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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笔记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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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笔记整理总结

一、作者介绍

约翰·奥斯丁英国法学家,19世纪分析法学派的倡导者。由于他的分析法学是以孔德的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又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汀出生在东英吉利的一个磨坊主家庭,早年曾在部队服役,后来在德国就学于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1818年回国后在伦敦开业当律师,并从事法学研究。1826年任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后于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讲座,其主要著作,见于系列讲座之中。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极为盛行;20世纪中叶起,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所继承和发展。

二、创作背景

19世纪上半期,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法理学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法律的批判,而是为建立概念清晰、结构严谨、体系严密的实在法律体系服务,将革命时期所倡导的人权、民主、自由和法治观念具体化。在此情况下,分析法学应运而生,它把实在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致力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试图解释实在法的一般特征,从实在法之中抽象出一般概念和原则。1832年,奥斯丁编著的标志着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出版。该书是由他在伦敦大学的法理学讲座整理而成。

三、主要内容

该书包括导论、六讲和结语。围绕以下六个部分展开内容介绍:第一,写作目的(导论)第二,法或规则的本质(一讲);第三,神法和三种理论假设(二、三、四讲);第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隐喻意义上的法;第五,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六讲);第六,修正定义(结语)。其内容概括如下:

在导论部分,奥斯丁首先将法是否具有准确意义(具有命令的性质)将法分四类:神法、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隐喻上的法。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真正对象是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并表示由于人们较为贴切或者十分牵强的修辞活动使得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产生混淆。作者认为有必要加以区分,从而表述本书的写作目的和基本任务: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这些其他社会现象(神法、社会道德、隐喻上的法),基本任务是描述法理学对象与邻近对象之间的界限,以此来确定法理学的范围。

在第一讲中,奥斯丁着重对于法或规则的本质进行阐述,他首先提出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分类:神法和人类法。并将人类法划分为两种类型: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和非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前一种指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后一种指一部分实在的道德规则。然后奥斯丁对准确意义上的法的本质进行探究,他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种命令,并且对命令、义务、制裁三个术语的含义进行分析,奥斯丁认为命令是一个意愿表达,如果一方不服从另一方所提出的意愿,那么前者可能会遭受后者所施加的不利后果。前者所提出的要求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提出的。义务是命令对人的约束或者限制。制裁是命令没有被服从或义务没有被履行的条件下,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命令和义务是以制裁为后盾的。根据三个术语的含义他总结出命令、义务、制裁其中每一个术语都在说明同样的含义,三个术语是一个含义的三个方面,针对的主体不同含义的方面不同。然后他将具体命令和法加以区分,最后对不具有命令性质的法做出总结。

第二讲中奥斯丁主要对上帝法进行剖析,他认为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有些法对我们来说是朦胧不见的。人们明显发觉的上帝法,是上帝明示或表达出来的法和命令;使人类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是通过一种标记渠道来宣告上帝意愿的。与这种标记渠道的性质有关的假设或理论主要有如下三种:1、道德感觉的假设 2、功利的理论假设。3、由功利假设理论和道德感觉假设理论融合而成的中庸的假设理论。本讲奥斯丁主要介绍了功利原理假设,他认为如果以人类的幸福为衡量的标准,可以看出,人类的行为就会呈现出某种趋向性。那些未明确表达出来的上帝法,正是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汇集总结而来的。其中,人类的幸福就是奥斯丁所说的功利原则。最后作者列出对功利原则的主要反对意见:计算功利与功利本身相矛盾。并对反对意见做出回应来证明功利原理的合理性。他认为功利原则是理解造物主默示命令的唯一标记,对唯一标记进行批判而又找不出其他标记是愚蠢的。并且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我们行为所需遵循规则的直接标准,规则是根据人类行为的趋向推论出来的要与,所以功利原则是与规则与人类行为趋向相一致的,真正的功利原则并不是单纯的对行为后果进行计算而是需要与道德感觉相结合。

第三讲奥斯丁阐述了对功利原则的第二个反对意见:通过对人类行为趋向的观察和推导,我们才能获得以一般功利为原则为基础的实际由人制定的法,而人类因为能力限制并不能全面地正确的理解这些趋向,所以实际由人所制定的法和规则永远不可能达到造物主的标准,永远是不完善的。然后奥斯丁对该反对意见做出回应: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规则会逐渐趋向完善并且提出解决方法即:发展大众教育以消灭偏见、信任权威。

第四讲奥斯丁主要阐述了道德感觉假设和中庸的假设理论。奥斯丁认为道德感觉是用来分辨造物主喜欢的人类行为,或者禁止的人类行为。它是我们自然本性中的简单要素,是终极性事实,具有直觉的性质,所以又称为道德直觉。奥斯丁考察了道德感觉假设的支持性的推论和前提,并指出其前提和推论是盲目的。人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感觉的天差地别,但出于功利考虑而引发的对一些行为的制约,在所有时代,以及所有地方,则是相同的。随后奥斯丁介绍了中庸的假设理论,这个理论认为,道德感觉是人们理解造物主的某些默示命令的标记,而一般功利原则,则是人们理解造物主的其他默示命令的标记。其理论前提是,就一些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表现出了一致性,而且,可以提出某些理由推测一个道德感觉是怎样的。就其他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是分道扬镳的,推测一个道德感觉,似乎是不太可能的。奥斯丁认为,中庸理论的假设理论,与纯粹的道德感觉或道德直觉的假设理论一样,依然是捉襟见肘的。因为,“就一些行为种类而言,即使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的发生具有共同性,或者一致性,然而,就所有人想到的内容,以及感觉到的内容具有类似性而言,依然不太可能说明特定种类行为是怎样的。最后奥斯丁对两个错误观念进行驳斥,他认为功利原则允许我们一直作为为我们行为尺度的一般的幸福或者一般的善,可以成为我们行为的动机,或者,可以成为我们行为指向实践的目的。并且奥斯丁认为功利原则并非使得人成为自私贪婪的算计者,而是鼓励人们追求一般的善,而不是仅限于自身的幸福。

