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90

zhangalan26
首页 > 自考本科 > 律师与公证制度自考重点笔记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我想文文静静

已采纳

2007年10月证据法学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32.招标投标公证 33.法人资信公证 34.公证书加章转递 3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业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的条件。 37.简述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38.简述基层法律服务的特征。 39.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书的基本要求。 五、论述题(10分) 40.试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1.公民杨林于2005年9月25日向A市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其父杨大顺在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祖传古玩及其他遗产。公证员张凡在办证时没有认真审查杨林提供的杨大顺的遗嘱,便出具了公证书,使杨林获得了杨大顺的全部遗产并挥霍。2007年3月28日,杨林的哥哥杨森偶然得知杨林伪造了父亲的遗嘱,张凡未认真审查就出具了公证书,于是杨森要求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1)公证处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2)若公证处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杨森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你将对杨森作出怎样的建议? 42.文某与武某系东西住邻居。2005年3月,文某将自家院墙下端掏一洞口,作水路从武某家院内通过。武某发现后将洞口堵上。同年10月,文某又将洞口掏开,武某便紧贴文家院墙垒起一砖墙,堵住洞口,文某后将砖墙推倒。期间,两家为此争吵不断。2006年1月11日,文某、武某共同请求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并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后,于同年1月19日为双方正式主持调解。 问:(1)主持调解纠纷按怎样的步骤进行? (2)若此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并直至2006年4月18日该纠纷仍未调结,应如何处理? 2008年1月证据法学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36.(本题8分)简述质证的概念与方法。 37.(本题7分)什么是司法认知?我国司法认知应主要遵守什么程序规则? 38.(本题7分)什么是鉴定人?鉴定人与证人有什么区别? 39.(本题8分)简述书证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5分) 40.试论证明责任倒置的特征及其与举证责任转移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l小题,15分) 41. 2005年12月23日,女研究生李某在校超市购买电火锅一只。12月24日晚李某在与同寝室的三位室友吃火锅共度平安夜时,该电火锅突然爆炸,碎片当场将李某的眼睛严重击伤,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的脸部也被汤液烫伤。李某的同学闻讯赶快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电火锅的校超市交涉。李某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10000多元医疗费,其室友梅某、王某及豆某也各花费了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一个月后,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请问:(1)什么是证明对象? (2)民事诉讼中研究证明对象有何意义? (3)在本案中,李某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2008年1月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 32.遗嘱公证 33.公证员的执业纪律 34.认证 35.基层法律服务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我国公证监督管理体制。 37.简述公证审查的内容。 38.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业务程序。 39.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基本特征。 五、论述题(10分) 40.试述一般公证书具有的证明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1.赵岩,男,36岁,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街××号。张涛,男,38岁,无职业,住×省×市×街××号。2006年3月25日,赵岩与张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岩将10万元人民币借给张涛,年利率为10%,还款期为2007年3月25日前,逾期不还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还款期届满后,张涛分文未还。2007年4月15日,赵岩又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要求张涛在2007年5月25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公证处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出证条件,欲出具公证书。 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写明制作执行证书应注明的主要内容。 42.于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3日拘留。于某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错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肖某代理诉讼。肖某接受委托,与于某签订了委托合同。 问:(1)肖某的代理属于哪一种类的诉讼代理? (2)法庭审理中,肖某的代理重点应放在诉讼的哪些阶段?各阶段代理的主要内容如何? (3)如果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肖某代为上诉,肖某同意,该如何处理?答案没找到... 只有考题.你要不急的话可以去买套历年卷子作啊,答案都有

