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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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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考重点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婚姻法学》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法的地位、概念和特征,第三节婚姻法调整的对象,第四节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阶段,第五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等等。

概述 从近四届的律考命题看,婚姻法在律考中所占比重很低,年均为1分左右,个别年份甚至1分不考。这一方面与近年来《婚姻法》修正案即将出台的呼声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婚姻法本身比较简单所决定的。我们预计,在《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并列入律考范围之前,婚姻法在律考中的地位不会有大的改变。 从历届婚姻法试题来看,其重点内容也相对较为明显,主要是: 1、 婚姻自主权及其侵权形式; 2、 结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3、 离婚制度; 4、 夫妻财产制; 5、 家庭头等强的配偶权与亲子权。 婚姻法的试题以选择题为主,多与继续法、物权法中的财产共有关系、民通中的监护制度联系在一起考查,其难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为此,考生应注意《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该文件虽未列入律考必读法规的范围,但在过去的律考试题中时有涉及,不可不防。 一、重点法条: 第3条。 相关法条:刑法第258、259、260、261条。 意思分解: 1、 婚姻自由权属于公民人格权之一种,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 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形式有: (1) 包办婚姻; (2) 买卖婚姻; (3) 借婚姻索取财物; (4)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情形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8条)。 3、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其具体内容为: (1) 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2) 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为非法; (3) 重婚关系的法律上无效。 二、重点法条: 第4条。 第5条。 第6条。 意思分解: 以上3条是对结婚法定条件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个: 1、 具有婚姻合意 (1) 行为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有效条件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规定。但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判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均高于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准。 (2)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完全自愿。 2、 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有三个: (1) 重婚; (2)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3) 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麻风病,其他疾病。 不要混淆: 一定要清楚第6条第一项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要”包括哪些血亲关系。包括: 1、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 2、 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 3、 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 4、 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第28条。 意思分解: 1、 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 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 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重点法条: 第13条。 意思分解: 本条是《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条文,也中整个婚姻法律制度在律考中最重要的条文,婚姻法与继承法、物权法的联系,也是基于本条而生的,故应予准确、完整的掌握。 1、 依据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财产可分为固有的共有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两大类。 (1) 固有的共有财产 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说要包括6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续、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应注意的是:A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据婚姻的成立而产生,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只要双方已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B凡属婚姻存续期间的上述所得,不论它们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认双方各自的贡献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C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便函已取得了某种财产权利(如遗产于婚后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范围;对于婚姻丰续期间取得了财产权利,既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D婚后双方有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正确认定所有权的归属。如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改建或扩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2) 转化的共有财产 转化的共有财产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炒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二: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对后者的中断时效问题未加说明。复员、转业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条件也有两点: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进制结婚10年以上。 在确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同时,还须确定夫妻一方的个人物有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 A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或继承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党政军包括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 B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被助和生产补助费。 C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服及其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本人所有。 2、 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1)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作出处分时,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2) 夫妻双方在其共同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在义务。一方面,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教育费和赡养费用,包括应该依法支付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用,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另一方面,对于因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因共同财产的管理、经营活动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由所有人单独享有相关的财产权利,其单独负担的债务也应由个人财产清偿。这些债务包括: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单独资助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铅的债务;未经他方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五、重点法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意思分解:以上四个条文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重视。 1、 离婚方式 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对于前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方自愿; (2) 对子女问题已作适当处理; (3) 对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2、 裁判离婚的,“应当”调解。 3、 离婚的认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4、 对第26条的规定,应作以下理解: (1) 本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指配偶本人不是现役军人;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 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 双方合意离婚的,不适用本条。 