第五讲中奥斯丁主要阐述了社会伦理规则、隐喻意义上的法的显著特征。他首先将法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其二是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前者包括神法、实际由人制定的法和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包括不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和隐喻上的法。随后奥斯丁描述了两种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具体特征。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显著特征:它们是具有强制性质的法、他们既不是政治优势者制定的也不是享有法律权利个人制定的。不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是由一般舆论设定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针对人们行为而产生的。然后奥斯丁阐明了神法、实际由人存在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之间的关系是其相互之间,有时是彼此一致的,有时是彼此不一样的,有时则是彼此冲突的。最后奥斯丁对隐喻意义上的法进行分析。奥斯丁认为,除了人们严格地是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以及由于较为明显的类似,从而被人们大致模糊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之外,还有另外的“法”一词模糊地宽泛指称的规则。这些规则,由于模糊的类比或修辞活动,仅仅具有隐喻的意义,或者比喻的意义。当人们谈到较为低级的动物所遵循的“法”时,谈到制约植物生产或衰亡的“法”时,谈到决定无机物的运动的“法”时,情形就是这样的。他指出,“这些隐喻意义上的“法”语词误用,导致法理学的内容,充满了模糊不清的思辨。

奥斯丁在第六讲中主要对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进行分析,他认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其基本特征是:第一,这类法是由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制定的;第二,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强制力;第三,这类法的效力是靠主权者的权威实现的。同时奥斯丁对主权和独立的政治社会的含义进行分析,他认为如果一个特定的优越者,没有习惯地服从一个相似的优越者,相反,倒是获得了一个特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习惯服从,那么,在这个社会里,这个特定的优越者就是至高无上,而且,这个社会(包括了这个优越者)是独立政治社会。为了进一步说明独立政治社会的性质,奥斯丁讨论了三个重要问题:首先是最高统治的形式,他认为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一个人统治或者若干人统治,一个人统治的形式是君主制,若干人统治的形式有寡头、贵族、民主制。其次是对主权的限制,作者认为主权权力是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因为主权者如果受到法律约束就说明他隶属于更具有优势的主权者。再次是政治社会的起源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认为独立政治社会存在的原因在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习惯性服从,因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

在文章的结语部分奥斯丁指出之前六讲中关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定义,仅仅是接近一个天衣无缝、无可指摘的定义,是需要一些纠正的。随后他对该定义进行修正: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向独立政治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加以确立的。

四、作品影响

《法理学的范围》体现了奥斯丁的立场、观点和看法,总的来说奥斯丁在书中的论证的观点如(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功利主义原则)对现代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诸多后来的实证分析法学家的思想源泉。即便到了当代,该书中所提的问题,仍然是法学研究中关键、核心和引人瞩目、难于回答的问题。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刚开始学习法理学是非常的不容易。这是因为法理学是总结法律现象是一切规律,你也可以把法理学理解为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合并公因式。这是因为法理学是总结法律现象是一切规律,你也可以把法理学理解为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合并公因式。推荐读刘星《西窗法语》,卢梭《社会契约论》,柏拉图《理想国》。 虽然这几本书也不太好理解,但是相比起晦涩的法理学术语来说还是很有可读性的,而且对于专业知识的学习也有一定帮助。

合同法自学考试笔记整理总结

首先,注重相关法学课程的学习。合同法是部门法,合同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学好合同法的基础和前提;合同法是实体法,其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民事诉讼法,所以,也应学好民事诉讼法。其次,结合司法解释学习。按自学考试的要求,《合同法》颁布以后、考试之日6个月以前颁布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在考试之列,由于自学考试教材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会出现教材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现象,所以,自学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尽量减少无效合同的类型,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撤销或变更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等等。同时,根据本课程的特点,掌握学习技巧,注意记忆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点,有其严谨的逻辑性和规范的法律用语,要求自学者在学习时严格按照法律用语记忆和理解内容,而不能用其它表达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考试命题要求运用不同的方法学习。本课程的考试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表现在考试题型中,有单项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多项选择题5个小题共10分、简答题4个小题共20分、论述题1道题共1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共30分;从以上分析来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条文的记忆和运用法律分析实际问题,要求理解记忆和应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往往是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法定的免则事由;简答题和论述题(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础理论性的题(占比重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和法律的应用,也需要理解记忆,所以,自学者在学习中,要运用理解记忆法学习,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学习,注重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结合《合同法》法律条文学习,本教材的内容主要是我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内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在考试中《合同法》分则的内容也几乎不涉及,所以,在学习时要把《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作为重点。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概述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的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的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 (1)合同的抵充。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3)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 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 二、抵销的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三、抵销的方法 抵销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 四、抵销的效力 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抵销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销时消灭。 第四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述 提存与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与提存部门的关系为公法关系。 二、提存的原因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和提存部门。 四、提存的标的 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五、提存的方法 六、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标的物风险也归提存受领人承担。 (二)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不适宜保管的,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免除 一、免除概说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意思表示作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概述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致合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随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 所谓违约行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 一、预期违约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违约。 2.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违约责任是不同的。实际是造成期待利益的损失,预期违约是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明示毁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第二,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三)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其构成要件是: 第一,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68条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第三,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二、实际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一)拒绝履行 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迟延履行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三)不适当履行 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 (四)部分履行 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 第五节 损害赔偿 四、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的赔偿是必要的。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 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特点: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 二、违约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 (二)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之外的。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 (三)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可以并用。 第七节 定金责任 一、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第二,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第三,从性质上看,约定定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二、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一)定金与违约金 在一般或许多情况下,不能同时并用。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存。例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规定的,且两者的数额上的总和并不是太高,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用。 (二)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三)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 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八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一、双方违约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约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责任。 二、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特点 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而导致合同不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因以下几个原因发生的: 第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由于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责,而侵权责任则贯彻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因此在违约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京戏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债务人不得以“不对他人的过错负责”为理由要求免责。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二、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 第十节 责任竞合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如产品责任)。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第一,归责原则的区别。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第六,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通用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整理的2020年合同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企业的“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标签。管理层已认识到企业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未来,同时,对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又是影响企业信用好坏的关键环节。因此加强对企业合同的工作的管理,已成为上下的共识。“重合同、守信用”已成为我企业不断鞭策自身持续改进的口号。

回顾本年度合同工作,我们发现在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方面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1、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的淡薄观念,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各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税法及会计知识的培训。

2、改变了以往对信用管理不明晰的状况,明确了合同管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设财务、市场部兼职专管员各一名。

二、加强管理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从合同签订、评审、履行、验收、监督、归档,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等环节都按照《合同法》规定重新规范,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履约到位

1、对新进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了劳动部门鉴定,仅本年3月就新签10人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

2、为更好地了解员工思想状况,搭起员工与公司间的桥梁,本年上半年我公司成立工会委员会,在涉及员工的集体权益时代表员工与公司协商解决。

3、在供应商供货方面,仍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区分大批量供货与偶尔购货,针对经常性的采购,意向供货方仍启用上年度经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供应方,本年度对合格供方进行了评审,仍符合供方评价要求。

