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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enielove多儿
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本科犯罪学知识点总结与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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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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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2005年版本的复习资料1、狭义犯罪学2、广义犯罪学3、犯罪学4、犯罪现象5、犯罪原因6、犯罪对策7、认识犯罪8、刑事政策学9、社会学10、刑事侦查学11、研究方法12、犯罪学的研究方法13、方法论14、现场调查法15、现场实验法16、现场观察法17、社会调查法18、全面调查19、抽样调查20、典型调查21、个案调查22、访谈法23、问卷法24、文献法25、统计研究法26、犯罪研究方法27、犯罪研究方法论28、系统29、定性研究30、定量研究30.1微观研究30.2宏观研究31、总体32、样本33、分类抽样34、等距抽样35、整群抽样36、非随机抽样37、偶遇抽样38、判断抽样39、配额抽样40、滚雪球抽样41、实验研究42、实验室实验法43、模拟实验法44、现场实验法45、观察法46、参与观察47、非参与观察48、比较分析法49、封闭式设计50、半封闭式设计51、开放式设计52、统计分析法53、描述性分析54、解释性分析55、犯罪现象56、公共利益57、群体利益58、犯罪数量59、发案数60、判决数61、犯罪率61.1、明数61.2、暗数62、绝对暗数63、相对暗数64、犯罪成员状况65、犯罪组织形式66、犯罪方式67、犯罪区域68、犯罪地点69、犯罪时间70、犯罪类型结构71、犯罪后果72、犯罪动态73、犯罪的起伏律74、犯罪的消长律75、犯罪的辐射律76、典型调查77、个案调查78、犯罪人79、犯罪行为机制80、机制81、犯罪根源82、犯罪原因系统83、犯罪原因等级84、犯罪动力85、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观点86、犯罪的社会原因87、社会化88、犯罪的个体原因89、犯罪的心理因素90、认识91、规范意识92、犯罪动机93、性格94、精神病95、人格障碍96、智力障碍97、犯罪被害人98、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99、被害的诱发性100、被害的易感性101、被害的受容性102、被害数量103、被害死伤率104、被害后果105、再次被害106、被害条件107、犯罪预测108、犯罪结构109、犯罪手段预测110、犯罪预测的方法111、相关推断法112、对比类推法113、犯罪意向调查推测114、犯罪预防115、疏导性预防116、预防犯罪的直接方法117、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118、情境犯罪预防119、人力防控120、自然人犯罪121、因素的释能性122、因素的复杂性、综合性123、结构的系统性、层次性124、基本范畴125、犯罪因素126、犯罪原因系统127、犯罪产生的历史根源128、犯罪产生的犯罪个人因素129、社会结构130、文化131、人文性132、社会环境133、自我意识。134、需要135、心理状态136、犯罪人的心理状态。137、初犯年龄138、精神障碍139、无责性被害人140、有责性被害人141、既然被害人142、潜在被害人143、机会性被害人144、直接被害人145、间接被害人146、轻浮型被害人147、疏忽型被害人148、轻信型被害人149、暴躁型被害人150、怯懦型被害人151、贪婪型被害人152、纵欲型被害人153、孤独型被害人154、抑郁型被害人155、挫折型被害人156、流动型被害人157、职业型被害人158、一次性被害人159、重复性被害人160、多次被害人161、犯罪被害现象162、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163、心理学的人格。164、被害人的身体创伤16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166、被害人的精神创伤167、被害人的反应168、主动顺应。169、被动顺应170、表面顺应171、认同型转换172、堕落型转换173、双重角色型174、暴力循环型175、经验判断法176、比例推断法177、意见交换178、意见测验179、意见汇总180、专家调查法181、时间序列分析预测法182、水平型模式183、趋势型模式184、季节变动型模式185、周期变动模式186、平均法187、算术平均法188、简单算术平均法189、加权算术平均法190、因果分析预测法191、堵塞性预防192、改造性预防。193、预防方法。194、遏制方法195、社会整合196、物防197、技防:1、犯罪学的作用?2、论述:犯罪学的学科性质?3、论述: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4、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5、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区别?6、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的联系?7、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8、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联系?9、犯罪学与刑事侦查学的区别?10、犯罪学与刑事侦查学的联系?11、商品经济和私有经济对犯罪有哪些影响?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含义?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原则?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和任务?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17、采用现场实验法应注意什么?18、统计研究法的研究内容?19、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20、关于犯罪预防,边沁提出哪些主张?21、龙勃罗梭对刑罚制度提出了改革建议?22、犯罪学创立时期的犯罪学思想总结?23、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在关于犯罪的研究和理论观点上的区别?24、现代犯罪学的研究概况?25、犯罪社会学居于主导地位?26、系统的三个特征?27、系统的观点?28、犯罪研究的基本原则?29、实验研究法的运用应遵循的要求?30、访谈法的分类?31、问卷的格式包括三种?32、犯罪现象的社会性?33、犯罪人的年龄与犯罪的关系?34、犯罪方式的特征?35、犯罪区域的主要特征?36、犯罪现象的发展演变?37、特定的社会变迁与经济进程,会对不同制度的国家的犯罪现象发生相同或相似影响,应怎样理解?38、犯罪的起伏律表明什么?39、犯罪的消长律表明什么?40、犯罪的辐射律表明什么?41、研究犯罪人的意义?42、犯罪人人生观的基本特征?43、犯罪人的性格特征?44、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违法犯罪少年的家庭的特点?45、犯罪行为的特征?46、试述犯罪行为机制?47、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有何区别?48、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的关系?49、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的关系?50、如何理解犯罪原因?51、犯罪学上的饱和状态分四个阶段?52、对犯罪原因研究的意义?53、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要素?54、具体犯罪产生的原因内容?55、犯罪原因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