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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考土地估价师有什么要求 一、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回从事相答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 土地估价师考试资格有什么要求 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1、2、3条要求的,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下列情况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 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宜 自2008年起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考区接受香港和澳门人士的报名,凡符合《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报名。学历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视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学历,工作经历与内陆名称相似,如: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研究、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测绘等。 土地佑价师的次格及要求: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一)、 (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 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考土地评估师需要什么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土地估价师的考试资格及要求有哪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 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土地估价师挂靠条件 实践考核通过即可。 报考评估师需要什么条件 看你考注册资产评估师还是房地产评估师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 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土地估价师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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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玻璃心

土地估价师考试简介

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和大家分享部分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的介绍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考试介绍:

土地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以不动产为评价对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实行土地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登记制度。凡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我国实行估价师资格考试与估价师执业分离制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土地估价职业的.资格考试。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是取得估价师资格的唯一途径。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试大纲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4号),2014年考试大纲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版)》和2012年、2013年增减调整内容的基础上,只对附录部分做了增减,补充了推荐参考书目。具体如下:

一、附录一:“参考资料”增减内容

增加:三、行业自律文件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中估协函[2012]25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2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4〕3号)

删去:

《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中估协函[2010]3号)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二、增加附录三

附录三: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推荐参考书目(排序不分先后)

1.《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廖永林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土地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冷宏志、朱道林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胡存智主编,地质出版社;

4.《不动产估价》,朱道林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5.《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分析》,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编,中国大地出版社;

6.《土地相关经济理论和法律》,洪亚敏、吕萍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7.《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编,中国大地出版社。

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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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酥酥Jessica