对于不经常发生的临时性采购,我公司由采购部门考察、咨询、联系,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形成书面合同工,报总经理签字,转交综合部,综合部留存签字联并审核后给予盖章,在付款时转财务一份,财务针对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产生纠纷所采取的办法进行最后的审核通过后按合同要求予以付款。当年度除合格供方外,销售出合同签订XXX份,合同金额XXXXX万元。

4、客户主要为钢铁、水泥、石油化工等单位,客户存在相对稳定性的特点。今年收入合同XXXX万元,实际收入为XXXX万元;明年收入会有更大增长,已与XXXXX万元的年度合同。

回首本年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仍要看到,工作仍存在较大不足,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仍要加强,合同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把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在公司领导班子重视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

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我司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2)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XXXX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审查合同,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司合同管理工作基本达到了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完善。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也是##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坚持和奉行的准则。作为山西医药流通领域的领先者,公司一直将品牌建设、信誉建设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根本,通过规范的管理、着力打造规范经营、诚信为先的品牌形象。获得了业内的认可和尊重。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的重视和带动下,公司一直坚持不懈地开展与企业相关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法务专员多次举办员工《合同法》培训班,公司领导在繁忙之中挤出时间,带头学习,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还经常派出法务专员参加由法律权威机构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帮助他们进一步强化对合同法规的掌握;在公司营造出了学习《合同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机构建设是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xx年开始,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法务专员岗,由取得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经过三年多的法务建设,搭建起了公司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形成了以合同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印章的使用、合同的拟定为架构的'合同管理体系。完善的组织架构、明晰的职责分工为公司法务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三、健全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的管理和运用是商业企业在日常的业务往来中最常用到的法务文本,因此,公司的法务建设以《##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核心,于xx年6月制定的该细则分别就:合同的审批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的日常管理、罚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最终,由总经理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能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能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至今公司没有发生一起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四、严格落实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确保合同签订零风险。

针对不同的合同类型,公司编写了常用的合同文本,目前已有:采购合同、市内/市外医院销售合同、市内/市外商业销售合同、物流运输合同、上/下游客户的质量保证协议、器械采购合同、疫苗销售合同等。完善的合同文本的运用,结合签订审批流程、授权委托制度的推行,使得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极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法律风险。

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树立企业重承诺、守信誉的良好形象。

如何能真正成为一个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有完善的组织架构、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基础,但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自身对合同义务的积极履行。这是对合同最为庄重的承诺。

公司领导将诚信作为立业之本,将合同的履行作为神圣的职责。自公司成立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因为履约引发的合同纠纷。合同的积极履行,树立了企业信守承诺、规范经营的良好品牌形象,也为企业获取了客户的尊重,获取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在创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围绕“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动摇,始终坚持领导班子把守合同重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动摇,严格履行总经理负总负责,其他领导及中层经理分工协作的工作准则,在全公司上下形成了共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

目前,公司合同履约率达到了100%,良好的信誉得到了同行的一致认可,xx年4月23日,公司获得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颁发的“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紧抓合同管理不放松,将合同管理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真正成长为法制社会的遵守者、维护者,为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发挥企业的作用和力量。

“守合同重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之本,是企业立于不败之源,是开拓创新之基,是企业久战沙场而不销声匿迹的根本。20xx年,×××有限公司始终坚持以诚信为本,追求为市委、市政府,为主管部门和授权企业建立一流满意服务,获得了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和广大授权企业的用心评价和充分信赖。

一、坚持不懈地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20xx年,×××有限公司在市国资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在公司领导班子重视和带动下,坚持不懈地抓了《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构成了学好、用好《合同法》的局面。一是充分利用外派培训、集中学习、网络教育等形式进行重点学习。一年来,公司多次举办员工《合同法》学习班,公司领导在工作十分繁忙之中挤出时光,带头学习,述职报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外,公司还派出兼职合同管理员参加由法律权威机构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帮忙他们进一步强化对合同法规的掌握;二是为员工发放有关《合同法》书籍,督促他们利用业余时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在平时工作中强化宣讲各种合同、信用管理新政策,在公司营造出了学习《合同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各项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机构建设是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20xx年,公司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合同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构成了以公司领导为核心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总经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此外,根据经营实际,公司还组建了一只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并全部经过了专业培训,构成了公司合同管理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人员经办负责的有序运行机制。目前,公司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健全,合同管理人员到位,信用合同管理架构已经基本确立。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公司注意发挥总公司、子公司两级合同管理人员的作用,使其能够全程参加各种经济、技术合同的洽谈、起草,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审核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合理合法、条款完备可行。

目前,公司所有的经济合同,均需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参与洽谈、起草,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最终,由总经理审批签订,杜绝了在合同、信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在合同商定过程中,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员做到严把法人资格关、个人身份关、合同条款关、履约潜力关、资信等级关、担保潜力关,严格按照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20xx年,公司没有发生一齐合同、信用事故,做到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零失误”。

三、加强软贷款合同管理,为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0xx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公司成为沈阳市承接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软贷款的投放及管理平台。充分展示了我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在整个软贷款投放管理进程中,我公司共与18家项目单位、24个使用软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协议(合同)27份、担保协议(合同)27份,合同金额100亿元。这24个项目全部为沈阳市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及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是我市实现“东北振兴、沈阳先行”伟大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

为了扎实搞好这项工作,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及时对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补充,出台了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二是对证照、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统计报表、台帐、印鉴、示范文本及法人授权书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置了专人管理。透过以上措施,不仅仅按期完成了软贷款相关合同协议的签订工作,保证了软贷款资金的及时到位,而且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目前,公司已经完成软贷款资金投放金额近89亿元,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

四、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建立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20xx年度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工作中,公司始终坚持围绕“领导重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思路不动摇,始终坚持领导班子把重合同守信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不动摇,严格履行总经理负总负责,其他领导及中层经理分工协作的工作准则,在全公司上下构成了共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生机勃勃的局面。透过建立活动深入开展,目前,公司合同履约率基本到达了100%,良好的信誉得到了省、市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一致认可,20xx年,公司先后顺利完成多笔总额数亿元的贷款及展期工作,并再次被沈阳市信用评级委员会授予AAA级信用单位的光荣称号。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资料之一,指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预期的管理目标,透过运用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活动。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经济往来主要透过合同形式进行,合同管理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同步进行,而合同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文书,资料涉及到企业经济管理的各个环节。透过实践及调查,目前合同管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

1、个别企业对合同监管不力,有的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还存在差距,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和制度执行力度还不够。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审查不严,出现对已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潜力不清;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