56、消除和转移犯罪动力的根本途径或方法?57、犯罪社会原因的特点?58、研究犯罪社会原因的意义?59、重性精神病人的特点?60、变态人格的特征?61、迟滞的四个级别?62、怎样理解犯罪被害人的概念?63、试述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64、犯罪预测的作用?65、犯罪预测的内容表现在哪些方面?66、犯罪预测所依据的原理?67、犯罪预防概念说明的问题?68、犯罪预防的重要性?69、犯罪预防的可能性?70、犯罪预防的原则?71、犯罪预防实践体系构建应树立的观念?72、犯罪预防实践体系的构建应抓的问题?73、对城乡结合部应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加以预防和控制?74、如何开展“三抓三促”工作?75、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预防犯罪应从哪些措施着手?76、三级犯罪预防理论模式的三个层次?77、采取情境犯罪预防措施的目的?78、犯罪防控系统分为三个层面?79、宏观性预防?80、犯罪与腐败的关系?8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82、常用的技防措施有几种?83、公寓式管理的具体类型?84、人力防控系统的整体的构成内容?85、个体的自我防范-被害预防?86、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87、罪犯改造的政策与方法?88、罪犯改造工作中综合治理?89、对刑期届满人员回归社会过渡期的政策与措施?90、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91、在刑事司法中,增强特殊预防的效果?92、加强对犯罪分子易涉足场所的管理控制?93、公寓式管理的作用?94、公寓式管理的具体方法?95、贵重物品标刻的意义?96、限制犯罪工具和手段的预防措施?97、社区预防?98、学校预防?99、家庭预防?100、社会发展方面,要注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101、文化的功能?102、经济方面要注意解决哪些问题。10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104、强化教育手段?105、日常行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三个因素的集合体?106、当代国外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特征?107、当代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08、实证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09、古典犯罪学派犯罪预防的理论与实践?110、改造性预防的形式?111、堵塞犯罪行为的方法?112、疏导性预防的方法?113、专家调查法应用于预测的优点?114、经验判断法的优点?115、反映犯罪结构的数据主要有哪些?116、犯罪预测同犯罪对策、犯罪预防规划之间的关系?117、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再次被害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18、犯罪后的报复原因?119、具有变态人格的人的违法犯罪与一般人相比的区别特点?120、犯罪人的性格与其他人相比的区别和特点?121、影响犯罪的心理因素?122、社会化的内容?123、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状况对犯罪的影响?124、家庭的功能?125、社会主义时期家庭功能发生变化的表现?126、文化与犯罪的关系?127、社会制度与犯罪?128、挫折攻击分两类?129、受挫折后是否会引起攻击行为由四种因素决定?130、亚文化论?131、多因素论研究的意义和缺陷?132、从犯罪现象看,对其发生作用的犯罪外力有两类?133、犯罪原因系统的构成要素?134、按照功能划分,犯罪原因系统分为两类?135、犯罪现象原因的基本范畴?136、犯罪原因的基本范畴?137、广义犯罪原因中的犯罪直接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的相关因素对犯罪的作用?138、暴力犯罪的犯罪行为机制?139、犯罪学研究犯罪行为机制的重要意义?140、犯罪人的社会地位特征表现为?141、犯罪人的人际关系特征表现为?142、女性犯罪率低于男性的原因?143、犯罪人的智力特征?144、犯罪人的意志特征?145、犯罪人的兴趣特征?146、犯罪人需要的特征?147、犯罪人的情感特征?148、犯罪人的人格特征?149、犯罪人的认知特征?150、犯罪人的文化特征?151、犯罪人的道德观特点?152、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确立市场经济后的犯罪状况?153、自1978年以来的20年间腐败呈现出的特征?15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状况?155、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从总体上看是个整合的社会,表现为?156、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犯罪状况?157、现代社会犯罪与传统社会犯罪的量与质的不同?158、犯罪的起源?159、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分类依据?160、现代犯罪学隐案的研究表明?161、我国犯罪统计中存在着隐案问题?162、个案调查与典型调查的不同之处?163、乱数表抽样法的操作方式?164、犯罪研究方法的特征是综合性和系统性。165、现场观察法的优点?166、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区别和联系?167、犯罪对策的研究内容?168、犯罪学在制定和完善刑事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作用表现在?169、犯罪学的研究可以为犯罪预防提供理论依据的作用体现在?170、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研究观点?只有提纲,冒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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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Gourmet

现行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它是在“垂直”维度的政策指导下建立的,是在政治革命的大背景下发生的。在这一背景下任何理论的断裂式突变都是可能的,甚至是必须的。现在的学术界已经缺乏革命时期那种“垂直”维度的政策,也没有从总体上一揽子推翻某一基础性命题的能量。任何犯罪论体系的引入都应当注重“水平”维度的政策作用,即应当在域内与域外之间、理论与实务之间、不同学派之间、要引进的犯罪论体系内部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商谈”,通过学术市场自身的力量最终确立新的犯罪论体系。一、 关于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13年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尽管贝氏理论受到了后来的新构成要件论者、目的行为论者等的批判,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是得到广泛承认的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三段论体系是最普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构成,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麦耶尔原则上赞同贝林格的观点,同时又认为,“实际上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当中,可以发现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构成要件有外部的(客观的)构成要件和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但是他又认为,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是属于责任的问题,应把它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中排除出去,而把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为法律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符合性。