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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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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网上报名: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5、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现场报名: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

各地的报考流程不一样,需要参照各省制定的自考规定细则进行报名。

1、教育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

(1)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四章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1)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2)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扩展资料:

自考的相关规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2、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3、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4、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

5、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6、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参考资料:教育部_《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你好!自考本科的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自考本科(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2、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准备工作 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时间; 2、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3、选择自考专业(各省市开设的专业不同); 4、选购教材(参看2011年统考教材表)由于自考教材变动较小,经常几年才更换教材,目前2011年公布的教材表为最新的。 网上报名流程 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 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 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 5 、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 现场报名流程 1、自考时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 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上面是完全自己考试,需要老师带的可以去各学校函授站点报名缴费,他们有具体的考试安排与课程。具体可以去 湖南自考网_首页 与老师全面的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满意请采纳

自考报名流程具体如下:

(一)了解自考信息

(二)确定自考专业

(三)网上报名注册

一般在当地教育考试院进行注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自考新生报名注册都在网络上进行,只是各个省份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不同,湖北省自考新生网上注册系统全年开通。

(四)现场确认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所报考区自考办进行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新生现场确认必须要本人到场采像。现场确认时间一般在考前45天。只有新生现场确认之后才算报名成功,并形成准考证号。

(五)报考缴费

现场确认之后,考生便能得知自己的准考证号。之后在湖北省考生服务平台绑定自己的准考证号即可选报4月或10月份的考试科目。湖北省一门科目考试费为60元,各个省份报考费用不同。

(六)购买教材

(七)复习备考

(八)下载考试通知单

考前查询考点地理位置、交通路线

考试通知单上有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考试日期等内容。建议多下载几张考试通知单,以防丢失,无法进考场。

(九)参加考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和考试用具,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时间一般为4月和10月的第三周周末,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一年2次考试,1次考2天,1天考2门。目前除四川省和广东省一年考3次(1、4、10月),江苏省一年考4次(1、4、7、10月)外,其他省份都是一年2次考试。

(十)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约一个月后考试成绩公布,考生可以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或成绩查询网址查询成绩。考试成绩发布一周内,如对成绩存在异议,可以在考生服务平台申请成绩复查,成绩发布两周后公布成绩复查结果。

(十一)重复报名考试科目

第二次自考就不用重新注册准考证了,也不用去现场确认了。

(十二)申请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的事项不归自考办管理,而是归主考院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有的主考院校可以让缺少1-2门自考成绩的自考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有的主考院校规定,必须全部自考科目通过才能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十三)撰写毕业论文

(十四)进行论文答辩

(十五)等待一个月左右查询答辩成绩

(十六)申请毕业

当考生将所报专业内的所有科目考过(60分)即可申请毕业。所有科目包括:笔试科目、实践科目、毕业论文。(自考专科没有实践科目和毕业论文)

注:想拿学位的本科生,在毕业申请之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达到学位要求,即学位科目分数是否达标,学位英语是否达标,论文成绩是否达标。

毕业申请之后准考证号将被注销,不能继续参加科目考试。

(十七)领取毕业证

一年有两次申请自考毕业的机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为6月份左右,下半年为12月份左右。因此领取自考毕业证的时间也有两次,上半年领取毕业证为7月份左右,下半年领取毕业证为3月份左右。

(十八)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证书,一年也有两次申请的机会,分别为4月左右和10月左右。申请学士学位有限定期限:自从自考毕业内的一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十九)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一年也有两次领取的机会,分别为5月左右和11月左右,具体时间看各个主考院校的规定。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自考被越来越多的考生们所了解,每年报考的人数都是比较多的,但是,对于很多刚刚了解自己的人来说,还是对于自考的报名要求有一些疑问,担心自己不符合报考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如果想要报考自考需要什么要求?是否有一些报考限制?一、自考报考要求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2.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3.助学班考生应按所在主考学校要求报名。二、自考报考不设限制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要求参加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层次毕业证书的考生,需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或专科以上层次学历证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试工作;(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第五条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应有尽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地区的专业开考规划,审定开考专业、指定专业指导学校或组建专业指导小组;(3)制定和审定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有关自学用书和自学参考资料;(4)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5)指导社会助学活动;(6)组织开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可同时负责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市、地区、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地市考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负责报名、考场安排等考试的组织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做好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用书的供应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实践性环节的考核;(4)管理应考者的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5)负责组织对毕业人员的成绩复审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6)在省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开考专业申请。地市考委有关中专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专业指导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中专学校担任。专业指导学校在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其职责是:(1)受省考委委托,拟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2)参与命题、评卷,负责实践性环节的考核;(3)对考试质量进行研究分析;(4)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专业指导学校应设立中专自学考试办事机构。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件精神,根据任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内,不另行增加。省考委根据需要建立的专业指导小组,行使专业指导学校的职责。其组成由省考委自行确定。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八条中专自学考试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计考试专业。要防止单纯为了满足个人学历的要求,盲目设置考试专业。第九条开考专业应有保证专业开考的专业师资力量,相应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和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条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标准,应在总体上保证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全日制中专学校的同类专业相一致。第十一条开考新专业,应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专业考试计划须经省考委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在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用人部门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组织中专自学考试。

绝密材料。。国务院 总理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新闻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 > 国务院公报 > 2016·2增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考试办法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六章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外机构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

国考报考要求本科学历的不一定是全日制本科,国家承认的自考本科学历可以报考。

其实公务员考试在学历要求没有特别,最低学历要求是大专学历,只不过其中的很多岗位,对学历有一定的要求,必须是本科生才能报考,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学历是大专的话,其实是有点吃亏的,因此本科报考会好一些。

