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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劳动法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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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劳动法自考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②国际劳工公约; ③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①劳动法的特征; ②劳动关系; ③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种类:列举式方法、区别式方法; ④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人的适用。 三、劳动法的地位与体系 ①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②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③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⑤确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标准。 四、劳动法律关系 ①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②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③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④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统—性、对应性; ⑤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⑥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⑦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含义; ⑧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变更; ⑨如何理解劳动法律关系消灭。 五、劳动合同 ①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程序; ②劳动合同的效力; ③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④劳动合同成立于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⑤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集团协商与集团合同 ①集团协商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②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与保护; ③集团协商的内容; ④集体协商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⑤集团合同的效力。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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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法律(专科)主考学校:中山大学 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 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必考 笔试 002 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 必考 笔试 003 4729 大学语文 4 必考 笔试 004 5677 法理学 7 必考 笔试 005 5679 宪法学 4 必考 笔试 006 0261 行政法学 5 必考 笔试 007 0245 刑法学 7 必考 笔试 008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必考 笔试 009 0242 民法学 7 必考 笔试 010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必考 笔试 011 0024 普通逻辑 4 必考 笔试 012 0244 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13 0247 国际法 6 必考 笔试 014 0223 中国法制史 5 必考 笔试 231 0031 心理学 4 加考 笔试 232 8067 中国通史 8 加考 笔试 毕业要求:不少于14门且不低于70学分课程设置:必考课14门70学分;选考课0门0学分;加考课2门12学分。说明:港澳考生不考001、002,但须加考231、232。2.原法律专业(专科,代码017)调整为本专业。 专业代码:C030106 专业名称:法律 (本科)主考学校:中山大学 类型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类型 考试方式 00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必考 笔试 00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必考 笔试 003 0015 英语(二) 14 必考 笔试 004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必考 笔试 005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4 必考 笔试 006 0263 外国法制史 4 必考 笔试 007 0249 国际私法 4 必考 笔试 008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009 0226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010 5680 婚姻家庭法 3 必考 笔试 011 0230 合同法 5 必考 笔试 012 0227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013 0167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14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15 8100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不计学分 必考 实践考核 101 5678 金融法 4 选考 笔试 102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选考 笔试 103 0169 房地产法 3 选考 笔试 104 0229 证据法学 6 选考 笔试 201 5679 宪法学 4 加考 笔试 202 0245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203 5677 法理学 7 加考 笔试 204 0242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205 0243 民事诉讼法 5 加考 笔试 231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加考 笔试 毕业要求:不少于15门且不低于65学分课程设置:必考课15门65学分;选考课4门16学分;加考课6门34学分。说明:1、港澳考生不考001、002,但须加考231。 2、不考英语(二)者须选考101至104且不少于14学分。 3、本专业仅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 4、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法学、涉外法学、涉外经济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205;其它专业专科(或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201至205五门课程,已取得相同名称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考,原法律专业(本科,代码593)调整为本专业。 三、招生对象 具有初中、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或同等水平的有志社会青年(报读本科需大专毕业或大专在读生),不受性别、年龄、户口、民族等限制均可报读。(免入学考试)。四、毕业待遇 国家承认学历,享受普通高校大专、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由省自考委与中山大学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五 、教学形式 业余制:(周六日全天上课),最快可一年毕业,但学制二年不变六 、考试时间 每年1月、4月、7月、10月(1月和7月为小考、4月和10月为大考)。 七 、报名与上课地点 联系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5号广州中成软件技术培训学院。公车站:怡乐村站 地铁:晓港A出口广州中山大学提升学历怎么报名中山大学成人自学考试采用了报名的在线预报名与现场确认报名相结合的方式。你可以到广东自考报名在招生办网站上阅读报名,按照自考招生老师的提示付费,完成确认报名,拿到考试通知书。或者登录粤秀教育报名,成功上线报名的新生需要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公室拍照、制作准考证。中山大学有自考吗?急!2017年4月18日,中山大学发布”关于学校已全面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公告“的公告:” 为适应学校战略发展需要,我校已经全面停止网络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以及自学考试助学的招生工作。中山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学院是中山大学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网络教育办学实体。学院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孙中山先生“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的校训精神。适应“大教育,大培训”的社会趋势,致力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充分整合利用校内外优势资源,继往开来,锐意创新,着力实践着“优质办学,服务社会”的宗旨,为社会各界提供精诚的教育服务。扩展资料中山大学的成立过程:一九八一年,中山大学教务处设立工农教育科(原中山医科大学教务处设立培训科),一九八五年设立成人教育科,一九八六年成立成人教育部;负责全校成人教育办学管理。一九八二年,开办干部专修科,法学、工业经济管理、财政税务和临床医学等专业招生。一九八三年,复办夜大学,招收夜大学本、专科学生。一九八四年,中山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和哲学专业在全省开考。一九八年,恢复举办函授教育,同年四个专业开始招收专科函授班学生。一九八八年,开设专业证书班。一九八八年九月,开设乡镇企业职工大专班。一九八九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中山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同年十一月,召开首次"中山大学成人教育工作会议"。参考资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17年4月自考劳动法