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赞同贝林格和麦耶尔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及以此为基础构成的犯罪概念,但他认为,仅把构成要件的实体看成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是不够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行为、行为客体、行为的情况、行为的结果等因素。他又认为,行为,作为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动态过程,所以,应作为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整体来把握,可以把行为分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①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之外,美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由各具特点的要件构成。带有普遍性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情节和刑罚。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实体意义上的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条件和政策性危害则是诉讼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3]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皆不相同,苏联刑法理论中有具有自己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20世纪20年代中期,苏联开始形成犯罪构成理论。特拉依宁提出,“有一条基本原则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即行为只有符合分则罪状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受刑事惩罚。”[4]皮昂特科夫斯基把犯罪构成分为:“(1)一定的犯罪主体;(2)一定的犯罪客体;(3)犯罪主体行为的主观方面的一定特征;(4)犯罪主体行为的客观方面的一定特征。”[5]从30年代后期到50年代中期,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得到确立。1938年出版的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全面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这四个要件。1946年,特拉依宁出版《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内部体系结构。1954年和1955年,《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又组织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关于犯罪构成问题的讨论。至此,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定型为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1)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行为(犯罪)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是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2)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分为一般客体(一切犯罪都侵害的客体)、同类客体(一定种类的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和直接客体(每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害社会行为的客观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此外,还有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4)犯罪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罪过。此外,还有目的、动机等。(6)每一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的统一。②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最初是移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50年代后期犯罪构成理论遭到全面否定,直到1978年以后刑法学界才重新开始讨论犯罪构成的理论问题。虽然一些学者提出要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研究也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但时至今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架构与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架构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的理论性发展是认为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是这一有机整体的四个基本的子系统,其中每个子系统又有各自的复杂结构,自成系统。[6] 二、 犯罪学理论对犯罪构成的避弃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理论。但是,犯罪学理论界一直有意避开对犯罪构成的研究。如,“我国犯罪学教科书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系,有两种样式:一种是没有对具体类罪进行分析而仅从宏观视角对犯罪作纵向研究:面对犯罪现象,追索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惩治罪犯和/或预防犯罪)。另一种是将上述内容作为总论,并增加对具体类罪的分析作为分论(特论)。”[7] 仅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为研究对象,不仅教科书如此,其它犯罪学著作也大都不涉及犯罪构成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犯罪学家一直强调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两种定义的不同点主要在于是否内含‘刑事违法’要素。这是由学科本身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确定犯罪的法律特征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在法治社会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依据,罪和刑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然而,刑事违法性这一刑法学上的犯罪特征对犯罪学并不重要,因为犯罪学并不为处罚犯罪人提供法律论证。