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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fan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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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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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古代两河流域最具典型性的法典是巴比伦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较完整的早期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代表楔形文字法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该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2/3 ,规定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该法典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和神明裁判等。诬告和伪证要受到严厉处罚。《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汉穆拉比法典》规定的婚姻形式是契约婚姻,其中对侵犯财产罪规定的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汉穆拉比法典》中序言部分以神的名义阐明了法典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背景:①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邦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②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③由于私有制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得现实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汉穆拉比法典》中最流行的契约种类有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汉穆拉比法典》第1条的规定是诬告处罚。2、《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中记载的内容主要有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调整婚姻家庭关系。3、古巴比伦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土地形式是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在古代巴比伦国家私人是诉讼的提起者。阿维鲁是古巴比伦王国中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4、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的发明人是苏美尔人。使用楔形文字法的地域内的主要河流有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古埃及最早出现奴隶制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单选题】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 )。《乌尔纳姆法典》 B. 《苏美尔法典》 C. 《李必特·伊丝达法典》 D. 《汉穆拉比法典》【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楔形文字法的产生。约公元前2113——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故此题答案选 A。第二章 古印度法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摩奴法典》。古印度佛教法的核心内容是五戒,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种姓制。古印度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中高等种姓男子和低等种姓女子的婚姻被视为顺婚。古代印度的范围比现代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2、约成于公元前1500一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吠陀。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印度的吠陀中最古老的是《梨俱吠陀》。古印度债法规定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利息不同,其中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3、古代印度早期种姓制在梵文中被称为瓦尔那,意为“颜色”。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族内婚。“再生人”的依据是古印度法种姓制度。古印度种姓制度中的“再生人”有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婆罗门教法所规定的“非再生人”是首陀罗。婆罗门教认为从造物神梵天脚下生出的种姓是首陀罗。古印度法中的适用于婆罗门的婚姻形式有天神式、生主式和仙人式。4、古代印度继承法的特征包括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古印度的继承法规定,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其他诸子的生活依赖于长子。国王敕令被称为“石柱法”的古印度法律渊源。古代法律制度中被称为种姓法的是古印度法。古印度的阿育王颁布的要求人们遵循佛法的诏令被称为岩石法。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2、古代印度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①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②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③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古印度法的特征:①与宗教密不可分;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③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吠陀:印度最古老而又神圣的法律渊源,也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共有四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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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宝贝洁洁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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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hanlimei

自考外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分析 1.课程性质 “外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理论层次较高的专业课程。外国法制史课程的任务是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主要涉及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涉及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通过这两方面来揭示外国历史上法律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2.考试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 (1)了解外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以及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渊源关系; (2)理解并掌握不同历史时期典型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影响; (3)提高法学素养、拓宽知识面,增强法学史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3.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1999年11月颁布的《外国法制史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外国法制史》(由嵘、胡大展主编,北京大学出版,2000年4月第2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4.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本课程以外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为研究内容,考试以测试考生识记、领会外国法制史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制度为重点,同时也考查考生对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把握其发展规律的能力,要求考生在外国法律制度各知识点的基础上,具有正确把握外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的能力。 5.考试形式 “外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6.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理解”和“综合分析”三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识记:理解:综合分析=45:30:25. 7.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较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为较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较难=20:30:30:20. 8.试卷的题型结构 试卷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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