3、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等。完善的合同管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不可少的要项,依法签约、依法全面履行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化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经济利益实现的途径和保证。物资供销企业身处市场经济的前沿,为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提升风险防控潜力,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笔者认为务必有效地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努力抓好订立前、签订中和履行中三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合同管理大致分为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合同签订中的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有着各自不一样的资料和特点,同时各阶段之间又有着密切联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管理过程。笔者从事工作的淮南矿业集团物资供销分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淮南矿业集团的物资供应管理部门,每年为矿井安全生产供应近百亿元的所需物资。该企业从事物资供应20多年来,建立健全了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配备了在企业法律顾问指导下的专、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完整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构成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协调与制衡和谐发展的有效机制。该公司每年签订合同两万多笔,每完成一笔买卖交易都是对合同的一次全面履行过程,积累下一套完善的合同管理经验,值得广大合同管理关注者借鉴。

首先,做好合同订立前的基础管理工作。合同订立准备阶段管理,又称缔约准备阶段管理。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生产规模、履约潜力进行全面真实性审查;明确合同缔约资料等,这是合同管理的基础阶段。

一、物资供销分公司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实行设定上限厂家数量的准入制管理。 出台了《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对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旨在选取一流的供应商;同时,又配套出台了《供应商日常考评实施细则》,从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履约潜力、售后服务等方面,按百分制对供应商实行量化考评。与该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有1500多家,庞大的供应商队伍良莠掺杂,该公司透过对供应商实行动态考核,每年淘汰10%左右综合表现差的供应商。同时,按供应商准入流程经自行申报(或推荐)、初审、实地考察供应商履约潜力(重点考察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厂房设备规模及生产潜力、近三年业绩等)、联合审查等严格筛选,重新引入相应的所需供应商。

二、研制开发了物资管理系统,本系统是按围绕合同签订、履行的关联事项研发的一套完善管理系统。 系统具体涵盖供应商管理、材料管理、设备管理、寄售物资管理、物流大市场物资管理、招议标管理、系统查询、系统维护、统计报表、信息息平台等超多信息,只要拥有用户编号、登录密码,点击鼠标即可做到对每一笔合同从计划申报、签订提交状况、具体条款资料、供应商信息以及合同标的物是否已发货、是否已入库、是否正在结算等状况均能一目了然。

其次,做足合同签订中的配合管理工作。一般状况下,合同签订中的管理又称审核签订阶段管理。即确定合同条款,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合同,这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首先,索取保存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资信材料及身份证明。其次是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范合同文本条款审查、签订合同,做到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再次,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履行审批、备案、登记的合同必须要履行其相关法律手续,在合同正式签约前,依法对涉及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物资供销分公司每年签订合同两万多笔,对供应商的资信等审查已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阶段由多部门联合审查完成,减少了业务员的工作量;具体合同条款的签订已在物资管理系统里生成格式化条款,按提示信息输入相关资料即可,特殊状况的合同单独报分管领导审批生效。本阶段该公司注重价格的管理,努力降低矿井吨煤采购成本。制定了《比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招(议)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群众议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对单一物资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或同一物资品种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业务员有权邀约该物资品种的准入供应商进行择优比价采购;超过以上金额的按招(议)标流程采购;不具备招(议)标及比价采购条件的,采用群众议价采购。每一次招(议)标采购,均由价格科和业务科首先测算标底价,随机从集团公司专家库抽取的专家评委们、商务科(主持招议标会议)、业务科、质量科(着重审查供应商带给产品的资证)、价格科共同构成一个商战博弈的群众(纪委参与全过程监督),努力为矿井安全生产带给质优价廉的产品。20XX年透过招(议)标流程采购的物资合同中标价比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节省了1。95亿元,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

同时,该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员,对每日生成的合同逐条在物资管理系统里在线监督,及时将合同条款签订有问题的合同予以退回、取消审批,有效防范了合同签订的风险。

第三,严把合同履行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又称依法履行阶段。 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检查监督企业合同执行状况,是合同履行中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己方信守合同,依法履行,并关注对方履约,它是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有力保障。根据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实施对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职责划分并落实,建立严格的履行过程中监督管理工作。

该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个人的管理权限能够登录物资管理系统查看到该合同的条款签订以及标的物是否已发货、是否已入库、是否已付款结算等相关信息,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联系,进行合同纠偏处理。同时,各基层供应站均配备经培训上岗的验收员、保管员,对送到收货地点的合同标的物严格按物资验收标准验收入库,不贴合验收标准的物资坚决予以退回,去年避免经济损失1666万元。一般状况下,每笔合同的质保期为一年,公司财务科在该合同无异议的状况下,质保期期满后,方才回到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有效地保障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已开始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同时也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因此企业依法经营管理问题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国务院国资委20XX年下发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加强管理、审核合同是一项重要资料。物资供销企业亦须采购超多的进口物资,企业法律顾问对业务员拿不准的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必将促使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发挥更大作用。

一 , 合同法的概念二 ,合同法的调整对像三,《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四、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缔约过失责任

管理学原理自考笔记整理总结

你要哪个版本的?

书后面有考试大纲,那些要求领会,识记,应用的都是重点,但也不能说明其它的就不重要了,这些只是出到名词解释和问答分析题概率高点,其它的会出选择题。建议你去看下历年的自考试卷,肯定有好处,每次都有几道题目在以前的试卷上出现过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自考管理学原理重点笔记。

一、基础篇1、管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2)管理的必要性(3)管理的含义

1.管理是对组织的管理,组织是管理的载体;

2.管理是一项有目标的活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

3.管理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

4.管理是一个追求有效的过程

5.管理的实质是协调

(4)管理的特性:管理活动不同于作业活动,管理工作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艺术性,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5)管理的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6)管理有效的衡量

2、管理者分类:(1)按层次不同,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2)按从事工作的领域和专业不同,分为综合管理者,专业管理者;角色:(1)人际关系方面的角色(2)信息传递方面的角色(3)决策制定方面的角色技能:(1)技术技能(技术技能是基层管理最重要的技能)(2)人际技能(人际技能对于高、中、基层管理的重要性大体相同):理解、激励他人并与他人共事的能力。(3)概念技能(概念技能是高层管理最重要的技能)3、管理学(1)管理学的概念:管理学是系统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2)管理学的特点:综合性、不精确性、实践性、历史性、发展性;(3)管理学的学习方法:唯物辩证法、理论联系实际法、系统方法;(4)管理学的相关学科: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4、管理理论的产生(1)早期的管理(2)管理理论的萌芽:亚当斯密、查尔斯巴贝奇、罗伯特欧文#简述亚当斯密提出的对管理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管理见解。答:(1)提出了“分工协作原理”和“生产合理化”的概念。认为经济效益的追求依靠提高效率完成,而效益的提高依靠分工协作,只有分工协作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2)提出了“经纪人”的观点。即经济活动产生于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共同利益,认为个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共同理论形成总的社会利益。

