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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自考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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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自考劳动法

案例一:1、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可以作为甲公司的抗辩理由。因为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但任一方没有明确表示不续签的时候,从保证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认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如超过6个月没有续签合同,才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赵某没有提交辞职手续办理工作交接,应该认定为合同在延续状态。甲公司无理由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2、赵某涉嫌违法,不能成为甲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因为这是两个法律事务关系,一个应用刑法,另一个应用劳动法。但因劳动关系仍在存续期,所以根本不涉及赵某所申请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二:1、用人单位与金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有效,因为其都是自愿的真实意思的表示。2、公司不是必须与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金某存在法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可以待合同延续到这个情况消失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即可。3、如果金某的岗位对学历有特殊的要求,可以认为金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岗位不同,主要为身体状况、工作经验、行业经验、及与公司有冲突的社会关系、自然信息等。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如下:

考试知识点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考试知识点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考试知识点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考试知识点4: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

(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案例一1、不能,因为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候应当进行工作交接;2、不能,公安机关只是立案,没有确定赵某罪行,并且该案件与本案无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案例二1、劳动合同有效,因为该约定违法《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金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提供虚假学历就违法,当然没有履行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2012年4月自考劳动法真题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最新的立法是《劳动合同法》第2008条。推荐你去新华书店找,学习这个,我觉得法律+解释+案例就足够了。我们的本科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与数额没有关系,与赔偿项有关系

案例一1、不能,因为甲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某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时候应当进行工作交接;2、不能,公安机关只是立案,没有确定赵某罪行,并且该案件与本案无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案例二1、劳动合同有效,因为该约定违法《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金某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提供虚假学历就违法,当然没有履行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全国200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建房而发生的关系 C.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某石材厂与农民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国际劳工局 B.国际劳工大会 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D.国际劳动法协会 3.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通过于( ) A.1661年 B.1702年 C.1802年 D.1861年 4.1918年12月,苏维埃政权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这部法律是( ) A.《劳动法典》 B.《苏联劳动法典》 C.《劳动法纲要》 D.《劳动法案》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种行业外,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 ) A.14周岁 B.15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6.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C.行为与事件 D.事件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8.《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全 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连续工作的年限是( ) A.3年以上 B.5年以上 C.10年以上 D.20年以上 9.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 A.劳动合同期满 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D.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0.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是( ) A.东方歌舞团 B.上海杂技团 C.国家体操队 D.山丹编织厂 11.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程 序解决( ) A.由当地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协调处理 B.由人民法院受理 C.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D.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解决 12.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 ) A.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 B.城乡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 C.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D.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研究生 13.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机构是( )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省市人大常委会 D.全国总工会 1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 A.36小时 B.48小时 C.60小时 D.72小时 15.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 ) A.医务人员 B.锅炉工 C.厨师 D.推销人员 16.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是( ) A.《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B.《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7.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 ) A.失业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养老保险费 1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年限为( ) 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19.关于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级以上工会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B.产业工会具有财团法人资格 C.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 D.工会属于群众组织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其中不是一方代表的是( ) A.政府综合部门代表 B.工会代表 C.职工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颁布了一系列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其中有( ) A.《劳动争议处理法》 B.《团体协约法》 C.《劳动基准法》 D.《工人检查法》 22.根据劳动法规定,属于特殊就业群体的有( ) A.妇女 B.未成年人 C.残疾人 D.藏族大学毕业生 2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 A.试用期间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的 D.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 24.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 A.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 B.学徒期内学徒工 C.企业职工 D.进城就业农民 25.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应当由劳动者支付的( )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养老保险费 D.合同债务 26.法律禁止企业安排参加加班加点的职工包括( ) A.未成年人 B.经期女工 C.哺乳期女工 D.患病女工 27.我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 ) A.同时设计 B.同时审批 C.同时施工 D.同时投产和使用 28.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患病或伤残的童工应当( ) A.负责治疗 B.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C.对伤残的童工发给致残抚恤费 D.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生活费 29.在我国,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 ) A.养老保险费 B.失业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生育保险费 30.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以下各方代表组成,具体包括( ) A.职工群众代表 B.企业行政代表 C.企业工会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劳动法律关系 3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33.工资集体协商 34.法定节假日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用列举方式讲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36.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及其处理方式是什么? 37.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 38.试论述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04年3月10日,周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周某要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周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乘本厂班车受的伤。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问: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 40.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自考劳动法真题2012年7月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最新的立法是《劳动合同法》第2008条。推荐你去新华书店找,学习这个,我觉得法律+解释+案例就足够了。我们的本科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这里多的是。网址发给你,希望你多加分。全国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试题浙江省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39:(1)王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哪些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劳动法。1.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约定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不合法。3.合同到期不续约解除合同不赔偿;(2)王某因自己操作不当被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是工伤。因为王某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不管责任是谁,都市属于工伤范围。(3)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终止与王某的合同关系?为什么?不能终止合同;对于工伤人员,要安排治疗,治疗后安排新的工作;如果实在不能继续工作,要赔偿后在解除合同。 40:(1)邹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为什么?不是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关系。1.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7小时)2.工资按月发放;3.工作地点和任务都在公司。 (2)公司将邹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应该你按照全日制签订合同。原因是邹某与单位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3)邹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认定为工伤。因为劳动法贵在,在上班途中的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围。供公司负责周某的医疗费用和补偿。

