过一定讯息,对自己报考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也无法与人商量。人们在报班的时候,会发现很多老师讲解的内容就是课本上的内容,只是将其中的内容详细的说一遍,只要通过不断的去学习就能够及时的掌握。公务员考试报班能够让人们有一定的心理安慰,能够让人们都有底气去考试,会让人们感觉自己的准备比较充分,也能够让人们以更好的状态去考试。人们如果有足够的自制力,有足够的能力去把握考公务员的相关知识,那么可以不报班。如果人们通过自学来考公务员,那么也有一定的几率能够考上,毕竟有些人在报了班之后,依然考不上。教务老师认为这是一个选拔性考试,需要人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评估,要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才能够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法。人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要了解自己所擅长的地方,也要知道自己的缺点以及优点,才能够更好地评估自己。如果人们的基础比较好,在报考公务员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掌握相关的知识,并且对学习有一定的规划,那么完全可以自学上岸。人们最重要的就是要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去学习,并不能够荒废光阴,否则就会让自己的学习效率大大降低。如果人们有足够的自信,那么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的调整自己的状态,以更好的精力去准备考试,这样也能够增加考上的几率。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大吗?求考过的人指点!非诚勿扰!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不能说是很大。从报考公务员这个大门来说,学历类别是没有门槛的,但是具体招考职位可能有门槛,有的职位可能不招考自考学历的人员,这要看职位说明中的规定和要求。学历学位要求1.不同职位对学历学位的要求不同,具体条件要求参考职位表。学位不等同于学历。(1)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2)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的职位。(3) 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4)在读研究生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届毕业研究生可以报考。若被保研,进面试调档案的时候需要放弃保研。(5)招录机关对于第二学位的审核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允许报考,有的单位不允许报考,请务必咨询招录机关。2.应届毕业生定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注意:(1)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务员。(3)针对应届生可报考的职位,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某些职位,具体情况参见职位表和招录单位要求。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大吗?求考过的人指点!非诚勿扰!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不能说是很大。从报考公务员这个大门来说,学历类别是没有门槛的,但是具体招考职位可能有门槛,有的职位可能不招考自考学历的人员,这要看职位说明中的规定和要求。学历学位要求1.不同职位对学历学位的要求不同,具体条件要求参考职位表。学位不等同于学历。(1)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2)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的职位。(3) 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4)在读研究生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届毕业研究生可以报考。若被保研,进面试调档案的时候需要放弃保研。(5)招录机关对于第二学位的审核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允许报考,有的单位不允许报考,请务必咨询招录机关。2.应届毕业生定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注意:(1)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务员。(3)针对应届生可报考的职位,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某些职位,具体情况参见职位表和招录单位要求。如果自考本科考公务员,笔试面试都过了,被录取的几率大吗?面试和笔试都过了,要看面试的比例是多少,后面还有体检吧!录取的几率还是有的!自考公务员实现的概率有多大?函授跟自考哪个更快取证呢?一般认为,公务员是为国家机关服务的特殊岗位,应严格把控学历条件。她们不恰当地觉得社会上得到学历是不被承认的。可是,通过自学教育就是国家承认的,是一种严肃认真的测试,有严格出入境签证。学生可以关注公务员报考标准。据统计,2023年中国公务员报考规定全部学生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别的国民教育系列方式(如自考考试、成人高考、网络远程教育、电视广播大学等)合乎职位资格条件的大学毕业生,获得毕业证后,也可以报考。此外,2023年大学毕业生一般需在2023年7月底前得到有关学位学历。由此可见,通过自学文化教育还可以申请注册。并且,学生可以关心公务员报考的现况。公务员报考虽然能报考大专以上学历,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和岗位占比较大。到2023年,将招骋8709个职位,13002人,占职位总量的88.5%,约占总人数88.2%。不难看出,本科是公务员关键招考目标。此外,公务员报考人数越来越多了,因为他并且对往届毕业生对外开放。从2023年的竞争比看来,考生的数量及员工数量的30:1实在太震惊了。成考函授和自考的差别教学方式函授于自考大多数都是通过自学,但也有一定的差别。函授是成人高考的一种教学方式,必须通过成人高考录取后才能,而且每一年有一定的面授班时长。学制年限自考大学本科毕业时长一切靠自己学习的能力,两年考过两年领证,函授本科是至少要两年半才可以大学毕业,算进去报考时间实际需求3年,函授本科相对来说时间会长一点。文凭款式成考函授的文凭是各大学的成人教育学院发出来的,考进哪个大学的成人教育,大学毕业的时候就会盖有哪个大学的章;自考的文凭顶盖有两种章,一个是招生院校的章,另一个是本地自考委的章。试卷难度不一样成考函授入校叫严进宽出,学生们唯有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测试,就可入校入读。自考入校叫严进宽,假如想要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就要一门一门的根据国家考试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公务员可以说是大家眼中的“铁饭碗”。他们不仅工作稳定,薪水高,而且社会地位高。因此,每年都会有很多学生成为“考公人”。自学考试对学历有要求,他们大多需要本科以上学历。那么自考本科文凭可以考公务员吗?有没有什么容易考公的专业推荐?