第一篇 绪论 (一)管理与管理学 1、管理:是指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人员配备、领导、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他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 2、管理的基本特征: 1.管理是一种文化现象 2.管理的主体是管理者 3.管理的任务、职能与层次 3、管理的任务: 设计和维持一种环境,使在这一环境中工作的人们能够用尽可能少的支出,实现既定的目标。 4、管理的基本职能: 1.计划 2.组织 3.人员配备 4.领导 5.控制 5、掌握管理两重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重要意义: 1.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学习引进国外有益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3.结合实际,随机制宜的学习运用。 6、管理学:是一门系统的研究管理过程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的科学。 7、管理学的特点: 1.一般性 2.多科性 3.历史性 4.实践性 8、管理学研究的内容与范围(三个层次或侧重点): 1.根据管理活动总是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进行的,其研究内容分为:生产力方面、生产关系方面、深层建筑。 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管理实践、管理思想及管理理论的形成与演变过程。 3.从管理者的基本职能或工作出发,研究管理活动的原理、规律和方法。 9、为什么要学习、研究管理学: 1.管理的重要性决定了学习、研究管理学的必要性。 2.学习、研究管理学是培养管理人员的重要手段之一。 3.学习、研究管理学是未来的需要。 10、学习和研究管理学的方法: 1.唯物辩证法 2.系统方法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11、系统:是指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本身又是它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 12、系统的特性: 1.整体性 2.目的性 3.开放性 4.交换性 5.相互依赖性 6.控制性 13、系统的观点: 1.整体观点 2.“开放性”与“封闭性” 3.封闭则消亡的观点 4.模糊分界的观点 5.保持“体内动态平衡”的观点 6.信息反馈观点 7.分级观点 8.不断分化和完善的观点 9.等效观点 (二)管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1、管理学形成与发展的六个阶段: 1.古典管理理论 2.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理论 3.管理理论丛林 4.战略管理 5.全面质量管理 6.学习型组织管理 2、泰罗—科学管理理论要点: 1.科学管理的中心问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为工作配备第一流的工人。 3.要使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方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环境标准化。 4.实行有差别的计件工资制。 5.工人和雇主双方都必须来一次“心理革命”。 6.把计划职能同执行职能分开,变原来的经验工作方法为科学工作方法。 7.实行职能工长制。 8.在管理控制上实行例外原则。 3、法约尔管理过程理论中管理的十四原则: 1.分工 2.职权与职责 3.纪律 4.统一指挥 5.统一领导 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7.个人报酬 8.集中化 9.等级链 10.秩序 11.公正 12.任用期稳定 13.首创精神 14.集体精神 4、韦伯理想行政组织体系—三种权力类型: 1.理性—合法的权力 2.传统的权力 3.超凡的权力 5、韦伯—理想行政组织体系的特点: 1.明确的分工 2.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 3.人员的考评和教育 4.职业管理人员 5.遵守规则和纪律 6.组织中人员之间的关系 6、梅奥—霍桑试验的结论: 1.职工是“社会人” 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3.新型的领导能力在于提高职工的满意度 4.存在着霍桑效应 7、组织行为学研究的范围: 1.个体行为 2.团体行为 3.组织行为 8、3C环境—企业外部环境的主要特征: 1.变化 2.顾客 3.竞争 9、战略管理的特点: 1.系统性 2.长远预期性 3.对外抗争性 4.灵活应变性 10、全面质量管理: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11、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领导作用 3.全员参与 4.过程方法 5.管理的系统方法 6.持续改进 7.基于实事的管理 8.与供方互利的关系 12、卓越绩效标准的核心价值观: 1.领导作用 2.以顾客为导向 3.有组织的和个人的学习 4.尊重员工和合作伙伴 5.灵敏性 6.关注未来 7.管理创新 8.基于事实的管理 9.公共责任与公民义务 10.重在结果和创造价值 11.系统观点 (三)管理环境、社会责任与管理道德 1、一般环境因素: 1.经济环境 2.政治和法律环境 3.社会文化环境 4.科技环境 5.全球化环境 2、具体环境因素: 1.顾客 2.供应商 3.竞争者 4.其他因素 3、外部组织环境的类型: 1.简单和稳定的环境 2.复杂和稳定的环境 3.简单和动态的环境 4.复杂和动态的环境 4、社会责任:是指组织在遵守、维护和改善社会秩序、保护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5、管理道德:组织的管理者做出决策或采取行动所依据的准则。

