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合同违约
好想你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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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恩哥哥 2小时前发布 赞 327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凹凸威小姐 10小时前发布 赞 354
补充回答:在实习期内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且公司不能对你的档案作出修改,实习期后可以在你档案上写记录,所以跳槽归跳槽也不要跟公司闹僵,一般理由正当或者比较客观,负责任的公司都不会胡乱在你档案写上莫须有的罪名。另外你毕业一年后,填写转正评定表,你就可以获得初级职称,或者是助理经济师或者助理工程师,就是最低职称的了,呵呵,毕业三年可以通过考试获得中级职称。
丁锋8934 10小时前发布 赞 727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Mr。。伍 12小时前发布 赞 528
参与生产、物资供应、产品、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组织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各级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挖掘增产节约潜力。
本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十三、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
参加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企业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应由总会计师签署;企业的生产、技措、基建等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应由总会计师会签。
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果,不执行计划、经济合同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报告厂长或上级机关、门处理。
小马哥686 12小时前发布 赞 400
2022年5月,北京某大学外地生源的即将毕业,恰遇某大型科技公司开展校园招聘。该公司看中了的能力,欲招至麾下,并承诺可为其解决留京户口,但条件是要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如果中途离职的话,须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经过考虑后,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毕业后正式入职该公司。该公司也信守承诺,在入职后没多久,即为其解决了留京户口问题,使成为了北京移民一代。
本来故事很美好,该公司很重视,对其着力培养,有意日后大力提拔。但在2022年3月,机缘巧合之下遇到了同行业一外企公司高层,相谈甚欢,该高管对赞赏有加,并以相当优厚的条件向其抛出了橄榄枝。虽内心纠结,但最终天平倾向了外企公司,接下了橄榄枝,向科技公司提出了辞职。但是科技公司不干了,不同意其辞职;要想辞职也成,得按照约定支付20万违约金才能走人。
那么,现在要问题来了,科技公司是否可以向主张违约金呢?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这种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
对于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关于违反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的约定,即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一种是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即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以办理留京户口作为招聘条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辞职劳动者应给付户口违约金,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给付违约金的情形不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而这种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
留京户口属于稀缺资源,多少外地生源的学子寄希望找一个能够解决户口问题的工作而落户北京;而一些有留京户口指标的企业更是寄希望于依靠该项优势,招聘或引进优秀的人才,壮大企业的发展。但现实情况是,劳动者拿到户口后就一走了之的情况不在少数,企业又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户口作条件又招不到优秀人才,这使得企业很是无奈。
对于此,企业是否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呢?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就“户口违约金”情形作出一项判例,认为虽然“户口违约金”属于无效,但是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确实给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也考虑到企业需要招聘同岗位的人员所需支出的情况(因为没有了户口优势,企业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经济成本),酌定判决劳动者应当向企业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企业虽然不能让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损失范围及大致数额,也可以要求劳动者承诺如提前辞职应承担多少损失赔偿责任,以此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