其实无论是自考本还是成人高考,其实他们本质都是受到国家的认可的,毕竟通过这种方式提升的学历,在学信网都是可以查到的,所以说,通过自考本提升学历的同学,可以放心去报考公务员的考试的。

如果大家看过以往的公务员公告,就会发现一个现象,就是报考条件中,学历一栏是要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但是真正招录的,还是以本科为主导的。但是并没有要求一定要全日制的本科,因此只要是国家承认的本科,便可以报考公务员。在招录表中有一点很重要,在学历要求上面为报考人员的最高学历,因此,第一学历就算是专科,也没有关系呢。只要最高学历达到标准即可。

一般来说学历与学位是不在一栏的,这也就说明,这在考核方面,是两条的,因此报考的时候,这两条都要达到要求才可以。更通俗一点来说,就是这两条是同等的,必须保持一致水平,且同时获得。

可以的,国家认可自考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没有规定考生的学历性质,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学历都可以报考,考取不同级别的教师证学历要求不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课)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

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目前教师资格考试分为国考和省考两种形式,已经有28个省份实行了国考,只有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和西藏四个省份没有实行国考,仍沿用自治区和兵团原有的考试模式。

扩展资料:

目前教师资格考试分为国考和省考两种形式,已经有28个省份实行了国考,只有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和西藏四个省份没有实行国考,仍沿用自治区和兵团原有的考试模式。

国家统考试点地区有:河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广西、山西、安徽、山东、贵州、江苏、吉林、陕西、福建。其中,湖南、陕西、山西教师资格是一年一次考试,上半年不举行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国考: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主要考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能力。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教师资格证考试每年组织2次考试,分别是是每年3月和9月,其中,上半年报名时间一般为1月份,下半年报名时间一般为9月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不是,只要是国家认可的本科高等学历都可以报考。不过普通高校的本科生可以直接凭本科以上的学历毕业证报考,国民教育高等学历(即电大、自考、函授、业余、网校等)需要先到教育部的学信网上打印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后,凭本科学历毕业证和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报考。公务员报考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5日至199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问小黄在海南参加自考本科学历,请问何时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于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1年6月2日在互动交流板块对问题南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解答如下,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综上,小黄自考本科学历在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同时具有考籍管理档案时,可以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没有执行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凡是通过考试合格的,一律颁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关于自考本科学历的效力问题,一律遵照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执行,“获得高等教育自考本科毕业证书的待遇与统招大学本科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和出国留学。澳大利亚、英国等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的高等学府都承认自考学历。自考本科毕业生的证书效力及待遇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这不是哪个人或单位随意说说就可以算数的。

自考本科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有效学历,同全日制学校本科学历具有同样法律效力,除学历以外其它条件也符合申请中级职称就完全有资格申请中级职称,但要注意申请该职称时对专业有无要求。供参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自1988年3月3日起执行。内容比较多,你可以到网上搜索一下,或者是有几条不明白的可以去上学吧问道咨询一下那里的专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 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 , 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 , 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全国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可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扩展资料:

可以申请免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的课程。

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安排主要是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安排在四月下旬的第一个周六和周日,下半年安排在十月下旬的第一个周六和周日。目前还有部分省市在每一月和七月也安排一些课程的考试。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各省考委颁发,主考院校副署。为体现国家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2003年起,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由全国考委统一制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常见问题

自学考试没有年龄限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以说如果参加自学考试,是没有年龄限制要求的。 自考的特点 1、没有入学考试,只要想读就行,不受户籍、年龄、职业、学历和招生计划的限制。 2、学习时间自由,报读晚班、双休班、运转班、函授班、全日制班均可,中途可以间断。无论是否在校或是否在职,都能选择到适合于自己的学习时间。 3、学习地点自由,在全国各地均可参加学习,考试成绩在各省市间可以转移。 4、学习速度自由,最快一年毕业,最慢无限期。考不及格的课程可反复重考,直至毕业。 5、选择专业自由。专科设有43个专业,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设有42个专业,涵盖十二大类,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你爱好的专业。 6、该文凭含金量高。学分制国家统考,既保证了每个坚持学习的学员都能毕业,又保证了每个学员的毕业质量。该文凭不但在中国承认,还得到英、美、加、澳等几十个国家认可自考毕业生出国留学可免修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试工作;(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第五条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应有尽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地区的专业开考规划,审定开考专业、指定专业指导学校或组建专业指导小组;(3)制定和审定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有关自学用书和自学参考资料;(4)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5)指导社会助学活动;(6)组织开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可同时负责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辖市、地区、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地市考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负责报名、考场安排等考试的组织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做好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自学用书的供应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实践性环节的考核;(4)管理应考者的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5)负责组织对毕业人员的成绩复审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6)在省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开考专业申请。地市考委有关中专自学考试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专业指导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中专学校担任。专业指导学校在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其职责是:(1)受省考委委托,拟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2)参与命题、评卷,负责实践性环节的考核;(3)对考试质量进行研究分析;(4)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专业指导学校应设立中专自学考试办事机构。参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件精神,根据任务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内,不另行增加。省考委根据需要建立的专业指导小组,行使专业指导学校的职责。其组成由省考委自行确定。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八条中专自学考试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计考试专业。要防止单纯为了满足个人学历的要求,盲目设置考试专业。第九条开考专业应有保证专业开考的专业师资力量,相应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经费和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条开考专业的考试质量标准,应在总体上保证与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全日制中专学校的同类专业相一致。第十一条开考新专业,应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专业考试计划须经省考委批准并报全国考委备案,在开考半年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用人部门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自行组织中专自学考试。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没有执行怎么办
  • 全国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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