272 评论

天津的明

因为试题太多,所以无法复制到这上面来,兄弟你自己上这个网站,自己再搜索你要的专业名称试题就出来了。证据法学主观题(北大燕园版)简答题: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1) 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2) 特征:(书上称为“主要内容”)①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② 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证据的等级性常常体现为根据证据者的社会地位等级确定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③ 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④ 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2、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差异是什么?(1) 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一般为提起控诉的一方;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2) 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最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居中。3、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简述物证的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或者痕迹等。(1) 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 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 物证往往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5、简述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1)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命题根据的争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事实认定方法;(2) 特征:①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②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事实认定方法;④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6、简述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1)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资料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 特征:①动态直观性;②高度科技性;③高度准确性。7、简述质证的方法。(1) 一证一质。即对单个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料和证明力逐一质证;(2) 分类质证,即按照诉讼请求、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不同要件事实,对证据材料进行归类,然后逐类质证;(3) 综合质证。即总结全案事实争议,明确焦点,进行质证。8、简述书证的概念和特征。(1)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2) 特征:① 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② 书证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能够被人理解;③ 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9、简述证据的分类。(1)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2)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3) 按照单个证据与主要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简述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1) 举证。当事人原则上应当提供原物或者原件,但在如下情形下可以提交复制品:①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并且复制品经过核对无误;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的复制件,必须注明出处,并且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②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照片、录像等证据;③ 在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数据资料或者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复制品。(2) 质证。原物原件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但是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或者确有困难并且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3) 认证。在有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原件、原物的证明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11、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具体规定。(1) 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公诉人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后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公诉人或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2)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12、简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区别。(1)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所赖以产生的法律根据不同;行为责任是诉讼法上的要求,结果责任是实体法上的要求;(2) 在诉讼过程中,能否发生责任转移的现象有所不同;结果责任来自预定的分配标准和原则,不会转移;行为责任则来自现实的诉讼状态和过程;(3) 两种责任存在的时间有所不同;行为责任表现为提供证据的实际行为,具体而直观;结果责任表现为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抽象而潜在;(4) 能否由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不同;行为责任允许律师和法院协助履行,而结果责任则不允许。13、简述鉴定人的权利义务。(1) 鉴定人的权利:①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材料;② 合法拒绝鉴定的权利;③ 鉴定人发表独立见解的权利;④ 有获得必要的劳务报酬和费用补偿的权利;⑤ 有权请求司法保护。(2) 鉴定人的义务:① 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客观、科学、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② 依法主动回避;③ 鉴定人按时出庭接受询问;④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⑤ 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鉴定的材料;⑥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14、简述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1) 传闻证据,是指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陈述,而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来证明该证据所涉及的事实的真实性。(2) 其特征主要有:① 提供传闻证据的主体是证人,在英美法系中,证人是指一切了解案情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当事人和执法人员;② 传闻证据的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是手势或其他表达方式,例如表情、姿态等;③ 传闻证据是他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而由出庭作证的证人向法庭转述;④ 传闻证据是作为证据来证明其本身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15、简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特征。(1)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辨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2) 特征:① 证明对象是与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辨请求相联系的概念;②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地联系在一起;③ 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④ 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16、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理由是什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其原因主要在于:(1) 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2) 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负责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3) 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17、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特征。(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2) 特征是:①证明案件的直接性;②口供内容的不稳定性;③口供内容的复杂性。18、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我国的启示是什么?(1) 诉讼职能划分是传闻证据规则产生的前提;(2) 对抗式审判制度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确立、丰富和发展的动力;(3) 传闻证据本身的缺陷是传闻证据规则产生的直接原因;(4) 直接言词原则是传闻证据规则的核心思想。19、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意的事项。