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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学自考本科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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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学自考本科重点

本大纲对应教材版本为:《医疗保险学》(第3版),周绿林、李绍华主编,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高纲1789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28851医疗保险学南京医科大学编(201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一)课程性质和特点《医疗保险学》课程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卫生事业管理(本科段)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选修课程,其任务是培养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应考者系统学习医疗保险的基本理论与实务操作,具体了解和掌握医疗保险系统的构成要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控制,我国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选择,医疗保险市场供求均衡的实现,了解和掌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意义。同时进行国内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比较,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进程,了解新医改进展及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在将来的卫生工作中,为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培养合格的管理人才。本课程在内容结构上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1-2章,主要介绍医疗保险系统的构成要素、相互联系及各自的特点和作用,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为3-8章,主要介绍医疗保险供求及供需平衡的实现,医疗保险基金从筹集到使用管理、费用偿付与控制的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9-10章,主要介绍医疗保险范围与基本医疗的界定,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目录管理,异地就医和转移接续管理,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模式以及医疗保险风险的内涵、特征及医疗保险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等;第四部分为11-13章,主要介绍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及对医疗服务供方、需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行为的监督,医疗保险评价的方法及指标体系,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等;第五部分为14-18章,评述国外医疗保险制度几种主要模式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介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构建,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及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在阐释医疗保险政策分析的基本范畴、基本因素和目标的基础上,对医疗保险政策分析的一般步骤、技术方法和我国医疗保险政策实施的成效、问题及未来着力点进行了深刻论证。(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1、了解并掌握医疗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2、掌握医疗保险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各自的特点和作用;3、理解并掌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费用偿付控制的重要性及其方式;4、了解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进程并对医疗保险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了解并掌握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模式、经验教训及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6、掌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意义。(三)相关课程因本课程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学,所以学习本课程前最好对社会保险学有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医疗保险学》,将会收到更好的学习效果。通过对社会保险学的学习将有助于我们对一些基本的概念和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掌握,便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医疗保险学方面的知识。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 绪论1、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风险、疾病风险、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功能,医疗保险的概念、分类、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基本原则、社会作用,医疗保险学的研究方法和学习意义。2、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并掌握医疗保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理解医疗保险的基本属性、社会保险的功能,了解医疗保险学的研究方法和学习医疗保险学的意义。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风险的概念,医疗保险学的研究方法和学习意义。(2)掌握:疾病风险的概念和特点,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医疗保险的概念、基本属性、基本特征和社会作用。(3)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的分类,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点击下载:28851 医疗保险学(高纲1789)【完整版】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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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本科)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自考本科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自考本科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简称,自考本科是我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自考本科医疗保险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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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应该每年30元,学校每年不应该给每个学生50块或者30块,应该由学生向学校教费用30元。

经过多轮修改的新医改方案“两会”后将对外公布,其中大学生被纳入医保是一大亮点。多数高校里计划内招收的大学生享受公费医疗,扩招生则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方案最终版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这意味着今后大学生得自己缴费,不再享受公租培费医疗的“好处”。

哈尔滨市将把在哈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预计2009年9月份启动实施。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和保障将按照学年度进行,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比照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学生儿童参保政策,预计个人每年缴费30元,低保家庭大学生免费参保。

在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原则,弊告唯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其参保范围包括:市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组成。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大学生本人和家庭缴纳友神30元,低保家庭大学生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大学生本人不缴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学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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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学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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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将把在哈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预计2009年9月份启动实施。大学生医保的参保和保障将按照学年度进行,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比照城镇居民医保中的学生儿童参保政策,预计个人每年缴费30元,低保家庭大学生免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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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组成。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大学生本人和家庭缴纳友神30元,低保家庭大学生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大学生本人不缴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大学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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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医疗保险学各章节重点