5、 对第27条规定,应注意: (1) 女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 另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亦不得提出离婚。 六、重点法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在律考中也很重要,同第13条遥相呼应,2000年律考曾考及第32条。 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注意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尔后: (1) 有协议的,依协议分割; (2) 达不成协议的,依共同曲有财产分割方法分割; (3) 应贯彻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2、 关于共同债务的清偿,应注意: (1) 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抽负的债务。 (2)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如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有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抽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抽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抽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铅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抽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4) 对夫妻共同债务,双主负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3、 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交的债务。如因婚前购置财产且该项财产婚后并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其他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共同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项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法律不禁止。 4、 对于第33条规定的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应注意经济帮助的条件是: (1) 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如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虽有劳动能力但生活出现暂困难。 (2) 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3) 接受帮助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如果已另行结婚,则不同志给付。 七、重点法条: 第36条。 意思分解: 注意本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作出变通、补充规定的程序: (1) 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变通、补充规定; (2)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3)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批准)。 本法提示: 考生还应注意一下本法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3条、第30条第2款等规定。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 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 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5.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1)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a.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b.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c.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d.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e.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f.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g.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3)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3.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4.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1)概念: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2)特征:a. 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b. 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c. 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d. 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认真看书、做题。这是最简单的一门课。

选择,简答,论述重要的知识点整理一下,做题不一定要做难题,基础是根本,每次考试不要着重在一个题目上,要放宽心态,准备好笔记本和错题集,错题集用来记录自己做错的题,笔记本记录一些容易忽略细节和重点。 不要急,总之,要自信,相信自己一定可以通过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毛泽东思想概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英语(二)必考科目有: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家庭法(一)。 选考的有(选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从普遍的角度讲,相对较难的科目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没有英语基础或基础差的,可能感觉英语比较难。 但目前已经有地方规定在学分不能减少的情况下,英语可以由选考科代替。 选考科目相对较难的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追问: 是专科 不是本科回答: 这个就是专科!追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大学语文 法理学 宪法学 刑法学 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行政法学 经济法概论 国际法 中国法制史

法律自考专科的必考科目有: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一)。选考的有(选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自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且参加自考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全部科目并成绩合格,即可申请毕业。自考实行宽进严出,证书国家承认,学信网可查,含金量高于其他成教学历。

婚姻法自考知识重点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所以,婚姻法的立法是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使家庭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 离 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考婚姻法考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 A.和离B.出妻 C.呈诉离婚D.义绝 2.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 A.英国法B.荷兰法 C.德国法D.瑞士法 3.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 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 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 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长辈姻亲 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 6.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A.准予结婚B.禁止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D.能否结婚从习惯 7.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D.一切责任 8.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 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 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 A.劳动所得共同制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 11.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 A.可以代理B.经甲同意后始得代理 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D.不得代理 1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 () A.应归本人所有 B.应归双方共有 C.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 D.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 1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A.6个月B.1年C.2年D.5年 14.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此, () A.