(1) 依照合法程序进行,不得侵害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 应当要求被收集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若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提供复制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的制作经过;(3) 妥善保存收集的视听资料,防止磁化或被删改;对于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对于淫秽视听资料要妥善封存。20、简述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1)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2) 其特征为:① 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有关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②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③ 证人证言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21、简述调查收集证据(概念和特征)。(1) 调查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及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2) 主体分两类:一类是公安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当事人和律师;(3) 客体是指证据材料,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4) 目的是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2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是什么?(1) 众所周知的事实;(2) 自然科学定律;(3)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4) 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和其他依法证明的事实;(5) 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事实;(6) 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23、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基本属性)(1)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 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真实有内在的联系;(3) 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应当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的要求。24、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1)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权的事实;(2) 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事实;(3) 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事实;(4)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5) 规范性文件。25、简述物证的意义。(1) 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2) 物证是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的客观依据;(3) 物证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根据;(4) 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26、简述书证的意义。(1) 书证是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2)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3) 书证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27、简述推定的概念和特征。(1) 推定,是指事实裁判者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未知事实之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证明规则;(2) 特征:① 在性质上,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认定方法;或者说,推定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适用法则的事实认定方法;② 在适用上,推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③ 在结果上,运用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28、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1) 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3)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4) 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5) 证言的内容;审查证言内容应着重分析其有无矛盾、可疑之处和与案件有无关联;(6) 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29、简述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1) 确定证明对象,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2) 确定证明标准,即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3) 审查现有证据材料,确定定案证据;(4) 全案综合审查判断。30、简述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 除对质外,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个别进行;(2) 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 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4)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5)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6) 认真听取、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实事求是的辩解也是重要的证据;(7) 正确对待“如实回答”与“拒绝回答”问题;(8) 正确对待、慎重使用书面供词;(9) 不得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述题:1、试论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1) 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学学科,其专门性主要体现为诉讼证据和诉讼证明的法理、制度和适用构成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2) 证据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其应用性主要体现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来源于诉讼证明实践,并且为有关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和适用提供参考性和指导性意见。2、试论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1) 动机。是指提供证据的意图。审判人员应当考虑提供证据人与本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诚实等因素;(2) 当事人或者证人本身的情况。审判人员应当审查他们是否因生理、心理、认识或者表达上的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3)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包括距离、光线、天气、地形、温度、湿度等等,它们直接影响发现证据的效果;(4) 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不正确、不合法或者不科学的方法,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5) 证据的特性。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6)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成为定案根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7) 证明力。审判人员应当在明确证据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证明力。3、试述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1) 询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或者有关鉴定情况;(2) 讯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3) 辨认。是指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者;(4) 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5) 检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6) 搜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7) 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8) 侦查实验。是指公安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4、试论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区别。(1) 主体不同。被害人陈述是合法权益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将其受犯罪侵害的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则是合法权益没有受犯罪直接侵害的案外人,将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可由自然人作出,也可以由法人作出;而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作出;(2) 故意出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害人如果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则构成《刑法》规定的伪证罪;(3) 能否转换不同。被害人陈述的性质决定其是不能转换的;证人证言则有些可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演化而来。