1、自学本科能否参加公务员考试?

肯定可以!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明确规定,“考生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与职位相匹配的相应学历”。自学本科教育是国家承认的,所以只要你想报考的职位并不明确要求本科学历是全日制就可以报考。

公务员考试中仍有不少职位没有明确要求具有全日制学位。只要符合职位要求就可以报考,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自考学历和全日制学历都没有区别。这是完全公平和公正的,能否顺利上岸取决于考生自我的能力和复习水平。

2、自学考试容易考公上岸专业推荐

虽然自学学位可以报考公务员考试,但可供选择的职位较少,因为很多职位都会明确规定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除了对学历的要求外,对考生的专业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专业性的,所以我们在报考自学考试时选择了一个好的专业是非常有必要的。

(1) 管理学

政府每年都会招收一些管理类毕业生,这部分招聘职位占据了每个公务员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可以说,管理学已经成为一门热门专业,为公务员招考打开了大门。

热门专业:工商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

普通招录单位: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统计局、城市管理局、计划生育局等,也大多属于社会就业热点专业。即使将来不参加公务员考试,也更适合学生报考。

自考考公专业推荐

(2) 教育学

在公务员考试中,不可缺少的岗位是教育学岗位。教育学专业是公务员人数众多的专业,因此教育学专业的考生在报考公务员时会获得比其他专业更多的专业优势和录取机会。

热门专业:学前教育、小学教育

普通招生单位:教育局、监狱管理局、社区管理办公室、纪检委等,教育学专业也是社会热门专业,属于热门专业。

(3)汉语言文学

在公务员考试中,材料的写作能力是一大关,这就要求一定的写作能力,这对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非常有利。而且,很多公务员往往需要写各种材料,他们招聘的职位需要这个专业的人才。因此,公务员报考这个专业很受欢迎。

热门专业:汉语言文学、英语

常用招聘单位: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中心。因为语文相对容易通过,通过自学考试往往是公务员的首选。

自考本科学历是可以考公的,大家在选择报考岗位时候选择无全日制本科学历硬性要求的就可以报考。综合来看,管理学、教育学、汉语言文学是容易上岸的三个自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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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考信息汇总

公告下发时间:5月13、14、15日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

报名费用:2科105,3科15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

2014年黑龙江省考各阶段时间表(仅供参考)

笔试科目:行测和申论(部分岗位有加试)

报名费用:2科130,3科165

笔试公告:4月28日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5月17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3日—6月29日

笔试时间:6月29日

笔试成绩查询:7月14日—7月22日

资格确认通知公布:7月17日

二次报名:7月26日—7月27日

拟进入面试名单:8月4日

调剂公告:8月4日

调剂入口开通:8月7日

调剂人员资格审查:截止至8月10日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警务技能(体能)测试公告:8月6日

面试调剂合格人员名单:8月13日

调剂后职位调整通知:8月14日

领取(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8月20日起(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面试时间:8月26日—8月27日

各地市拟进入体检阶段考生名单公告:8月29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体检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能测试通知:10月17日—10月28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黑龙江垦区公务员体能测试和体检的通知:10月22日

森工系统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检通知:10月22日—11月7日

拟录用名单: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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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成人本科上岸公务员案例分析

自考本科学历能考公务员,自考本科的毕业证书是受到国家承认的。自考本科的考生只要符合职位的要求即可报考公务员。

自考本科是我国承认的学历,学信网上可以查到信息,除极少数岗位可能会硬性要求全日制学历,但大多数岗位都是可以自考本科报考的。

报考公务员需符合哪些条件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自考本科考公务员会有哪些限制

1、部分公务员岗位会要求考生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自考本科可以报考要求是“国民教育序列本科”的职位,不可以报考要求是“全日制本科”的职位。