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1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 A.婚姻结地地法律B.男方住所地法律 C.女方住所地法律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 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 17.罗马市民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是 A.配偶死亡B.自由权的丧失 C.离婚D.市民权的丧失() 1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 A.一方为港、澳同胞 B.一方为外籍华人 C.一方为海外华侨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 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尚在校就读的 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C.丧失劳动能力的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 A.收养人须无子女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只能收养一名() 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 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姊已经退休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2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 A.伯、叔与侄子女B.堂兄弟姊 C.表兄弟姊D.同胞兄弟姊妹()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 六礼 27.借婚姻索取财物 28.姻亲 29.夫妻财产制 30.亲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4分,共24分) 34. 徐小琪(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 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 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 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 婚。 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5. 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 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不久,李波多次参博, 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 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 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 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男方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他将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对此应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4)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题分 15 15 20 12 10 10 10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 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1980年《婚姻法》共 A.5章27条B.5章37条 C.8章27条C.8章37条 2.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 方有_______的权利() A.代为送养C.优先收养 B.不同意送养D.优先抚养 3.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开始出现于() A.奴隶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 B.封建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 4.自然血亲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原因是 A.一方失踪超过2年B.一方为他人收养 C.双方协议脱离关系D.一方登报声明解除权利义务关系 5.“六礼"中哪一项是指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 A.纳采C.纳征 B.纳吉D.亲迎 6.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 A.全血缘的自然血亲B.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C.拟制血亲D.姻亲 7.19肥年《婚姻法》的施行时间是 A.1980年1月1日B.1980年5月1日 C.1981年1月1日D.1981年5月1日 8.将妻的婚前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夫,妻仅保留此项财产的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 终止时,夫应将此项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夫妻财产制是 () A.共同财产制B.统一财产制 C.联合财产制D. 妆奁制 9.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C.经生父母与该子女协商后恢复 D.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 10.在亲属分类上,妯娌属于() A.配偶的血亲的配偶B.旁系血亲 C.血亲的配偶D.配偶的血亲 11.别居制度最初盛行于() A.中国奴隶社会B.中国封建社会 C.中世纪的欧州D.中世纪的欧洲 12.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径是()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B.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D.二余等的旁系血亲 1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 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 A.长期经济帮助B.适当的经济补偿 C.一次性经济帮助D.所租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14.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双方协商选择技何种程序办理D.由我国外事机关指定机构办理 15.从广义上的婚姻概念来理解,婚姻制度产生的标志是_______的出现() A. 群婚制 C.掠夺婚制 B.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 将其号码分别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每小题三 分,共15分) 1.下列哪些制裁办法适用于违反婚姻家庭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A.降职B.开除 C.停止侵害D.返还财产 E.罚款 2.我国法律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定期间是()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C.女方哺乳期间 D.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实施中止妊娠手术后六个月内 E.女方患病期间 3.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B.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C.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D.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其生活的 E.与父方达成由父方抚养子女的协议 4.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下列哪些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A.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B. 个人专用的物品 C.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D.复员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 E.夫妻一方婚前继承的财产 5.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一方要求离婚的 B.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C.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不成协议的 D.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所在单位或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批准的 6.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 A.配偶一方自然死亡B.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C.配偶双方离婚D.配偶双方分居满三年 E.配偶一方失踪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原则是() A.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B.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平等自愿 D.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E.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8.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 人包括() A.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B. 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 C.有负担能力的伯、叔、姑D.有负担能力的舅、姨 E.有负担能力的兄、姊 9.我国刑法、继承法等法律中所说的扶养,包括婚姻法中所说的() A.抚养B.赡养 C.扶养D.收养 E.寄养 10.下列亲属中,属于旁系血亲的有() A.配偶B.外祖父母 C.表兄弟姊妹D.伯叔姑舅姨 E.侄、外甥 1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无子女B.有配偶 C.年满30周岁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12.