5、试论如何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2)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符合情理;(3)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4)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6、如何审查判断鉴定结论?(1) 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① 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② 对鉴定主体的鉴定能力进行审查;③ 对鉴定主体是否具备回避的情形进行审查;④ 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2) 对鉴定过程进行审查;① 审查检材、样本或其他鉴定材料来源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不是真实可靠,与案件联系的紧密程度,能否作为有关鉴定结论的基础等;② 审查鉴定技术设备、手段是否科学先进,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③ 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行业惯例。(3) 审查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①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② 委托鉴定的材料;③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④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 明确的鉴定结论;⑥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⑦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4) 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理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5) 判断鉴定结论的证明力。① 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反驳,应当承认其效力;②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 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等级来给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划分等级。7、试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危害。(1)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① 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② 特权思想作怪;③ 有罪推定意识的影响;④ 不愿做深入细致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⑤ 处罚偏轻,打击不力;⑥ 办案有指标,限期破案压力大。(2) 刑讯逼供的危害为:① 侵犯了公民的人权;② 损害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③ 容易酿成错案;④ 容易造成积案、疑案。补充主观题1、 司法认知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有哪些?(1) 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2) 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3)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4) 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2、 当事人自认的构成要件和撤销。(1) 构成要件:① 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② 自认的对象限于对自认当事人不利的事实;③ 自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④ 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2) 撤销:(民事和行政)①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②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3、 简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联系。(1)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均是证明责任概念内涵的组成部分,它们在证明责任的外化过程中相继呈现出来;(2) 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结果责任是根本的和本质的责任;(3)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相互之间可能影响各自内容的设定。4、 简述被害人陈述审查判断的方法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 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2) 要查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被害人亲身感知的,还是由他人转告,或是自己想象、推测的;(3) 对被害人陈述进行情理审查判断;(4) 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5) 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6) 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5、 什么是质证?它有哪些法律效果?质证是指审判人员主持下,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展示、说明、质疑和反驳的证明行为。法律效果为:① 质证是法官认定证据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依法质证的证据材料,才可以进入认证程序;② 当事人参与权的保障;质证是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组成部分,审判人员应当提供质证的便利;③ 违法的后果;未经质证或者违反质证程序规定采纳证据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6、 书证的审查判断应注意哪些问题?(1) 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2) 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3) 审查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4) 审查制作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5) 审查书证有无被伪造、变造;(6) 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7、 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1) 证据法律制度的目的服从宪法的目的,或者是在宪法的目的框架内确立证据法律制度的目的;(2) 现代宪法充分肯定公民的法主体地位,这就要求在证据法中必须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3) 证据法律制度应将宪法有关原则具体化。8、 简述笔录的制作要求。(1) 必须由法定的制作主体予以制作;制作主体是公安司法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人员;(2) 应当到场的人员必须到场;参与人主要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代表等;(3) 笔录的制作应当客观、全面、及时;(4) 笔录的制作可辅以视听技术,但文字记录不可忽略;(5) 诉讼笔录必须由主持勘验、检查和行政活动的人、记录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6) 笔录使用的语言要规范、字迹要清楚、准确。9、 简述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具有特定性,不可更换,亦不存在回避问题,也不需要专门知识;(2) 鉴定结论是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后得出的判断性鉴定意见。鉴定人没有被特定化,可以更换,亦应回避,必须具有专门知识。10、试述证人的权利。(1)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提供人身安全保障;(2)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3) 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 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5) 弱势证人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11、证明的意义。(1) 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2) 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3) 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基础;(4) 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5) 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12、诉讼证明的特点。(1) 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2) 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3) 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4) 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5) 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6) 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1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1) 构成犯罪的要件事实;(2) 作为罪行轻重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3)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14、推定的意义。(1) 推定是一种便捷的事实认定办法;(2) 推定具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15、简述证明力大小的规则。(1)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4) 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5) 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据证明力优于其他同类证据;(6)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7) 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孤证。

