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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门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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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君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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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国公民,无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等限制,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报名参加自考本科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办理自考本科毕业证者,需要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及毕业证书,或者进行前置学历验证。对于这一点也是需要各位考生需要注意的,一定要保证自己在毕业前能够拿到专科毕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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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仔疙瘩牛牛

自学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的办法。课程考试合格者,由考试部门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重考;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积满规定的毕业学分,政审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没有学制上的限制。有人将这种灵活的考试办法形象地比作“零存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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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乔大小姐

报名条件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的限制,获取专科学历后均可参加考试。

自考专科毕业生接考自考本科须知:

1、各类高等院校的自考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须先在规定时间办理自学考试新生注册手续,取得自学考试准考证;

再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应的学籍材料其中包括成绩单(复印件须加盖存档单位红章),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办理接考本科手续(考生至迟应于考完自学考试全部规定课程之前半年将接考手续办妥)。

2、已办理自考手续的专业考生,如2001年底前笔试课程全部通过考试,可按1996-2000年考试计划毕业,该手续仍有效;如在2001年年底前未能通过所有笔试课程,则须重新参加考试(带备考试证书正本,不收取任何费用)。

3、凡持有高等学校各类本科结业证书,学习期满仅通过一门课程者,按专科毕业处理。

4、本科课程与本科课程的衔接应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进行。专业考试计划未明确规定的,适用下列原则:

(1)原计划新增课程名称与新计划新增课程名称相同的,原计划新增课程成绩合格仍有效;

(2)与新计划的附加课程名称不同的是,新计划中学分相近的附加课程可以根据该计划进行替换;

(3)原有成绩合格的新增课程数大于新计划要求的新增课程数,且新增课程成绩合格不能替代其他课程。

自考本科考试时间:

全国自学考试的时间一般如下:每年举行4次自学考试(省考试次数由省考试办公室确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自2015年以来,大部分地区两次调整考试时间至4月和10月。详情请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初考,首先要查当年自己所在城市在什么时间考什么科目,来确定自己应该报考的科目。

本科自学课程毕业要求: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毕业考试,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并通过考试。

2、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3、思想道德素质符合要求。

4、对于本科毕业证书,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考本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考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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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baobao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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