2018年4月劳动法自考

『壹』 法律本科自考科目有哪些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

1、 *** 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有:

1、法律文书写作;

2、 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1)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有法学吗扩展阅读:

1、本专业计划共设置毕业课程15门。

2、报考条件: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3、从2007年起,“婚姻家庭法(一)(00855)(3学分)”调整为“婚姻家庭法(05680)(3学分)”:“金融法(一)(00256)(4学分)”调整为“金融法(05678)(4学分)”。

4、考生已通过原计划有关课程,可顶替本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①“行政法”可顶替“法律文书写作(00262)(3学分)”;

②“政治学原理”、“国际关系”或“海商法”可顶替“合同法(00230)(4学分)”或“公司法(00227)(4学分)”或其他选修课(原计划中的一门课程只能顶替现计划的一门课程);

③“金融法(一)”可顶替“金融法(05678)(4学分)”;

④“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可顶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4学分)”;

⑤“专利法和商标法”可顶替“知识产权法(00226)(4学分)”;

⑥“婚姻家庭”。

⑦“国际关系史”可顶替选修课中的任意一门课程。

5、已通过专科“婚姻法”或“公证与律师制度”,在本科段不需重考这两门课,应在选考课中另行选取两门课程考试。

『贰』 自考本科法律专业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0 3 00015 英语(二) 14.0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0 5 00249 国际私法 4.0 6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0 7 00230 合同法 5.0 8 00227 公司法 4.0 9 00167 劳动法 4.0 10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 11 00226 知识产权法 4.0 12 05680 婚姻家庭法 3.0 13 选修课 8 00263 外国法制史 4.0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0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0 05678 金融法 4.0 00233 税法 3.0 00257 票据法 3.0 00258 保险法 3.0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0 00169 房地产法 3.0 15 21005 法律毕业论文 16 加考课1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0 17 加考课2 05679 宪法学 4.0 05677 法理学 7.0 00245 刑法学 7.0 00242 民法学 7.0 说明: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和“加考课2” 注:选修课 i/n 表示n选i ; 否则表示按学分选修,数值为选修所需学分数。

『叁』 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共有多少科目,其中哪些是选修

这是吉来林大学法律本科的科目,自自考是全国统考应该是一样的。 公共课程: *** 思想概论(0004) 0015英语(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 必考课程: 国际私法(0249) 国际经济法概论(0246) 法律文书写作(0262) 婚姻家庭法(5680) 知识产权法(0226) 劳动法0167 公司法(0227) 合同法(023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228) 选考课程: 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 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 公证与律师制度 税法 保险法 金融法 外国法制史 房地产法 公共课现在有所变化,是去年末刚改的我就不太清楚了,如果英语过了选考3科就可以,要是不考英语就要选考6科,必考是必须考的,选考没有案例分析,还是比较好过的。我考的是西方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一次就过了。我现在也在考,也就知道这些了,希望能帮到你。

『肆』 自考本科法学专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的。2018年司法考试进行了改革,根据司法部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具体情况如下: 第9条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一般性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遵循不动存量做好增量、确保各项举措能落实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见》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在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高等院校学籍(考籍)或者已经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员,属于“老人”,适用第22条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有效。 2018年自考法学还能参加司法考试吗?总结下来就是:改革后,已经取得考籍和学籍的可以考,如果你是2018年报的名,那么你4月份参加考试了吗?如果你考过了其中一门你就获得了学籍就可以可以考,没有过的话,或者就没有参加4月份的自考,打算10月份的自考就没有用了。

『伍』 自考本科法学和法律专业是一样的吗

在大学里,一般本科专业叫 : 法学,专科(大专)叫:法律事务或法律专业。自考那里的叫法不同,也是代表不同的成次的,法律与法学 在课程上有区别,至于是什么区别,你自己看那里要求的课程目标大纲吧。

『陆』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和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有何区别

1、二者所面向的对象不同

法律或法律相关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应接考法律专业本科,不能接考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独立本科是给原来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需要考第二专业的学生开设的。

2、专业代码不同

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代码是01B0301;而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考试计划的专业代码是01C1301。

3、科目数量不同

自考法律专科与本科共计28科(含毕业论文),而独立本科总数则不及。

4、接考规定不同 法律独本要求前置学历专业如果是法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的话,不能接考该专业;而法律本科要求前置学历专业必须是法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的。你现在签二年,试用三个月就不符合要求了。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你现在才60%。三: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四: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上法院的,直接约定不合法的,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1、试用期的工资约定是违法的,不能低于基本的工资的80%,而不是60%,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不可以,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发生争议应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劳工建议书等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8年4月自考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4年7月5日(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 工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如下:

考试知识点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考试知识点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考试知识点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考试知识点4: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

(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②国际劳工公约; ③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①劳动法的特征; ②劳动关系; ③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种类:列举式方法、区别式方法; ④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人的适用。 三、劳动法的地位与体系 ①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②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③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⑤确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 四、劳动法律关系 ①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②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③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统—性、对应性; ⑤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⑥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⑦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含义; ⑧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变更; ⑨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五、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程序; ②劳动合同的效力; ③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④劳动合同成立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集团协商与集团合同 ①集团协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②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与保护; ③集团协商的内容; ④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⑤集团合同的效力。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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