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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第一伪娘
首页 > 自考本科 > 民法自考知识点归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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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po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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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      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      通过      4      9      个法律要点再次学习《民法典》的部分重点内容。      一、总则编的      8个重要知识点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二、物权编的      7个重要知识点9.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10.三权分置      ——土地经营权来了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11.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      12.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13.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4.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15.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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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好oO

没有重点,大纲都可能会考,这就是自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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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墩子921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二元说”与“三元说”之分。前者认为有两个归责原则,即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后者认为有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 责任。两者的分歧点在于过错推定责任是否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体系来看,应该说立法采纳了“二元说”。依据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此 规定看,立法者是把过错推定当作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适用情形来对待的,故放入同一个条文。      此外,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法定的情形。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一方;但在特定情形下,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失公平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举证自 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此谓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 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也即由侵害人自证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能够做到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真谛);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 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 则。在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意指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另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第一章及其他章节的规定。      一、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二)一般的适用方式:原告举证被告有过错      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 错;这意味着,如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三)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过错推定      某些法定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时,如由原告负担 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_现,所以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不承担责任。可见,与一般的过 错责任适用规则不同,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侵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例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飞速行 驶,在撞倒全部标志后避让不及而掉入坑中,车毁人伤。本例,只要甲公司证明自己尽到 了注意义务从而没有过错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在侵权责任编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一共有四种:1. 第1199条: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2. 第1222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3. 第1248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4.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大部分规定,即第1252- 1258条,共计7个条 文,唯一例外是第1252条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采无过错责任。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含义      即使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 在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毫无意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 责任立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指侵权责任编所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      (二)分类      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1. 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有第1247条。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 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1247条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具体汇总、如下,供参考:我国10类采无过错责任的特别侵权一览:(1)四种人(替代责任)      1 被监护人侵权(第1188条)      2 职工侵权(第1191条)      3 个人劳务侵权(第1192条)      4 帮工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2)工业四害      1 产品责任(第1202、1203条)      2 机动车肇事(第1208条)      3 环境污染(第1229条)      4 高度危险作业(第1236条)(3)两种物      1 饲养动物(第1245、1246条)      2 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1252条)      三、公平补偿责任      (—)含义      公平补偿责任,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 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法律规则。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 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又分为三大类:1. 无过错的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如第1186条;2. 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3条;3. 某些特定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2条、第1190条第1款、第1254条第 1款。      下面以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讲述。      (二)类型一:无过错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 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文的“公平责任”用于调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损害结果的分担,但其适用有两 个前提:1. 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即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意味 着公平责任肯定不适用于一方有过错的场合。一旦在此场合下行为人具有过错,就发生一 般侵权责任,自然没有适用公平责任之必要。      〔例2]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遇到某社会小青年乙前来挑逗,甲受刺 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问题:乙的医药费可否适用公平责任 处理?不可以。受害人具有过错。      [例3]甲乙二人在公园晨跑,正值当天大雾,不同方向晨跑的二人撞个满怀,甲无 恙,乙倒地骨折。经查,公园跑道并无标识跑道方向。本例,对于乙的损害,可以适用公平责任。2. 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情形。因为在此类场合下,侵害人没有过 错也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例4]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 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啄伤丙的左眼,甲家 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本例,即便法官最终认定甲乙两家对于损害的发生皆无过错,也 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来解决,理由很简单:本案属于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对于饲养动物侵 权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甲乙皆无过错,就意味着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加害人没有免责事由,就应该判定乙承担全部的责任。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公平 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均无过错,二是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 合。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当然,就损害的发生而言,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否则也不会摊到该行为人头上。      [例5]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 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疗费1000元。 张大妈可否请求甲乙支付相应医疗费?