犯罪学不研究如何依法处罚犯罪,只专注为什么会实施犯罪以及如何防止犯罪,这两项内容都不必也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就是否内含刑事违法要素这一区别在逻辑上得出的结论是: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在外延(表现为时、空两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8]这样的理论区分当然是正确的。但是,犯罪学与刑法学在犯罪概念定义上的不一致,不应该成为犯罪学研究中丢弃犯罪构成问题的理由。并且,从犯罪原因研究进到犯罪防控研究虽是一条顺理成章的路径,但从犯罪构成的分析进到对犯罪防控的探讨,也应该是一条可行之路。 在我国,关于犯罪防控的研究,可以说是与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同时兴盛起来的,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我国犯罪防控理论,最初是针对1980年前后青少年犯罪极为严重的状况提出来的。1979年6月,中宣部、教育部等八个部门共同向中共中央呈递《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提出:“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书记动手,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队、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来进行教育。全党都来关心、重视做好青少年的工作,把它作为一项迫切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这个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肯定。同年8月,中共中央以当年第52号文件形式批转这个报告,在通知中明确指出当时青少年犯罪状况的严重性,并提出了五项对策性措施。这些综合性的犯罪对策措施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的最初内容。1981年5月,中共中央主持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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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zhohohzh

长期以来犯罪学者对于犯罪学研究范围的争议和探讨,焦点并不是主要集中在犯罪学研究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上,而是如何对其进行更深入研究的问题上。包括研究的方法和犯罪学研究的范围。1犯罪学研究的方法犯罪学是以客观存在的社会危害事实为研究依据。是一门实证科学,是观察、分析、试验、归纳、总结的学科。犯罪学研究过程中,应当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在资料收集、分析阶段,观察研究客体的客观特征应当排除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惟此才能全面、精细、真实地获得对客体地了解。“价值中立”原则对犯罪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意义。但这决不意味着犯罪学的研究要完全摒弃价值判断。价值中立应体现在犯罪学的认识论上,而在实践论上应该坚持价值涉入,这是由犯罪学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犯罪学研究的事实不管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都离不开法律的评价。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所有的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对犯罪学的研究必须摒弃极端的“反法律主义”倾向。甚至,可以从刑法的研究成果中得到启发,找到解决犯罪学理论问题的途径。2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笔者认为,确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应该首先界定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犯罪学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对犯罪学的学科性质进行深层探索,有利于强化犯罪学学科的独立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犯罪学学科的特定功能。2.1犯罪学研究起点的确定明确犯罪学的研究起点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于什么是犯罪,向来既存在刑法学定义和犯罪学定义之争。“其间的差异,决定了研究者到底是把犯罪单纯看作一个法律现象,还是一个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刑法学定义应该说是确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法律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刑罚理论的通说。而对于犯罪学上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理论界存在“等同说”、“包容说”和“交叉说”三种观点。笔者曾倾向于包容说,认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法定犯罪,还包括一些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社会越轨行为等。但经过深入思考,笔者现在则赞同“交叉说”,因为在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处于政权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有时会规定一些本质上并不触犯“道德情感”、“价值观念”的犯罪情形,我们称之为“行政犯罪”,而这类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完全是出于行政目的的需要,并且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具有暂时性和受政策影响性的,应该说,这类犯罪是不应该被列入犯罪学的研究范畴的。一般的犯罪学教科书认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犯罪”的内涵。因为注意到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甚至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为解决犯罪概念的冲突问题,将犯罪的概念区分为犯罪的法律定义和犯罪的社会学定义或区分为狭义的犯罪概念和广义的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种着眼于“犯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法学研究罪”概念,并以刑法中的犯罪规范作为参照物,来划定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实质是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辅助研究学科。这不利于犯罪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成果的深入,不利于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发展。犯罪学和刑法学应当各司其职,前者是观察社会中与犯罪相关的现象的存在并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的学科。