2、一些要求比较严格的岗位会对所学专业以及其他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考生需要认真查看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公务员考试一定要报班吗??自学考上的概率大不大?自考本科公务员上岸几率大吗?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务员考试一定要报班吗??自学考上的概率大不大?自考本科公务员上岸几率大吗?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公务员考试一定要报班吗?自学考上的概率大不大?公务员报班主要起到一个领进门的作用,如果人们在日常就非常关注公务员的相关信息,自己对这一方面也比较了解,那么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人们在日常接触到的消息,可能并没有那么系统,并没有专门的人为自己进行讲解,就需要人们通过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了解相关的消息,就很有可能会错过一定讯息,对自己报考造成一定的困难,而且也无法与人商量。人们在报班的时候,会发现很多老师讲解的内容就是课本上的内容,只是将其中的内容详细的说一遍,只要通过不断的去学习就能够及时的掌握。公务员考试报班能够让人们有一定的心理安慰,能够让人们都有底气去考试,会让人们感觉自己的准备比较充分,也能够让人们以更好的状态去考试。人们如果有足够的自制力,有足够的能力去把握考公务员的相关知识,那么可以不报班。如果人们通过自学来考公务员,那么也有一定的几率能够考上,毕竟有些人在报了班之后,依然考不上。教务老师认为这是一个选拔性考试,需要人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进行评估,要对自己有一个清晰的认知,才能够选择更加适合自己的方法。人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要了解自己所擅长的地方,也要知道自己的缺点以及优点,才能够更好地评估自己。如果人们的基础比较好,在报考公务员的过程中,可以充分的掌握相关的知识,并且对学习有一定的规划,那么完全可以自学上岸。人们最重要的就是要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去学习,并不能够荒废光阴,否则就会让自己的学习效率大大降低。如果人们有足够的自信,那么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及时的调整自己的状态,以更好的精力去准备考试,这样也能够增加考上的几率。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大吗?求考过的人指点!非诚勿扰!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不能说是很大。从报考公务员这个大门来说,学历类别是没有门槛的,但是具体招考职位可能有门槛,有的职位可能不招考自考学历的人员,这要看职位说明中的规定和要求。学历学位要求1.不同职位对学历学位的要求不同,具体条件要求参考职位表。学位不等同于学历。(1)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2)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的职位。(3) 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4)在读研究生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届毕业研究生可以报考。若被保研,进面试调档案的时候需要放弃保研。(5)招录机关对于第二学位的审核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允许报考,有的单位不允许报考,请务必咨询招录机关。2.应届毕业生定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注意:(1)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务员。(3)针对应届生可报考的职位,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某些职位,具体情况参见职位表和招录单位要求。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大吗?求考过的人指点!非诚勿扰!自考本科考公务员机会不能说是很大。从报考公务员这个大门来说,学历类别是没有门槛的,但是具体招考职位可能有门槛,有的职位可能不招考自考学历的人员,这要看职位说明中的规定和要求。学历学位要求1.不同职位对学历学位的要求不同,具体条件要求参考职位表。学位不等同于学历。(1)国民教育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包括初等教育(小学)、中等教育(初、高中)及高等教育(大学)学历。目前我国的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2)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的职位。(3) 社会在职人员应以其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4)在读研究生不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届毕业研究生可以报考。若被保研,进面试调档案的时候需要放弃保研。(5)招录机关对于第二学位的审核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允许报考,有的单位不允许报考,请务必咨询招录机关。2.应届毕业生定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注意:(1)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公务员。(3)针对应届生可报考的职位,择业期内的应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某些职位,具体情况参见职位表和招录单位要求。如果自考本科考公务员,笔试面试都过了,被录取的几率大吗?面试和笔试都过了,要看面试的比例是多少,后面还有体检吧!录取的几率还是有的!自考公务员实现的概率有多大?函授跟自考哪个更快取证呢?一般认为,公务员是为国家机关服务的特殊岗位,应严格把控学历条件。她们不恰当地觉得社会上得到学历是不被承认的。可是,通过自学教育就是国家承认的,是一种严肃认真的测试,有严格出入境签证。学生可以关注公务员报考标准。据统计,2023年中国公务员报考规定全部学生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别的国民教育系列方式(如自考考试、成人高考、网络远程教育、电视广播大学等)合乎职位资格条件的大学毕业生,获得毕业证后,也可以报考。此外,2023年大学毕业生一般需在2023年7月底前得到有关学位学历。由此可见,通过自学文化教育还可以申请注册。并且,学生可以关心公务员报考的现况。公务员报考虽然能报考大专以上学历,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和岗位占比较大。到2023年,将招骋8709个职位,13002人,占职位总量的88.5%,约占总人数88.2%。不难看出,本科是公务员关键招考目标。此外,公务员报考人数越来越多了,因为他并且对往届毕业生对外开放。从2023年的竞争比看来,考生的数量及员工数量的30:1实在太震惊了。成考函授和自考的差别教学方式函授于自考大多数都是通过自学,但也有一定的差别。函授是成人高考的一种教学方式,必须通过成人高考录取后才能,而且每一年有一定的面授班时长。学制年限自考大学本科毕业时长一切靠自己学习的能力,两年考过两年领证,函授本科是至少要两年半才可以大学毕业,算进去报考时间实际需求3年,函授本科相对来说时间会长一点。文凭款式成考函授的文凭是各大学的成人教育学院发出来的,考进哪个大学的成人教育,大学毕业的时候就会盖有哪个大学的章;自考的文凭顶盖有两种章,一个是招生院校的章,另一个是本地自考委的章。试卷难度不一样成考函授入校叫严进宽出,学生们唯有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测试,就可入校入读。自考入校叫严进宽,假如想要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就要一门一门的根据国家考试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如何选择专业?上报的专业首先要避免难度过大,其次自己感兴趣但对未来职业发展有帮助的,冷门专业除外。自考的基本流程是什么?考生报名-报考科目缴纳学费-备注-准考证打印-成绩查询-循环报考我所有科目-毕业证书申请-本科论文申请-论文写作-答辩-学位证申请自考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小自考试为例。每年4次考试,4月全国统一考试。 每次最多考4科,接着7月参加学校考试,每次最多考6科,10月参加统一考试,每次最多考4科,接着1月参加学校考试,每次最多考6科,直到所有科目都考完为止。短期大学专业和本科专业可以选择不同的吗?不管是书专业参加考试,还是书专业,都不需要专业垂直。 也就是说,上司不一样。 专业选择简单的文科专业,本科选择学习更深入、能与自己就业相关的专业。自考要花多少钱?大自考不花钱,只需要每个科目的考试费,小自通常5K-8K,不同大学有差异。去哪里找真题和资料?B站、知乎、百度文库、知乎、网盘、喜马拉雅等。谁适合?考试有难度,适合能静下心来备考的人。 无论是不遗余力的人,还是有承受压力准备考研的决心的人,只要努力,一年半就能考完。我自己可以不报班吗?你不需要上课。 你自己知道流程,知道哪里查资料,也有办法,有一定的总结能力和手动检索能力,就不需要上课了。体验难度如何?如果是考试的话,有一定的合格率。 这关系到每个人的基础、支付的时间、报考效率。 我觉得不努力就很难。如果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花足够的时间,就不能进行比高考更难的考试。同学们可以关注更多相关问题,私信,评论并与老师沟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考上公务员案例分析题

