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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Gourmet
首页 > 自考本科 >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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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玫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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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 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 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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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心-

在人类历史上,民主及民主思想源远流长,可追溯到古代。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δη~μοs,这个词来源甚古,迈锡尼文化线形文字B有da-mo(village 村落),这与δη~μοs是同义语。而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奥德塞》中有δη~μοs出现,但不是旧日的线文B形式,而是由新来者从希腊语用字母写成的。之后δη~μοs的含义逐渐扩大,由“地区”到“人民”,而后在公元前5世纪,希罗多德用上了“民主”或“民主政治”,即后来翻译的德谟克拉西(δημoкρáτιа),英文为democracy。一般认为,民主一词最早还是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历史》一书[1]。即希罗多德记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历史事件时始用此词。从词源学来说,古希腊文δημoкρáτιа(民主)是由δημos(人民)和κρaτοs(权利)两个词组合而成,含义为人民的权利,即由人民执掌政权共同治理国家之意。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cy),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主要是指人民主权,与古代含义不尽一致。 在古希腊,民主是指一种国家形式即政体,按近代政治术语称之为民主政体、民主政治、民主制。而按照希罗多德及其他古典学者根据当政人数及其宗旨和方法手段划分政体类型的传统方法,可分为三种正宗政体及其相应的三种变态政体:实行一人统治的为君主制和僭主制;体现少数人统治的为贵族制和寡头制;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则为民主制和极端民主制(或称暴民政治)[2](pp.133~134)。在本文中所说的民主,乃是奴隶占有制城邦的一种政体。这种政体在把整个城邦的利益置于首位的同时,确实能够保证绝大多数公民有一定的参政权利,使其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积极影响,确实能够使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根据目前史料,古希腊城邦中,雅典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时间上先于其他城邦,因此可以认为雅典是古希腊民主政体的发源地,而雅典民主政体的成因即可视为古希腊民主政体的成因。这些成因不外是:原始社会民主遗风;工商业发展及独立小生产经济的稳定;平民力量增强和贵族内部的分裂;以梭伦等为代表的个人作用等等,均为雅典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人类社会中的民主历史长河的源头,可追溯到人类的史前时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说到:“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和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3](p.115)……尽管史学界关于原始民主因素对日后各国家尤其对雅典的影响仍有分歧,但是摩尔根《古代社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都承认,雅典民主蕴涵有原始民主的遗风。在生产力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原始民主有效地平衡和协调着氏族社会内部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原始民主内容主要包括:氏族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等内容[4](pp.44~45)。而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私有财产等社会因素的萌芽,原始民主在一些原始氏族中过渡到军事民主制。恩格斯曾将这种军事民主称作原始氏族制度“所能达到的最发达的制度”,“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模范制度”[5](p.142)。军事民主制下的人民大会、部落议事会和军事首领这三个氏族部落管理机关,也体现氏族制度的民主原则。总的来说,原始民主因素在世界各地进入国家后影响不甚相同,而对雅典的民主制的影响却是显著的,雅典民主机构及运行机制,一定程度均带有原始民主遗蕴。因此雅典民主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即原始民主的影响。 雅典民主在承继古代原始民主遗风的同时,其本身经济的发展也是促进雅典民主制产生不容忽视的重要的因素。雅典的自然条件决定其工商业的迅速崛起。经济作物种植、工艺品乃至航运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雅典商业利益远远超出了其城邦的边界,甚至远达西西里、埃及、腓尼基等地[6](p.43)。这些说明了雅典工商业活动的兴盛,其造就的工商业奴隶主,在雅典民主发展轨迹中发挥了不小作用。工商业的发展也为中小手工业者和小农阶层提供了更多的致富机会,开辟了更广的财源。目前史学界关于雅典究竟是商本还是农本社会仍然有分歧,但是雅典工商业以及小农经济的发展,的确为民主制产生造就了一个坚实的经济基础。 而推动古代雅典民主政体演变的最重要的力量,是广大自由平民的斗争。雅典相对广大的地域,众多人口,加上既能发展农业又能发展工商业、采矿业的自然条件,为中小所有者队伍即平民力量的扩大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这些独立的中小所有者数量众多并且有力量,是发展民主、巩固民主不可缺少的因素。强调平民在民主政体的作用,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论述的重点之一[2](pp.183~192)。平民即社会中下层群众经济状况的改善和政治力量的壮大,构成了民主派的骨干力量和基本群众。这里说的社会中下层群众,主要指活跃于公元前5世纪的、梭伦改革划定的,第三、四等级,第三等级包括中小工商业奴隶主和小农阶层,第四等级主要是无地贫民。