Ⅰ 拿到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怎么做 土地估价师考试通过两年后可以登记土地估价师证书,12年开始考下来之后就要申请实践考核,但是还得过两年才有证。这时就可以挂靠在估价所等地方,只要你的资格证,他们评定估价所级别用。证在南方大约一年一万多,在东北这边,一年只有6000左右。估价师证书的继续教育和登记是每年都要进行的。。。和会计一样 Ⅱ 土地估价师 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是什么 你可以到相关网站查一下,据我了解,现在大专毕业生,只需要工作两年就可以考土地估价师了,而且也没有规定必须是什么专业毕业的,只要是大专就行! Ⅲ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现在有必要考吗感觉很麻烦还不值钱 如果你准备在土地估价公司工作的话,还是考一下比较好。 当然,如果能考房地产评估师就更好了 Ⅳ 我想请问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是多长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Ⅳ 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后现在开土地估价公司是不是不需要资格证了 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后,现在开土地估价公司仍然需要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确实取消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行政许可和准入认定。取消资格行政许可和准入认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要正确认识国家的决定,取消准入认定并不等同于取消考试,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土地估价师的准入行政许可后,相关的工作和业务将由行业协会施行自律管理,考试和认定依然在进行,开土地估价公司仍然需要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Ⅵ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对评定职称有没有帮助 在网上找到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用: 土地估价师属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是两个证书体系,属两个概念,目前是不相通的,不能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评定职称,可以说没有用。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的区别: 1.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职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2.职称分两种,一种是考取的,一种是评定的。 3.通用范围不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同时也是唯一能在国际上通用的从业资格证明;而职称证只在国内(一定区域内)使用。 Ⅶ 请问在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应该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业内一般做法)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后,要先找到一家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或者专门的土地估价机构把资格证书进行执业注册,以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只有注册执业证书下来以后,才有资格在房地产或者是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如果不想到这样的机构去工作,现在有不少人是把证书挂在这些机构里,每年给付一定的挂名工资。 中国注册土地估价师是需要进行后续教育的,具体的规定很复杂,下面我帮您找到相关的文件,担供给您,以作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的通知 2012-03-26 10:27 中估协发〔2012〕9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纲要 第一条 为做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制定本纲要。 第二条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达到以下目的: (1)不断更新估价师的专业知识; (2)不断提高估价师的执业技能; (3)规范和提升估价师的职业道德; (4)不断提升估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 (5)促进估价行业相互交流与发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体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包括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非执业土地估价师培训和实践考核培训等。未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自愿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执业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体系,估价师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与规范; (2)法律法规及政策; (3)技术标准与规范; (4)估价理论与实务; (5)相关知识与实务; (6)机构管理与行业发展。 第五条 继续教育设定基础级、应用级和研究级三个层次的深度,不同的继续教育对象接受不同深度的教育。其中: (1)基础级侧重对不同知识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等的普及性学习; (2)应用级侧重对估价知识实际运用的方式及相关经验、信息等有针对性地学习; (3)研究级侧重对知识发展的动态、前瞻性趋势的探讨、研究,以及形势分析判断等具有提升作用的学习。 第六条 继续教育对象按照是否执业和执业时间长短,分为五种基本类型,并分别适应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深度: (1)执业1-5年(含5年)的估价师; (2)执业6-10年(含10年)的估价师; (3)执业10年以上的估价师; (4)实践期估价师,指申请执业但尚在实践期的; (5)非执业估价师,指已取得估价师资格证书,尚未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的。 已经执业登记但尚未实质执业的估价师,视为执业估价师。 各类估价师参加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内容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继续教育采用以下三种基本形式: (1)培训与研讨:参加专门的培训班(含讲座)、研讨会(含论坛)、考察、网络课程等。 (2)学校教育:接受经认定的高等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专修课程),具体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3)研究与实践:撰写相关专业论文、著作,参加相关专业课题研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活动,参加相关公益活动等,具体学时认定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执行。 其中,形式(1)须为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由具有承办资格的单位组织,形式(2)须由有委托关系的学校或机构承办,形式(3)须符合《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中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各继续教育形式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计划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种模式,其中,第七条中形式(1)为计划项目,形式(2)和形式(3)为自选项目。 计划项目培训须纳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发布的年度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等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承办。 第九条 所有继续教育培训承办单位均应对参加培训的估价师进行考核,包括培训考勤考核和培训效果考核两种方式。考勤考核采取培训学员签到表方式,培训效果考核可根据情况采取笔试考核、论文考核等形式。自选项目学时考核根据估价师上报学时类型,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对不同类型学时认定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准和认定学时的依据之一。所有考核原始材料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留存五年以上。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完成继续教育项目后,由估价师进行学时申报。计划项目学时由继续教育承办单位进行核准后,由中估协进行认定;自选项目学时由中估协根据估价师申报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估价师每年根据自身情况主动选择学习内容、形式并申报继续教育学时。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1)总学时要求:一般情况下,执业估价师每5年应不少于100学时,执业实践期估价师2年内每年不少于20学时,非执业估价师每5年不少于50学时。 (2)学时形式要求:通过计划项目获得的学时与通过自选项目获得的学时须满足不同类型估价师的相应比例要求,具体要求见附表3。 (3)学时年度分布要求:每个估价师每年认定学时不得超过35学时,不得连续两年没有学时。 第十二条 中估协将开发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作为继续教育政策宣传、继续教育大纲和年度计划发布、继续教育活动公布、估价师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承办机构审核及中估协认定学时的基础平台。 第十三条 中估协建立统一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师资专家库,并形成相应的进出机制。培训类继续教育项目的授课老师必须从专家库中选出,其它方式的继续教育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继续教育的师资专家库人员通过自荐、推荐和选拔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资深土地估价师;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级以上工作人员; (3)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中估协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经中估协认可的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具体承办实施。任何单位组织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均需按规定纳入中估协审查发布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试点开展内部培训的会员单位必须连续五年以上为A级资信资格、执业土地估价师30名以上并拥有资深会员。 第十五条 中估协将逐步选择有一定开展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与培训工作基础的高等院校、估价机构等组建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培训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申请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有足够的师资力量、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必要的培训场所等。具体要求由中估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每年末由中估协发布下一年继续教育指南,各省级协会和相关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中估协汇总审查并发布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各继续教育承办单位上报年度计划应充分考虑培训内容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同一培训活动可同时含基础级、应用级、研究级的学时,学时分配应适当平衡。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对少数无能力承办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地区,由中估协通过举办专门的培训班、专家义务辅导等方式,提供继续教育援助。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中估协负责对所有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继续教育承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奖惩。具体奖惩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Ⅷ 国家土地估价师资格证怎么查询 你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查一下,你是哪一年通过全部考试的,你就在那一年公布考试合格人员的通知中,去找。里边会有你的名字和资格证书号 Ⅸ 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考证是没问题,至于挂靠的问题,以后会越来越规范,不过先考到再说吧。 Ⅹ 土地估价师资格是职业资格证书还是执业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属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 *** 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执业证书,有的时候也把从业资格证列入执业资格的范围比如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建造师、造价师、环保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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