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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估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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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瓜老太婆

名词解释

能源师(CEM)是指从事企业能源工作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由企业负责能源的厂级领导和部门、生产单元(分厂或车间)负责节能工作和能源的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工程师担(兼)任,是企业科技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具备相应行业的知识,掌握现代企业方法,精通企业能源工作。

培训对象

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能源经理/动力/能源部门的负责人、运行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各级负责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工作的官员和专家;有关设计院和咨询公司的专家。

培训内容

1)国内外能源市场情况、能源政策法规、能源概论;

2)最新能源体系国家标准(GB/T23331-2022)要点解析;

3)标准节能,综合能耗、节能量计算、能耗限额等国家标准;

4)技术节能,基础、共性、通用、重点节能技术基本原理;

5)能量平衡、能源审计、节能评估、能源计量、能源统计等重点内容;

6)节能的基本原理与节能新机制;节能方案产生和筛选;节能技术经济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

7)节能相关的节能、标准、技术、产品认证和产品能效标准;

8)节能评估和依据的最新法律法规、节能评估和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9)节能评估和的具体操作流程、编写节能评估报告如何对标分析;

10)企业能源的政策、法规及标准;

11)合同能源的概念及实施方法;

12)能源审计原理与实施方法;企业能源审计的原理、标准和方法;

13)能源审计程序、审计要点;能源审计可行性要点、方案实施、审计报告编写;企业能源统计与能源计量;

14)最佳节能实践案例介绍和节能技术推荐。

培养目标

能源就是采用科学的能源原理和方法对能源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储存、转换、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计划、、生产、技术、设备、供应、资金、人员、计
量、统计、监测、定额、核算、奖罚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和案例的掌握,学员可有效改善与保障对能源的合理需求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
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污染排放,落实节能减排指标,培养能源领域的领军人物,担当起社会及企业重任,为国家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做贡献。

