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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眼的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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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Qin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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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 公司法 ,公司法对于 合伙企业 属于特别法,合伙企业一般以公司命名,公司法中投资主体是指组织,自然人,公司法的范围包括所有投资者,公司 法规 定投资者可以以实物,货币或者等同于货币的财产进行投资,但是没有规定 土地使用权 可以投资。 一、 合伙企业法 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 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 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三、资本金制度之比较 。 资本金制度也可以叫作注册资本制度,它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方式。两部法律对出资方式有些差异。公司法规定投资者既可以用货币,实物,也可以用业产权、非 专利 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企业法有点例外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可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原因在于中国的土地国有制度,投资者在还不便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因素影响了立法者。 四、组织形式之比较 。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就是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类型,没有其他类型。而企业法则没有具体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他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成为其他的企业形式比如说是合伙等,但其他企业形式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兴趣去申请设立,一方面的原因是它不够规范,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审批,因为企业法细则主要提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在审批上非公司形式很难通过。 五、投资者责任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什么形式的公司,股东对公司责任以出资额为限。而 外资企业 法与公司法有些异同。我国外资企业实施细则十八条 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的无限责任,但从字里行间来看,企业投资者是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 综上所述, 企业与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股东对公司责任或者权益都是以出资额度为标准计算,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应当以公司的形式审批,否则很难通过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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寳呗颖1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三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二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3、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个法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

C.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债权人不能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自己的财产相混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6、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7、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前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子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多项选择题

1、疏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2015年4月1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可以有效维护自己利益的有( )。

A.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B.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

C.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D.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出公司

2、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乙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了一名监事甲。甲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B.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C.制定公司分立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

D.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的职务

4、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行为中,构成抽逃出资的有( )。

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拿回家

D.三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5、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并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B.甲、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C.若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则丁不能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D.即使乙反对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转让的股权

6、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资格解除与认定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股东乙病故后,其妻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公司依章程中关于股东资格不得继承的规定予以拒绝

B.股东丙抽逃部分出资,股东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C.股东甲未依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D.实际出资人丁请求公司解除名义股东戊的股东资格,并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因未获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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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咖喱咖啡

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公司法,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

一、联系: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公司法,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

二、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2、资本金制度不同。3、组织形式不同。

三、其他:

1、企业与公司法,公司法对于仓伙企业属于特别法,合伙企业一般以公司命名,公司法中投资主体是指组织,自然人,公司法的范围包括所有投资者,公司法规定投资者可以以实物,货币或者等同于货币的财产进行投资,但是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投资。

2、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股东对公司责任或者权益都是以出资额度为标准计算,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应当以公司的形式审批,否则很难通过审批程序。

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1、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2、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3、合伙人权利的权利和义务: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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