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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一商住楼的二层,一层是商铺,房产属开发商所有。其中一间商铺被乙承租开办棋牌室。棋牌室的人经常通宵打麻将,甲和孩子常在深夜被楼下的洗牌声惊醒,无法入睡,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关闭棋牌室或限制晚上打麻将的时间,或者采取措施减少噪音。乙虽然答应,但并没有改善。于是,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限制打麻将的时间。问:甲的请求能否支持?甲行使的是哪一种物上请求权?说明理由。解答:甲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的住房与乙开办的棋牌室系楼上楼下关系,是相邻的两处不动产所形成的相邻关系。由于棋牌室的噪音影响了甲及家人的休息,侵害了相邻方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噪声、光等有害物质。甲行使的物上请求权具体表现为请求排除妨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正在遭受损害的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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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经典案例8层合法建筑阻人采光 侵犯采光权败诉且赔钱1996年,吴某购买了一套将近64.73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1999年春,长沙某物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为此,吴某与发展公司发生争议。经多次协调,2000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发展公司同意吴某提出的在栋距之间搭建阳台的要求。但该协议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无法履行。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发展公司辩称,其8层建筑系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手续齐全,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该8层楼确实给吴某住房的自然采光造成影响,导致该房“如果不用人工灯源,不能正常生活”。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发展公司的8层楼与吴某住房间距仅为1.9米,未考虑吴某通风、采光的需要,给吴某的生活造成不便,侵犯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展公司应补偿吴某损失。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法院认为应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补偿110元,因此判决发展公司支付给吴某补偿费7120.3元。一审判决后,吴某认为7000元不足以弥补他的损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点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和通风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以及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流通和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相邻通风采光权。《物权法》在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相邻通风采光权。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导致基于“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属侵犯采光权的行为,发展公司在吴某住房相邻处修建的8层楼致使吴某房内即使大白天也得依靠人工光源才能保证正常采光,严重影响了吴某的生活质量。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吴某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光权受侵害时的补偿标准,我们期待着法律尽早就该方面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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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1.《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 )时发生效力。”2.《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4.《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5.《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6.《物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7.《物权法》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8.《物权法》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9.《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10.《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12.《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二、判断题(如果认为该说法正确,请在题后划“√”,否则划“×”)1.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典权。×2.典权人也应承担典权存续期间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灭失的风险。√3.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4.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要宣告某自然人死亡最短需要三个月。 √6.债的标的物在被提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风险责任,依法应由提存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7.根据所违反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民法通则》把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8.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9.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 10.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1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1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15.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16.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17.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18.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19.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三、单项选择题1. 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 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3.王甲写信给其侄女王乙,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乙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乙与李丙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 美金。该项钱款依法: (A)A.应属于王乙的婚前个人财产 B.应属于王乙与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属于婚后取得,归二人共有4.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B) A.在建房屋 B.某大学的教学楼 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5. A 与B 系前后邻居,两家房距5.8 米。A 翻盖房屋,准备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两层9.22米高的楼房,便找到B 协商。B 表示,按农村风俗前房不能高出后房,自己的房屋是4.8米,B 不能超建。A 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故趁B 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因A 的超建,B 的房屋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不能受阳光照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 A.A 建房属于合法行使自己宅基地使用权,B 无权干涉 B.A 和B 之间形成地役权法律关系 C.B 有权要求A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D.A 的行为违反乡规民俗属于无效6.某甲和某乙是邻居,某甲靠着某乙的墙建了一间棚子,后来某甲离家出走3 年。某乙见棚子坏了,又邻自己的墙,于是修理了一下,在里面放东西。某甲回来后也没说什么。后来某甲要盖房子,就提出要某乙将东西搬出去。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C) A.甲不能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B.甲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因为还没过诉讼时效 C.甲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乙将棚子里的东西搬出去,这与诉讼时效无关 D.乙对某甲棚子的使用构成有权占有,因为某甲明知却未明确表示反对 7.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 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8.甲将一部汽车作价3.5万元,抵押给乙,由甲继续使用,甲在开车时将汽车不慎撞坏,致严重损毁,应当(D )A 仍以已毁损的汽车作抵押物B 认定抵押关系中止C 认定抵押关系解除D 认定抵押关系仍存在,由甲以价值3.5万元的财产代替原汽车作抵押物9.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B )A 享受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B.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配合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直接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10.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A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11.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金戒指一枚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戒指,则服装店对戒指享有( B)A.处分权 B.质押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12.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C )A.该学校的办公楼 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 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13.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B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14.王某拾到李某丢失钱包,当李某向王某讨还时,王某拒不归还。二人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B ) A.合同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四、简答题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 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 没有合法根据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1) 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3.我国《物权法》所建立的物权体系包括哪些? 答: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4.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哪些?答:第一,我国《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第二,我国《物权法》调整物的利用关系。 5.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答:1)物权种类法定 2)物权内容法定。 6.什么是交付?交付须满足哪些要件始生效力?答: 我国《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移转,或者更准确地说,指的是一方民事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交付须满足下列要件始生效力:第一,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 第二,须有占有物的交付。 7、用益物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4)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8.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有何区别?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为两种不同性质的共有,存在以下区别: 1)成立的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处分应有部分的不同 4)分割限制的不同 5)共有物管理的不同 . 6)存续期间的不同 7)对第三人行使的权利不同 8)标的物的不同 五、论述题1、什么是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的特点是什么?