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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火+流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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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da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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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一些人提到,但是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他们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一个名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其实它是指在一些劳动者他们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有一些争议,在也要进行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对于一些当事人他们进行相应的裁决或者是评判,所以像这样的一个过程,在整个国家当中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并且从我国的法律上来看的话,像这样的劳动仲裁它也是保护很多劳动者,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涉及到一些劳动方面的诉讼的话,也是要进行这样的一个必经程序。并且经过相应的法律上面的规定也能够感受到,像这样的劳动仲裁的使用,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比如说一方他如果在劳动的工作上如果有一些争议的话,也是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要进行相应的提请。

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还有有相应的要事,也就是通过书面这种方式进行申请,否则的话当事人他们也因为一些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不能作为自己申请的理由。并且仲裁委员会也可能会因这些方面的原因不会进行受理,所以一些劳动者他们在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话,在进行这样的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也要去准备一些材料。

首先就是自己的一些身份证明或者是自己这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另外就是在申请书中一定要详细的陈述自己的经历,或者是再申请的事项。理由是什么,并且还要一式两份,包括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进行提供。如果单位的被申请人是比较多的话就要去复印相应的份数,另外就是还要把被申请人的工商信息提供给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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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菜一家

就是关于工作劳动方面所引起的一些问题,而且也涉及了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借助法律解决就是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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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剑如梦1

劳动仲裁是什么解释如下: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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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杠豆0725

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二、回避的决定权限: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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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尸体的秃鹰

仲裁arbitration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概况 中国现有两种仲裁。一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争议的仲裁;一是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合同争议的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国内企业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中国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部门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内的仲裁制度,经济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不需要事先签订仲裁协议,当事人也没有选择仲裁员的自由,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仲裁机构对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行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还规定 :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为了适应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作出《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程序规则,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合同和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包括由于有关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1958年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9年制定了海事仲裁程序规则,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3方面的海事争议:①关于海上救助报酬的争议。②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所发生的争议。③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0年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可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人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组织机构也相应扩大。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处理案件的原则是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并参照国际习惯的做法进行工作。处理案件,既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又要尊重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同时还要参考国际上长期以来在业务实践中所形成的一些合理的做法,把这三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总的精神是要求做到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视通过调解来解决对外贸易和海事争议,是中国仲裁工作的一个特点。仲裁委员会处理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不仅是为了使争议得到合理解决,而且要通过争议的解决使争议双方贸易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促进中国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因此,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争议案件时,发扬中国采用调解、解决民事争议这一行之有效的传统作法,使调解和仲裁相结合。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凡能调解解决的案件,尽量调解解决。但调解并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就不进行调解。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案件可以以调解方式解决,而且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近年来,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又发展了原有调解的方式,和国外有关仲裁机构举办联合调解。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和美国仲裁协会联合调解解决了几个中美贸易合同的争议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法国工业产权局签订的《关于解决中法工业产权贸易争议的议定书》中,规定可以由双方联合调解解决有关工业产权贸易的争议。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意大利仲裁协会签订的仲裁合作协议也有联合调解的规定。采用调解办法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得到国际仲裁界的重视。美国仲裁协会过去不采用调解办法,现在不仅采用,还在积极宣传调解的优越性。英国自1979年修改《仲裁法》后也允许调解解决商事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继1976年制定《仲裁规则》之后,又在1980年制定了《调解规则》,推荐各国采用。 1982年6月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在联邦德国汉堡举行的第7届国际仲裁大会,把调解作为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国际上主要的仲裁组织 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 国际仲裁界最大的民间性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促进国际仲裁合作和统一化,交流仲裁工作经验。1961年举行了第一届国际仲裁大会,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是国际仲裁大会的常设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1976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期中会议,1978年在墨西哥召开的第六届大会,中国都派了观察员前往参加。1982 年6月在汉堡召开的第七届大会,中国仲裁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应邀在会上介绍了中国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经验。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于1972年在莫斯科举行的国际仲裁大会后成立。该会主要是交流经验,讨论海事仲裁的专门问题。参加大会的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仲裁员、律师、大学教授、船舶制造商、船东、运输代理及经纪人等160多人,主要来自英、美、法、意等国家,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占1/10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曾派观察员参加第二届以后的各届大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一个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支持下成立的仲裁机构。1965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执行董事会通过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1966年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它受理案件必须符合以下3项条件:①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②争议应当是直接由于投资引起的。③必须当事人各方同意,投资中心才能取得管辖权。投资中心受理案件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涉外争议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 根据各国仲裁法律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员)受理争议案件的根据。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凡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①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②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4点。目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合同中对仲裁协议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①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②在被诉人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中国当事人是被诉人,应在中国仲裁机构根据中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外国当事人是被诉人,应在对方国家的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③在双方商定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④采取组织临时仲裁庭的办法,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对于订有仲裁协议合同的,双方发生争议而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要说明:①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案情经过。③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员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各自选定一人。按照中国的仲裁规则,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各自指定一人为仲裁员,再由两个被指定的仲裁员在委员中选定一人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共同选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中国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公开进行。如果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仲裁庭也可决定不公开进行 。案件审理日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会商决定。决定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也可委派代理人,向仲裁委员会办理有关仲裁事项,代表当事人出庭。仲裁庭由3人组成时,裁决由多数决定。裁决书必须说明理由。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要求。当事人应依照裁决所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应在中国履行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中国和某些国家签订的双边贸易、航海和经济合作条约或协定中,订有相互保证仲裁裁决执行的条款。对于需要到外国去执行的裁决可根据这些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向对方国家的法院或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外国的仲裁制度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仲裁法规并设立了仲裁机构。各国仲裁机构有的附设在商会性质的社会团体内,有的独立存在。瑞典的仲裁院设在斯德哥尔摩商会内,没有设置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由3人组成,双方当事人可任意选任一人为仲裁员。仲裁员不受国籍的限制。另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院指定,并担任仲裁庭主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指定仲裁员,由仲裁院代为指定。奥地利的仲裁庭的组成和瑞典相似。美国和日本的仲裁制度相似。美国仲裁协会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仲裁员的办法,可以按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协议对仲裁员的产生没有具体规定,美国仲裁协会将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合格的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将其不愿意选任的仲裁员姓名划去,把名单送还仲裁协会,由协会在双方愿意的人选中选定一人担任。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制定有一个包括200多人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按照仲裁协议规定的人数指定仲裁员。仲裁员不一定要在名册中指定,但必须是当时居住在日本境内的人。在英国,如果仲裁协议规定提交两个仲裁员进行审理,则两个仲裁员在指定后必须再选任一位仲裁长。仲裁长并不和仲裁员同时审理;如果两个仲裁员对裁决意见取得一致时,两个仲裁员就可以作出裁决,不需要仲裁长参与其事。当仲裁员意见不一致时,案件应即提交仲裁长,由仲裁长独自作出仲裁裁决。过去,英国仲裁主要是采用这种办法。1979年英国修改了《仲裁法》。1980年伦敦仲裁院公布了新的《仲裁规则》。根据新的《仲裁规则》,对于涉外案件,仲裁庭一般由3人组成,以多数票作出决定,而不采取两人仲裁制度。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这很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仲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最权威的仲裁网站是中国仲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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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爱你

意思就是会公断的裁决。也可以说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会向相关的人民法院提起一些诉讼,这也是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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