下列亲属中,哪些是自己的直系姻亲() A.岳母B.婶母 C.女婿D.外孙媳 E.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 13.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哪些项目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D.不育症 E.性生理缺陷 14.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组属于姻亲的有() A. 公婆、儿媳、嫂子、弟姐B.伯母、婶母、女婿、妹夫 C.岳父、舅母、姑父、姐夫D.舅父、外甥、外祖父母、侄 E.女婿、侄媳、孙媳、甥女婿 15.下列哪些亲属是拟制血亲() A. 同父异母兄弟B. 养父母与养子女 C. 岳父与女婿D.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E. 丈夫与妻子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以男子为中心的中国封建宗法制度下,结婚是男娶女嫁。男到女家的,称为 _____. 2.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 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为止。“ 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 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_________________. 4.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________之日起终止。 5.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_________不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 6.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对___________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补充。 7.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_________ 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8.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______________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 神上、身体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9.进入近代社会以后,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各国亲子法逐步实现了从家族本位到 ____________本位的转变。 10.通过一定方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在亲属法学上称为非婚生子女 的_____________. 11.我国《民法通则》第 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 定______________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12.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 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_____________.“ 13.唐《永徽律》中以“_______”为第四篇,它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 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 14.198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 十周岁。_________应予鼓励。“ 15.配偶是血亲和__________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16.按照我国人民的俗称,妻子和丈夫的兄弟之妻互为_______,丈夫和妻子的姊妹 之夫互为连襟,两者都是一种分系姻亲关系。 17.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 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_______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 同意。 18.我国古代聘娶姻中的“六礼”,是指纳采、_____、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19.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合 法结合。 20.《婚姻法》第35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_______ ______的责任。“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婚姻家庭制度 2.亲等计算法 3.寄养 4.无效婚姻 五、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有何区别 2.简述一方要求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 六、论述题(10分) 如何理解和执行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 七、案例分析题(共18分) 1.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 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恶化。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 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 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宏 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 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 限于条件,扶养二人确有因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问:何宏、彭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8分) 2.王林于1992年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不合之处,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7年5月,王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华离婚,女方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执,各不相让。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请简述理由)(10分)

一、正确理解婚姻法与民法、诉讼法的关系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首先,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一方面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指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等等。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婚姻法在立法上和法学研究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学习婚姻法,要从它的特点出发,全面掌握它的专门体系和基本内容。 2.婚姻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实体法,它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作为民事法律,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人民法院审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如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抚养、扶养和赡养案件,收养案件,离婚案件,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案件等等,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处理《刑法》第257条至26l条规定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总之,学习婚姻法,应对程序法有所了解。 二、正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 1.认真学习基本通论 有的同学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婚姻法非常容易学,只要知道一些主要规则就行了,不愿意下功夫去钻研理论问题。这种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导致轻视这门课程,往往造成考试的失败,一定要引以为戒。和其他学科一样,婚姻法学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们是全部规则的基础。不认真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就不能通晓这门课程的内容,也不能深入了解具体规则的根据和含义。同时要看到,婚姻法的普及程度比较高,作为一种高等教育学历考试,自学考试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必然有严格的要求,如果用“普法”的水平来应试,自然是远远不够的。 婚姻法学的基本理论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在教材的第1章和第2章。第1章讲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作指导,对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作了深入剖析,论证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第2章以第1章为基础,对自国家形成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进行了系统阐释,重点研究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及婚姻法的发展道路。这些无疑是深入学习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部分分散在其他各章,主要是探讨现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解决不但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的问题。例如,我国婚龄立法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各种亲属关系的基本特点,为什么要实行离婚自由及防止轻率离婚,等等。只有明确了这些理论根据,才能认识各种规则的本质,自觉地正确贯彻执行。