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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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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瑟无端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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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源费 1、开发使用费 2、补偿费 3、保护管理费 4、惩罚性收费 第二章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一、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可以用下图表示(大林画的不好,勿见笑。呵呵)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两级:和地方级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 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1、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2、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3、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注意!!!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于和我们以前学过的相关法律雷同,这里就不再赘笔。谢谢谅解!大林敬上)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 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管理规则」第3条。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大气污染及其危害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一级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质量恶化的现象。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所说的大气污染(空气污染)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按照大气污染的来源,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以及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可以将大气污染分为低空污染、高空污染以及全球污染等类型。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从大气污染实施控制的措施与方法上看,目前主要可以将它们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 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大气污染物的生成而采取的技术方法,主要包括对大气污染生成前和生成后的控制这两条途径。 非技术性措施主要是采取环境规划与管理,以及经济刺激、环境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促使排污单位或个人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而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大气防治污染工作最早是从对工矿企业劳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护和职业病防护开始进行的。 第十四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第一节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它生物。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1、污染种类繁杂 2、污染扩散范围大 3、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1995年,针对淮河流域水污染极为严重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噪声污染及其危害 我国对环境噪声是这么定义的: 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 第二、 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行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 第三、 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原国家标准总局在1979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做出的具体规定。 1982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二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 3、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八章对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从法律控制的角度来看,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第三编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自然资源的特征 1、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 2、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3、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 4、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5、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 第二节自然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 自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注意:由于这章的大多内容都不是考试重点,现特只将重点摘出。谢谢,大林敬上) 第二十章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一、土地资源及其特征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1、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 2、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 3、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 4、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 5、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土地资源及其利用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 2、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3、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小 4、薄地多,好地少 5、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三、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2、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3、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4、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 第二节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三、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有: 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作 5、鼓励合理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6、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五、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七、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土地违法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三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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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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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 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四、生态环境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 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1、 自然环境的破坏 2、 环境污染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1、 环境地学 2、 环境生物学 3、 环境化学 4、 环境物理学 5、 环境医学 6、 环境工程学 7、 环境经济学 8、 环境管理学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 综合性 2、 技术性 3、 社会性 4、 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 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重点噢!)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书上42页)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书上43页)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其著作「王制」中有段话看看)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藏资源保护法规。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 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 2、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 环境标准 5、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 第四节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 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 物物相关律 (2) 相生相克律 (3) 能流物复律 (4) 负载定额律 (5) 协调稳定律 (6) 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注: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书78页) 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第二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 1、 综合性原则 2、 区域性原则 3、 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4、 规划和协调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自然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第四节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一、综合利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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