法理学自考笔记整理汇总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 #自考# 导语】《外国法制史》是一本关于外国法制史的教科书。本书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外国法制史课程最主流、最畅销的教材,出版多年,重印多次,几历修订,愈臻完善。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十四】》供您查阅。 一、财产法 1、英国财产法的概念和分类 英国法中财产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作为所有权对象的物本身,即可为人们占有和支配的各种有价物;一种是指对物的所有权,即法律所认可的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英国法将财产分为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两类,物的财产包括土地及其附属物或权利,总称地权或地产权;人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的经济权益(如债权、股票、专利权等)。此分类法源于中世纪英国法中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这两种诉讼形式,大体相当于罗马日耳曼法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但又有不同,即租借地(租赁地)被视为动产。 2、英国的土地所有权及特点 至今从理论上讲,英王一直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其他人只能是土地的持有人或租借人,他们只能按照一定条件和期限占有、使用和取得利益,所受这些的限制总称为“土地保有条件”。因此,个人所能享有的土地权利在英国法中叫做“地产”或“地产权”,虽然有时也叫“所有权”,但都是英王的租产,成族人都是英王的租户,都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或“附带义务”。 根据占有的条件和所承担的义务不同,英国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形式有自由租佃和不自由租佃两种。自由租佃有骑士役租佃(即军事租佃,条件:为国王提供一定的骑士服役)和交租租佃(条件:提供一定的农产品或农业劳役)。 最初租户土地以终身保有为限,不得继承和转让,死后仍将地产交还,这叫终身保有的地产。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原佃户死后,土地可由其直系后代继承。授予土地时可对佃户的继承人再加以特别限制,如必须为男性后裔或女性后裔等,这称为限定继承人身份的地产。1290年《买卖法》(第三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自由租佃在继续服务的条件下可自由转让和继承,这叫无条件继承的地产。 这样,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三种地产权,即终身保有的地权、限定继承的地权和无条件继承的地权。每种自由租佃形式都是按照事先规定的特约而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些条件对土地的保有权受法律保护,甚至国王也不能加以侵犯。 不自由租佃指封建农奴的租佃,听凭领主摆布,后来只要听命于领主,服从领地习惯,也受法律保护。 3、信托制 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信托人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动产)转让给受托人,而由第三方享受收益。起初,受托人将收益交给第三人是以信用为基础,故称为信托。按照普通法,信托人将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所有权后,可以随意经营管理,甚至处分信托财产,而使第三人享受利益,这只是良心和道德上的义务,并不受法律约束,第三人(受益人)也无法律上的请求权。后来为衡平法所承认保护,信托才由单纯道义上的信用关系发展成为衡平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产生于13世纪中叶,后期,国王颁布《死手条例》禁止教会和僧团拥有不动产,为了规避,教会和僧团便将土地转给俗人经营管理而自己收益。此外普通法规定土地允许由长子单独继承并禁止遗赠他人。有人采用与教会和僧团同样的手法将土地转让他人而使长子以外的其他子女收益。这种收益制度叫“用益权”,亨利八世1535通过《用益权法》企图废除这种用益权,但该法漏洞很多,法院在适用时解释为只废除了受让人对不动产不负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而不废除受让人对不动产负有作为义务的用益权,这样凡不适用《用益权法》的用益权发展为后来的信托,并得到衡平法的承认和保护。 二、契约法(英吉利中世纪) 在英国,契约被认为是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在早期无需什么私人间的协议或诺言,即使有,法律也不过问,当时是由教会法管辖的,后来领主法院和王室法院也对经过隆重宣誓保证履行的私人协议或诺言承认有法律效力而予以保护。 大致约13世纪出现了所谓违约诉讼,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条例》明确规定违约诉讼约束任何协议或诺言,但普通法院只能处以赔偿损失,而不能强制履行。到15、16世纪衡平法院才弥补了普通法院的不足,使英国契约法在16世纪有重大发展。还出现了英国契约法中特有的对价制度,即非正式契约除其他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对价才生效。对价又译约因,含义是缔约者间,因缔约行为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英国封建时期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正式契约;别一种是非正式契约,或称简式契约。正式契约是最古老的、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蜡封的书面契约,其签订要经过隆重仪式,没有对价也有效力,到今天也如此。简式契约口头书面形式皆可,必须有对价才有法律效力。 三、侵权行为 是对他人人身、财产或名誉的非法侵犯或干涉的行为,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受害人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英国王室法院使用的最早令状之一就是非法侵害令状。1250年,非法侵害的诉讼为普通法所承认,但只限于对他人土地、财物或人身的直接和即时的损害赔偿,被称为“有名侵害诉讼”,1285年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正式确认。 至于对非法侵害所造成的间接和随后的损害的赔偿,称为“无名侵害诉讼”,100年后才被法律正式确认。 有名侵害诉讼的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无名侵害诉讼成立条件:有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14世纪产生了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只限制于对主人养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有无过错皆有责任。 四、家庭法与继承法 1、家庭法 在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关系与大陆国家一样由教会法调整,有明显封建性和宗教性,一般不许离婚。 夫妻关系中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夫妻财产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财产全归夫管理,丈夫可处分妻子的动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妻子的不动产,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夫同意,妻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不能签约,不能出席法庭。家长对子女享有特权,可以决定子女婚姻、惩戒甚至禁闭子女。非婚生子女在家庭受歧视。 2、继承法 英国中世纪对不动产和动产实行不同继承办法。 对不动产,起初,儿子要继续占有土地,需要重新受封。从12世纪初起,死者之子要继承土地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12世纪末逐渐形成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权。1285年《限嗣继承条例》(第二号《威斯敏斯特条例》)规定,土地持有人不得出售土地,死后只能由其直系卑亲属继承。土地授予时还可对其实行限嗣继承制,继承人不一定是长子,继承人可以是特别指定的长子外的其他直系后裔。若没有活着的后嗣,限嗣继承的土地产即告终止。其目的是确保土地永远留在本族内。 对动产允许遗嘱继承,遗嘱由教会执行。但死者须留下遗嘱,把财产分为三份,妻子与子女各得一份,其余一份做为死者的份额捐赠教会。若死者没有这样做,即是罪过,教会可以为其灵魂祈祷为由,代死者强索遗赠。

一、作者介绍

约翰·奥斯丁英国法学家,19世纪分析法学派的倡导者。由于他的分析法学是以孔德的实证主义为理论基础,又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汀出生在东英吉利的一个磨坊主家庭,早年曾在部队服役,后来在德国就学于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萨维尼,1818年回国后在伦敦开业当律师,并从事法学研究。1826年任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后于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讲座,其主要著作,见于系列讲座之中。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极为盛行;20世纪中叶起,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所继承和发展。

二、创作背景

19世纪上半期,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之后,法理学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再是法律的批判,而是为建立概念清晰、结构严谨、体系严密的实在法律体系服务,将革命时期所倡导的人权、民主、自由和法治观念具体化。在此情况下,分析法学应运而生,它把实在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致力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试图解释实在法的一般特征,从实在法之中抽象出一般概念和原则。1832年,奥斯丁编著的标志着分析法学产生的《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出版。该书是由他在伦敦大学的法理学讲座整理而成。

三、主要内容

该书包括导论、六讲和结语。围绕以下六个部分展开内容介绍:第一,写作目的(导论)第二,法或规则的本质(一讲);第三,神法和三种理论假设(二、三、四讲);第四,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隐喻意义上的法;第五,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第六讲);第六,修正定义(结语)。其内容概括如下:

在导论部分,奥斯丁首先将法是否具有准确意义(具有命令的性质)将法分四类:神法、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隐喻上的法。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的真正对象是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并表示由于人们较为贴切或者十分牵强的修辞活动使得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产生混淆。作者认为有必要加以区分,从而表述本书的写作目的和基本任务:区别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这些其他社会现象(神法、社会道德、隐喻上的法),基本任务是描述法理学对象与邻近对象之间的界限,以此来确定法理学的范围。