劳动法,是为了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法律部门,它规管公会、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保障了个方面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配着2022年最新立法的需要使用。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有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录用职工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程序的相关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劳动法的办法,工作的时间和休息的时间制度,劳动报酬的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的规程等等。《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第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法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从而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只要通过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应该由劳动法一体调整,消除了歧视保证了机会面前劳动者的平等。劳动法是各项法律法规中最基本的,也是普及度最高的,社会各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都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能得到合理的待遇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劳动法课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进行学习:工资内涵与保障、工时限制与弹性制度、雇主告知义务、职务调动、工作规则、解雇保护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劳动法是17号早上8点开考,LZ怎么知道的题目?

1、试用期的工资约定是违法的,不能低于基本的工资的80%,而不是60%,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不可以,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发生争议应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

自考劳动法重点内容如下:

考试知识点1: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考试知识点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考试知识点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考试知识点4: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

(5)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自考劳动法真题2017年4月

这里多的是。网址发给你,希望你多加分。 全国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试题 浙江省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您好,答案应该是ABE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1.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3.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4.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5.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8.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答案】:B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7年4月劳动法自考真题

劳动法是17号早上8点开考,LZ怎么知道的题目?

只要好好看教材就行了,我这次也考劳动法,就只看书,不看历年试卷

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334个,详见如下: (注:三位数字为选题代码)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劳动法txt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劳动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这里多的是。网址发给你,希望你多加分。全国200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试题浙江省2009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浙江省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自考法律专业劳动法试题全国200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试题课程代码:0016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建房而发生的关系C.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D.某石材厂与农民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国际劳工局B.国际劳工大会C.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D.国际劳动法协会3.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通过于()A.1661年B.1702年C.1802年D.1861年4.1918年12月,苏维埃政权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这部法律是()A.《劳动法典》B.《苏联劳动法典》C.《劳动法纲要》D.《劳动法案》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种行业外,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6.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A.合法行为B.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C.行为与事件D.事件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8.《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全同的,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连续工作的年限是()A.3年以上B.5年以上C.10年以上D.20年以上9.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A.劳动合同期满B.劳动合同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D.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0.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是()A.东方歌舞团B.上海杂技团C.国家体操队D.山丹编织厂11.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程序解决()A.由当地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协调处理B.由人民法院受理C.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D.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解决12.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A.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B.城乡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C.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大学毕业生D.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研究生13.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机构是()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各省市人大常委会D.全国总工会1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A.36小时B.48小时C.60小时D.72小时15.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A.医务人员B.锅炉工C.厨师D.推销人员16.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是()A.《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B.《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C.《妇女权益保障法》D.《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7.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A.失业保险费B.医疗保险费C.工伤保险费D.养老保险费1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年限为()A.10年B.15年C.20年D.25年19.关于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省级以上工会具有机关法人资格B.产业工会具有财团法人资格C.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D.工会属于群众组织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其中不是一方代表的是()A.政府综合部门代表B.工会代表C.职工代表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颁布了一系列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其中有()A.《劳动争议处理法》B.《团体协约法》C.《劳动基准法》D.《工人检查法》22.根据劳动法规定,属于特殊就业群体的有()A.妇女B.未成年人C.残疾人D.藏族大学毕业生23.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A.试用期间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的D.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24.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A.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B.学徒期内学徒工C.企业职工D.进城就业农民25.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应当由劳动者支付的()A.个人所得税B.营业税C.养老保险费D.合同债务26.法律禁止企业安排参加加班加点的职工包括()A.未成年人B.经期女工C.哺乳期女工D.患病女工27.我国《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A.同时设计B.同时审批C.同时施工D.同时投产和使用28.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患病或伤残的童工应当()A.负责治疗B.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C.对伤残的童工发给致残抚恤费D.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生活费29.在我国,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A.养老保险费B.失业保险费C.工伤保险费D.生育保险费30.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以下各方代表组成,具体包括()A.职工群众代表B.企业行政代表C.企业工会代表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31.劳动法律关系3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33.工资集体协商34.法定节假日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5.用列举方式讲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36.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及其处理方式是什么?37.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有哪些?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5分)38.试论述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2004年3月10日,周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治疗痊愈后,周某要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周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乘本厂班车受的伤。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问: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40.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用车床的车工。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问: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17年4月自考劳动法真题