浮云秋叶
供参考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指导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指导性操作规程。
  第二条 咨询业务是指咨询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按工程项目的进程可分为项目前期咨询、项目实施阶段咨询和项目后期咨询:
  1.项目前期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和审核项目扩初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等;
  2.项目实施阶段咨询包括工程招投标策划,编制和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专项咨询和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与索赔费用的计算等;
  3.项目后期咨询包括编制与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后评估,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工程造价鉴证等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1.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业务报告。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在对所有可以得到的相关事实和重要经验进行了全面、客观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咨询意见、解决方案和推荐建议,并且这些意见和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性的,是能为客户所理解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查证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法取得工程项目咨询所需资料。
  2.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地行使执业的权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咨询项目相关的利益各方,并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参加与承办业务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或在与之有关的企业任职。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应该接受客户或被审核单位提供的折让、佣金或礼物等超越工作条件需要的利益,也不应在委托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被审核单位接触。
  3.在咨询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对所接触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表现出尊重和诚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不应对客户隐瞒有关工作情况,并应履行对客户的有关承诺。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确保客户能够完全了解项目的进展信息,同时应鼓励客户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效果提供反馈信息,并对其提供的建设性意见予以记录。
  4.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有义务严格保守有关客户的各种事件的信息,不在第三者面前泄露任何在咨询项目开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专有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除外。
  5.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接受贵重礼品,不得参加相关单位的宴请和高档娱乐活动,严禁单独与承包方进行有碍执业和职业形象的接触。
  对赠送的礼品、应设法退回,不能退回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请上级予以决定。
  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执业过程中,与委托方或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声明回避。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与工程造价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委托方除外)的工作联系,均须有本公司两名(含)以上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 咨询业务操作一般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
  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制定咨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第六条 咨询企业应设立的技术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
  技术总负责人必须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甲级企业须2022年以上)。其职责如下:
  (1)审阅重要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
  (2)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负责处理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意见,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参与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制人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
  1.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以上;
  (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质量工作;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咨询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2.专业造价工程师,必须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负责本专业的业务实施和质量工作,指导和协调具体编制人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编制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本专业的成果文件并加盖本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章。
  3.编制人员,必须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第三章 业务准备阶段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方式、目标要求、资料提供、协作事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咨询合同签订后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咨询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咨询业务概况、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成果、综合咨询计划、专业分工、内外关系协调、咨询质量目标和成果报告提交期限及操作人员配置等。
  该咨询实施方案经技术总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咨询企业应为咨询业务配置相应的操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相应的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
  第十条 咨询企业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述要求:
  1.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企业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咨询计量、确定、控制的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
  咨询业务操作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安排下,收集、整理开展咨询工作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业务实施阶段
  第一节 建设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应做好资料的收集、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编制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熟悉下列有关咨询依据:
  1.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
  2.项目建议书和咨询合同委托的要求;
  3.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
  4.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等,以及国家正式颁布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5.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项目前期评价的基本参数和指标。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投资总额或投资估算,协同委托人和相关人员编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提出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资金限额。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了解和熟悉建设项目的概况和实施方案,根据项目的规模、功能、特点等,提出项目建设资金限额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建设项目的资金(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筹划好资金来源的渠道,计算出建设期贷款利息,制订贷款偿还方式、计算贷款资金偿还年限。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是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项目总体构思和描述报告,利用以往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和各种经济信息,凭借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智慧、技能和经验编制而成的。其编制的内容和步骤如下:
  1.估算建筑工程费用
  根据总体构思和描述报告中的建筑方案和结构方案构思、建设面积分配计划和单项工程描述,列出各单项工程的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利用工程计价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市场经济信息,估算出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工程费用。
  2.估算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及需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费用
  根据报告设备构思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描述,列出设备购置清单;参照设备安装工程估算指标及市场经济信息,估算出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及需安装设备的安装工程费用。
  3.估算其它费用
  根据建设中可能涉及的其他费用构思和前期工作设想,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编制其他费用估算(包括预备费用和贷款利息)。
  4.估算流动资金
  根据产品方案,参照类似项目流动资金占用率,估算流动资金。
  5.汇总出总投资
  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其他费用和流动资金汇总,估算出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分为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国民经济评价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国民经济评价一般由专业部门组织进行,但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组织项目财务评价时应对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进行大概的估计,以保证其财务评价的有效性。
  财务评价应该编制的基本报表主要有流量表、损益表、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及外汇平衡表等。
  财务评价应计算的评价指标分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类。静态指标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率、静态投资回收期、借款偿还期等;动态指标主要包括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率等。
  第二节 设计阶段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熟悉、了解和掌握下列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1.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手续的相关文件;以及与合作参与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等;
  2.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3.建设项目地点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4.该阶段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设计文件。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参加相应会议和相关活动。了解和掌握会议有关内容,作为编制或调整工程经济文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l.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2.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
  3.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4.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5.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6.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7.同期国家或地方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根据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概算,协同委托人和设计人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资金限额。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的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了解和熟悉设计方案,根据项目功能要求以及建设标准提出资金限额的意见和建议;
  2.依据设计方案和委托人认可的意见、建议,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资金控制限额;
  3.协同设计人按分配资金额控制设计,制定限额设计造价控制目标。
  第十九条 制定限额设计目标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协同设计人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标准、技术经济进行分析,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优化。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向委托人提出关键分部、主要专业、单位工程以及主要单项工程,直至全部项目的多方案设计有关造价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以提供设计方案比较和选择的可能。设计方案比选工作的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对各设计方案的熟悉和理解;
  2.根据各设计方案编制项目估算;
  3.对各设计方案经济指标分析和比较;
  4.综合功能、标准、技术和经济各要素,撰写造价分析比较报告,并提出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设计优化方案确定或在原则认可之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协同委托人和设计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方案。
  第二十条 估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估算内,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第二十一条 编制估算、概算、预算需收集和提供的资料:
  一、估算编制阶段:
  1.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委托合同;
  2.待比选、优化的设计方案图或内部作业图;
  3.本规程第十七条所列相关资料。
  二、概算编制阶段:
  1.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2.各类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2)初步设计图纸;
  (3)工料规范说明。
  3.本规程第十七条所列相关资料。
  三、预算编制阶段: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3.本规程第十七条所列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工作步骤和内容:
  一、估算编制:
  1.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计算,并为待比选方案提供相应估算的各类经济指标;
  2.出席方案评审会,介绍说明估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意见和优化方案进行估算调整;
  3.估算调整后应转换为单位指标形式。
  二、概算编制:
  1.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2.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意见和设计修改调整概算。
  三、预算编制:
  1.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等成果文件需包括的内容:
  一、设计估算文件的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
  3.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估算表应以各个单项工程作为编制单元:
  (1)单位工程估算,如土建、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空调及动力等;
  (2)室外工程估算,如土石方、道路、场地、围墙、室外管线、绿化及景观等;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
  二、设计概算文件的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
  3.编制说明;
  4.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6.单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三、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
  3.编制说明;
  4.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6.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其他工程费等单位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汇总;
  7.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10.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第三节 施工招投标阶段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为做好施工招标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做好资料的收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答疑、投标报价分析、投标澄清、参与并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设计施工图文件,包括图纸及说明;
  2.适用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
  3.本规程第十七条所列相关资料。
  同时,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及时整理该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等资料并归档,应包括:
  1.相关造价基础资料;
  2.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3.招标图纸;
  4.参考价或标底;
  5.答疑文件;
  6.投标报价文件;
  7.投标报价分析;
  8.询标澄清文件;
  9.评标报告;
  10.中标书;
  11.施工发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的,应协助委托人编制招标文件,并做好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工作:
  一、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应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招标项目的施工标段划分,总、分包模式界定,计价方法,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以及合同形式。
  二、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量、计价等内容进行审核或确定,应包括:
  1.工程招标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以及主要材料表、招标人供应材料表等;
  2.招标项目的工程款、保留金的数额以及支付币种、方式和时间;
  3.招标项目履约保函的方式和数额、提供时间和有效期限。
  三、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应依据委托人所提供招标项目采用的技术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等适用的规范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等级及本项目的图纸清单和招标说明。
  四、凡属国家规定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工程 量计算规则。
  五、除上述规定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可建议委托人选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也可选用其他计算规则或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自行编制。
  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经委托人认可,自行编制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符合定义清晰、分界合理、计算准确和操作便捷的原则;
  2.应说明编制目的、适用范围,说明采用的计量单位、计算精度、计算说明以及计算依据;
  3.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计算方式。
天天爱小狐狸