答: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征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行为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之所以是国家,一是因为征收权是基于“最高统治权”而行使的,而“最高统治权”又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二是因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的惟一理由,而国家则是公共利益惟一合适的代表。2)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它表现在,土地征收行为是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征得原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作为原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家的土地征收决定必须服从,对国家的征收行为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更不得无理取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3)有偿性。土地征收还是一种有偿性的法律行为。它表现在,国家征收土地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原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4)行为的实施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惟一理由。2.试述共同共有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我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由此可见,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行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终止,共有的财产分割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份额只是一种潜在的份额,部分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擅自划分份额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2)共同共有以一定的共同关系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关系也可因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共同共有便无产生的基础,如果共同关系丧失,则共同共有就必然解体,如夫妻离异便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伙人可以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但在这样的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3.论述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如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和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2) 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3) 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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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welleryz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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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美好的食袋

毫无疑问是丙的!因为物权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件与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这种情况十有八九是登记部门的出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当然你得证明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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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火却

1.物权效力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案例: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若逾期不交房,开发商将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甲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后,甲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涉及的问题: 1、乙签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乙能否主张甲和丙的合同无效?乙与甲先签合同,丙后签,但丙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是否对该诉争房屋享有物权? 3、将来遇到类似情况,乙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到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 立法背景: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样,将有可能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将可能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此外,如果因为未办理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严格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以及建立预先登记制度,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分析本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实际上明确了以下观点: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产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购房者将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这对预防商品房销售中一房二卖起着特殊的作用。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十五条的规定,乙和甲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将得到支持,甲将被判令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的实际损失。同理,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由于办理了登记,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乙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二、涉及善意取得的案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 物权法实施之前可能的处理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推过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将可能判决甲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物权法》实施后,该判决结果将发生逆转: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如房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货物)。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适用于不动产,又可适用于动产。 本案中,由于甲乙是夫妻,而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丙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甲有权处分房产,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条件;第二,丙取得该房产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完全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将可能判决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房产的请求。 当然,乙的权利并非不能得到保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甲应当将转让房产的款项作为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作为其自己的财产。三、抵押案例(08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法;律/教育i网汇h总|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四、添附案例案例:从本案看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 甲乙同为一单位职工,住的都是单位公房,后来,该单位对公房作了一次大调整,将乙住的一套公房(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重新分配给了甲,并为甲办理了房产证。因为乙在住该公房的时候,在两间半房后又接了一间,于是纠纷出现了:甲称“我有房产证”,要求入住,乙称“这里有一间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 评析: 乙方在甲方的院内土地上盖房屋,这房屋也就是附着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的,也不能异其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所有权。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乙方的财产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虽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应当给乙方以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依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照明属。但苦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添附物也就有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两项动产附合在一起。命名:将他人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自行车上,将一人的宝石镶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动产与动产附合时,应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价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若相附合的两物不能区分主从,或者在价值上相等,则合成物应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一不动产附合于他不动产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动产与不去产的附合,在我国基本上不会发生。在我国,因为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命名,在建筑物上增建建筑物,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人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则不发生附合;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增建的建筑物上不发生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应看作是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的附合。可见,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 不论为何种情形的添附,均为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此虽在社会经济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当事人方面说,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却是不公平的,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法院虽出于避免经济上浪费的考虑,规定得由一方当事人取得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物的所有权,但该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而取得较之原所有权更大的利益的根据,丧失所有权的当事人一方也没有失去其利益的根据,并且所有权扩大的一方取得利益与所有权丧失的一方的利益受损失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的。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乙方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的情况下,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于甲方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乙方在甲方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的厢房应由甲方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返还,所以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该返还范围应为乙方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另推荐两本物权法案例书:1、书名:物权法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作者:房绍坤 张洪波出版社:知识产权2、《新编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解释》第二版 作者:李显冬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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