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发包人有约束力吗
开心3点0
3131 次浏览
赞 603
最新回答
陌o惜妍 1小时前发布 赞 697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二、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质量保证金则更多的是一种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
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要求按工程造价5%左右预留保证金,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责任期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均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极为有力的约束手段,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施有效的与控制,防止承包人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
dreamy8594 10小时前发布 赞 401
“还需要看合同约定吗,清单明文规定工程量有甲方承担风险,最后按实调整啊。”是要看的。
“合同价款调整: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图纸变更或由甲方与监理认可的洽商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为:若清单中有的项目执行清单中已有项目的单价,若清单中没有使用的项目单价,由承包人以变更当期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组价(其取费与合同预算保持一致),报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按确认价格执行。 这可以调整吗”合同已经很明确了,你认为在调整的是什么内容呢?
“我想调整的是清单遗漏的项目和少计算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清单遗漏”视为“清单中没有”,“清单有误”就要与业主洽谈了。
“洽谈中有什么对我方有利的法规吗,有理由让甲方补充这部分工程量。”这就需要看施工方的理解或技巧了。
“那就这个案例,你的理解和技巧是什么呢”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
一、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邀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邀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从合同法来讲,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国家合同范本也没有将招标文件列入合同组成部分。
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该对自己提供的清单负责,除非在招标文件或招标中明确。如果存在故意漏算或故意少算,则存在合同欺诈和恶意磋商,侵害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投标方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合同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四、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以视为要约。这时候就应该说明投标人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人的意图,也作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表达,则不能追加清单漏项和少算量了。
吾竟谁陈 12小时前发布 赞 997
此夏若空820 12小时前发布 赞 299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风险〔明确的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和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中国工程监理论坛整理
哈密赖赖 12小时前发布 赞 765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风险〔明确的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和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