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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达人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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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清池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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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务,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2.反诉: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3.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就特定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4.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维护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的人。5.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法律制度。6.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实有错误的,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法律制度。7.执行程序:是调整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8.起诉的必备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手速人民法院管辖。9.延期审理及法定情形: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开庭审理日期或者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迟审理的制度。情形包括:(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场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10.协议地域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需具备下述条件:国内的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诉讼;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11.论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时认为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区别主要有七方面:1. 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受理案件以后。2. 解决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3. 使用条件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针对起诉不合条件,驳回诉讼请求针对原告丧失了实体胜诉权4. 适用文书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5. 享有权利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针对同一案件还可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不行。6. 适用机构不同。不予受理裁定是立案庭作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审判庭作出7. 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10天,驳回诉讼请求是15天。12.比较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两者的区别是:1. 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2. 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发生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采取承认的原则,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3. 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13.论述民诉中的回避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以下情形时,应予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即一人不能身兼二职,不能一会儿担任审判长,一会儿又是案件的原告等。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果有关人员不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是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则无须回避。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二是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麦克自行申请回避。14.比较诉讼中止与终结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仅仅是诉讼过程的暂停,引起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而诉讼终结则是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诉讼中止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与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诉讼终结的情形: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案例:分析诉讼中各个诉讼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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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rl~~

一、多项选择题

1.林某盗版销售著名作家黄某的小说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二/67)

A.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黄某的代理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丁应当自行回避

参考答案

1.【考点】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人员

【答案】AB。解析:审判委员会委员甲是被告人林某辩护人妻子的弟弟,属于《刑诉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第四项情形,即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因此属于可回避对象。黄某的代理律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因此,黄某的代理律师可以申请甲回避。A项说法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项说法正确,当选。

一审审判长丙系被害人黄某的忠实读者,并不属于《刑诉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没有其他材料证明丙担任审判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就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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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小绿植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2010/三/88)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参考答案

1.【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答案】ABC

解析: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一审和二审处理内容的关系。在一审中,王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本身包含了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不必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问题。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只能涉及对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不同意见,而不会涉及对一审未予判决内容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当事人在二审中也就不会就此问题进行辩论,而二审法院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不仅违反了处分原则,而且干预了当事人的私权处分,也违反了辩论原则。A、B两项符合题意。当选。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司法解释之所以作此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证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上诉权。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的正确作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二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C项符合题意,当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没有涉及法定的审判人员应回避事项,因此,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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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丁茶1苦丁茶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三/35)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参考答案

1、【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属于纯理论性的考查。

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独立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A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属于基本法,仅次于根本法——宪法。B项错误,不当选。

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因此它属于程序法。C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划分,民事诉讼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的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所以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注意,调整个人之间私人关系的才是私法,典型的如民法。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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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的朋友搞错了,人家是要试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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