自考大专的案例分析题如何答?自考案例分析题通常被认为“并没有绝对明确的标准答案”的主观题型,是测试考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题型。自考大专各个题型的答辩方式不一样,针对各类题型都有不同的方法来解答。正确的答题方式能更有效的完成考试,获取到高分成绩。解答内容通常包括三方面:(1)问题的界定,即发现问题;(2)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即找出问题的根据;(3)解决问题对策的提出与论证,即阐明解决的办法。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论证,加上自己的见解,尽量广、全。如果写完之后还有时间,可以检查一下是否已经完整地回答了问题,并检查是否存在语法或文字错误。自考的备考方法1、制定明确可行的学习计划,按照学习计划去执行。注意制定的计划一定要有可行性,计划难度不要太高,因为完不成会容易产生“反正我也做不到,难就放着不做”的心理,打击自信心;2、自考一次不要报太多学科,建议一次4门,备考时间充足,通过率自然会更高;3、自制力要强,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想起来就学一下是不行的。对于自制力差的考生,建议报班学习,因为报班会有专业的老师进行监督和指导,学习效率更高。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二、识别——宋菊茹诉渡边睦义重婚案 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找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色对象。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找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经人指点,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宋菊茹信以为真撤回起诉。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 1996年1月18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将宋菊茹逮捕1月31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5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渡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静冈县地方法院从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进行了17次审理,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 位20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又与邹某解除婚姻关系,与印度尼西亚籍一女子结婚。 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她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全权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10月18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扣留了护照。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确定。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日本有关部门,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1999年2月9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1 这是一个典型的识别案例。同是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登记结婚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法院与日本法院分别适用中国法律与日本法律进行识别,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论。中国法院认为,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渡边睦义伪造宋菊茹的签字在日本解除婚姻是非法的,无效的。渡边睦义在其与宋菊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在中国境内与中国邹姓女子结婚,构成重婚罪,触犯中国刑律,理当处罚。日本法院认为,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在中国境内缔结的婚姻是虚假的、无效的,中国公证机构将这桩婚姻公证成真实、有效婚姻,因而构成“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宋菊茹、于恩英在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在户籍上将宋菊茹登记为渡边睦义的妻子,违反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触犯刑律,予以科刑。 这一案例虽不能说涵盖了识别的全部内容,但它的确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识别、认识识别的泉源,是一次难得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识别实践。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是人类思维的一般和必要的过程,是借助已有的知识对客观存在分析判断、归纳推理、综合概括,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过程。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因识别对象具有涉外因素,需要考虑外国法的规定或外国法的适用,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识别主体对特定案件的认识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特定的法律概念进行正确的解释,一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识别主体完成识别过程后,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冲突规范,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 识别过程中,识别主体是至关重要的。识别主体的文化水准、知识结构、社会经验、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公正原则等因素直接影响识别的正确性。识别是在司法领域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活动,是人们运用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概念揭示特定案件中事物本身的联系和关系的思维过程,所以,识别过程中,识别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理本案的法官。 识别的过程起源于当事人依据一定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另一方当事人要进行答辩,诉讼请求的提出和对诉讼请求的答辩,是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的结果,当事人对事实情况的识别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也需要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由于诉讼代理人一般都熟谙法律,所以,诉讼代理人对事实情况的识别往往会对法官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在民事案件被赋予刑事的内容之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中民事事实部分的识别也影响着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在识别过程中,对识别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后,法官要代表国家、代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聆听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对证据进行认定,依据自身的法律意识,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定性,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识别过程中识别的主体是多元的,法官对事实情况的定性是终极性的,是国际私法所要研究的识别。 识别的实质是在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法律中选择哪国法律确定的标准对已发生的事实情况进行分类和定性。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会产生不同的识别结果,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最终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确认,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案的识别结果足以佐证这一点。正因为识别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所以,国际私法的先哲们对识别的法律依据多有论及。不无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对识别应适用的法律尚未达成共识。学者们对识别的法律依据进行过广泛的探讨,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对识别应适用的法律,各国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主张: 1.依法院地法识别。这一理论是德国法学家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提出的。二位先哲倡导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理论依据有二:一是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依法院地法识别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一体性。