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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舞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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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宝儿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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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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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纸没烦恼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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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好远

单选都比较简单。案例每年都有一个有关于婚姻、继承方面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国际条约也两年一个轮换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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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爱吃大蒜

第三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国民待遇原则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多同时采取对待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还通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 二、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作用和特点 1、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的自然人或法人。 2、特点: 第一,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 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 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 (二)最惠国待遇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1、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 现今,各国均采用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2、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 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三)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第一,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第二,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第三,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第四,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四、互惠待遇 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它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互惠既可以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分形式上的互惠和实质上的互惠。 第三节 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合理待遇时期 2、排外时期 3、特权时期 4、平等待遇时期 二、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亲属权 2、继承权 3、劳动权 4、智力成果权 5、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6、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 7、司法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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