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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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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新合同法教材,合同法自考重点笔记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法律要买哪些书?自考法律专业要买的书有:序号课程代码科目名称出版时间作者出版社1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015李捷王顺生高等教育2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2015卫兴华赵家祥北京大学30015英语二2012张敬源张虹外教研40167劳动法2011郭捷北京大学50227公司法2008顾功耘北京大学60230合同法2012傅鼎生北京大学70226知识产权法2010吴汉东北京大学8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2015余劲松北京大学9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13汪劲北京大学100249国际私法2005李双元北京大学115680婚姻家庭法2012马忆南北京大学120262法律文书写作2006宁致远北京大学130233税法2008许孟洲北京大学145678金融法2008吴志攀北京大学150169房地产法2012楼建波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自考法律本科需要买哪些书籍你好,自考书籍资料主要是教材、大纲和辅导书模拟题,历次考试真题,可以网上试试,或是有卖那种历次考试真题的试卷的辅导资料的可以,或是模拟试题都是可以的。自考书籍要根据你报考的科目来选择教材,所有课程的教材信息已经公布,在报考时自考办就有。根据教材信息购买教材根据考试科目安排报考科目根据报考科目和科目的教材信息购买教材教材信息已经公布,在报考时自考办就有报考时在购买。查询你报考课程的教材信息,根据教材信息购买教材,可以在网上购买也可以到自考办问问,或是大型书店都有。一、自考教材都是全国自考办指定的教材,一般考试大纲都是根据指定教材来出的,所以教材一定不能买错。自考教材一般在每次考试前发布考试安排与计划时同时公布各科目的指定教材,考生在选购时根据办发布的各课程的代码、主编、版本号等信息进行选购就可以了~二、购买自考教材或辅导教材的方式一般有三种:1、自考办教材服务部:正版教材、一般原价出售,无折扣2、自考实体书店:一般都是6~9折左右,根据书的质量有些差异,每个地区基本上都有几个自考书店的3、网上书店购买:个人比较推荐的方式,一般网上都还是非常容易购买的,而且折扣也比较大。你直接网上搜书名就可以了。望采纳谢谢自考会计有哪些教材?不同个省份,安排的科目是不一样的,但没有多大的差别,可以去省自考网官网去看看###你可以报一个专业的机构,他会提供给你所有的教材不用你费心找教材,我是在智岛启航报的资格证保过,提供教材自考会计教材哪里?自考会计教材哪里有迅雷可以下载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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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年的重点都差不多.第二章是重点,要考得很多,其中第一节和第四节是重点的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的第一节要看。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节看看就行 第六章里的第二节是,第三节,第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还有一些法条,按顺序往下写了:2,12,27,31,36,42,47,48,49,52,54,62,67,68,79,80,91,94,99,101,107,110,114,116,118,132,133,142,163,186,188,192,195,200,208,214,221,224,229,239,251,268,272,330,339,340,374,375,402,403,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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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合同法的概念二 ,合同法的调整对像三,《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四、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问题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程序3.合同条款的内容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5.合同的形式6.合同成立的要件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8.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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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 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 第六章里的 第二 .三节,四节都是重点。 第七章的第三节。 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 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 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第十一章第一节是重点,第二节一般都考案件,第五节损害赔偿的特征要记。第七节定金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二章第一节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要考,第六节要看。 第十三章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节行纪合同看一下, 第十四章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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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期限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为新要约。 (3)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接受该的以外,该有效。 4.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有效,合同的内容以的内容为准。 (二)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3.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NextPage]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的,并不一定生效。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二)代理问题 1. 行为人没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3.撤销权的时效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NextPage]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四、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二)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 2.撤销权的时效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保护时效: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NextPage]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二) 1.债权人转让权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4)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3.合并、分立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六、合同的终止 (一)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 1.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七、违约责任 1.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2.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3.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6.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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