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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吵大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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κiξs飛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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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 A.和离B.出妻 C.呈诉离婚D.义绝 2.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 A.英国法B.荷兰法 C.德国法D.瑞士法 3.在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中, 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这一原则最早确立于() A.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和离婚法B.1896年德国民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D.1898年英国婚姻条例 4.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 ()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5.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 A.旁系长辈血亲B.旁系长辈姻亲 C.直系长辈血亲D.直系长辈姻亲 6.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该男被他人收养,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甲、乙() A.准予结婚B.禁止结婚 C.如恋爱时间很长,可以结婚D.能否结婚从习惯 7.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A.行政责任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D.一切责任 8.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 A.不予支持B.予以支持 C.结婚不满5年的酌情予以抵偿D.价值较大的予以部分抵偿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 () A.办理收养公证B.订立收养协议 C.订立收养协议并办理收养公证D.办理收养登记 10.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 A.劳动所得共同制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D.分别财产制 11.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丙() A.可以代理B.经甲同意后始得代理 C.取得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始得代理D.不得代理 1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在离婚时 () A.应归本人所有 B.应归双方共有 C.结婚时间不到10年的归本人所有 D.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归双方所有 13.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A.6个月B.1年C.2年D.5年 14.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妹,因此, () A.乙是丙的舅母,丁是甲母的叔父 B.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C.乙是丙的姑母,丁是甲母的舅父 D.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15.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 () A.婚姻结地地法律B.男方住所地法律 C.女方住所地法律D.男女一方出生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6.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 B.双方或一方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 C.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D.未成年子女受赠所得的财产() 17.罗马市民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是 A.配偶死亡B.自由权的丧失 C.离婚D.市民权的丧失() 18.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的情形有 A.一方为港、澳同胞 B.一方为外籍华人 C.一方为海外华侨 D.一方为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 19.依照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 C.有关精神病D.性生理缺陷() 20.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下列哪些情形下,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尚在校就读的 B.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C.丧失劳动能力的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情形的限制 A.收养人须无子女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D.只能收养一名() 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 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姊已经退休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 2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 A.伯、叔与侄子女B.堂兄弟姊 C.表兄弟姊D.同胞兄弟姊妹()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 六礼 27.借婚姻索取财物 28.姻亲 29.夫妻财产制 30.亲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如何全面理解和执行婚姻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4分,共24分) 34. 徐小琪(女)的父亲于1992年底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因与其兄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 故遗产尚未分割。1994年2月她与王良登记结婚。王良在婚前购置红木家具一套,同年5月,女方取得其父所遗存款4万元。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自 1997年夏天以后,男方有了外遇,夫妻关系开始恶化,两人经常争吵不休,难以共同生活。1999年纪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姻。男方表示,离婚可以考 虑,但他要求分割女方婚后因继承而取得的4万元中的一半归他所有。女方提出,家中所用一套红木家具应分出二分之一给她。以上案情经法院审理,准予双方离 婚。 请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女方在婚后取得的遗产,男方是否有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二分之一红木家具,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35. 李波(男)与王莉经人介绍相识了3个月后,于1994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里,次年生育一女。李波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前辞 职,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从事个体运输,经营状况时好时坏,除个人花用外,全部收入用于清偿债务,已还债2万元。不久,李波多次参博, 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肯负担家庭开支。王莉在生育后不久下岗,为维持母女俩生活,已借债2千余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女方多次规 劝,李波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中,王莉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且提出2000余元债务也应由双方清偿。李波表示,坚决不 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由于他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没有保障,故不负担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他还提出,他尚未清偿的1万元债务女方也应分担。此 外,李波表示,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仍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女方坚持要求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与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男方提出,如法院判决离婚,他将不负担女儿抚养费。对此应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问题的争议 (4)案内的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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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舞88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含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是

A.杂婚 B.血缘群婚

C.亚血缘群婚 D.对偶婚

2.同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属于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我国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是

A.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收的财物必须返还

B.以订婚为名钱财的,依法没收

C.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价值较高的财物,应酌情返还

D.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无须返还

4.下列关于约定财产制,表述正确的是

A.约定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作出

B.以此来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大陆法系国家中率先规定“法律上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国家是

