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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自考本科 > 2020年10月自考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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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起诉原则

(一)概念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解

(1)支持起诉的前提:①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②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的状况。

(2)支持起诉的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法院起诉。

(3)支持起诉的方式:道义上的支持、物质上的援助、法律知识上的帮助等等。

【注意】

(1)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公益诉讼中,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如果其他机关或社会团体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起诉。

(三)支持起诉原则和公益诉讼的区别

支持起诉原则和公益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原告不同,支持起诉的主体不享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案件中仍然以受害人为原告。而在公益诉讼中,相关单位或团体可以直接作为原告进行公益诉讼。

【案例】

1.2017年9月26日,泸溪县浦市镇的一对农民夫妇叶某和杨某在吉首市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XX牌多用途乘用车。一个月后因杨某驾驶不慎,将车辆右侧尾灯处刮花,在将车辆送至修理的时候,修车师傅的一席话让杨某惊醒。原来,该车辆系事故车辆修复后再行出售的。杨某得知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毅然选择了将其诉至法院,并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杨某的支持起诉申请进行审查,认为杨某与该汽车公司买卖车辆基本事实清楚,工商部门现场笔录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认定了案件事实,该公司以新车价格将事故修复后车辆出售给杨某涉嫌经营者欺诈,杨某的起诉于法有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分析:此案属于典型的支持起诉,案件的原告仍为叶某、杨某夫妇,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则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并非案件的原告。

2.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分别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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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

一、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案例】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此为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

(1)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有同一的诉讼标的。必要共同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诉讼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二)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劳务派遣

(1)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注意】受害人告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受害人告派遣单位的,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2)工作人员因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应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2.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注意】合伙包括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和个人合伙。前两者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独立当事人,应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个人合伙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应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保证合同关系

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应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两者都起诉的,债务人和保证为共同被告,但应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仅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为被告,两者都起诉则列为共同被告。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时,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

6.继承遗产关系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追索赡养费

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8.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9.挂靠关系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10.借用关系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与盗用不同)

11.代理关系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12.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3.几种侵权案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但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2)校园事故责任。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侵权人为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与侵权人为共同被告。

(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通常管理人或组织者为被告,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做被告,第三人侵权且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与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注意】原告明确放弃的,可以不予追加;被告必须被追加。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追加时区分为实体权利人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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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 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以及负有义务的一方及时履行的,没有执行的必要。 (2)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注意】 总结: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 二、执行开始 执行程序的开始,发生于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一)申请执行 1.概念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2.对于申请期间的规定 (1)申请执行时效期间:2年。 (2)申请执行时效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超出时效期间的特殊规定 (1)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后,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移送执行 1.概念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移送执行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2.适用范围 (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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