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江西省南昌市就高校大学生参加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发有关通知,今后,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就业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大病补充医保,还可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 参保范围:非在职研究生也纳入参保范围 江西省南昌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全部纳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参保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 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4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 参保方式: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据介绍,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待遇享受: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同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大病补充医保,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 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一并缴纳,由高校代征代缴,并转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在享受基本住院报销封顶线之上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假期异地就医凭材料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就读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报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年限: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就业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据悉,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大学生医保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 据介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待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并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 其他: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据悉,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近选一至两家与之对接的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医保卡首卡免费 高校大学生参保卡(《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实行首卡免费。《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于2007年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并颁发密钥。目前,经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确定每张卡的制作费用为10元。

学院现设有预防医学专业(五年制)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专业方向,四年制)。预防医学专业是公共卫生学院的主干专业,设有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卫生毒理,放射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儿少妇幼卫生,卫生分析化学,社会医学与卫生管理等教研室,现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也是教育部首批批准开展公共卫生硕士(MPH)培养试点单位之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专业方向),建立于1995年,是国内最早开设医疗保险专业方向的专业。设有社会保障学硕士点。是江苏省重点建设的品牌特色专业。学院设有4个学科系,即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系,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及医疗保险学系。一个教学实验中心。有预防医学、铁路站车卫生、伤害流行病学、医疗保险、社务卫生服务及医学应用技术等6个研究所。 学院建有“环境医学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江苏省生物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 “环境与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铁道部艾滋病检测中心、卫生部保健功能食品检测中心。此外,与江苏省CDC共建了1个省“135”工程重点试验室。实验室面积6000余平方米,各类仪器设备总值近3000万元。江苏省环境诱变剂学会理事长单位挂靠学院。 医疗保险学系成立于1995年,是在公共卫生学院卫生事业管理、社会医学、卫生统计、卫生经济等教研室的基础上,依托医学院临床、人文社科等教学资源组建而成的学科系,同年9月招收第一批医疗保险专业本科学生。1999年6月经江苏省教委考核评估,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授予权,同年12月经上级批准,建立医疗保险学系。根据教育部调整的专业目录,医疗保险归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成为全国首批招收“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八所院校之一,为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目录下以医疗保险为专业方向培养本科生的唯一院校。目前该专业授予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方向)学士学位。2003年自批为国内第一个劳动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方向)硕士点,2003年招收国内第一批医疗保险方向硕士生。2005年,被江苏省教育厅批准为江苏省重点建设的特色专业。目前该专业已有专任教师10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讲师4人。教师中博士4人,硕士5人,本科1人。此外,还在校内外聘请基地导师和兼职教授10 人,其中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前司长乌日图、现司长姚红,以及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部门等一批具有理论和实际经验的领导和管理专家、学者担任了该专业的兼职教授。另外,本专业学科与台湾大学、台湾亚州健康大学、复旦大学等院校建立了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专业的建立是为了适应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着眼于培养既具备医学常规知识、又掌握健康保险学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是集医学、经济、金融、管理等多学科的交叉性复合型专业。专业人才培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健康保险高层次专门人才,学生不仅要具备经济学、医学、保险、管理、法律等综合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健康保险相关实务和技能。经过十多年的教学实践和探索,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和稳定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急需的医疗保险专门人才。

大学生医保卡异地可以用。需要到外地就医的,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寒暑假回家期间发病后在外地就医的,一般只要事后携带规定材料就可以报销。这种情况适用于回原籍(家庭所在地)治疗,学校可以开具相关证明;第二种是非寒暑假期间到因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原因,需要外出,并且在外出地发病需要看病(使用医保卡报销的),这个必须事先在外出前就到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备方可在回厦门后报销相关费用;第三种是已经在厦门看病,但无法治疗的,需要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二甲以上医院)开具转外就医证明,并且在市社保中心等级备案。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审批表有效期60天。这种情况适用于回原籍(家庭所在地)治疗,学校可以开具相关证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一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二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三是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八条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第二十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的; (二)伪造医疗文书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依法追回违规金额的10%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城合”)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并轨。 第四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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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护理自考本科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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