另外,在阐述基本理论时,往往来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代的和外国的有关法律加以考察,包括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规范,当代外国(主要 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等。掌握这些知识虽然具有一定难度,但是绝对不要认为可有可无,轻易回避、放弃。 2.深入理解路本原则 教材的第3章论述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它们反映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表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不但是制定各项具体规则的依据,而且指导着婚姻家庭生活和有关司法工作。因此,对这些原则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从正面的角度上,要掌握各项原则的依据、内容、特点和意义;从反面的角度上,要明确贯彻各项基本原则必须禁止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要注意这些行为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法律后果,切实拿捏各种政策、法律界限。 3.全面掌握具体规则 如果说理论是基础,原则是支柱,那末,规则就是各部分的零部件。婚姻法是实体法、部门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婚姻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因此,从我国法制建设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出发,认真学好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涉外与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法律责任制度等等,都是至为重要的。不管是从课程内容的比重还是从考试的要求看,都必须花费较大的精力,下一番苦功夫。尤其要注意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应密切联系实际,吃透各规则的精神,运用它们去分析、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 三、正确处理大纲、教材和其他资料的关系 1.精心研究考试大纲 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公布的《婚姻法学》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大纲,是编写教材和考试命题的根据。它确定了学习目的、要求,界定了考试命题的范围,罗列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疑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公布了题型及范例,对于每一位考生来说,无疑是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但是,它仅仅是考试的“大纲”,所列内容相当概括,可以指导学习,却不能代替教材。 2.反复阅读指定教材 学好指定教材是自学的关键环节。现行指定教材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大文教授主编的《婚姻法学》。请千万注意将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的教材严加区别。律师专业的教材名称是《婚姻家庭法学》,是供律师专业的自学考试使用的。由于两本教材略有不同,不要因选错教材而给应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围绕着这本教材,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教材分为8章,大体上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第二部分是分论,第三部分是附论(第8章)。要注意它的体系结构和内在联系,既不要先后混淆,也不要互相割裂。第二,全面兼顾,重点突出。虽然大纲指明了哪些是重点章节,要求对它们备加重视,但也不要忽略非重点章节。由于自学考试题型较多,题目覆盖面较宽,千万不要盲目地去猜题、押题;何况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婚姻法学教材篇幅不长,正文只有18万多字,仔细阅读并不困难。所以一定要在全面兼顾的基础上去突出重点,而不要只抓重点,放弃其余。第三,目前,学术界对修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许多建议,报刊上发表了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甚至是参与争论。但自学考试仍然以现行法律和指定教材为根据,请务必围绕指定教材备考;答题时也要统一在教材的口径之上,不要用目前讨论的观点作答。 3.注意学习法律、法规 学习婚姻学,应该通晓四类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一类是有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婚姻法》,《收养法》,《刑法》有关条款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类是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三类是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类是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尤其是1989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四、正确对待课程内容和考试题型之间的关系 1.扎实掌握课程内容是应考的立足点 考试不过是对学习成果的一种检验手段,自学考试是对同学们通过自学所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集中考核。因此,只要全面掌握了课程内容,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题型,都可以应付自如,立于不败之地。而且,某一个考核点往往可以用不同的题型来考查,如果一味地追求题型,反而容易发生偏差。比如,倘若你只从名词解释的角度单据婚姻自由,一旦试卷中用论述题来考核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理解程度,很容易惊慌失措,不能全面作答。 2.了解题型有助于备考 当然,事先了解考题类型也并非全无意义,它可以使我们对未来的试卷的规模和考核方式有一定的预见,知道怎样答题才能恰合要求,合理分配答卷时间,取得理想的分数。基于自学考试的特点,题型、题量、分值和给分标准都是相对固定的,在考试大纲中已有说明,我在这里再作一些必要的提醒。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的题型大体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7种。填空题主要用于考核同学们对概念、定义、原理、法条等等的识记程度,答案要求准确无误。比如,“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题的答案“法律拟制”是完全确定的,不能变通或增减。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前者要求在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一项,后者则要求选出两项以上。确实正确选项,排除具有迷惑性或拟真性的错误答案,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理解,找出题干和正确答案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应注意( )”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它有5个备选答案:A.约定的范围以婚后所得为限;B.约定的财产以动产为限;C.可以约定一方婚后所得归另一方所有;D.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方本人所有;E.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在这5项中,只有C、D两项是正确的。如果多选、少选或者错选都将不得分。判断题只要求在题后括号内用√、x表示命题的正误,貌似简单,实际上需要对题目涉及的内容有确切的理解。比如:“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离婚,如果双方同意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适当处理时,须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命题是错误的。如不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离婚一律要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就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名词解释题要求对特定的名词、概念作出简洁、正确的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基本知识的识记与理解。备考中,同李们将教材中主要的名词、概念作一番整理,逐一熟悉相应的答案。考试时切忌遗漏要点或者无限扩大。比如“夫妻别体主义”,完整的答案应是:“指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保有对等的人格。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屑法采此立法主义”。简答题适用的面很广阔,许多基本原理、原则、法律规定、政策界限等都可采用这种题型考核学生的掌握程度。备考和答题时务须注意每一题所包容的要点,包括概念、内容、理由、意义等等,既不可缺少,也无需发挥论证。论述题的题目不多,但分值较高,不但要考核学生所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而且要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备考和应试时一定要仔细审题,按照要求摆明论点,提出论据,力争作到言之成理,内容完备,层次清楚;切忌离题万里,言之无物,逻辑混乱,更应避免立论错误。比如,“如何评价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一题,如果你认为资产阶级的“性自由”、“性解放”具有积极意义,就大错特错,必将会被扣去基本得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根据题目提供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正确回答这种题目,一方面要弄清案情,包括案内的人、事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处理方案。答题时写清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可以了。切忌离开题目交代的案情,自己假设条件;也不要只讲处理意见,不讲法律依据。为了正确回答案例分析题,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认真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很必要的。 最后,祝同学们取得学习和考试的好成绩,迎接21世纪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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