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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经济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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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色真人
物业常识性问答问:
1、 业主委员会依法如何产生?
答:住宅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 年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住宅主管部门,区住宅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 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住宅区,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 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问:
2、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业主吗?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 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问:
3、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权?
答: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五)审议住宅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物业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工作。问:
3、 开发商有权单方指定物业公司吗?
答:住宅区开始入住后两年内,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应依本条例规定聘请物业公司对住宅区物业进行,原开发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
在住宅区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公司继续。问:
5、开发商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建设施工资料?
答:(一)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或合同的约定完成住宅区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问:
6、房屋的维修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答:(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三)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住宅区处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问:
7、什么是公共设施专用基金,该基金如何使用?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区移交时,按住宅区除地价以外的建设 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业主委员会划拨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购买用房和住宅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区住宅主管部门设立专帐。区住宅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正常使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得干涉。问:
8、《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保洁服务应到什么标准?
答: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保洁服务范围为:小区规划红线内,业主户门以外;服务内容为:(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桶及垃圾进行;(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5)按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问:
9、物业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承担何种职责?是否应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责?
答:物业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班,危及人身安全储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车位置进行,保持车辆行驶通畅;(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花、草、树木、果实等;(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部门进行处理。物业企业原策上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但物业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问:
10、物业企业是否可以将物业的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
答:可以,一个物业区域应由一家物业企业实施统一。物业企业可以将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比如保洁、绿化、电梯维护等)委托给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公司等专业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业务以并委托给他人。问:
11、物业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是否有权对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
答:是。物业企业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授权,有权要求业主配合物业企业的服务,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授权采取其他处理措施。问:
12、车辆停放时停车人享有什么权利?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车辆停放时停车人有权按照停车协议的约定向收停车服务。同时停车人应遵守停车制度,交纳停车服务费用,在指定的区域停放车辆,停放车辆不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问:
13、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目前,按照〈〈广东省物业条例〉〉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办法〉及地方有关物业法律、法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物业服务费和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物业服务费用于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小区的日常、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小修。收费标准为0元/平方米月(绿化率30%以下),0元/平方米月(绿化率30%以上)。有电梯和水泵的住宅,需加收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问:
14、普通住宅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
答:目前,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及〈〈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中价〔2022〕57号),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分为两部分:一、住户个人交费项目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保洁费 保安费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存车费;二、 产权人交费项目 绿化费 化粪池清掏费 费 小修费 中修费 大修费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问:
15、公房、安居房出售后,物业服务费用怎么交纳?
答:公房、安居房出售后,保洁、保安等使用人交费项目由购房人承担,产权人交费项目包括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化粪池清掏费用、电梯、水泵等,公房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安居房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问:
16、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答:高档住宅、非住宅类物业的物业服务费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按房屋买卖合同(或物业公约、房屋使用维护公约)约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协商定价。问:
17、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还用在交大中修费吗?
答: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不再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费用。问:
18、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怎么交?
答: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按年(季度、月)交给物业企业,也可以发生时再交纳。问:
19、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来交纳?
答: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的交费义务为业主,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问:
20、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是否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答:开发企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问:
21、公房上市后,物业服务费用如何交纳?
答:公房上市后,原有产权单位不再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承担。问:
22:电梯费用如何交纳?首层要交电梯费吗?
答:电梯费用由楼内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首层住户也要交纳电梯费用,业主大会另有决议以及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问:
23、物业企业收取停车费的,在停车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物业企业应负责停车秩序的维护,具体包括: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制度和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保证停车有序,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24小事设专人看管;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问:
24、装修时也是否要交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
答:装修时,业主应当按照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押金和装修服务费。对于装修押金,业主装修工程完工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公司应当退还押金。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服务费的,应承担以下义务:有健全的装修服务制度;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调节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包行政部门;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问:
25、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吗?
答: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费用是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问:
26、业主或业主大会是否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费用进行审计?
答: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主要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不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审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物业服务支出或成本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双方共同委托,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审计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问:
27、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物业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问:
28、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即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问:
29、谁应交纳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凡是2022年 1月 1日以后签订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均应交纳。此外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开发商也应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问:
30、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怎么办?
答: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问:
31、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商品住宅(异产毗连型)的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买卖合同中表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实测面积后有变化的以结算价款为准)。此外,非异产毗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问:
32、业主买房时是归集起来的维修资金由谁代为?
答: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属于业主所有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市小区办负责代管,并存入市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保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规定,维修资金在代管期间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问:
33、小区里公有住房建立过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负责归集并存至市住房资金中心,由市中心出具交存证明。公有住房出售后,其住宅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业委会申请,原代收(售房)单位应将维修资金移交给业委会,市住房资金中心负责执行。
问:
34、专项维修资金何时能划回到小区进行与使用?
答:业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将维修资金划转给业主委员会统一,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指定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户存储。经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应委托物业企业代为,并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维修资金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问:
35、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程序是什么?
答:总体来说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年度普算--制定维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批准预算--委托施工--工程验收--分摊费用与支取资金--公布账目”的程序。问:
36、支用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须进行维修工程的,属人为损坏的,有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其他按照受益人(业主)原则分摊使用维修资金。问:
37、支用维修资金时按什么原则分摊费用?