只要好好看教材就行了,我这次也考劳动法,就只看书,不看历年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章工资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章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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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历年试题:附07年4月试题~——————————————————————————200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劳动法 试卷(考试时间:4月14日下午2∶00—4∶30)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共4页。应考者必须在“答题卡”上按要求填涂,不能答在试卷上。 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10页,共6页。应考者必须在试卷上直接答题。第一部分 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是( ) A.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B.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贷关系 C.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而发生的关系 D.两个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7月5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5日 3.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的时间是( ) A.1900年 B.1906年 C.1918年 D.1919年 4.在我国,职业介绍实行( ) A.登记制 B.行政许可证制 C.特批制 D.核准制 5.下列不属于劳动法体系内容的是( ) A.劳动标准法 B.劳动就业法 C.社会救济法 D.失业保险法 6.下列各种劳动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A.社会保障权 B.报酬权 C.就业权 D.生存权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的时间是公民年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8.特殊就业群体不包括( ) A.残疾人 B.妇女 C.现役军人 D.少数民族 9.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年 10.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自( ) A.依法订立起生效 B.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C.公证之日起生效 D.鉴证之日起生效 11.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 A.15天 B.30天 C.45天 D.60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 ) A.1992年 B.1994年 C.1996年 D.1998年 1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标准是不低于工资的( ) A.100% B.150% C.200% D.300% 1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时间不得超过( ) A.30小时 B.32小时 C.34小时 D.36小时 1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 A.拒绝执行 B.控告 C.检举 D.提出批评 16.《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 A.30天 B.45天 C.75天 D.90天 17.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授予劳动者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称号的是( ) A.全国人大 B.国家主席 C.中央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8.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是( ) A.职工代表 B.工会代表 C.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D.用人单位代表 19.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主体是( ) A.劳动行政部门 B.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C.技术监督部门 D.工会 20.《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期限是( )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国家和政府保障劳动就业的含义为( ) A.防止就业歧视 B.保障男女平等 C.保障特殊群体就业权 D.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22.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违纪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形式主要有( ) A.罚款 B.停发工资 C.降低工资级别 D.赔偿经济损失 23.在劳动法体系中属于劳动关系协调法的内容有( ) A.工资法 B.集体合同 C.集体协商 D.劳动合同 2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 ) A.检查权 B.调查权 C.建议权 D.处分权 25.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 ) A.行为人的合法行为 B.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C.事件 D.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26.经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有( ) A.体育单位 B.文艺单位 C.边远地区企业 D.特种工艺单位 2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不必缴纳的保险费包括( ) A.失业保险费 B.养老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生育保险费 2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会具有的权利包括( ) A.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B.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 C.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D.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企业和职工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有( ) A.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因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C.因企业开除、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D.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争议 30.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 ) A.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行政责任 D.民事责任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共60分)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劳动合同 32.劳动就业 33.集体协商 34.工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5.简述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 36.简述我国工资分配的原则。 37.简述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38.试述社会保险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39.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5月被某供电公司聘用为抄表员,帮助公司在月底抄表收费。双方口头约定李某的报酬按照抄表的户数予以确认,每抄一个电表获得报酬0.8元,多抄多得。李某开始抄表以后,最高时每月可领取500多元,最低时每月只领取100元。2006年10月公司考虑李某年龄偏大,便提出与李某解除聘用关系。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为公司工作了8年多,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随意与自己解除聘用关系,并于2006年10月20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供电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李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吗? 40.王某为某铸造公司工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果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等。2006年5月10日,王某在执行装卸已溶化钢水任务时,与他人嬉笑打闹,造成一锅钢水全部倒在废墟上,王某和正在工作中的职工甲、乙、丙都被烫伤。经专门机构评定,钢水损失为8000余元。甲、乙、丙三人和王某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甲、乙、丙为伤残九级,王某为伤残八级。公司为甲、乙、丙三人支付了工伤待遇4.5万余元,但拒绝为王某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认为,王某虽属工伤,但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已被认定为工伤,无须再承担公司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某工伤待遇? (2)王某是否应当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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