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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2019年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院校隶属:江西省教育厅…

  

2019年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院校隶属:江西省教育厅

所在地:江西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

联系电话: 0794-8768666

学校网址:

学校简介: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办)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创办于1977年,2005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崇仁师范挂靠东华理工大学,成立东华理工大学行知分院。2017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办公厅备案设立为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座落在素有才子之乡文化之邦的美誉的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占地面积960亩,一期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距南昌市100公里。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高扬师范教育旗帜,坚持以德为本、全面发展的育人思想,形成了团结、勤奋、务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为社会培养输送了20000余名毕业生,培训中小学校校长200多人、中小学各科骨干教师近4000人。目前在校生有7300余人、教职工200人。绝大多数毕业生默默耕耘在教育战线,还有部分毕业生供职于市内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我省基础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学校现开设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语文教育、艺术教育、科学教育、现代教育技术6个专业,拥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和各专业教学所需实训室。图书馆藏书 40万册,报刊杂志 近260余种。

学校十分重视学生就业工作,与江西省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中心建立长期的联系和合作,保证毕业生就业渠道畅通。学校在深圳、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等地建立了稳定的就业网络。学前教育毕业生就业供不应求,就业率达95.9%,其他专业学生就业率也高达90%以上。

五年一贯制大专前三年,学生按国家政策免学费就读,其中一、二年级15%在校生还能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年);高考大专生、五年一贯制大专生后两年根据有关规定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

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

奖学金设置

1、根据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另外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均);

2、每学年末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奖。其奖励条件和名额如下:

1、三好学生(5%-6%)

2、优秀班干部(3%-5%)

3、优秀团员(3%-5%)

4、优秀团干(20%-30%)

5、优秀毕业生(2%)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主要根据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才相结合原则,由学工、财务等部门提供相关服务,视具体情况实施奖、助、贷、勤、免等资助办法,为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良好条件:

(1)学校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提供服务(6000元/年);

(2)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扶助,比例为在校生5%,扶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3)学校设立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月发给薪酬。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 学校名称: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科学校

三、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

1.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5519

2. 江西省考生报考代码:8526

3.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

4. 办学层次:专科(大专)

5、 颁发文凭及证书:全日制国家统招计划专科(大专)文凭,同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参加相应考试,成绩合格、身体健康可办理教师职业类相关证书(如、英语等级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等)。

五、 学校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大道99号

邮编:344000

六、 学校基本概况: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隶属抚州市人民政府。学校自创办以来,已有40多年的师范办学历史。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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