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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方案怎么设置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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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员与技术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工作内容不同。岗位担负领导职责或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不同。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三、岗位设置依据不同。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高级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劳资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0 人员与技术人员怎样区分,具体都包括那些? 人员与技术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工作内容不同。岗位担负领导职责或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等级不同。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三、岗位设置依据不同。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高级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劳资都属于专业技术岗位。
小冷0623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2、研究财政改革和发展规划,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编审财政年度工作意见、方案;
3、对财政运行各项经济指标组织实施情况检查;
4、经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态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5、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政策。
6、协助局长做好相关方面工作。
PS:门设置总经济师岗位的很少。设置这个岗位的,一般都会对总经济师有分工,让其分管一些内部单位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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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和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22〕7号)和《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宁委办〔202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单位正式在册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及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范围。
二、岗位设置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编制数设置岗位总量22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本单位岗位分为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岗位设置方案,三类岗位的具体结构比例如下:岗位2个,占岗位总量的1%,专业技术岗位19个,占岗位总量的4%;工勤技能岗位1个,占岗位总量的5%,主体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见《岗位设置审核表》,如下:
单位岗位总量 类别 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特设岗位
22 比例 1% 4% 5%
数量 2 19 1



位 等级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比例 50% 50%
数量 1 1





位 层级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比例 5% 1% 4%
数量 2 8 9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比例 50% 50% 25% 5% 5% 6% 4%
数量 1 1 2 3 3 5 4





位 等级 技术工 普通工 主




见 同意上报 政






见 东侨人劳〔2022〕54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比例 1
数量 1

岗位
本单位岗位分为2个等级,其中八级职员 1 个 ,名称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九级职员 1 个 ,名称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副主任。
另:附设岗位设置情况如下表:
单位岗位总量 22 岗位数量 2 附设岗位数量 计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1 1




需要“双肩挑”的
内设处(科)室 附设
岗位数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1 1

合 计 1 6







(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岗位共17个,其中医疗科13个、妇幼保健科2个、公共卫生科2个、后勤科2个。辅助专业技术岗位2个,即会计1个,计算机专技1个。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8:5:7。
工勤技能岗位
本中心设置1个工勤技能岗位,为高级工。
三、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宁委办〔2022〕27号文件执行。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具体条件见《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具体条件见《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见《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岗位聘用办法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本单位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填写《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向本单位申请应聘,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中心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中心岗位设置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研究决定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五、组织领导
中心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对各级岗位职级竞聘人员进行审定。
各科室负责各级各类岗位的申报、推荐和初审。
六、实施步骤
本中心岗位设置工作总体安排是:2022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2022年9月上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2022年9月上旬—9月中旬,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2022年9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人劳局认定。
待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人劳局认定后,从下个月起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中心医疗机构主体建筑暂未建设,有关部门正于规划研究。
本中心功能科室及人员配备尚未整齐完善,所以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具体情况暂不予确定。
附件:
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东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公章)
2022年9月 10日
Yoyo03030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纲)

一、实施范围
1、实施范围
实施的单位:全额拔款、差额拔款单位,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实施的对象: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把握两条,一是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二是组织人事部门正式认可。
3、其他有关问题
(1)岗位总量的确定
分三种情况:满编单位,岗位总量可以按照编制数来核定;空编单位,按照编制数或按实有人数确定岗位总量;超编单位或未定编单位,按实有人数确定岗位总量。
(2)实行人事的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通过公开招聘、经过人事部门的认可、办理了正式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人员,纳入岗位设置范围。
(3)执行行政工资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列入参照、执行行政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均应进行岗位设置,具体按型事业单位标准设置。
(4)离岗退养(内退)、停薪留职人员有关问题
省里对此无明确规定,我市也不做统一规定,把握原则为:一是要进行岗位设置;二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本着减少矛盾的原则,明确进入各类别、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自行妥善处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1、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三种类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2、三类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岗位的设置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3、设置三类岗位考虑因素。一是社会功能;二是职责任务;三是工作性质;四是人员结构特点。
4、三类岗位结构比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5、确定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时具体掌握的原则
(1)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农业等有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按照行业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2)没有行业指导意见、但职能比较明确的单位,参照相近行业或按照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林业的林业规划设计院,其主业岗位就是专业技术岗位。
(3)既没有行业指导意见、又没有进行过“三定”或“六定”且职能又比较模糊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门商编制部门后确定。
6、特设岗位
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1、岗位等级设置
(1)岗位等级。我市共设置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事业单位岗位最高等级的确定。根据编办批准的单位级别确定。
(3)未明确规格的事业单位最高等级的确定。报编制部门批准,明确其级别。
(4)事业单位岗位人员,其行政级别以按人事权限审批的行政级别为准,并按行政级别对应明确其岗位等级。
补充:未设非领导职数,一是因为涉及人事权限,二是无工资标准。
2、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层级,共设置13个等级。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的定义。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
(2)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符合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其他确需设置的。
(3)设置的程序。单位申请,按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具有领导职责的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人事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2)其它承担任务的职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1:3:6。分级控制的目标为:省属事业单位3:4:6,市属事业单位2:7:3,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6:4:6。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级、分类具体控制标准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赣人发[2022]13号)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2)具体控制标准
《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赣人发〔2022〕14号)
五、岗位基本条件
1、各类岗位通用的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条件
见《指导意见》(讨论稿)
3、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基本条件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三级岗位须具有员级资格或为暂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
市里出台了一个初步控制标准,见《指导意见》(讨论稿)
(3)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有准入控制的要求。
(4)计算机、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有关要求
(5)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及有关问题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体条件由国家制定,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
审批程序: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分别报设区市(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厅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
(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及有关问题
基本条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省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全省正位数的10%,由省里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设置了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审批程序:个人申报;单位集体讨论并进行公示;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厅;人事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4、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见《指导意见》(讨论稿)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及审核
1、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岗位类别设置表》、《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
(2)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岗位设置的权限。
七、岗位聘用
1、岗位聘用遵循的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2、岗位聘用程序
见《指导意见》(讨论稿)
3、有关问题
(1)岗兼专业技术工作(双肩挑)人员的问题
按以下原则办理:认定是否属“双肩挑”人员,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确实工作需要,二是确实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三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确实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双肩挑”人员必须占两个岗位职数。“双肩挑”人员在计算单位三类岗位人员基数时,以其主要从事的岗位计算。
(2)党群组织专职的问题
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3)工勤人员转岗问题
工勤人员聘用到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赣人发[2022]29号文件规定,可以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1、职责分工
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政策执行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同时也负有的职责。
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的主体,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的等级,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自主制定岗位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2、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步骤:
第一,搞好动员宣传;第二,开展岗位调查分析;第三,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第四,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第五,组织岗位聘用;第六,开展认定工作。
好心坏丫头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民政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民政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民政服务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民政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民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岗位占主体,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民政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权限进行核定。 (一)岗位等级设置
岗位分为8个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民政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权限设置民政事业单位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民政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民政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民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特点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律,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民政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民政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权限予以核销。
民政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岗位等级
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民政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民政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民政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直属的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市)门审核后,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门直属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民政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民政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民政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根据民政领域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对民政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民政事业单位新参加见习、试用期满后,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的民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国办发[202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民政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民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民政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权限审批。
民政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岗位设置是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各级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和民政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民政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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