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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璜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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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等二爷de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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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司法系初创时,主持系务工作的第一任系主任为革命老干部江剑秋同志,王明月、边立有、刘鸿儒任组织干事,林礼昭、李殿勋、李放、张景盛任教育干事,焦俊杰、吕枫(女)任生活干事,分别负责组织、教学和生活方面管理工作。1949年秋季第一任系主任江剑秋同志因病入院治疗,其间由东北行政学院人事科长林德同志暂代兼司法系主任。为了更好的开展司法系工作,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民政部的甘雨沛同志调入东北行政学院任司法系系主任。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法律系成为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建立了党支部和团总支,当时党支部书记为边立有、团总支书记为徐枫,杜若君教授从吉林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调任为法律系系主任,除设系办公室外,另设四个教研组并选派了教研组负责人。第一个教研组为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组,负责人为王惠岩同志;第二个教研组为国家法教研组,负责人为马治振同志;第三个教研组为刑法组,负责人为甘雨沛同志;第四个教研组为民法教研组,负责人为林礼昭同志。此外,设有资料室。1954年,原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民庭庭长马起同志调到法律系,担任第一系主任,杜若君同志担任第二系主任、徐枫同志任党总支书记。林礼昭同志任系秘书,协助两位系主任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两系主任的分工是马起主任全面负责系务,侧重于政治思想管理,杜若君主任则侧重于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管理。1960年9月,根据学校决定,系一级开始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系委会负责制,由徐枫同志继续任党总支书记,组成以马起、杜若君教授为首的系委会。系委会委员有王子琳、李放、何鹏、张光博、高树异等。1962年学校决定原党总支书记徐枫调外文系工作,张嘉志同志来法律系任党总支书记,不久又从校党委调来金锋玉同志任党总支副书记。1973年,原省法院副院长赵光鉴同志来法律系担任领导工作。1978年3月赵光鉴调回省法院之后,法律系党总支书记为聂世基同志,副系主任为何鹏同志,1978年栗劲同志由校党委宣传部调来法律系任副主任,主管科研工作。1984年4月,法律系进行领导班子调整,由徐大兴同志任党总支书记,由高树异同志任系主任。1986年,领导班子进行改选,由苏惠祥同志任总支书记,刘富起同志任系主任。198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成立。学校任命张光博同志为法学院院长;李鹤同志为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张文显、王牧同志为法学院副院长;后又调齐祥同志担任副院长。高格同志为法学系系主任;马新福同志为法学系副主任;李忠芳同志为经济法学系系主任;石少侠同志为经济法学系副主任;刘世元同志为国际法学系系主任;崔卓兰同志为国际法学系副主任;张光博同志为法学所所长(兼)、赵新华同志为法学所副所长;龙斯荣同志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景隆同志为院长办公室主任;刘兴华同志为院长办公室副主任。1991年12月组成了法学院第二届领导班子。由张文显同志出任院长,王牧、齐祥同志继续担任副院长,同时增补李忠芳同志为副院长,主管科研方面的工作,李鹤同志继续担任院党委书记,石少侠同志担任院党委副书记。随着这届院领导班子换届改选,各系领导班子也相继发生了变化。法学系主任由马新福同志担任,吴振兴同志为副主任;经济法学系主任由苏惠祥同志担任,崔建远同志为副主任;国际法学系仍由刘世元同志、崔卓兰同志继续担任正、副主任。法学院律师事务所经过一段停办之后,于1992年5月同省司法厅协商,由司法厅派一名工作人员任副所长,所长由李忠芳副院长兼任,从此又开始了法律服务业务。1993年9月齐祥同志调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主任,副院长职务由院党委书记李鹤同志兼任,同时任命孟宪铎同志为党委副书记。1993年10月李忠芳同志调任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1994年张文显同志调任吉林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由王牧担任,后又任命石少侠、刘世元、骆孟炎同志为副院长。1995年5月,法学院第二届领导班子到届,经过全院职工的选举和学校的任命,组成了法学院第三届领导班子,由郑成良任法学院院长,刘世元、石少侠、吴振兴、孟宪铎、骆孟炎任副院长。由王牧任法学院党委书记,骆孟炎任党委副书记(兼)。马新福任法学系系主任,赖宇任副主任,赵新华任经济法学系系主任,冯彦君任副主任,车丕照任国际法学系系主任,崔卓兰任副主任,崔建远任法学所所长,陈福祥任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淑英、刘兴华任院办公室正、副主任。1995年末,王牧调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后,骆孟炎任党委书记。1996年9月,李洪明从学生处调到法学院主持学生工作,1997年3月任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1998年5月法学院院长郑成良调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骆孟炎同志调任校党委组织部部长。结合领导班子到届,院领导班子又作了调整。孟宪铎同志任院党委书记、李新田任副书记;石少侠任院长,霍存福、刘世元、李洁、李洪明、李新田任副院长。2000年7月石少侠同志调任中国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由霍存福同志代理院长,同时增补徐卫东同志为副院长。2001年6月,经过院系整合,原吉林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法学系12名教师(包括一名辅导员)和347名本科生并入法学院,组建合校后新的法学院。同时,新的法学院领导班子组成。霍存福任院长,徐卫东、赵新华、吕岩峰、李洪明、李新田任副院长;孟宪铎任党委书记,李新田任副书记(兼)。2004年12月,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徐卫东任院长,张旭、冯彦君、黄文艺、陈殿友任副院长。2005年4月,学院党委换届,李洪明任党委书记,李新田任副书记(兼)。2005年5月,增补于莹同志为党委副书记。2006年4月,李新田同志调至校出版社工作,张光宇同志任党委副书记(兼)。2008年12月,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姚建宗任院长,张旭、李建华、蔡立东、黄文艺、张光宇任副院长。2009年3月,学院党委换届,李洪明任党委书记,于莹、赵洁任副书记。2012年12月,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换届,学校任命姚建宗继续担任院长,任命李建华、蔡立东、孙学致为业务副院长,张光宇为行政副院长。2013年3月,学校任命李洪明继续担任法学院党委书记;4月,任命赵洁继续担任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徐杰任法学院党委副书记。2013年5月,任命杜宴林兼任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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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昔岁月

1997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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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腐腐点

