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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甜苦辣咸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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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概论教材版本,法学概论自考00040重点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中国法律史》、《中国宪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比较刑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婚姻和继承法》、《比较民商法》、《国际刑法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检察、经济法、民商法、法务会计、法务金融、律师实务、刑事司法、行政法务、国际经济法、医事法律实务。法学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学基础知识,根据不同的专业方向系统深入地掌握该方向的知识体系。2、深刻掌握法学学科的科学思维方法和研究方法,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素养、求实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公正的品质、综合分析素养、法律意识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精通法律,熟悉法律和相关业务。3、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实务之中。毕业生应特别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获取知识的能力具有独立自主地学习并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社交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根据本专业不同的任务检索相关文献。(2)应用知识的能力具有在获得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与法学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应用所学知识发现、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专业问题的综合能力。(3)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能力。(4)创新能力掌握进行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创业思维和探索能力。4、比较系统地掌握一门外语,掌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基本知识,具有在本专业与相关领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掌握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知识、方法与工具,能够进行中外文法律与法学文献检索,掌握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能够应用基本的数据库,掌握法律写作的基本知识。5、了解中国和相关国际法律、法学的理论前沿,把握法律实践的发展动态。浙江自考教材的版本能在哪查询啊?你好,你可以上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找一个叫《2014年4月浙江自学考试用书目录》进行查询下。以下是部分教材的信息,供你参考下,或者你补充下你要考的科目代码,我来帮你找下~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教材名称出版社编著版本00009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外研社张雷声12090100020高等数学高等数学高等教育扈志明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吴纪桃漆毅06080100023高等数学高等数学北京大学陈兆斗高瑞06080100024普通逻辑普通逻辑高等教育杜国平10100100031心理学心理学南开大学张厚粲02020100034社会学概论社会学概论外研社刘豪兴12090100037美学美学华师大朱立元07090100040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吴祖谋05090100041基础会计学基础会计学中国财经李相志09090100042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复旦大学李洁明祁新娥第四版00043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中国财经李仁玉100301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企业经济统计学中国统计钱伯海030702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外研社周山芙赵苹12030100053对外经济管理概论对外经济管理概论武汉大学杜奇华05090100054管理学原理管理学原理中国财经李晓光04090100055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学中国财经刘东明10030100058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学武汉大学郭国庆04090300060财政学财政学外研社梅阳12110100065国民经济统计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人民大学黄书田、刘娟04080100066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学中国财经陈雨露财务管理学财务管理学中国财经王庆成李相国06060100071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障学中国财经李晓林王绪瑾030702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财经马丽娟09090100073银行信贷管理学银行信贷管理学中国财经陈颖100901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证券投资与管理人民大学任淮秀01020100076国际金融国际金融人民大学史燕平08020100077金融市场学金融市场学中国财经李德峰10030100078银行会计学银行会计学中国财经张超英12090100079保险学原理保险学上海财大钟明11020200087英语翻译英汉翻译教程外研社庄绎传99120200088基础英语英语英语人民大学吴顺昌黄震华00090200089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人民大学薛荣久08070100090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外研社黄国庆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中国财经金春13年版改版00092中国对外贸易中国对外贸易人民大学黄晓玲06030200093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贸易人民大学王玉清赵承璧06090100094外贸函电外贸函电人民大学方春祥050901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外刊经贸知识选读人民大学史天陆00090100097外贸英语写作外贸英语写作人民大学王关富等991001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国际市场营销学外研社张静中许娟娟12030100099涉外经济法涉外经济法人民大学盛杰民张守义040901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国际运输与保险人民大学叶梅黄敬阳050301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人民大学宋沛06040200102世界市场行情世界市场行情人民大学杨蓬华林桂军06040200107现代管理学现代管理学高等教育刘熙瑞070902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近现代经济史中国财经贺耀敏000602用旧版00139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国财经刘凤良02100200140国际经济学国际经济学中国财经佟家栋00030100141发展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国财经于同申00030100142计量经济学经济计量学中国统计贺铿99080100143经济思想史经济思想史中国财经王志伟000702本回答由网友推荐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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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小怪兽

一、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但法理学的抽象性并非是空想性,它不是空灵之物,而是有其坚实的基础,即丰富的法律实践。法理学正是在对大量丰富的法律实践和法律现象考察的基础上,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1、研究“法”,必须对法和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加以研究。这些基本概念和范畴包括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 2、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法的价值论包括法的价值的概念以及法与人权、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关系等问题。 3、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历史问题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等理论问题。 4、法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又具体包括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和法治国家等问题。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法能够影响、改变社会的其他方面;另一方面,社会的其他方面也能影响、改变法,乃至决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脱离开法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同样不可能科学地和合理地解答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此类又具体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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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新XU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赵 迅,武 勇(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ZHAO Xun , WU Yong(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X①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第19 卷 第5 期2 0 0 5 年0 9 月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Vol . 19 ,No . 5Sept . 2 0 0 5©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破口吗?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合说。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123①②③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困惑。124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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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女悠悠

《法理学》这门课程第二章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法的概念、法的外部特征、法的本质、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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