131 评论

宅男阳光刺眼

一、公证的概念与性质 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通用的解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或组织代表国家有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的起源与发展 从历看,公证起源于古罗马。当时,为适应广大古罗马居民办理某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现了一种专门代写法律文书的自由职业者,叫做 “达比伦”。“达比伦”一般在专门的事务所拟定文书并在上面签字作证,按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索取酬金。但这一活动要接受国家监督,所拟定的文书必须提交法院审查确认并予以记录后,才能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这是古代公证制度的萌芽。公元4世纪后,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帝国内部普遍推行宗教公证。公证制度正式诞生。其后,宗教公证从宗教事务延伸至世俗的民事范围关系之中。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宗教公证逐步被限制和缩小,直至最后被取消,而国家机构中则开始正式设立公证处,公证人成为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封建主任命的公职人员,其地位为法律所确认,其职权与活动范围也不断扩大。再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欧美许多国家建立了公证制度。20世纪,公证在西方有了进一步发展,其类型大致可划分为法国的、德国的和英美的三种。 法国类型的特点是:非争议事项和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分别归属公证处与法院;凡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裁判文书有同等意义,经过公证证明的金额或财产请求无需法院判决即可交付执行;公证人是国家任命的官吏,按国家规定领取薪金,同时还可以与当事人订立有关给付酬金的协议。 德国类型的特点是: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紧密相连,公证人和法官都可以办理公证事项,且公证人从属于法院,受所属法院院长监督;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但直接向当事人索取报酬而不领取国家薪金。 英美类型的特点是:公证并非仅仅是公证人的职权,依契约和文书的性质,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也有公证职权;对民事法律文书,公证人仅仅证明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而不过问文书内容是否属实。 我国公证制度是从私证逐步演变而来的。远在古代,民间买卖土地或房屋、收养子女、继承遗产、立具遗嘱、分家以及借贷等,就有在达成协议后邀请当地有名望的人士或族戚邻里到场见证并在字据上签字画押的做法,这些见证人被称为中人,中人的见证活动即私证。私证在我国整个封建社会相当普及,直至今日仍然在民间盛行。私证有预防纠纷、减少讼争的作用,其缺陷在于只能证明文书内容所载明的事实存在,而不过问事实本身是否合法。东晋以后,对典当、买卖田宅所立具的契约规定征收契税,交纳契税后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公印,称为税契。从宋代开始设置鱼鳞册,对田地的所有与过户予以登记。发生争讼后,上述税契和所登记的内容便可作为证据被采用。这比私证证据效力增强一了,但其性质仍属以确认、证明为内容的私证活动。到民国时期,我国有了公证制度。建国后,公证制度经历了创建、取消和重建的反复过程。我国现行公证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公证权属于公证机构,公证证明非争议事项,与法院主管争议事项不同,公证机关亦不隶属法院;公证书有其特定效力;一开始公证处为国家机关,公证人员领取薪水,公证收费除部分自留外上交财政,目前国家正在对公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对我国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其概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由此,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可见,作为一种专门证明制度,公证的主体即国家公证机关,对象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公证的特征 作为我国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 这是公证的最基本特征,表明了公证的立足点及其对象。即公证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同时,由于争议事项无法证明,公证所能证明的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非争议事项。这就把公证同以解决争议或纠纷为己任的制度即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以及调解区别开来。 (二)公证由国家专门机构进行 国家专门机关即公证机构,就是公证处,它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公证证明权。这使公证具有国家专门活动的性质,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也因其可靠性、权威性而同时具有了适用上的广泛性与通用性的特点,即其证明力不受地域、行政级别、行业等限制而可通行使用。这就把公证同众多有权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及事实做出证明的一般机关和组织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区分开来,后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书在权威性上比公证证明低,且只能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 (三)公证依法进行 这是公证作为国家专门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公证文书法律效力的基础。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二是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一般还必须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而对于公证最主要的一类对象即法律行为来说,其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在于实体法的规定。 四、公证的效力 公证的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的作用和约束力。公证的效力也就是公证书的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分别为证据的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三种效力中,以证据的效力为根本,其他两种效力由证据的效力延伸而来。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一)证据的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证据效力,即“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而同时,《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则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比二者规定,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需审查即应被采证,具有证据效力,而一般证明文书必须经过审查才能确定其有无证据效力和能否被采证。 (二)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的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不办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归根到底,公证是法律行为生效的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的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在适用上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公证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6条对此有概括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公证即是一种特定形式。具体的如《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第20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房产权转移、房产预售 (预购)、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此类规定很多,无法一一列举。总的来说,法律行为以公证为其必备成立要件体现了国家对重大法律行为的关注和必要监督,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维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国家对民事及其他活动的法律监督势必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具备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将会不断扩大。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对大多数法律行为,法律末规定其必须具备公证形式,但如果当事人对其约定必须经公证才能生效的,则公证即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要件,如未按双方约定办理公证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然,不难看出,约定公证只能发生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情形,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约定公证的问题。