而正是由于工商业与小农经济的发展,民主力量不断壮大,贵族势力相对削弱,从而引起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一般认为平民是民主政体的中坚力量,因而社会中下层群众力量壮大,促进了民主确立并成为雅典民主坚实的阶级基础。 原始民主遗蕴的影响、经济因素、平民力量增强,都提供了雅典民主形成的可能性。而将可能变成现实还需主观条件的配合,即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的活动。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历史创造者,这个命题中的“人”即应包括杰出人物。尤其在雅典民主改革发展进程中,一系列杰出的民主政治家,如梭伦、厄菲尔阿特、克里斯提尼、伯利克里都是推动雅典民主改革进程的关键人物。在上述客观历史条件下,这些关键历史人物推动雅典社会,从君主制发展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发展到民主制,乃至民主制继续和完善。 公元前8—公元前7世纪左右,雅典贵族集体废黜早期君主制,建立贵族政体,从而阻断了早期君主集权产生。雅典的贵族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前身,它是由传说中提修斯改革确立的。而改变这种贵族政制的关键则是公元前592年的梭伦改革,这场改革是一场政治革命,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剑桥古代史》认为,梭伦思想的本质是公正,这个公平、公正主要关涉到了社会事务[7](p.391)。而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2](p.189)。在梭伦政体中,看来有三点最具平民性质,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禁止借贷以人身为担保,接下来是凡愿意者皆被允许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伸冤,第三点,人们说最主要地是凭借了这一点民众才获得了力量———是向公审法庭申诉的制度[8](p.302)。这种民主机制使雅典政治统治朝着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从而构建起民主体制的基本框架和稳固的社会基础。 庇西特拉图僭主时期,仍然保持了梭伦改革的势头,在公共事务上他奉行一种较之于僭政更具公民政治色彩的政策[8](p.308)。他发展了社会经济,为民主政治的确立创造了有利条件。贵族内部分裂以及社会存在的强烈的民主改革的要求等因素影响下克里斯提尼改革出现了。这场改革的意义是划时代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终于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民主政治最后确立。克里斯提尼加强了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权力,创造性的实行了贝壳放逐法,形成了群众性的监察机制以维护民主制度,以平民为主,包括部分贵族在内的人民主权已成定局。至此,雅典政治发生质变,形成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民主体制。正是在此基础上,公元前462年,厄菲尔阿特将由氏族贵族控制的执政官委员会和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战神山议事会降到了从属地位。全体公民有权参加的公民大会成为雅典内外政策最高决策机构[9](p.237)。雅典民主政治确立后不久,希波战争爆发,雅典民主政治在战争中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稳步发展,走向繁荣。希波战争后,雅典商业贸易进一步扩大,工商业奴隶主势力增强。小农经济和手工业作坊生产发展,第三、第四等级的自由民力量上升,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更加广泛了。这时期又出现一位对雅典民主政治进程有极大推动作用的历史人物———伯里克利。从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首席将军15年间,史称“伯里克利时代”。在波里克利当政期间,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呈现出繁盛局面。马克思说:“希腊的内部极盛时期是伯里克利时代。”[10](p.113) 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获得高度发展并臻于极盛。所有公民都获得了各级官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担任公职的公民开始得到货币津贴,公民都有平等权利来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据修昔底德《波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伯里克利曾演讲:“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1] (p.130)普鲁塔克的《伯里克利传》也说:“没有谁像伯里克利那样,能够在严厉时做到适可而止,在温和之中不失威严,他那招人嫉妒的权力,曾被称为专制独裁,如今看来,都是政体中的中流砥柱……”[12](p.501)因此,伯里克利以其政治远见、对民主的坚定信念、廉洁勤政的个人魅力,成为卓越民主政治家,其所完善并有所创新的民主政体至今仍为世人所称道。 雅典民主政治自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伯里克利时代发展到顶峰,民主进程沿着上升路线前进,其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雅典公民由于有了较多的民主权利,因而发挥了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保卫国防、国家管理、官员监察等方面注入了新的活力,对增强国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民主政治也保护工商业奴隶主的利益,小生产者壮大了自己的力量,国家经济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再加上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吸引了许多著名学者、艺术家来雅典,以及鼓励公民们积极参加文化活动,促使雅典乃至整个希腊文化的繁荣,哲学、文学、雕刻等成就均居当时世界前列。城邦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创造能力有充分发展余地,在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各个方面,充分吸收了东方古文明的遗产,加以消化,加以改造,并以跃进的速度加以提高[13](p.153)。列宁曾把古希腊国家如雅典视为当时最先进、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主要也是由于它的民主政治[14](p.50)。 这的确是有史以来最彻底的政治民主,它的影响弥漫于城邦各个角落。但我们必须明确,雅典民主政治实质是雅典奴隶主民主政治,它的民主是建立在对二三百个属邦和二十万奴隶残酷压榨和剥削之上的,它窒息或限制了社会的另一部分成员———奴隶与外邦移民,以及附属国民的自身发展能力,实际也阻塞了自身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它既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也是社会奴役与不公的一种突出体现[4](p.204)。