在第一讲中,奥斯丁着重对于法或规则的本质进行阐述,他首先提出准确意义上的法的分类:神法和人类法。并将人类法划分为两种类型: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和非政治优势者制定的法,前一种指实际存在由人制定的法,后一种指一部分实在的道德规则。然后奥斯丁对准确意义上的法的本质进行探究,他认为准确意义上的法是一种命令,并且对命令、义务、制裁三个术语的含义进行分析,奥斯丁认为命令是一个意愿表达,如果一方不服从另一方所提出的意愿,那么前者可能会遭受后者所施加的不利后果。前者所提出的要求是以文字或其他形式提出的。义务是命令对人的约束或者限制。制裁是命令没有被服从或义务没有被履行的条件下,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命令和义务是以制裁为后盾的。根据三个术语的含义他总结出命令、义务、制裁其中每一个术语都在说明同样的含义,三个术语是一个含义的三个方面,针对的主体不同含义的方面不同。然后他将具体命令和法加以区分,最后对不具有命令性质的法做出总结。

第二讲中奥斯丁主要对上帝法进行剖析,他认为上帝法中有些法我们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有些法对我们来说是朦胧不见的。人们明显发觉的上帝法,是上帝明示或表达出来的法和命令;使人类朦胧不见的一类上帝法,是通过一种标记渠道来宣告上帝意愿的。与这种标记渠道的性质有关的假设或理论主要有如下三种:1、道德感觉的假设 2、功利的理论假设。3、由功利假设理论和道德感觉假设理论融合而成的中庸的假设理论。本讲奥斯丁主要介绍了功利原理假设,他认为如果以人类的幸福为衡量的标准,可以看出,人类的行为就会呈现出某种趋向性。那些未明确表达出来的上帝法,正是从人类行为的趋向中,汇集总结而来的。其中,人类的幸福就是奥斯丁所说的功利原则。最后作者列出对功利原则的主要反对意见:计算功利与功利本身相矛盾。并对反对意见做出回应来证明功利原理的合理性。他认为功利原则是理解造物主默示命令的唯一标记,对唯一标记进行批判而又找不出其他标记是愚蠢的。并且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我们行为所需遵循规则的直接标准,规则是根据人类行为的趋向推论出来的要与,所以功利原则是与规则与人类行为趋向相一致的,真正的功利原则并不是单纯的对行为后果进行计算而是需要与道德感觉相结合。

第三讲奥斯丁阐述了对功利原则的第二个反对意见:通过对人类行为趋向的观察和推导,我们才能获得以一般功利为原则为基础的实际由人制定的法,而人类因为能力限制并不能全面地正确的理解这些趋向,所以实际由人所制定的法和规则永远不可能达到造物主的标准,永远是不完善的。然后奥斯丁对该反对意见做出回应: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规则会逐渐趋向完善并且提出解决方法即:发展大众教育以消灭偏见、信任权威。

第四讲奥斯丁主要阐述了道德感觉假设和中庸的假设理论。奥斯丁认为道德感觉是用来分辨造物主喜欢的人类行为,或者禁止的人类行为。它是我们自然本性中的简单要素,是终极性事实,具有直觉的性质,所以又称为道德直觉。奥斯丁考察了道德感觉假设的支持性的推论和前提,并指出其前提和推论是盲目的。人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感觉的天差地别,但出于功利考虑而引发的对一些行为的制约,在所有时代,以及所有地方,则是相同的。随后奥斯丁介绍了中庸的假设理论,这个理论认为,道德感觉是人们理解造物主的某些默示命令的标记,而一般功利原则,则是人们理解造物主的其他默示命令的标记。其理论前提是,就一些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表现出了一致性,而且,可以提出某些理由推测一个道德感觉是怎样的。就其他行为种类而言,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是分道扬镳的,推测一个道德感觉,似乎是不太可能的。奥斯丁认为,中庸理论的假设理论,与纯粹的道德感觉或道德直觉的假设理论一样,依然是捉襟见肘的。因为,“就一些行为种类而言,即使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感觉的发生具有共同性,或者一致性,然而,就所有人想到的内容,以及感觉到的内容具有类似性而言,依然不太可能说明特定种类行为是怎样的。最后奥斯丁对两个错误观念进行驳斥,他认为功利原则允许我们一直作为为我们行为尺度的一般的幸福或者一般的善,可以成为我们行为的动机,或者,可以成为我们行为指向实践的目的。并且奥斯丁认为功利原则并非使得人成为自私贪婪的算计者,而是鼓励人们追求一般的善,而不是仅限于自身的幸福。

第五讲中奥斯丁主要阐述了社会伦理规则、隐喻意义上的法的显著特征。他首先将法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准确意义上的法、其二是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前者包括神法、实际由人制定的法和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非准确意义上的法包括不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和隐喻上的法。随后奥斯丁描述了两种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具体特征。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的显著特征:它们是具有强制性质的法、他们既不是政治优势者制定的也不是享有法律权利个人制定的。不具有命令性质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是由一般舆论设定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针对人们行为而产生的。然后奥斯丁阐明了神法、实际由人存在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规则之间的关系是其相互之间,有时是彼此一致的,有时是彼此不一样的,有时则是彼此冲突的。最后奥斯丁对隐喻意义上的法进行分析。奥斯丁认为,除了人们严格地是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以及由于较为明显的类似,从而被人们大致模糊地使用“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之外,还有另外的“法”一词模糊地宽泛指称的规则。这些规则,由于模糊的类比或修辞活动,仅仅具有隐喻的意义,或者比喻的意义。当人们谈到较为低级的动物所遵循的“法”时,谈到制约植物生产或衰亡的“法”时,谈到决定无机物的运动的“法”时,情形就是这样的。他指出,“这些隐喻意义上的“法”语词误用,导致法理学的内容,充满了模糊不清的思辨。

奥斯丁在第六讲中主要对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进行分析,他认为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是法理学的真正对象,其基本特征是:第一,这类法是由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制定的;第二,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强制力;第三,这类法的效力是靠主权者的权威实现的。同时奥斯丁对主权和独立的政治社会的含义进行分析,他认为如果一个特定的优越者,没有习惯地服从一个相似的优越者,相反,倒是获得了一个特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习惯服从,那么,在这个社会里,这个特定的优越者就是至高无上,而且,这个社会(包括了这个优越者)是独立政治社会。为了进一步说明独立政治社会的性质,奥斯丁讨论了三个重要问题:首先是最高统治的形式,他认为每一个最高统治都是一个人统治或者若干人统治,一个人统治的形式是君主制,若干人统治的形式有寡头、贵族、民主制。其次是对主权的限制,作者认为主权权力是不可能受到法律限制的,因为主权者如果受到法律约束就说明他隶属于更具有优势的主权者。再次是政治社会的起源问题进行探讨,作者认为独立政治社会存在的原因在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习惯性服从,因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的幸福。

