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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合同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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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方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标准》JTG Gl0—2022,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与监理招标,中标后与业主签署监理合同,并根据合同门槛在施工预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平安、环保、费用、进度和合同等事宜停止片面的监视和。从施工监理的概念可知,施工监理的根据是合同,监理工程师所停止的监理职业实践上是合同职业,无论是停止质量、平安、环保监理,还是停止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白,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人应恪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失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人应听从监理职业,配合监理职业。监理工程师既不属于合同关系的甲方,也不属于合同关系的乙方。监理工程师的位置和公正门槛,决议丁他在合同中,能催促合同单方片面地实行合同,公正地处理工程变卦、延期、索赔等合同事宜,协调单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防止或减少合同实行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总之,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既能处置日常的合同事务,又能对承包合同单方起到监视和约束作用。这就是施工监理与合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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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协调业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
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复杂: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执业方式包括和咨询服务。
执业技能全面: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经济、等知识的工程,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因此,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有理论知识,熟悉设计、施工、,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
执业责任重大: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责任;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体现为监理工程师的合同民事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在施工阶段:、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协调业主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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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业主之间的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和用尽可能合理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二、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的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损害承包单位合法权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在适当时候与业主和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拒绝验收、并督促整改。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三、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围绕在建工程项目,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与工程项目设计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现场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使用和设计意图,并促使其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先与业主和设计单位洽商,得到同意并下发变更文件后才能指令现场进行施工。

四、与建设工程质量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部门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部门作为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意见,监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强制作用,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实现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五、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业主与供货商之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与被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职权,监理机构按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与协调。
六、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工作
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在工作委托上要职责分明,在成绩考评上要实事求是,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三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对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一个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复杂性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存在监理人员配备、衔接和调度问题,监理力量必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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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业主之间的协调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在业主的角度来说应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安全和用尽可能合理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各项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力求与业主达成统一意见,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时, 监理工程师也必须坚持原则,并耐心地进行政策与法规的宣传,采取沟通、说服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和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签署文件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工程师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工程师要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这是沟通的基础条件。

  
  

  二、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机构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的标实现。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应损害承包单位合法权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在适当时候与业主和相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拒绝验收、并督促整改。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三、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但围绕在建工程项目,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与工程项目设计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现场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使用和设计意图,并促使其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必须先与业主和设计单位洽商,得到同意并下发变更文件后才能指令现场进行施工。

  四、与建设工程质量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部门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部门作为委托的专门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理机构应在总监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工程质量部门发布的工程质量意见,监理机构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部门反映情况,接受其。总监应充分利用工程质量部门对承包单位的强制作用,与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实现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 五、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业主与供货商之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与被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则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职权,监理机构按条款开展监理工作,对非委托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与协调。
  六、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工作
  内部协调工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在人员安排上要量才录用,在工作委托上要职责分明,在成绩考评上要实事求是,在矛盾调解上要恰到好处。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在职能划分的基础上设置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对象及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职能划分,并相应设置配套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最好以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事先约定各个部门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三是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监理设备、材料的平衡要在建设工程监理开始时,提出合理的监理资源配置,对监理人员的平衡要抓住调度环节,注意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合。一个工程包括多个分部分项工程,复杂性和技术要求各不相同,这就存在监理人员配备、衔接和调度问题,监理力量必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作出合理的安排,以保证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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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程建设单位甲方也称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乙方和工程监理单位 监理方三方联合组成的。工程监理单位是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的第三方,它同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公正、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注意:①监理单位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②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进行(通常:监理工程师可直接与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进行工作联系;由总监与项目经理联系工作或交流),不能直接对分包单位(除业主指定分包外),分包单位是总包单位的范围(分包单位是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因此,监理机构收发文件,只对总包单位。施工资料也一样,分包单位资料必须通过总包单位检查并加盖总包单位项目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才能接受。)。③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一般不能直接找设计院,应通过业主与设计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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