品牌评估的是一个新的评估体系,它虽然源于财务评价指标,但是在建立自己独特的评估体系后,应当努力去克服使用财务指标的不足。因为品牌属于长期性投资,但量、成本分析、边际报酬、利润以及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多半是短期性数据,而且都是“自给自足”的。以短期性指标评价品牌绩效,往往会给品牌投资决策造成某种伤害。在认识上,首先要明白品牌的评估着重的是价值,而不是成本,品牌的真正价值来源于未来的市场竞争力。其次,注意的是为了克服收益现值法未来各年流量的不确定性因素,要以品牌的现在的超额利润作为评估品牌价值的基数。同时,为了克服评估过程中漏缺价值构成要素的情况,建立品牌市场力量的指标体系,应当采取以现有超额利润与市场力量指标相结合的办法将现有的获利能力调整为未来的市场竞争力。最后,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应进行必要的信度和效度的分析与检查。
为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设定合理的评估步骤,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第一步,评估品牌的现时获利状况。首先,由一些专门的的评估师、经济师、工程师和其他专家确定品牌所标识的产品年收入、成本、税金,确定税后净利。具体方法是利用公式:该品牌产品收入—对应成本—对应的产品税金—对应所得税=税后净利。其次,从产品的净利中扣除行业平均净利,得出品牌的现有获利能力,以P表示。
对于这种方法:该法计算的指标是净利,而不是利税总额,因为我们用净利计算的品牌价值剔除了不同品牌所驱动的不同产品的不同税率的影响,才具有可比性;其次,该法计算的是产品净利,而不是企业净利,原因是品牌是用来区别产品的,而不是用来区别企业的。
第二步,建立品牌综合能力的指标评价体系,计算品牌的综合力量系数(L)。这些指标包括:市场占有率,品牌的保护情况,品牌的支持情况,品牌的市场特性,品牌本身所表示的趋势感,品牌的国际化力量,品牌的寿命。
在这一步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专家打分法,即首先设各指标的现有基数值为1,然后通过专家团来评判各指标在未来寿命年内的变动率,如果某年以前评定六项指标变动率分别为Ai、Bi、Ci、Di、Ei、Fi,则该年的市场力量系数为Li=(1+Ai)×(1+Bi)×(1+Ci)×(1+Di)×(1+Ei)×(1+Fi),各年市场力因子系数之和S,即为未来寿命期内总的市场力量系数。所以,用市场力量因素来调整未来的市场竞争力,是基于市场力量指标和超额利润指标是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市场竞争力,但由于现实因素的复杂性,二者并不一致,为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度,所以把一个问题从两个角度来评定。
对于此种方法关键的是,挑选的专家对品牌未来市场力量的各项指标有一个清楚的把握,这样评判的品牌未来市场力量指标才具有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我们对市场条件下的某些经济方法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大多数模型和信息都是由评估师、营销人员和数学家们通过判断的方式得到的。对于所设定的权重应有由相当市场经验的评估事务所来确定,因为他们对问题的规律把握要准确的多,因此,再结合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专家团对预测出未来品牌市场力量指标的变化的估计,完全可以使这个评估体系很好的执行下去。
第三步,测定品牌的价值(V)。这是最关键也是最见效益但也是最简单的一步,只需用公式:V=P×L 计算出最终结果即可。
第四步,检验测试。任何一项评估结果都可能有偏差,因此为了做到真实有效,公正客观地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在所有评估工作基本完成之后,要进行可信度和效度检验的反馈测试。多次计算如果结果相近或相同,说明评估信度较高,评估结果才可靠。按照统计资料和调整的因素进行效度验证是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客观性的常用方法,鉴于目前我国品牌评估的历史资料很少,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如国外品牌的价值与额之比是一比一,我们可以以此作为验证评估工作效度的参考。该方法既注重了品牌的获利能力,又平衡了各种因素。把品牌的现有获利能力作为基数,使品牌的价值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上,有了真实的现在,才会有客观的未来;通过对品牌市场力量因素系数的计算和分析,把品牌利润指标以外的价值内容(市场力量指标)反映在内,并且延伸到未来,将未来期的获利能力涵盖其中,把一个问题从两个角度互相补充地考察,保证了品牌价值的完整性,并使品牌价值体现未来的市场竞争力。全面、客观、现实,并与未来相结合,是本方法的特点。⑥