可以,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青年甲、乙的行为与张大妈之受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三)类型二: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就是关于见义勇为的基本规定,强调被侵权人可以得到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受益人 补偿义务的性质,乃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受益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自愿补偿;受 益人承担的是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至于补偿责任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受害人受损害 的大小、受益人的受益程度以及二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例6]青年甲一日晚班后回家,在一小巷内遇歹徒丙、丁正欺侮女青年乙。甲上前解救乙,与丙、丁发生搏斗,乙趁机得以脱逃,但甲被丙、丁砍十几刀,身负重伤。丙、丁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甲若有请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为什么?乙有 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在见义勇为情形下,见义勇为人的受损往往存在侵权人,且常见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人,此时适用过错责任,本应由一般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 最后一道公平的结果,即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往往是弥足珍贵 的。换言之,此处的受益人不是行为当事人(侵权人),由其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因其有过 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共 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在上述例题 可以看得很清楚。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乙为受益人,丙、丁为 一般侵权行为人。从民法角度讲,理应由丙、丁负责赔偿甲的人身伤害损失,但找不到 丙、丁,此时,若甲请求,乙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例7]甲、乙共有一个仓库,各自存放了一些物品。一天夜里仓库起火,乙不在家, 甲冲进火海将甲乙的大部分物品抢救出来,但身上烧伤多处,花去医疗费若干。甲若有请 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是的。聪明的读者是否由此联想起了海商法上的共同海 损制度呢?是的,凡合理的规则在法理上总是相通的。      (四)类型三:某些特定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3款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190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1254条第1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适用条件是:存在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且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的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或者避险人自己造成了 损害;避险人的行为适当,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2.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由于特殊疾病突发,如梦游、偶发癫痫等原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 也属于意外情况,依据行为人经济状况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既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精神健康的关怀,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关爱。但是,因行为人酗 酒、吸食精神药品等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或者没有意识的,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 当然不适用上述补偿责任,而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第1254条第1款将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责任严格定位于损害后果分担的补偿义务而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否定了其侵权责任的性质。详细内容见专题五十八“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责任”的相关论述。      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图      大隐法考公众号,每天更新法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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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的Daddy

民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课程中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民法学课程,对于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法理等法学课程将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民法原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顺利通过民法课程的考试,现依据民法学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和教学大纲,结合本人十余年民法学教学、研究、命题和评卷的经验,谈谈民法学学习中应理解和掌握的重点问题。考生依此重点学习和复习,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编 民法总论本编为民法总论,共有八章,152页的内容。相对于后七编的民法分论而言,本编虽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高度抽象,后七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过是本编的细化和演绎。民法总论学不好,民法分论就很难学好。在民法自学考试卷中,直接考核民法总论的分值一般占全卷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本纪在整个民法学体系和民法试卷中的重要地位。本编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理解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规范民法与学科民法的含义与相互关系。二、理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民法通则在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三、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及民法与行政法、劳动法、婚姻法、经济法、商法的关系。四、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内容及意义。五、理解民法渊源的种类、层次。六、理解民法的效力,特别是溯及力问题。七、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八、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结合、种类。九、理解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十、理解民事主体的概念、分类,掌握民事权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区别及法律规定。十一、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十二、掌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概念、要件、法律后果及撤消失踪宣告与死亡宜告的法律规定。十三、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与义务。十四、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及确定方法。十五、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责任及法律地位。十六、掌握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及合理组织的财产关系与法律地位。十七、理解和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十八、了解法人变更、清算、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理解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规定。十九,理解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要件、分类,理解民事法律行为与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及效力不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分类、终止,理解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理解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无权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关系;掌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二十二、了解时效的概念、条件、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第二篇 物权与所有权本编为物权编,着重介绍物权制度。由于物权制度是整个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因此学好本编对学习债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编的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一般占15分以上。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掌握和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和理解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理解占有的概念及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偿占有与无偿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关系。三、理解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概念与原因,理解添附的概念、性质、形式与法律后果;了解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了解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了解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四、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及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的概念、特征。五、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理解和掌握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六、理解财产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关系;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理解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发生及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与争议的处理。七、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处理原则。第三编 债、合同总论本编为债法总论,主要介绍债法的基本原理,债权关系是物权运动的反映,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编内容在自学考试试卷中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债的概念、特征、要素、发生根据、分类。二、理解和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概念、本质、要件及效力。三、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四、理解要约、承诺的概念、条件与效力;理解招标、拍卖的概念、阶段、特征;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五、理解债履行的概念、含义、原则、具体要求;理解份的担保与债权保全的关系。们的担保的特征与方式;理解和掌握保证合同、定金的基本内容。