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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kisnow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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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子12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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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报名: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5、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现场报名: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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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米花也是花

各地的报考流程不一样,需要参照各省制定的自考规定细则进行报名。

1、教育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规定:

(1)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务例制定实施细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四章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1)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2)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扩展资料:

自考的相关规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2、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3、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4、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

5、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6、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参考资料:教育部_《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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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hao开心

你好!自考本科的流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报考自考本科(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2、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 准备工作 1、确定自己所在省市的报名时间; 2、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 3、选择自考专业(各省市开设的专业不同); 4、选购教材(参看2011年统考教材表)由于自考教材变动较小,经常几年才更换教材,目前2011年公布的教材表为最新的。 网上报名流程 1、登录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 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 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 5 、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 现场报名流程 1、自考时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 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上面是完全自己考试,需要老师带的可以去各学校函授站点报名缴费,他们有具体的考试安排与课程。具体可以去 湖南自考网_首页 与老师全面的咨询。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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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甜的小马

自考报名流程具体如下:

(一)了解自考信息

(二)确定自考专业

(三)网上报名注册

一般在当地教育考试院进行注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自考新生报名注册都在网络上进行,只是各个省份网上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不同,湖北省自考新生网上注册系统全年开通。

(四)现场确认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至所报考区自考办进行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新生现场确认必须要本人到场采像。现场确认时间一般在考前45天。只有新生现场确认之后才算报名成功,并形成准考证号。

(五)报考缴费

现场确认之后,考生便能得知自己的准考证号。之后在湖北省考生服务平台绑定自己的准考证号即可选报4月或10月份的考试科目。湖北省一门科目考试费为60元,各个省份报考费用不同。

(六)购买教材

(七)复习备考

(八)下载考试通知单

考前查询考点地理位置、交通路线

考试通知单上有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考试日期等内容。建议多下载几张考试通知单,以防丢失,无法进考场。

(九)参加考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原件和考试用具,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时间一般为4月和10月的第三周周末,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一年2次考试,1次考2天,1天考2门。目前除四川省和广东省一年考3次(1、4、10月),江苏省一年考4次(1、4、7、10月)外,其他省份都是一年2次考试。

(十)成绩查询

考试结束约一个月后考试成绩公布,考生可以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或成绩查询网址查询成绩。考试成绩发布一周内,如对成绩存在异议,可以在考生服务平台申请成绩复查,成绩发布两周后公布成绩复查结果。

(十一)重复报名考试科目

第二次自考就不用重新注册准考证了,也不用去现场确认了。

(十二)申请论文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的事项不归自考办管理,而是归主考院校的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有的主考院校可以让缺少1-2门自考成绩的自考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有的主考院校规定,必须全部自考科目通过才能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十三)撰写毕业论文

(十四)进行论文答辩

(十五)等待一个月左右查询答辩成绩

(十六)申请毕业

当考生将所报专业内的所有科目考过(60分)即可申请毕业。所有科目包括:笔试科目、实践科目、毕业论文。(自考专科没有实践科目和毕业论文)

注:想拿学位的本科生,在毕业申请之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达到学位要求,即学位科目分数是否达标,学位英语是否达标,论文成绩是否达标。

毕业申请之后准考证号将被注销,不能继续参加科目考试。

(十七)领取毕业证

一年有两次申请自考毕业的机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为6月份左右,下半年为12月份左右。因此领取自考毕业证的时间也有两次,上半年领取毕业证为7月份左右,下半年领取毕业证为3月份左右。

(十八)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生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证书,一年也有两次申请的机会,分别为4月左右和10月左右。申请学士学位有限定期限:自从自考毕业内的一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十九)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一年也有两次领取的机会,分别为5月左右和11月左右,具体时间看各个主考院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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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神的精灵

肯定够详细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 开考专业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 考试办法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 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第六章 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 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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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大大仙

是的,毕业证是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修完学校所安排的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由办学单位颁发的用于证明学习经历的书面凭证。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毕业证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毕业综合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考试及格的应考者,持本人准考证和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合格证书,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考试机关”)申办理毕业手续。

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应考者,须持本省考试管理中心开具的收到考籍档案证明信。申办本科毕业手续的应考者,还须持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并一同在复印件上签名,盖上地、市考试机关公章,以便办理本科毕业手续时使用。

符合免考课程条件的应考者,在申办毕业手续时,还须向地、市考试机关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相应的成绩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经地、市考试机关经办人审验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地、市考试机关公章,以便省上审查毕业手续中使用。

第二条应考者申办毕业手续的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六月中旬,下半年十二月中旬(指长线考试各专业)。省考试管理中心在七月或元月上旬只对地、市考试机关报送的毕业生材料进行复查,审定办理毕业证书。一般不直接为应考者办理毕业证书。

第三条各地、市考试机关对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的应考者准考证和全部课程合格证,依据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登记造册,发给《毕业生登记和签定表》一份。

学位证的获得:

学位证是在所有成绩的及格的基础上,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都会要求学分绩点达到2.0(通常即加权平均分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学士学位,否则只能拿到毕业证。有些学校有特别要求,比如若出现考试作弊的行为,毕业时只能拿到毕业证,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4、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5、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五、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对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六、关于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订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位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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