在文章的结语部分奥斯丁指出之前六讲中关于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定义,仅仅是接近一个天衣无缝、无可指摘的定义,是需要一些纠正的。随后他对该定义进行修正:由一个主权者个人或主权者群体,以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向独立政治社会中的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加以确立的。

四、作品影响

《法理学的范围》体现了奥斯丁的立场、观点和看法,总的来说奥斯丁在书中的论证的观点如(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功利主义原则)对现代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诸多后来的实证分析法学家的思想源泉。即便到了当代,该书中所提的问题,仍然是法学研究中关键、核心和引人瞩目、难于回答的问题。

自考法理学笔记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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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2、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可以,应为模式——应当或必须,勿为模式——禁止或不得),3、法律后果(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一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一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一些概括性的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据本法另行规定。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的规定。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则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则属于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一、调整性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性的法律规范(按法律规范的职能划分) 调整性法律规范 1、调整性的法律规范是关于一般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调整性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权利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是属于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内容是确定的,不允许主体一方或双方任意改变。 (2)权利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通过授权性条文加以表述。往往使用“可以……,有权……”。 保护性法律规范 2、保护性规范是关于特殊主体的职权以及对违法者给予制裁的规范。保护性规范分为职权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 (1)职权性规范是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的规范。这种规范最主要的特点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即特殊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同时意味着它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构成失职。 (2)制裁性规范是规定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给予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集中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保护性职能。 二、绝对确定的法律规范和相对确定的法律规范(按与个别调整的联系) 绝对确定的规范 1、绝对确定的规范是指没有给执法机关留下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例: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对确定的规范 2、相对确定的规范是指给执法机关留下不同程序的个别调整可能性的规范。刑法分则多为相对确定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依据主管机关自由裁量的自由限度分为情况性的、必择其一的、任选的三类规范: (1)情况性规范是以具体情况为转移,可以由执法机关直接进行具体化调整的规范。如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 (2)必择其一的规范是规定执法机关只能适用规范中确切说明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方案。如我国刑法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3)任选的规范是指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主要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和方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 三、强行性的法律规范和任意性的法律规范(按同自主调整的联系) 强行性规范 1、强行性(命令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有个人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规定其他行为条件的协议,则此协议被认为是无效的。 任意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也无其他协议时,这种规范才发生作用。例如我国经济法第11条中就包含有:“如果在签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写一万字刘星《法律是什么》的读书笔记 刘星先生的《法律是什么》用深入浅出的语言、生动形象的案例,向我们描绘出法律概念的蓝图。第一,以边沁、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认为“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第二,以格雷、霍姆斯为代表的现实主义的核心观念是“行动中的法律”。第三,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第四,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来自于解释。第五,以肯尼迪、哈斯纳斯、哈钦森、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认为“法律总是不确定的”。第六,以希莱格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主张法律是“地方性”、“区域性”的。第七,新实用主义法学认为,人们的知识和需求存在不同,人们应当通过交往对话来获得“法律是什么”的理解。这七种观点紧密联系、前后衔接紧凑,给读者描绘了一幅多角度分析“法律是什么”的景象。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分野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应然”与“实然”法律的分野,尤为注重法律价值的稳定和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形成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知识的必要途径。现实主义法学也主张区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法律是法院的判决或官员的行动,在当事人这一方是一种法院将如何判决的预测。法律的“应然”是实际存在的,是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并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如果说法律的“应然”是立法时所关注的,那么法律的“实然”则是司法、守法所关注的。所以不仅要立法,而且还必须通过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使法律得到具体的实施和遵守。实际上,“实然”和“应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两者是有距离的,“实然”就是“实然”,“应然”就是“应然”,“应然”一直高于或者说不是“实然”。由此看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区分,这将有利于我们找到一个标准区分法律和非法律,确定法律的法律效力。读《法律是什么》读后感3000字 读后感我写好如何发给你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法律是什么》读后感。以下是我的几点感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读后感《《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书的最后,作者提出了“恶法”和“邪恶要求”等观点。法律完善是一个长远哥过程,法律条文也是不可能具体到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 怎么写关于法律书籍的读书笔记? 看你是什么老师布置的作业吧…… 如果仅是入门通俗易懂的话,有刘星、林达的书……洞穴奇案之类的书吧。 如果是专业课,就要分门骇类找一些专业的书来看了。不用贪多,但是一定要好好精读% 法律事务读书笔记300字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片面深刻与全面平庸:我们需要什么? 在“片面的深刻”这一话语获得颇为广泛认同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区别具体的语境来看待它。在学术研究领域,相对于平庸的全面而言,深刻的片面确实为人类的思想史作出了贡献,在无数次的批判中仍然得以流芳百世。而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则应另当别论。 比如,自然法学派所宣扬的 “不言而喻”的权利、平等、正义、自由确实激动人心,可过分强调“恶法非法”会损害法律权威、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而实证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应当分离,但是在立法和司法时又不得不考虑道德的因素。把二者综合起来,则可能达到一种良好的效果。 又如,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这种观点对于立法要重视本国国情、历史传统当然有所助益,而不至于让强烈的法律变革导致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割裂从而损害法律权威。但是,立法不能一味消极的被动,通过相似传统的法律移植对于法治进程来说无疑也具有积极意义。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片面深刻与全面平庸:我们需要什么? 在“片面的深刻”这一话语获得颇为广泛认同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区别具体的语境来看待它。在学术研究领域,相对于平庸的全面而言,深刻的片面确实为人类的思想史作出了贡献,在无数次的批判中仍然得以流芳百世。而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则应另当别论。 比如,自然法学派所宣扬的 “不言而喻”的权利、平等、正义、自由确实激动人心,可过分强调“恶法非法”会损害法律权威、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而实证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应当分离,但是在立法和司法时又不得不考虑道德的因素。把二者综合起来,则可能达到一种良好的效果。 又如,历史法学派萨维尼认为,法律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这种观点对于立法要重视本国国情、历史传统当然有所助益,而不至于让强烈的法律变革导致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割裂从而损害法律权威。但是,立法不能一味消极的被动,通过相似传统的法律移植对于法治进程来说无疑也具有积极意义。 读书笔记是什么意思? 读书笔记指读书时为了把自己的读书心得记录下来或为了把文中的精彩部分整理出来而做的笔记。在读书时,写读书笔记是训练阅读的好方法。 记忆,对于积累知识是重要的,但是不能迷信记忆。列宁具有惊人的记忆力,他却勤动笔,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所以,俄国文学家托尔斯泰要求自己:身边永远带着铅笔和笔记本,读书和谈话的时候碰到一切美妙的地方和话语都把它记下来。记下重要的知识如有不懂可以再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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