六、理解们的变更、解除的概念、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七、理解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程序、条件及法律后果。八、了解债终止的原因;掌握抵用。提存的概念、条件与法律后果;理解合同更新、债务免除、混同的概念。第四编 合同分论本编为合同分论,详尽介绍各类合同的基本内容,浅显易懂。在民法自学考试试卷中,本编考试的试题多为选择题,当然有时也考名词和简答题,本编占15分左右。本编应注意的问题有:一、了解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法律后果。二、理解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卖方的义务。三、理解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购销结合合同的特征。四、了解转移财物使用权类合同的种类、特征与法律后果。五、理解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转租赁问题。六、了解承包经营合同的特征及转让与转包的关系。七、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概念、特征。八、了解借用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九、理解借贷合同与借用合同的关系,与信贷合同的关系。十、了解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的特征。十一、了解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十二、理解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十三、了解提供劳务类合同的特征与种类。十四、理解运送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内容。十五、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十六、理解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房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相互关系。十七、了解技术合同的特征、分类。十八、理解人伙、退伙、散伙的概念、程序、原因及后果。十九、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内容。第五编 知识产权本编为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有形产权而言,知识产权为无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内容在民法学试卷中约占10分左右。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二、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概念,了解著作权与版权、作者权的关系。三、理解和掌握著作权的内容。四、理解著作权的主体与条件。五、了解著作权取得的原则、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及著作的许可使用。六、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理解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七、了解版权邻接权的种类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八、理解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概念、特征及取得原则。九、理解专利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十、理解专利权的取得、期限;了解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十一、理解和掌握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十三、理解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了解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理解商标权的取得与期限。十四、理解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第六编 财产继承权本编系统介绍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自学考试中,本编考试的题型除了常见的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外,还有简答题、论述题和名词解释。本编考试的分数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继承制度的历史类型。二、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理解遗产的概念;了解遗产的范围;正确区分遗产与共有财产、公有财产、他人财产、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关系。四、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五、理解代位继承的概念、特征。六、理解转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七、理解和掌握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八、理解遗产的分配原则与具体规定。九、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十、理解和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十一、了解遗嘱的形式,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及效力;理解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正遗嘱、自书遗嘱的具体要求。十二、理解遗瞩的设立效力与执行效力的关系。十三、理解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十四、理解遗赠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五、理解和掌握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十六、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十七、理解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十八、理解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互抵触时其各自的效力。十九、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原因。二十、了解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法律意义。二十一、理解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次事件中遇难的,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时,其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二十二、理解继承权接受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三、理解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时间、性质、方式及效力。二十四、理解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原因及后果。二十五、理解遗产分割的概念与规则。二十六、理解限定继承、概括继承的含义。二十七、理解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规则。第七编人身权本编为人身权,主要介绍人身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人身权都不比财产权制度次要。但由于该编内容不够丰富,介绍不够深入,因此,在自学考试试题中所占份量不大,一般为10分以下,考题的类型也局限于选择、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本编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理解和掌握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意义。二、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了解人格权的种类。三、了解姓名权、名称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的基本法律规定,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四、理解身份权的概念,了解身份权的种类。五、理解荣行权与名誉权的区别。六、理解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七、理解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八、理解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方法。九、理解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十、了解荣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编民事责任本编为民事责任,系统介绍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促使民事义务厄行的重要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编考试试题的类型主要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本编内容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一般为10至15分。本编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理解和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二、理解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三、理解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四、理解和掌握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理解过错的概念与分类。六、理解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与有过错的概念与后果。七、了解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八、理解不可抗力的概念。九、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要件与法律后果。十、理解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十一、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特别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及补充责任的含义。十二、了解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解民事责任方式的分类及适用规则。十三、理解赔偿损失的计算和处理规则。十四、理解违约行为的概念,了解违约行为的表现。十五、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十六、理解和掌握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特点,了解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十七、了解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理解违约金的概念,理解违约金的性质、适用及其与赔偿金的联系与区别。十八、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十九、理解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二十、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二十一、理解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二十二、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十三、了解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及抗辩事由。二十四、了解民法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二十五、理解和掌握国家侵权行为的概念、成立要件与责任承担。二十六、理解和掌握产品及疵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条件、归责原则与责任承担。二十七、理解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二十八、了解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与归责原则。二十九、理解物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三十、理解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要件、免责事由与责任承担。三十一、理解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辨事由、责任承担。三十二、了解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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