这种局限性使得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军事形势越来越不利,雅典人也逐渐对民主政治失去了信心,城邦危机日益加深,民主政治越来越成为一付躯壳,失去了往日的辉煌。 虽然雅典民主制不得不以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而告结束,但其民主思想经众多古代学者的著作遗赠给后世,如柏拉图《理想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乃至到罗马时代波里比乌斯《通史》、西塞罗《论共和国》等。这些著作流传下来,经中世纪到文艺复兴再到近代,对西方乃至近现代东方社会政治思想理论发展起到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虽然封建制及基督教统治着中世纪,但在这一千多年时间中,民主及民主思想的暗流涌动,不仅传承发展着古代民主的遗风,而且在承继古代民主遗产的基础上,建立了对后世影响极大的英国议会制和法国三级议会等制度。中世纪早期虽历经蛮族入侵,但西欧民主源流不断。日尔曼人部落民主遗风;罗马政治法律和思想中民主与共和因素以及封建契约、宪章中萌生的民主法制因素等,均体现了民主的遗韵和风采。到中世纪中晚期民主及民主思想日趋完善,英国议会及代议制发展、法国三级议会的起源与演变、马基雅维里的共和思想等等,在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的运动中均有体现和发展。甚至近代的英国两院国会制、法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议会制不能不说与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及法国三级会议,乃至古代希腊民主传统有着历史渊源的关系。 文艺复兴掀起对古代希腊民主与文化的研究热潮。雅典民主制、民主思想及相关著作大量面世,与中世纪的民主思潮一道形成一股强大的研究民主的潮流,不仅影响着当时人的思想而且对后世影响极大,至今经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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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野之弥

外国法制史》 来源:河南教育网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最佳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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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之懿727

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国家法律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制定过程。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这一发展过程的重要里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十二表法》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出现,使罗马私法中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者互为补充,到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将二者最终统一起来。 2.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非常活跃,从事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与立法活动等,许多法学家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当时出现的最五大法学家是: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奴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3.《国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是罗马法发达的代表。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善的阶段。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皇帝敕令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被称为《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官方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在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且享有一定立法职能,有权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在罗马帝制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告示。主要是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裁判官所发布的布告。 5.皇帝敕令。主要是罗马皇帝发布的指示、命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主要是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在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中,如果产生分歧,就要以伯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罗马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与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4.市民法和长官法。 5.人法、物法、诉讼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罗马法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二)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为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三)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1.大陆法系的法国法和德国法都继受了罗马法。 2.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所借鉴与发展。 3.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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