A.德国 B.瑞士

C.意大利 D.法国

6.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是判决离婚和

A.呈诉离婚 B.两愿离婚

C.强制离婚 D.别居

7.亲子法立法本位的演化,突出体现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规范上。现代父母

子女关系法更是由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

A.个人本位原则 B.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C.家族本位原则 D.父母最大利益原则

8.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部门是

A.人民法院 B.街道办事处

C.乡、镇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9.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

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扶养适用

A.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B.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11.我国西周时期“六礼”中,男方求亲须先委托媒人通言,女方家同意后,男方才能备礼贽见,这一程序是

A.纳吉 B.纳征

C.纳采 D.请期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满足的年龄条件是

A.年满30周岁 B.年满35周岁

C.年满40周岁 D.年满45周岁

1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是

A.欺诈 B.胁迫

C.重婚 D.重大误解

14.甲以个人名义向王某独资设立的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l0万元,借期2年。不久,甲与乙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甲乙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王某向甲请求偿还 B.由王某向甲和乙请求偿还

C.由远大公司向甲和乙请求偿还 D.远大公司只能向甲请求偿还

15.下列财产为甲乙婚后增值或所得,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甲婚前承包的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升值了40万元

C.甲婚前收藏的古画升值了50万元

D.乙用婚前的20万元投资股市,获利5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6.关于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表述正确的有

A.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

C.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萤要组成部分

D.婚姻家庭制度必须尊重相应的自然规律

17.下列亲属关系中属于拟制血亲关系的有

A.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B.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办理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D.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18.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其分为

A.宗亲 B.配偶 C.血亲 D.姻亲

19.下列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A.甲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后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达到法定婚龄

B.夫妻是表兄妹

C.甲男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D.重婚

2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A.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B.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C.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D.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1.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离婚登记必须经过的程序包括

A.申请 B.审查 C.调解 D.登记

2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

A.生父母和婚生子女关系 B.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

C.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关系 D.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

23.甲可以收养乙的情形包括

A.甲(41周岁)于2010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女童乙 (4周岁)

B.甲夫妻(均为33周岁)无子女,欲共同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乙

C.甲(42周岁)于2009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孤儿男童乙 (5周岁)

D.甲为乙(15周岁)的伯父,甲结婚多年没有孩子,遂与乙的父母商量希望收养乙

24.甲与乙于1998年8月结婚,2012年5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选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甲在2012年1月出版一本专著,2012年6月甲拿到一笔2万元的稿费

B.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2012年7月,乙拿到拖欠的工资,共计1万元

C.2012年3月,乙的伯父死亡,其遗嘱指明将财产赠予乙一人所有,价值4万余元

D.甲2011年6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级西装

25.关于我国现行的扶养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父母子女问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配偶

27.强制认领

28.扶养

29.家庭暴力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

32.简述现代法律中亲权的法律特征。

五、论述题:14分。

33.根据《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试述把握夫妻遗产继承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由于甲经常出差,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2009年5月起,甲与女同学丙通奸,被乙发现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生活,并生育一男孩,甲乙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恶化,自2011年初两人分居。2014年1月,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甲离婚并向甲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但甲不同意离婚。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能否判决甲乙离婚?

(2)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5. 甲中年丧妻,靠打工抚养丙丁二子至结婚成家,一人独居生活。2015年,65周岁的甲经人介绍与55周岁未婚女予乙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不料遭到丙丁强烈反对,声称如若甲乙登记结婚,丙丁将断绝与甲的父子关系。甲乙二人坚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缠身,不能外出劳动,丙丁不闻不问。甲求助予村民委员会,后者召集丙丁,经过劝说、调解,丙丁二人达成按月轮换供养甲的协议。协议执行半年,丙丁再次对甲置之不理,甲重新独居,重病在床,无奈之下将丙丁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丙丁对甲乙欲缔结婚姻的态度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2)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3)村民委员会对丙丁的劝解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4)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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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是一颗溏心蛋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际操作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要求,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门槛。从以往的司法实际操作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门槛一方主观有过错。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门槛。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门槛它用法律所门槛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求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要求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要求吧? 那么,假如婚姻一方当事人不门槛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假如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假如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假如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假如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假如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门槛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门槛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资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资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假如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门槛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要求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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