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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鹿小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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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菜爱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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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泰纺织

一、多项选择题

1.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称其已把房屋作价90万元卖给赖某,房屋钥匙已交,但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关于谢某权利的保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三/54)

A.谢某可请求法院撤销杜某、赖某的买卖合同

B.因房屋尚未过户,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C.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D.因房屋尚未过户,房屋仍属杜某所有,谢某有权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以实现其债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合同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恶意串通;撤销权;债的平等性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70%的,为明显不合理低价,本题不符合这个条件,谢某不可以主张撤销权。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要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本题中,房屋尚未过户给赖某,杜某的偿债能力并未受到根本影响,故谢某也不能主张撤销。A项错误,当选。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屋未过户登记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B项错误,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能举证证明杜某、赖某恶意串通,合同应为无效。C项正确,不当选。

房屋虽然仍归杜某,但谢某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只能请求杜某向自己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而取得所有权,而不能直接追及杜某的房屋。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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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燕大侠

一、多项选择题

1.张某年龄七十岁与王某(女)25岁,约定结婚后将其名下一栋江景别墅赠与该女并约定将房屋赠与该女后不得对其变心,结婚后张某按约定将房屋赠与并办理过户登记,岂料该女受赠后性情大变对张某愈发冷淡。请问以下正确的是:

A.该赠与合同无效

B.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C.该赠与合同违反善良风俗

D.王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

1、【考点】赠与合同;公序良俗

【难度】★★

【答案】BD

解析:本题中,赠与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该赠与合同并非无效。A项错误,不当选。

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题干中亦没有符合前述三种条件的情形,故张某无法定撤销权。但是,根据“岂料该女受赠后性情大变对张某愈发冷淡”可知,该女似为取房产之目的而与张某登记结婚,且张某已有七十岁,难谓有真情。题干中既已言明该女受赠后不得对张某变心,可以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而该女受赠后愈发冷淡,可视为未履行约定义务,张某可基于义务未履行而撤销赠与合同。B、D两项正确,当选。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张某虽年事已高,为与王某结婚,约定将别墅赠与该女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若题干提到张某为达到与王某结婚的目的,以赠与别墅为条件,迫使王某与其结婚,则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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