二是从国际立法主权和司法主权的立场出发,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际的主权。卡恩、巴丁的理论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学者们还认为: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方便。一国法官对本国法律,不管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熟悉和了解的,法官适用自己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比适用不熟悉的法律进行识别不仅方便,而且准确。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适用法院地法识别,当事人能在未到法院起诉前,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分析,对事实情况进行定性,得知讼争应适用的法律,预见法院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涉外民事关系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容易忽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国际私法中识别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涉外民事关系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为求得涉外民事纷争的公正解决,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包括在识别过程中适用外国法,这是国际私法的宗旨,是国际私法赖以生存的根基。如果所有涉外民事纷争都概以法院地解决,整个国际社会就可以摒弃国际私法。依法院地法识别过分强调了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属地性,忽视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 (2)概依法院地法识别,有悖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要达到这一目的,应做到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规范、判决结果公正。依法院地法识别,对冲突规范的有效性价值有较好的实现,但会破坏合理性价值的实现。如果过分依赖这一标准,甚至将它作为识别的标致,排斥外国法在识别领域的效力,则违背了国际私法所标树的平等看待各国法律,协调各国法律冲突,致力各国法律趋同,公正、合理地确认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诱导人类整体秩序和谐的价值的宗旨。 (3)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具有相对性。受案国法官用法院地法识别获得的方便往往是以当事人的不方便为代价的,受案国法官追求本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往往是以当事人本国的社会秩序不稳定为条件的,所以,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是相对的。 (4)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发生于或存在于法院地以外的国家,法院地国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确定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判决在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很难得当承认和执行。 2.依准据法识别。法国法学家德帕涅(DESPAGENT)和德国法学家沃尔夫主张识别依准据法进行,这一理论存在逻辑错误,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3.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德国法学家拉沛尔(RABEL)和英国法学家贝克特主张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识别,这一学说追求识别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积极意义,但这一主张脱离实际,缺乏现实性,很难操作。 4.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传统的识别依据理论之所以有诸多缺陷,根本原因就在于确定识别依据时没有从识别的对象出发,使识别与案件的事实情况构成缺乏实质性的联系。识别的对象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即它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这一特点要求识别的依据应当是一个确定的能适用所有识别案件的指导性原则,但又不应是某一确定的法律。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识别方法缺少确定性,失之空泛,依法院地法和准据法识别虽有确定性,但缺少灵活性,过于机械和呆板。而符合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统一的识别依据,就是最密切联系地法。这一依据的确定性在于就一般意义上的识别对象而言,它是确定的识别依据,能适用于所有的识别案件,它的不确定性表现在就各具体案件的识别对象而言,又是不确定的依据,它不是确定的某一国法律,而是根据事实情况与有关国家的联系来确定应用何国法识别。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持这一主张的学者人为:国际社会中的民事活动一般都是依据与该项活动有关的某一事实情况发生地或存在地国家的法律进行的,只有依据该法律对事实情况进行识别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事实发生地法识别,能使当事人预见到识别适用的法律,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涉外民事关系一般与事实发生地具有最密切的联系,依据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进行识别容易得到各国的认可和接受。 不容否认,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内核。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依准据法识别,能保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识别,能体现公正原则和保障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谐调,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能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得到统一,依事实发生地法识别,能使当事人预知识别将适用的法律,有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吸收这些理论观点的合理内核,扬弃其糟粕,寻求各国能够认可的识别依据及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者面临着的长期任务。 笔者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其缺欠就是不公正,如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婚姻案,日本法院依日本法律识别宋菊茹与渡边睦义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得出二者不存在婚姻关系的结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荒唐。笔者同时还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的趋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发生逆转。这是因为: (1)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必定要用来为创制它的统治阶级服务。涉外民事关系虽与几个国家有关,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联系,但适用法院地法往往能够限度地体现法院地国家的意志,维护法院地国家的社会秩序和谐。 (2)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法律适用有着重要影响,“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法律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的手段,也能阻碍一定的利益形成和取得。法律冲突,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冲突。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地国家自然要寻找能够维护本国国家、法人、公民利益的法律,以保证本国获得利益,这一法律当然非法院地国法律莫属。 (3)对事实情况的识别最终是由一国法院的法官完成的。如果法官不依法院地法识别而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官熟谙该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固定的、一层不变的,如果要求法官对与案件有关的每一国法律都熟谙,这不仅过于苛刻,而且脱离实际。所以,法官熟谙法院地法也是导致识别适用法院地法的重要原因。 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并不为笔者首肯,但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只能如此。以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的法律、分析法和比较法确定的法律进行识别,确比适用法院地法识别更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要实现用公正的法律取代用法院地法识别这一目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这有待于国际社会创造出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