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合同必须公证,如规定“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的”。对有关法律行为约定公证,便于保证其真实、合法和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3、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即依有关国际惯例、条约和协定,公民、法人要在域外实施法律行为或要使在国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域外得到承认,一般必须提供履行了公证程序的有关证明或法律文书,且该有关证明和法律文书的公证还必须经使用国外事机关的认证方能在使用国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直接关系到有关公民或法人能否在域外实现其权益。具体如他国公民或法人在本国开办企业、设立办事机构、求学、继承遗产、结婚、申请商标、专利注册等等。当然,如果两国间订有免于公证的协议,在协议范围内的有关证明或法律文书即无需公证,当然也不产生认证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该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对于迫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 21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有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这便于迅速解决那些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避免当事人因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必然带来的人力、物力或时间上的损失,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就有关债权文书由公证机关在发生纠纷前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比在发生纠纷后再提交诉讼或仲裁要经济和有效得多。 五、公证的功能 与公证的效力相联系,公证主要有三项功能,即预防纠纷;干预或监督法律行为;促进和扩大对外交流。 (一)预防纠纷 这一功能同公证的三种效力均有联系,即通过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有关法律事实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特别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还可以直接用做执行依据,因而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甚至使纠纷的发生成为不可能,进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减少诉讼。 (二)干预和监督法律行为 这一功能体现在,通过公证,公证处可审查经济合同等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可以纠正合同和法律行为中的瑕疵,制止非法合同和其他违法行为,并由此实现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一部分监控职能。这一功能在公证成为法律行为必备要件时尤为明显。 (三)保障国家及其当事人权益,促进和扩大对外交流。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国与国之间在经济、贸易、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公民之间的交往也日益频繁,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涉外法律关系。而很多国家在处理这些法律关系时,往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公证文书,这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国际惯例。具体说,就我国而言,我国公民或侨胞要继承国外遗产,需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要出国留学,在国外寻找职业,需要办理出生、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健康公证书;归侨要向原侨居国领取养老金,需要办理出生、出生、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健康公证书;我国法人向国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合作,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在国外申请商标权注册以及与国外当事人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和其他经济合,按照国际惯例也需要办理有关的涉外公证文书。因此,公证处通过开展涉外业务,不仅可以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域外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还可以保护和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往来,增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 六、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委托、赠与、招投标。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继承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出生、学历、婚姻、死亡。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毕业证书、声明书、文件上签名、印鉴属实、影印件与原本相符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5、辅助性业务。如证据保全、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书、遗产清点、样品封存、提存、代办认证、代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解答公证法律咨询等。 七、现行公证工作体制 我国公证制度是1980年恢复重建的。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条例》借鉴苏联国家公证的模式,设立的公证机构为国家公证机关。当时公证处都是行政体制,公证处为行政机关,编制为行政编制,公证人员为国家干部、行政人员,以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公证处经费都是国家财政拨款。这种单一的行政体制公证处体制一直维持到90年代初。公证处设置为:直辖市、市、县都设立公证处,经省司法厅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按当时这种行政体制,公证处实际上成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公证处没有自主权,司法局对公证处的管理也是采取行政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顺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形势需要。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明确把公证机构定界为“社会中介组织”后,公证工作的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公证改革,一些地方先后突破了行政体制模式,组建了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同时有条件地将行政体制的公证处逐步地过渡到事业单位。全国试办了27家合作制的公证处。公证处的体制形成了行政、事业、合作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83 评论

相关问答

  •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

    科目表(仅供参考) 法律说难也不难,不过也不容易主要看自己,除了要记牢书里的知识外,还需要做几套相关试题,另外法条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每年的变化比较大,不过半年

    hanzhe2013 7人参与回答 2024-05-11
  •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重点笔记

    公证律师制度是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融合,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下是公证律师制度自考的重点: 1. 公证法律制度:公证法律制度是公证律

    玲珑金月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1
  • 律师与公证制度自考重点

    自考法律本科专业都是考些以下科目合同法 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学★(00243) 房地产法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英语(二)公证与律师制度民法学★(00242

    张家阿婆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2
  • 律师与公证制度自考重点笔记

    2007年10月证据法学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32.招标投标公证 33.法人资信公证 34.公证书

    e元素789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1
  • 律师与公证制度自考重点难点

    可以先考劳动法和律师制度这两门,比较好抓重点。其他的两门可以先放一放,复习的时间多一些

    sailwithjada 5人参与回答 202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