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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经济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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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ci

分析如下: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Cherry6151123

【问题】

在20世纪2022年代,某村聘用了部分民办代课教师在村里任教,后因居民无居住房屋,当时的大队划拨了部分宅基地给这部分人作为住宅用地。但随着国家的体制改革,这部分民办教师已先后转为国家正式教师或者国家机关,且全家户口也随之农转非。此外,有部分村民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已超出了省规定的用地标准。

问:原聘用代课教师房屋占用的土地,其性质是否属于集体所有?

对于农村村民房屋占用范围内的超标土地,应当怎样进行登记?

【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宅基地使用权人要及时申请土地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非本集体村民不得享有。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因使用权人身份的转变而转变,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唯一合法途径为国家征收。本案中,代课教师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并未被国家征收,所以,土地所有权仍是集体所有。此外,部分代课教师已经转为国家,且全家户口都已经农转非,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这部分人不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旧存在,这些人仍依法享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所以,这些人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确定享有房屋所在集体土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土地登记,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因这些人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在登记中注明上述房屋不得进行翻建、重建,在房屋因坍塌或拆除等原因灭失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灭失。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宅基地超标,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202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意见》(国土资发[2022]234号)的要求,必须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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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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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和性质是有区别的。

一、根据用途区分

根据房屋的建设规划设计等区分,房屋可以分为住宿房屋、商业房屋、生产房屋、车库及其他用途房屋;在房屋的建设规划设计时就已经设定房屋的用途,建设使用后不得改变;

二、根据占地性质区分

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房屋;国有土地一般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上面的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买卖;集体土地属于以某一特定经济社区(村委会)为土地所有者,其社区成员为使用者,允许同一社区成员买卖交易;

三、根据房屋来源区分

根据房屋的来源,可以分为自建(合建)的房屋,购买的房屋,回迁的房屋,继承的房屋,赠与的房屋,离婚的房屋,拍卖的房屋,划拨的房屋等;

四、政策区分

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
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容积率在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倍以下;
非普通住房: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其他房屋:规划设计的其他房屋。

房屋性质分类:

房屋

一般指上有屋顶,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御寒保温,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藏物资,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某些地方的生活习惯
,可供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楼等也应包括在内。

商品房

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房改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集资房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微利房

也称微利商品房,由各级房产部门组织建设和,以低于市场价格和租金、高于福利房价格和租金,用于解决部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和社会住房特困户的房屋。

平价房

是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解决对象,通过配售形式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划拨,配售对象及配售价格由部门审核认定。

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再上市房

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廉租住房

是指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花园式住宅

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楼,也称花园别墅。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
建筑密度很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一般为高收入者购买。

公寓式住宅

相对于独院独户的西式别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数是高层,标准较高,每一层内有若干单户独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厅、浴室、厕所、厨房、阳台等等,供一些常常往来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安居工程住房

是指直接以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费、贷款利息
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无痕之音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可以房买卖和过户,但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适用房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使用房,业主在出售时刻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但业主需要在房屋出售后,依照房屋出售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例如:假设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若按照目前市场价4000元每平方米价格出售,则需缴纳4000乘100乘10%的综合地价款。办理过户买卖手续时,业主凭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住房转让合同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办理手续即可。

提示:当业主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住房的资格。

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使用房,不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若,确实需要出售经济使用房,业主必须以低于或等于购买时的房屋单价出售,并且只能由相关部门收购或出售给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例如: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在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时,只能以3000元或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购买房屋的一方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的购买条件。此外,出售经济使用房的业主家庭再次购买经济使用房时,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

提示:综合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要在房屋出售后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拓展:

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在办理时需要由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则不要;(2)第一次办理过户时需要向门缴纳75%的税;(3)向房管局缴纳6元每平方米的的手续费;(4)房屋评估事务所收取房屋评估价的千分之五;(5)公证费最高三百。

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1)结合自身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爱好方式、交通、家庭亲友,房屋所在小区基础设施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一个地区的经济使用房。

(2)根据自身生活居住需求,对目标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楼层、面积大小、采光等做详细的了解

(3)对目标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关系要做详细的了解,以防房屋没有房产证,或属于共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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