对于学习法律的自考生而言,案例分析类型的题目是参加自学考试所必须认真面对的,因为它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深度。在相关的法律课程中经常会碰到需要对案例进行分析的题,比如“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等。其题型也不一定仅限于案例分析,有时在选择题中也会采取这种出题方式。从实践意义的角度来看,我们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把法律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因此学会对考试试题中的案例进行正确分析,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恰当地运用法律分析问题也具有很强的实战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考生应试的角度指出案例分析题型的特点、难点和解题技能,并归纳解题的方法。希望这些分析能够很好地帮助自考生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这种题型,并从容地完成解题。 一、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特点与难点 案例分析类型题虽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出题,但还是有一些特征可循。掌握这些特征可以使考生在考试时不至于产生恐慌感,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从以往的考题来看,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案件事实被虚拟得很真实。为了考查考生对于法律规范的记忆和理解水平,案例分析类型的题目通常虚拟出很真实的场景。如发生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名字很具体,纠纷的时间具有紧凑感,地点的安排一般也是恰到好处。这样虚拟场景的作用是让考生有置身于案件情景之中的感觉。由此考生就无法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来处理问题。 2、案件事实往往错综复杂。首先,案件往往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甲方、乙方、丙方等等,往往弄得考生晕头转向。其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往往也不止一个。比如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往往扯到一起,所有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糅合在几方当事人之间等。再次,案件信息量丰富。由于是虚拟的真实场景,所以考题通常提供了足够多的信息量给考生,这样一方面让案件更具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是考查考生排除不必要信息的能力。多余的信息无疑给考生设置了很多陷阱,考生必须步步小心。 3、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第一是分析问题的能力。针对考题的提问,考生必须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信息,利用有用信息对问题的本质做出判断。既然是考法律知识,那么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二是记忆能力。为了解决考题设置的问题,考生必须能够运用已经学过的法律知识,其中自然包括当前中国的立法对某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基础性的知识点。记忆如果不到位则很难对问题做出正确判断。第三是法律语言表述能力。当考生运用已经学过的知识分析问题的本质之后,就应当把结论表述出来。解决法律问题自然要用适当的法律语言回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学会使用“法言法语”来表述自己的看法。这样一来,特定法律词汇就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考察目标。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特点,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考生一见到案例分析类型的题就头疼、发怵。这种类型题目的难点正在于其信息量过多,而考生往往基础知识不够扎实,所以容易陷入出题者预先安排好的陷阱中去。另外,这类型题考察的能力是多方面的,它对考生提出的要求更高,其难度自然而然地提升上去了。 二、解答案例分析类型题所需要具备的技能 针对前文对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特点和难点所进行的分析,笔者在此想强调一下考生在面对这些题时所需要具备的技能。 首先,考生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各门法律知识,做到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所谓理论是指教科书当中对重要问题的阐释。包括某些理论问题是如何提出来的,学者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如何,对于个别重要理论问题甚至需要了解一下其他国家的立法是如何处理的。实证是指我们国家的立法是如何规定的。考生往往抱怨法律考试所涉及的法条太多,记忆量太大。其实这是一种对法律考试极大的误解。考试考查的通常是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或者与当前时事紧密联系的内容,并非所有法条规定的内容都有考查的必要。法律考试如果仅仅侧重于记忆、背诵能力的考察是对法律学习很大的曲解。但这并不是鼓励考生在学习的时候进行选择性学习,因为教科书中的很多内容都是重要内容。考生在阅读教科书的时候要学会区分问题的重要程度,同时结合我国立法规定来记忆,切忌胡乱猜测考试重点,也忌讳采取应试目的很强的方式去阅读教科书。 其次,考生要善于分析各种法律关系。案例分析类型题的解题关键就在于法律关系的分析,而自考经常考查的法律关系并不多,比如所有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债的关系是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精通这些法律关系成为学习法律知识的首要目标。后文中还将讲解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 再次,考生在答题过程中要紧扣设问的要求进行解答。考题的设问形式多样,有的仅仅要求考生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的就某个问题提问中国现有立法如何规定,比较抽象的设问可能要求对某个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不同设问形式的回答方式不尽相同,考生需要认真审查设问要求,对症下药才能做到既不浪费考试时间又能围绕要点回答。 三、解答案例分析类型题的方法 解题技能的积累有赖于考生平时不断的学习和练习,属于考场之外的功夫。而解答方法具有临时应对的特点,属于考场实战的功夫。在这一部分,笔者将针对案例分析类型题为考生归纳一套解题方法。这套方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可以适用于各门法律考试中。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把它完全作为应试技巧,而是希望考生在平时练习的时候也多加运用,久而久之形成分析问题的习惯性做法。这样即便在考场中碰到更有难度的问题也能应付自如。 1、准备工作:把应试心态调整到。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案例分析类型题的出现意味着一场艰苦战。考生在碰到它的时候不要过于着急,心态越急越容易在阅读信息的时候发生遗漏、错误阅读等不该出现的情况。考生应当以正确的心态对待它。首先要做多遍阅读的准备,直至把题意看懂;其次要用心看,不要受无关事项的干扰而影响阅读。 2、初步工作:采取自己熟悉的方法排除无关信息。案例分析类型题目中必然包含一些与解题无关的信息,这些信息被命题者用来有意提升题目的难度。因此考生在阅读信息的时候必须排除这些无关信息,把对解题有关的信息保留下来。对此考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记忆能力强的考生可以直接在心里默记信息,记忆能力稍弱的考生可以在草稿纸上把有用信息记录下来。