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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制度。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简介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是国家为引导广大劳动者自主学习、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与供给侧改革的具体行动方案。

2、该计划由多个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组成,旨在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适应性调整。

二、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1、推进职业技术教育: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等方式,提升国民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加强职业能力领域的技能标准和认证工作,提高职业技能人才供给和质量。

2、鼓励个体创新:引入个人终身学习模式,鼓励个人、企业自愿参加培训,提高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促进各行各业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3、优化职业技能竞赛环境:持续扩大职业技能大赛的参与规模,不断优化竞赛内容和方式,以促进职业技能人才培养与晋升机制的建立。

4、鼓励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职业素质、推广多元化用工方式等,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

三、计划的落实与效果

1、自2017年启动以来,各地区、各行业都在积极实施该计划。通过培训机构网络的建设与匹配,加强公司与学校的深入合作,为广大青年劳动者和技能人才提供了更自由、更开放、更公平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2、经过多年的实施,该计划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职业教育的质量稳步提升,劳动力市场适应性逐渐增强,人才培养机制日益完善。

扩展知识——相关政策

1、中国政府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意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这些政策逐步推进了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建设。

2、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国政府也推出了一系列紧急措施,鼓励人员在线上学习职业技能,以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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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碎片

你说的是不是8号文件啊。我只找到这个: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积极组织开展四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抓紧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摸清底数。要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等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三部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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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剪寒梅love

河北省关于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推进职业资格培训有序开展,提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含行业性鉴定考核规范或技术等级考核规范,下同),对全国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和日常鉴定职业中明确培训要求的培训(不含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培训),均列入本文件所称职业资格培训管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承担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条件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机构,可申请承担相应职业的培训工作,经认定后统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二、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依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职责分工。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全国统一鉴定(统考)和全省统一鉴定(统考)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负责全省范围内拟承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省鉴定职业);负责中、省直拟承担各类别、各职业及各等级相应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日常鉴定职业国家三级、四级、五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认定(其中三级应为设区市鉴定职业),其申报程序、申报条件、评估认定等事项,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3.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驻石以外的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设区市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二)申报程序。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对拟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培训机构依以下程序申报:各设区市辖区和驻石以外中、省直拟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组织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初审,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驻石中、省直机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对驻石中、省直机构和设区市推荐机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申报规定的,即会同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实地评估。(三)申报材料。拟承担职业资格培训的机构申报时应按照《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附件1)提交如下材料:1、《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2);2、拟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可行性报告;3、法人资格证明、办学许可证、具有培训职能证明、专业设置证明、收费许可证等;4、至少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和拟聘用专兼职教师的工作简历、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5、与申请职业资格培训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和实习场地面积,设备设施清单,所列项目自有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等证明;6、所申请职业的培训计划(大纲)和培训教材;7、主要管理规章制度;8、依法开展培训承诺书。在本省跨区域培训,需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四)机构编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核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附件3)并统一编号,有效期限两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编号设七位,前四位规定为:中、省直PX00,石家庄PX01,唐山PX02,秦皇岛PX03,邯郸PX04,邢台PX05,保定PX06,张家口PX07,承德PX08,廊坊PX09,沧州PX10,衡水PX11。后三位按顺序号排列。需增加培训职业或提高培训职业等级时,应履行申报程序。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及鉴定考试报名事宜。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三、职业资格培训的监管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可采取不定期巡查、抽查、委托检查和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一)广告审查。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拟发布的招生简章、通知等各类招生广告,须在发布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严禁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二)开班及结业备案。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学时等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严格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培训开班前十个工作日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附件5),经审核后开班。培训结束后应组织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成绩应在《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结业考试结果”一栏中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结业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资格培训统计工作,纳入《河北省职业培训统计表》统计范围,按规定报送省厅。(三)培训与鉴定考试环节相衔接。职业资格培训应与鉴定考试环节紧密衔接,经审核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已注明结业考试结果的《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和《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参加鉴定考试和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的审核资格资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个人在办理鉴定资格报名审查、复核或在鉴定合格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验印时,需提交以上相应资料,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连同其他应提交资料一并审验后,办理相应手续。(四)年度登记。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建立年度登记制度。每年一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附件6)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并依据日常监管和实地检查等情况对其作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基本评估。认定书有效期满前两月内,应提交有效期限内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情况和换发认定书申请,连同《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一并作为有效期满换发认定书的必备资料。(五)队伍建设。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应不少于三名管理人员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行年度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管理人员证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建立职业资格培训师资队伍,经审查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具有《职业资格培训授课证书》。(六)责任追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反本文件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有其他违规的,按照日常监管职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附件7),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资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机关追究其责任。被撤销认定资质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或职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省厅将适时对全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规范清理,依据本文件规定条件、职责分工和申报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将统一编号,切实使全省职业资格培训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会同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辖区内应由省厅认定的由设区市负责日常监管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进行汇总,由职业能力建设科(处)负责填写《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附件8),于2012年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驻石中、省直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直接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报送。联系人:秦立中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报条件2、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申请表3、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书4、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开班申请表5、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花名册6、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年度登记表7、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违规整改通知书8、河北省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调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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