答:如业主维修资金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筹集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按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由业主直接交存到经办行,计入业委会账户和业主明细户。 问:
38、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能否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如何办理?
答: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活、工作需求所必须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擅自将小区内的学校改为娱乐场所、绿地改成商业设施等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企业;物业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问:
39、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怎么办?
答: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或其他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同意;物业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进行处理。问:
40、业主、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公司都不能擅自占用。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问:
41、业主、物业企业能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答:业主、物业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如需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问:
42、能否在房屋楼顶架设广告牌?
答:一幢楼内有多个产权人的,如无特殊约定,楼顶是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需在小区楼顶上架设广告牌,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企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用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问:
43、业主能否不按规定或约定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
答: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等行为看似是业主自家的事,但是会影响小区的环境和整体外观。一个环境整洁优美的小区不仅使居住其中的业主感到舒适,而且能起到提升物业品质、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业主封闭阳台、安装防护栏或搭建阳光棚时,都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和小区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问:
44、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怎么办?
答:公共楼道属于共用部位,邻居占用了公共楼道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可以要求其停止占用;造成共用部位损坏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问:
45、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由谁负责维护?
答:物业区域内的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所有,由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服务单位委托物业企业负责维修养护。问:
46、物业公司需要入户维修,业主是否应该配合?
答:小区内房屋结构相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物业具有性等特点,致使物业局部安全隐患不仅会业主、使用人,还会影响到相邻的业主,甚至整个物业区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即物业安全隐患往往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物业企业需要进行入户维修时,业主应当配合。问:
47、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造成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
答:由于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业主应当赔偿。问:
48、小区内的共用设施损坏,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答:如果是人为造成小区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责任不明确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问:
49、为什么要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
答:我国住宅房屋多数属于集合式楼房。在住宅小区中,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如主体结构承重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有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水、暖、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不当的装饰装修会导致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到整幢楼、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企业,物业企业也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问:
50、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事先告知物业企业吗?
答: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如装修噪音影响相邻业主生活和休息、房屋承重结构会对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等。同时,物业公司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因此,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公司。问:
5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需要与物业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吗?
答: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房屋前与物业企业签订住宅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问:
5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有哪些?
答:按照第110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的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问:
53、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物业企业能否进行入户检查?
答: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直至装修结束后,物业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问:
5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时间如何规定?
答:按照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若干规定试行》每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问:
55、应如何处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垃圾?
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企业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问:
5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有多长时间?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小麻烦ly
我认为的你题目应该是
为什么那么多公司急招聘一建二建建筑师是申请什么吗

这是和目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办理要求,以及相应资质只能承接相应规模的工程即赚多大规模的钱的现在紧紧联系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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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级资质为例。
应注意下面第2条中,要求的一级项目经理即是一级建造师证书了。

1、一级资质办理需要如下手续: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2022年以上从事工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2022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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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说一说,相应资质能承包的工程。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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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就是说,资质太低能接的工程规模就越小,可赚的钱就越少,想要接大工程,就要升资质,升资质就要求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人数,所以就需要向市场着急要建造师。
qianshuijun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可以申请的哦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提问刚刚我打电话给村书记他说国家没有政策批不了宅基地回答1、如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依据土地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无宅基地的;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没有宅基地,那就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需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会批准。(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特别提醒:并不是说只要分了户就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像有些家庭,现占用的宅基地是满足分户标准的,那就不能再申请新宅基地了。可以审判的哦提问老师怎么审判啊回答可以审批的,打错字了《农村宅基地办法》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提问我一直跟我父亲住在老年房里,老年房是我父亲的名下,没有自己的宅基地,这样可以申请自己的宅基地吗?回答可以申请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提问我要怎么去申请,刚刚村书记打电话说国家没有政策,这事情不好办!回答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问哦!老师我还要写书面申请嘛?如果村书记还是原话推磨说没有政策不予批准怎么办呀回答需要写书面申请的哦,如果还是不同意的话,建议您去市里比较好1、首先写明申请人信息。2、申请事项: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3、写明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2022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4、结尾:此致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提问这个我不懂啊?不知道怎么写呀?回答我家现有住房宅基地背靠着山,属于农村地质害住房。每年到雨季总会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出现,况且房屋还是以前父辈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2022年。地基土层属于土窑泥,干的时候收缩干裂,雨天潮湿时还会从地板上津出好些水。墙壁开裂比较严重,地板的瓷砖都被撕裂了好多。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墙壁、地基裂纹,修修补补既难解决其根本问题,严重影响安全,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有必要从新选择宅基地建新房。可以修改一下的更多48条
诠释0525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
  经济适用房
  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称为居者有其屋(简称居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称为国民住宅(即国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2022年由、房改领导小组、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费。即将出台的国家房改方案基本上沿用了“经济适用房”这个概念。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约占住宅总量的 70%。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指导价,其售价有市、县人民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
  2022年11月19日,中华人、中华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中国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集资和合作建房、等作出了规定。
童真记忆2008
1、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 用性的特点。
①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②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入小于等于6万的家庭,当地户口才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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