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主要包括这些内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各个事实的前后关系(主要以时间为脉络)、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执点(如果存在,争执点是什么)、当事人采取什么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了这些基本信息,考生才有条件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同时为了确保自己了解的信息正确无误,考生有必要多阅读几遍考题。 3、关键工作:分析法律关系。通过前一步骤的工作,考生已经收集了用来分析法律关系的足够信息,接下来考生应当根据所学过的法律关系来“对号入座”。法律关系离不开一定的主体(当事人),因此以当事人作为分析切入点最为恰当。按照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以及从教科书上学习到的各种法律关系,考生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案件牵涉到的主要法律关系。这个工作离不开平时认真的学习积累,并非临阵抱佛脚就能达到要求。 4、展开工作:分析权利与义务。学习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考生都知道,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那么在分析完法律关系之后,考生应当接着分析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将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一般说来,法律关系分析得当之后,对权利义务的分析就比较容易,解题也自然而然地顺利进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也离不开平时对教科书的认真学习,属于考场外考生所需重点努力的方向。 5、收尾工作:解答提问。经过上面几个步骤后,考生可以大胆地进行解题答疑了。考题设问无非考查考生对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内容是否掌握,因此如果前面几个步骤处理顺利,答题就易如反掌。但是,在这一步考生仍然需要注意一点,在表述答案时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通俗口语,在该用法律语言的地方千万不可大意。比如在表述“甲从乙那里要回自行车是合理合法的”这个意思,就应当表述为“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自行车,因为甲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另外,适当引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无疑更好,不一定要清楚地记下条文的原文,只要法条的大体意思表达正确即可。 四、实例分析 通过以上对于案例分析类型题的解题方法介绍,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考试实例进行具体化说明,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解题方法。 【实例】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解题过程】 第一步,我们需要提取有用信息,排除没有意义的信息。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分析题,从题目文字来看涉及到的主体只有三个:甲公司、乙公司、王某。通过阅读,我们可以提取以下有用的信息:a、王某是甲公司的代表人;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后付款;c、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d、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e、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他信息,比如合同的标的(机床)及其价格、甲公司出卖机床的原因(因转产闲置)等等都可以忽略掉,与解题无关。另外,对于a信息(王某是甲公司的代表人)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其意义,即王某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是甲公司,王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a信息实际上也属于对解题无关紧要的信息类别。 上述提取出来的有用信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就是: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经营恶化——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甲公司解除合同。 第二步,我们来分析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 在这个题中,法律关系比较明显。题目中明确告知考生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那么考生需要进一步想到,合同关系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违约等内容,那么这个题目涉及到的是哪个方面呢?由于合同的签订在题目中一笔带过,而合同并没有终止,所以我们可以确定该题可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方面,可能涉及到违约的问题。 先看合同的履行方面。合同履行方面无非涉及到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按照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的。按照合同,甲公司应当先对乙公司交付货物,然后乙公司再支付货款。这里有一个履行先后的问题。一旦在考题当中出现合同关系,同时存在履行先后顺序,考生应当马上想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内容。于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应该马上浮现在考生的脑海中。《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再来分析,看本题是否涉及到合同违约的内容。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甲公司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乙公司应当尊重甲公司的权利。如果解除合同无法无据,甲公司的行为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通过前面对于不安抗辩权的分析,我们看到甲公司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所以本题也就不涉及违约的问题。 分析到此,我们已经对本题的解答有了一个初步的意见,只需简洁地书写下来。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根据甲乙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预先交货给买方乙公司。但是,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债权实现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2)甲公司在依法中止履行合同后,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但是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为甲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所以,甲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以往的自考考题来看,案例分析类型题有时显得特别复杂。比如事实陈述很长,干扰信息特别多,或者设问比较灵活(例如直接问考生“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笔者通过对这个简单实例的分析是想让考生明白,只要掌握了解题诀窍,案例分析类型题的解题其实并不复杂。考生如果能做到摆正心态,熟练运用本文介绍的方法来分析题目、解答题目,那么再复杂的考题也可以归结为从信息(案件事实)到关系(法律关系的分析),再到内容(权利义务)这样一个解题过程,问题也就像疱丁解牛般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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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考信息汇总