1.《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第2期,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全文转载,被《中国民商法精粹》2003年第2辑全文转载,第二作者。2.《论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载《松辽学刊》2002年第1期,第一作者。3.《西方世界信用危机的商法思考》,载《中国商法年刊(第2卷)》,吉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二作者。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载《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独著。5.《论我国保险法上受益人之变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2期全文转载,独著。6.《论被保险人及其同意权》,载《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独著。7.《意思自治原则的治理技术分析——来自保险法视角的考察》,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三),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独著。8.《商事登记效力的法律构造与立法选择》,载《中国商法年刊》(第4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独著。9.《保险人在追偿诉讼中的代位权》,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5期,独著。10.《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之给付》,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独著。11.《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10期全文转载,独著。12.《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合同之效力》,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一作者。13.《研究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术能力培养与学术论文写作》,《创新、改革与实践》(第2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独著。14.《保险法的精神关照与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一作者。15.《意思自治原则与法规范之构造——关于私法精神与技术的一般原理》,载于莹主编:《法学微言——赵新华教授花甲纪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独著。16.《保险法修订草案中的精神和技术》,《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独著。17.《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若干问题》,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独著。18.《论保险法上的半强行性规范——保险法精神与技术的一般原理》,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二作者。19.《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述》,《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第二作者。20.《中国法学教育30年:回顾与评鉴》,《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独著。 1.副主编,21世纪高等院校教材·法学系列《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2.副主编,《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修订版。3. 撰稿人:《商法学与经济法学》(国家司法考试全程辅导教材2006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4.撰稿人:《电子商务法》(21世纪全国应用型本科电子商务与信息管理系列实用规划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副主编:《保险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1.保险合同法总则研究(2003XX013)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已结项。2.吉林大学远程教育网络课程建设项目《保险法》网络课程(YC-WK-20030529),负责人,已结项。3.保险合同法总则修订建议(2006024),2006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已结项。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权配置研究,吉林省环境保护局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5.商法中的诚信原则研究(02SFB3009);2002年度司法部专项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6.新时期维护高校稳定工作体系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委托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7.吉林大学远程教育网络课程建设项目《保险法》网络课程(YC-WK-20081001),负责人,已结项。8.保险合同法的修订与完善,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2007QN005),负责人,在研。9.2004年吉林大学精品课程《商法学》,主要参加人,已结项。10.2005年吉林省精品课程《商法学》,主要参加人,在研。11.吉林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法规体系研究,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软科学类),主要参加人,在研。12.起草‹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理论与实务,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立法项目,联合负责人,已结项。13.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吉林大学第二批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14.法学本科精英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05年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重点),主要参加人,已结项。15. 商法系列课程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研究,吉林大学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16.《保险法学》,吉林大学本科教材建设项目;普通高等学校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项目,副主编,已结项。17.商法系列课程教学改革与教材建设研究,2005年吉林省重点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18.2008年国家级精品课程《商法学》,主要参加人,在研。19.东北亚区域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校企联合项目,参加人,在研。20. 我国新闻出版层级管理制度研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立法调研课题[总署法规司],联合负责人,已结项。21.公司资本制度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03BS014),吉林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主要参加人,已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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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诗雨天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朱清时1966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近代物理系.毕业分配到青海一个钢厂做翻砂工.70年代初邓小平短暂掌权时中科院制定一个科研复兴计划,被抽调到青海物理研究所,做化学物理研究,第二年任负责人,并领导科研取得成功.1978年在十一界三中全会作报告,并且成为中国第一批出国留学的学者,游学在美国麻省理工,加州理工,哈拂大学等大学,然后到加拿大国家科学院交流.最后到欧洲,游学于英国的伦敦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到法国的巴黎大学等,然后到苏黎世大学.90年回国,继任方立之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校长,他也是中国第一批18个博士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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