苏州小熊
经常使用的风险评估途径包括基线评估、详细评估和组合评估三种。
一、基线评估
如果组织的商业运作不是很复杂,并且组织对信息处理和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是很高,或者组织信息多采用普遍且标准化的模式,基线风险评估(Baseline Risk Assessment)就可以直接而简单地实现基本的安全水平,并且满足组织及其商业环境的所有要求。
二、详细评估
详细风险评估要求对资产进行详细识别和评价,对可能引起风险的威胁和弱点水平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识别和选择安全措施。这种评估途径集中体现了风险的思想,即识别资产的风险并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以此证明者所采用的安全控制措施是恰当的。
三、组合评估
基线风险评估耗费资源少、周期短、操作简单,但不够准确,适合一般环境的评估;详细风险评估准确而细致,但耗费资源较多,适合严格限定边界的较小范围内的评估。基于次实践当中,组织多是采用二者结合的组合评估方式。

一、风险因素分析法
风险因素分析法是指对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进行评价分析,从而确定风险发生概率大小的风险评估方法。其一般思路是:调查风险源→识别风险条件→确定条件是否具备→估计风险发生的后果→风险评价。
二、模糊综合评价法
三、内部控制评价法
内部控制评价法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结构的评价而确定审计风险的一种方法。由于内部控制结构与控制风险直接相关,因而这种方法主要在控制风险的评估中使用。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所做出的研究和评价可分为三个步骤:
四、分析性复核法
分析性复核法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主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以推测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可能性。常用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三种。
五、定性风险评价法
定性风险评价法是指那些通过观察、调查与分析,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经验、专业标准和判断等能对审计风险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它具有便捷、有效的优点,适合评估各种审计风险。主要方法有:观察法、调查了解法、逻辑分析法、类似估计法。
六、风险率风险评价法
风险率风险评价法是定量风险评价法中的一种。它的基本思路是:先计算出风险率,然后把风险率与风险安全指标相比较,若风险率大于风险安全指标,则处于风险状态,两数据相差越大,风险越大。
风险率等于风险发生的频率乘以风险发生的平均损失,风险损失包括无形损失,无形损失可以按一定标准折换或按金额进行计算。风险安全指标则是在大量经验积累及统计运算的基础上,考虑到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情况、法律因素以及人们的心理因素等确定的普遍能够接受的最低风险率。风险率风险评价法可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中使用。
小崔崔shining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主要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依据、地质矿产信息依据和取价依据。
  (一)行为依据
  评估委托合同或评估委托书是评估的行为依据。矿业权评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登记机关,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们可以为某个目的选择并委托中介组织为其进行矿业权评估。矿业权评估委托人与中介组织就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评估委托书是单方面意思的表达。
  评估委托合同和评估委托书中应载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拐点坐标和面积、评估期限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二)法律法规依据
  1.矿业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基本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矿产资源法》、《中华人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办法》以及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的规章等。
  2.财务制度
  国家对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等都制订有相应的财务制度。矿业权评估中如有涉及,应遵循有关的财务规则和规定。
  3.税费征收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过程中需要对矿业权人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进行核算,核算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矿山企业税费缴纳、减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4.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
  矿业权评估应该考虑环境保护的投入,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环境保、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5.规范评估行为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暂行办法》等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行为的规范。
  (三)产权依据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的权利凭证,是矿业权人委托评估和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出让机关在出让矿业权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划定的矿区范围依据文件也是评估机构受托评估的产权依据。
  (四)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地质报告和图件以及矿山开发技术经济资料等是对评估对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评估的地质矿产信息依据,是矿业权评估的核心资料。它们主要是反映评估范围矿产地及周围区域的勘探程度、区域地质、矿区地质、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特征、矿石质量、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的资源或储量级别、数量和质量等地质信息的资料。
  (五)规范标准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涉及诸多规范和标准,如地质矿产勘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设计规范、矿山建设规范和经济评价标准等。任何规范和标准都是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反映其产生时的经济政策、发展导向和技术经济水平。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实践,这些规范和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矿业权评估中做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必须坚持符合“当前的和最新的”的评估原则,即要用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规范和标准。
  (六)取价依据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慎重对待的。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七)其他依据
  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市场信息资料等都是构成社会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的重要因素。矿业权评估师应经常关注这些因素的变动情况,并在评估中作为经济环境和背景加以分析,为矿业权评估委托人提供丰富和有价值的评估结论和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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