公告下发时间:5月13、14、15日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

报名费用:2科105,3科15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

2014年黑龙江省考各阶段时间表(仅供参考)

笔试科目:行测和申论(部分岗位有加试)

报名费用:2科130,3科165

笔试公告:4月28日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5月17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3日—6月29日

笔试时间:6月29日

笔试成绩查询:7月14日—7月22日

资格确认通知公布:7月17日

二次报名:7月26日—7月27日

拟进入面试名单:8月4日

调剂公告:8月4日

调剂入口开通:8月7日

调剂人员资格审查:截止至8月10日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警务技能(体能)测试公告:8月6日

面试调剂合格人员名单:8月13日

调剂后职位调整通知:8月14日

领取(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8月20日起(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面试时间:8月26日—8月27日

各地市拟进入体检阶段考生名单公告:8月29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体检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能测试通知:10月17日—10月28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黑龙江垦区公务员体能测试和体检的通知:10月22日

森工系统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检通知:10月22日—11月7日

拟录用名单: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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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考上公务员案例分析真题

1、K县决定工程先以3000万进行审批,以后再通过追加投资陆续扩资到5000万,这样的灵活变通,为企业减轻很大负担,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如果这种做法只是改变程序,没有违法和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是可以的,是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的体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果。但如果这种做法违法和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就不应该提倡,而且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依纪处理,并且要进行认真总结反思,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推进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2、启示:一、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遵守国家节能减排等各项规定。三、在引进项目和环保等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要进行调研分析,科学决策。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要创造性开展工作,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双赢的局面。四、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宗旨观念、“底线”观念及创新性观念,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遵纪守法及创新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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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查看【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历年真题】了解考情!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有的单位会同时采用两种面试形式。2015年国考首次允许如海关、税务等部分直属机构结合本系统特点自主命制面试试题。

面试测评八大要素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情绪控制、人际合作意识与技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 。

结构化面试是指遵照规范程序实施的一种面试形式,它以工作分析为基础,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采用相同的测评要素和面试题目,在相同的时间内由经过系统培训的考官按照既定的标准对考生进行评价。面试题的命制、实施、结果评定等环节均按事先制定的标准化程序进行。

无领导小组讨论是一种集体面试的方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各自提出自已的见解,就给定的问题和材料进行一定时间长度的无领导讨论。考官坐在考生后面或对面一定距离的地方,不参加讨论,仅通过观察各位考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依照一套预设的标准,对各位考生的能力素质作出评价。

建议您提前备考,对考试必备的基础知识进行系统复习,了解考试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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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笔试。法检系统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考试》(司法岗考A卷,非司法岗考B卷),非法检系统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2、关于面试。司法岗位:情景模拟面试方式(模拟法庭控辩);每场面试安排报考同一岗位的两名考生按抽签决定的控、辩角色进行面试;对等额面试或者抽签后轮单的考生,由面试组织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扮演对方角色进行控辩。非司法岗位:结构化面试方式。3、法之桥教育。法检考试培训,100%的良心活。法之桥教育培训,因专业而强大,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一二一大街与建设路交叉口昆房写字楼312。

第一,网上一大把,第二,考公务员你需要有必要的付出,比如说买两本书,一本行测一本申论,这你做不到,还提问,还考什么公务员,就算考上了估计也是没有行政效率那伙的,大哥,请你为纳税人的钱负点责好不好,有点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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