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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goleegoon
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考行政法学重点笔记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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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健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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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考过自考,但是我认为像文科这样的专业,还是在于看书和做题。看书,我不知道别人是怎么看的。但是我每次复习,比如考研什么的,都是第一遍非常认真,简直要把所有不明白,或者可以前后归纳,和其他科目归纳的问题都搞清楚。我一般都是花半天在复习昨天的和前面没记牢的,花再个半天看新的,然后晚上做题目,做题目也不要做今天刚看过的,那会做的很好,要做前几天的东西,这样再一次加深记忆。这个方面对我是很有用。所以我在看第一遍书的时候,是非常慢的,这个时候就不能和别人比看了几遍什么的,要清楚自己的战略。辅导教材肯定是有用的,但是我觉得没有书本重要,辅导教材,特别是一些题目集,这种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我当时的做法是,每周和同学一起讨论各自出错的题目,不知道你现在还有这种条件不。但是不建议看那种总纲什么的,都是乱七八糟的,如果好也可以稍微看看,绝对是要以书本为主。心态好也很重要,抽空聊天,解解乏也很重要。看书始终是一件很无聊,且比较苦的事情。所以要沉得住气。希望你能成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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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usahana兔

行政法学自考重点内容有:行政、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等。考生可以按以下方法找重点:1、按照教材大纲确定重点;2、通过买辅导教材,做习题,确定自己不好掌握的难点。 行政法自考如何复习? 要真正掌握教材内容,光第一遍的泛读还不行,还应对教材进行复读,复读就是精读、深读。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深入浅出,浓缩教材。具体地说就是首先要从理解、熟悉概念人手。掌握概念,并非死记硬背,要抓住决窍,掌握概念的中心词,并旁推侧引。比如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应这样理解记忆:作为某一行为是一定社会主体实施的,就行政行为来说,肯定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而行政法所讲的行政行为是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并且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而非行政主体从事的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无关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与法律意义无关的事实行为,也不是行政法所要研究的行为。因此,这个概念的中心词就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行政法律意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 (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 (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 (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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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三下乡

自考 365首页笔记串讲栏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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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天后

楼上的都说了,多的我也不讲 我也不是来拿积分的。我只想告诉你一些经验1 如果你空闲时间比较多,首先粗读一次课本,大概知道什么回事,然后直接买 辅导书(一考通,燕园之类),直接做选择题,遇到不懂或者通过你的社会经历推理不来的题目就翻书看解释,自己要理解为什么这样。并把这些题目圈起来作特别背诵。通常辅导书的选择题看3个循环就OK。至于问答题目,一定是理解地背诵,不能死记。还有辅导试卷里面有一本串讲,里面是整本书的精华归纳,看了一次串讲就等于看了一次知识点。考试前一周就看选择题目和串讲就OK了。我平时没有什么时间书,也没有这样认真,但我都是一次通过的。每次报满。2 如果可以的话在小考月份(别在大考报)先考马克思,因为行政管理几乎所有专业课科目的理论基础都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尤其里面的世界观,资本主义理论,经济原理等,都贯穿所有专业科目。学了马克思之后你就很容易理解专业课的内容,很多东西也不用背,直接推理就OK。而且你会发觉行政管理这东西是很有趣的。你有的是时间,绝对没有难度的。对自己有信心。自考不难,但考验你的坚持。每天花2小时好好读书吧 ,考高分点拿个学位更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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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mioamy

去买相关配套练习。。那个海南出版的试卷。。里面有配个小小本,是整本书知识的集合,照着里面看就行呀,单选,多选什么都有分类,理解并记住就好呀。我也是这个月就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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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mouse1972

第一章导论其他还有,字太多1、国际法,亦称国际,无法传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⑵实在法学派。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b、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内容的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⑵中世纪国际法这一时期,国际法的主要发展是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⑶近代国际法a、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b、《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c、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等。⑷现代国际法a、现代国际法是在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b、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6、1864年,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经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的鼓励,把1836年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为汉文,称为《万国公法》。这是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1839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曾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一书中的几段译成汉文,称为《各国律例》。7、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就是国际法的渊源。8、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适用法律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直到作为确认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都可以适用。此外,经当事国同意,还可以本着“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判。条约和习惯是主要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认为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渊源。9、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或“习惯国际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这里包含时间、数量和性质三个内容;二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他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13、法院裁判案件时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1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有:⑴司法判例主要是指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它的法官都是世界各大法系的权威法学家,它的判决对于认证和确定法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⑵权威法学家的著作,本身并非法律,但其涉及整个国际法领域。概括说明了国际法大量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可以为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提供证据。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及宣言,不是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和辅助方法,其地位应置于判例与公法学家的学说之上。收藏1 分享0 支持1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提醒:戒除浮躁心态,务实,务实,再务实!踏实做好每一件事情,成就光荣与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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