后者是以国家名义对前述现象在价值上作出判断,并赋予相应的后果,以实现防卫社会的目的。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如何生成,才能将犯罪和一般违法区别开来,进而才能科学定义犯罪的内涵。2.2从社会规范的角度探寻犯罪学的研究起点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规范或秩序。笔者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应当从人们遵守规范的情状出发。我们可以将规范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规范或法律规范,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关于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规范。二是非基本规范或道德伦理规范,这是促使社会更加和谐、良性发展的规范。这些规范是保护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以外法益的规范。第一种情况是人们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违法行为和越轨,如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乱伦、通奸等。关于越轨,涂尔干将之视为一种反道德、反社会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不仅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由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但行为结果却是和犯罪结果一样无价值的情况,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等。我们可以将前一种犯罪定义为法定的犯罪,是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求的行为。后一种犯罪定义为事实的犯罪。事实的犯罪也在犯罪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第四种情况是完全违反规范。规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完全违反规范等于拒绝整个社会,这样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游离于社会共同体之外的孤独的人,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假设,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美国学者杰克·D.道格拉斯和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认为:“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们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为。”社会学家及犯罪学家们曾考虑过以各种各样的根源作为对越轨行为的可能的解释,这种种根源从天文和地理条件到头脑的内在活动无不包括期间。例如,胡顿、劳伦兹等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从自然环境和生物机体入手认为“雄性的侵犯行为是生物固有的一种特性”;而杜尔凯姆等社会学家则从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出发,认为“社会整合的加强会使越轨行为减少,社会的解体会使越轨行为增加”;以塞林、林得为代表的一些犯罪学家以“亚文化群”为立足点认为“遵奉亚群体的准则能够导致违反主体社会准则的越轨行为”;以萨瑟兰、林德史密斯等为代表德“异化交往理论”则认为“通过与他人的交往、通过这些人共认的象征意义的形成,可以学会越轨行为”;而以亚历山大、斯托布及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派则认为“干出越轨之事可能是为了缓解下意识的犯罪感”。对越轨行为之所以发生的解释不胜枚举,这取决于解释主体看待问题的角度的不同。与当今我国犯罪学界主流观点相符,笔者认为越轨或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是综合性的和复杂的,但在这些共同作用的多重机制中,社会因素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因为正如唯物主义“物质决定意识”的观点,除少量遗传因素的间接作用外,人的大部分意识乃至性格的形成都是由外界因素的作用而形成的。因此,笔者把越轨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研究基点定位社会因素的作用。完全合乎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及行为主体一般情况下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只有在与犯罪和越轨发生关联时才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如被害人。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3结论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就可以将犯罪现象从整个社会现象中独立出来。据此,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由静态的关于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和动态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的社会运行论逻辑展开所构成。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转化是犯罪学研究的逻辑终点。犯罪学的宗旨是揭示犯罪之迷。如前文所述,犯罪预测即如何对待犯罪,已经是刑事政策的内容,将犯罪预测作为犯罪学的宗旨有失妥当,同时也会导致犯罪学研究负荷过重。犯罪学的研究应当立足于发现犯罪、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规律。具体包括犯罪是怎么发生的、一般违法和越轨是怎么发生的、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之间是怎么相互转化的。总之,确立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是犯罪学研究的必要前提。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社会结构论是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前提,研究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发展转化的社会运行论又反过来有利于深化对犯罪与一般违法。和越轨的研究。二者之间成互动关系,从而构建完整的犯罪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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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erman163

浅谈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犯罪的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有不同的解释,因此要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必须从刑法学与犯罪学两个方面展开。一、刑法学方面刑法上认为,犯罪的概念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不仅较为详细的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阶级性、社会性特征和法律特征,同时也通过规定但书,将犯罪行为与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上述定义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一个很具体、实用性很强的概念,它符合我国刑法制定的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此定义的研究角度主要是从定罪量刑来说的,它是基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国家的刑事追究。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总则条文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概括列举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分则条文则规定了各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犯罪对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上,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只不过不同的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而已。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通常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当然,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体现的仍是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表明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的要件。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首先包括危害行为。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社会关系才会受到侵犯。犯罪本身就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其实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因此,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其次,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行为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除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外,有些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或采取特定的方法、手段实施才能构成犯罪。因此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成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这些选择要件对某些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此,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一些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只能成为刑法所列举的某些特别严重犯罪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称为一般主体。此外,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犯罪主观方面是表明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首先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规定,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罪过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此外,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因此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二、犯罪学方面犯罪概念在刑法学范围内是相当确定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内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将犯罪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就成为刑法理论的通说。但在犯罪学理论中,应当如何定义犯罪,则存在多种不同看法。考虑到这些看法的种种缺陷,目前在国内基本得到赞同的是“交叉说”。“交叉说”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他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着一种交叉关系。在内涵方面,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唯一要素,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在外延上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如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这种犯罪定义一般表述为;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独立的客观存在。其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2.犯罪意图犯罪意图又称为犯罪心理,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2)明知,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3)轻率,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4)疏忽,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3.合法抗辩合法抗辩,又称为免责理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犯罪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无论定罪量刑都与刑法理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只有科学的分析犯罪的本质属性,认识犯罪产生的根源以及犯罪的概念、特征等一系列问题,才能为正确的理解和应用刑法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但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以及研究目的的差异,造成了犯罪概念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不统一,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都是相适应的,起到了明确概念的作用。同时,刑法学和犯罪学是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明确二者不同的同时,也要注意二者的联系。这样才能促使刑法学和犯罪学共同发展,相得益彰这是我整理的,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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